问题

如何看待女子推性骚扰男致其死亡被认定正当防卫?

回答
这事儿挺复杂,也很让人关注。一个女子因为被性骚扰而动手推搡对方,结果对方却不幸死亡,然后法院认定女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这可不是个简单的是非题,得好好掰扯掰扯。

首先,咱们得理解“正当防卫”这仨字儿在法律上的意思。简单说,就是一个人受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了制止这种侵害,对侵害人所造成的损害不超过必要限度。这里面有几个关键点: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这是最核心的要素。如果侵害已经结束,或者还没有开始,那就不属于正当防卫了。性骚扰肯定是不法侵害,如果当时女子确实正遭受这种侵害,这就满足了条件。
制止的必要性: 女子采取的措施是为了结束或阻止侵害。推搡行为本身是为了摆脱对方的纠缠,这是合乎常理的自保举动。
未超过必要限度: 这是最容易引起争议的地方。什么叫“必要限度”?也就是说,她采取的防卫行为,造成的损害不能明显大于她所遭受的侵害。这个“度”怎么衡量?这就是法律实践中最难处理的部分。

在这件事里,女子被性骚扰是事实,这构成了不法侵害。她推搡对方,目的显然是为了逃离和制止这种侵害。但问题出在,对方因为被推搡而导致死亡,这个后果显然是严重的。

从法律角度看,法院这么判,可能是在权衡了以下几个方面:

1. 侵害的强度和方式: 性骚扰的性质非常恶劣,它侵犯的是个人尊严和人身自由,甚至可能带有威胁和恐吓的意味。虽然性骚扰本身不一定直接造成严重的身体伤害,但它对受害者的精神和心理造成的压力是巨大的。尤其是在密闭空间或者对方力量悬殊的情况下,受害者可能会感到极度的恐惧和无助。
2. 受害者的反抗能力: 在面对性骚扰时,受害者往往处于劣势。女子当时是否能够采取其他更温和、更有效的方式来制止侵害?比如呼救、报警、或者仅仅是躲避。如果这些方式在当时的情况下根本不现实,或者根本来不及,那么采取更直接的行动,比如推搡,就可能被认为是符合当时情境的合理反应。
3. 死亡后果的意外性: 法律在判断正当防卫时,会考虑行为人是否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其行为会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在推搡的瞬间,女子可能只是想摆脱对方,并没有想置对方于死地。对方因为身体状况、被推搡的角度、摔倒的地点等一系列因素,才最终导致了死亡。这种死亡结果,在很多情况下,可能是一种意外的、但又与女子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的意外后果。
4. 法条的解释与适用: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也考虑到了“特殊情况”。比如,对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虽然性骚扰不属于上述列举的“严重暴力犯罪”,但在具体判案时,法官会根据案情具体分析,判断性骚扰的性质、程度以及对受害人造成的紧迫感和危险感,来衡量防卫行为的必要性。

所以,法院认定“正当防卫”,很可能是在认为女子所遭受的性骚扰已经达到了“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或者至少让她处于一种极度的恐惧和失控状态,她采取的推搡行为是为了阻止这种侵害,并且在当时的情况下,这种行为的程度是与所遭受的侵害相适应的,或者说,对方的死亡后果是其自身行为(比如酒驾、身体脆弱、或者不当的站立姿势)导致,女子推搡只是触发了这个死亡的“导火索”,而这个“导火索”本身是合理的。

但是,这个判决也并非没有争议,很多人会觉得:

“必要限度”的模糊性: 这个“度”到底在哪里?是不是意味着只要受到了性骚扰,就可以采取导致对方死亡的防卫?这很容易让人产生联想,觉得只要觉得不舒服,就可以反击到对方丧命。
法律的平衡: 法律的目的是保护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同时也需要维护社会秩序。如果因为一次性骚扰,就导致了对方死亡,而防卫者不承担责任,这在很多人看来可能过于偏袒了防卫者,而忽略了生命本身的价值。
社会影响: 这样的判决可能会对社会产生一些示范效应,让人们思考在面对侵害时,如何更好地保护自己,但同时也需要警惕过度解读,以免引发不必要的冲突。

总的来说,看待这件事,需要从以下几个维度去理解:

尊重个体的选择: 在面临性骚扰这种侵犯个人尊严和权利的侵害时,每个人都有权利去反抗,去保护自己。法律应当赋予受害者一定的反抗空间。
司法公正与社会认同: 法院的判决是基于现有的法律条文和证据进行的,旨在实现司法公正。但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其社会认同度,如果判决结果让大多数人难以接受,那么可能也反映出在法律条文的解释和适用上,存在一些需要社会进一步探讨和完善的地方。
预防与教育的责任: 更重要的是,要从根本上减少性骚扰的发生。这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包括加强性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道德素质,以及建立更完善的社会支持系统,让受害者能够得到及时的帮助和保护,而不是只能依靠自己进行极端的反抗。

这桩事儿,说到底就是一次悲剧性的冲突,在法律框架下进行了一次艰难的衡量。它提醒我们,性骚扰绝不是小事,它可能触发严重的后果;同时也提醒我们,在维护自身权益的过程中,如何把握好界限,这是一个永恒的法律和伦理命题。法律判决只是对具体案件的审视,而我们每个人在生活中,更需要的是相互尊重,远离暴力,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网友意见

user avatar

这不就是跟货拉拉案完全反过来?

同样是没有录音录像,证据只有口供。但是判的结果确实迥然不同。

我主要好奇一件事情:在没有第三人在场且没有录音录像的情况下,法院是如何认定该男子“性骚扰”的。

到底是先性骚扰再过失致人死亡?还是先过失杀人后搂搂抱抱把体液弄到自己身上制造证据推说是性骚扰?

我再强调一遍,我不是在说这个案件中的女子制造了假现场说了谎。我在乎的是程序正义。

我们设想另外一种情况:

两人同行,甲乙本有矛盾,但表面和谐,走到一个羊肠小道上时,甲趁乙不备,推倒乙,致乙死亡。

到这里,这叫 故意杀人罪。

两人同行,因两人打闹,甲不小心把乙推倒,然后死亡。

到这里,不考虑性别的话,这里甲应该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

但是还有后续:

这时甲发现周围没监控也没人目击,甲提取了乙的体液,涂抹到自己嘴上脸上衣服上,然后报警称自己被乙性骚扰,自己只是正当防卫

到这里,甲竟然无罪。

有没有觉得哪里不对?


还有就是"正当防卫":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我们退一步讲:

就算是性骚扰,跟强奸也是两码事,性骚扰的危害性与强奸可是差远了,这怎么能认定为正当防卫呢?

这就相当于甲打了乙一巴掌,乙直接一巴掌把甲打死了不负任何责任。

我们再退一万步讲:

同桌喝酒的,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这种情况酒友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然后现在因为一个“死无对证”的性骚扰,同桌酒友就一点责任没有了?


你们发现bug了吗?

user avatar

荒唐的判决

别说没有证据证明该男子性骚扰,除了口供,没有其他任何证据。就算该男子真是性骚扰,也不能简单就认定为正当防卫。我举一个案例:

“男子猛追小偷致其摔倒身亡涉嫌过失致死被起诉”一案中,检方认为,失主应当预见到雨天路滑追赶小偷并拉扯可能造成摔倒受伤的结果,要求失主承担刑责。

回到本案,这案子法庭上采用了典型的有罪推定,并且还一口咬定所谓的“性骚扰”。然而实际情况是,这案子打官司打了一年,王某家属并不认同所谓性骚扰的指控,而且还缺乏目击证人,或者说没人愿意出庭作证。可见这案子争议巨大,但从王某家属要求赔偿87万来看,王某家属是有底气认为性骚扰是子虚乌有的,自知理亏的情况下不可能要这么多。而这名女子前后慌慌张张的表现来看,显然更有可能是她在撒谎,现在的新闻报道大都省略了关键细节。

所以,该案实际上是货拉拉事件恶劣影响的持续,这将严重危害中国的法制建设和司法公正。

类似的话题

本站所有内容均为互联网搜索引擎提供的公开搜索信息,本站不存储任何数据与内容,任何内容与数据均与本站无关,如有需要请联系相关搜索引擎包括但不限于百度google,bing,sogou

© 2025 tinynews.org All Rights Reserved. 百科问答小站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