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女子被前夫强行带走求复合,警方不认定此次行为为绑架。如何看待该男子的行为?警方的判断是否妥当?

回答
这确实是一个复杂且令人担忧的事件。我们从几个角度来分析这位前夫的行为以及警方的判断是否妥当。

前夫的行为分析:

这位前夫的行为,无论警方是否认定为绑架,其核心特征都非常明确:强行带走前妻以迫使其复合。这其中包含着几个层面的问题:

1. 漠视对方意愿和个人自由: 无论他们过去是什么关系,一旦婚姻关系结束,或者对方明确表示不愿意,任何强迫性的行为都是对对方人身自由和自主选择权的严重侵犯。他强行带走前妻,直接剥夺了她决定自己行程和去向的权利。

2. 情感控制和精神胁迫: 强行带走并要求复合,是一种极端的情感控制手段。这不仅仅是身体上的强制,更是对对方心理的施压,企图通过制造恐惧、孤立或绝望来达到自己的目的。这种行为背后往往是无法接受关系破裂、占有欲极强以及不尊重对方个人感受的表现。

3. 潜在的暴力风险: 虽然描述中没有直接提及暴力,但“强行带走”本身就包含了使用强制力或威胁的意味。这种行为本身就具有潜在的暴力风险,如果对方反抗,冲突可能升级。

4. 法律界限的模糊地带(有时):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双方仍有法律上的联系(例如共同子女的探视权等),或者行为发生在“合理”的私人空间内,区分“强行带走”与“绑架”的界限可能会变得复杂。然而,在本案例中,核心在于“强行带走”以及其目的——“求复合”,这已经超越了合理的界限。

警方的判断是否妥当?

要判断警方的判断是否妥当,我们需要了解“绑架罪”在法律上通常包含哪些要素,以及警方是如何衡量这些要素的。

通常情况下,构成绑架罪,一般需要满足以下几个关键要素:

1. 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这是最核心的要素。行为人通过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了他人的自由行动能力。
2. 目的性: 绑架罪通常有特定的目的,例如勒索财物、报复、性侵犯、政治目的,或者在本案中可能是强迫复合。
3. 场所和手段: 虽然不绝对,但绑架行为往往发生在相对封闭的场所(如车辆、房屋)或使用特定的交通工具,且手段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或强制性,以阻止受害者逃脱或求助。

警方不认定为绑架的可能原因分析:

警方不认定为绑架罪,可能有以下一些技术性或程序性的考量:

未达到“严重”程度的剥夺自由: 警方可能认为,虽然前夫强行带走了前妻,但其行为的持续时间、造成的恐慌程度、以及是否使用了极端暴力,不足以完全符合当地法律对“绑架”的严格定义。例如,如果只是短暂的控制,并且在一个相对开放的空间,或者受害者有机会随时呼救但未能成功,警方可能会倾向于认定为其他犯罪,如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或者在某些情况下,甚至可能因证据不足或法律适用问题而不予刑事立案。
法律条文的解释和适用: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对于绑架罪的定义和构成要件会有细微的差别。警方必须依据当地的法律条文进行判断。例如,有些法律可能对绑架罪的“目的”有更具体的规定。
证据的充分性: 警方在做出定罪判断时,需要有充分的证据。如果受害者提供的证据,或者现场勘查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前夫的行为符合绑架罪的所有构成要件,警方可能无法以绑架罪来定性。
定性为其他犯罪的可能性: 即使警方不认定为绑架罪,前夫的行为很可能触犯了其他法律。例如:
非法拘禁罪: 如果他限制了前妻的人身自由,例如将其带到一个地方并阻止其离开,这很可能构成非法拘禁。
寻衅滋事罪: 如果其行为造成了公共秩序的混乱或恶劣的社会影响。
侮辱罪、诽谤罪(如果伴随有言语上的攻击)。
强制猥亵、强奸罪(如果行为中包含性侵犯)。
民事侵权(如侵犯人身权)。

警方的判断是否妥当?—— 一个更细致的审视:

从道德和人情层面看,这位前夫的行为是极其错误的、令人愤慨的,严重侵犯了前妻的人格尊严和基本人权。 无论法律如何定性,这种行为都应该受到谴责。

从法律程序和定性层面看,评价警方的判断是否妥当,需要更深入的信息:

警方具体依据了哪些法律条文?
他们了解到的具体事实是什么?(例如,带走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前妻当时的反应、是否存在肢体冲突或威胁、被带往何处、持续了多久等等)
受害者本人是否明确要求警方以绑架罪立案?

如果从普适的法律原则来看,仅仅是为了“求复合”而强行带走他人,无论是否伴随暴力,都属于严重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如果仅仅因为没有达到“极端”、“恶劣”或“特定目的”而排除绑架,这可能存在争议。

可能的担忧和补充说明:

“和稀泥”的风险: 有时,警方为了尽快平息事件,或者因为证据不足以支持更严重的指控,可能会选择相对“轻”的定性。但这并不意味着该男子的行为就是“可以接受”的。
未被发现的潜在犯罪: 如果这个行为背后隐藏着更严重的动机或实际的犯罪行为,而仅凭现有信息未被发现,那将是更为不幸的。
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 如果警方没有给出充分的解释,或者受害者觉得自己的遭遇没有得到应有的法律对待,这可能会对她造成二次伤害,让她觉得自己缺乏安全感和法律的保护。

结论:

无论警方如何定性,该男子的行为都是一个严重的侵犯个人自由和尊严的行为。他以强迫手段企图恢复一段已经结束的关系,这是完全错误且不可接受的。

至于警方判断是否妥当,在缺乏具体法律条文适用细节和全部事实的情况下,很难直接下定论。 然而,从常理和普遍的法律精神来看,为了强迫复合而强行带走前妻,其行为性质已经非常恶劣,足以构成其他形式的犯罪,例如非法拘禁。如果警方的判断只是基于“没有达到绑架的某个特定标准”而忽略了其严重性,那么这个判断是有待商榷的。

建议:

受害者应寻求法律援助: 如果受害者认为警方的处理不当,或者她遭受了其他形式的伤害,她应该寻求专业的法律咨询,了解自己的权利和可行的法律途径。
关注法律的解释和适用: 媒体和公众的关注有助于确保法律能够得到公正和有效的执行,防止类似事件被轻描淡写处理。

总而言之,这是一个关于个人权利、法律边界以及社会对家庭暴力和情感控制态度的重要议题。我们应该谴责施暴者的行为,并呼吁司法机关能够依法、公正地处理,确保受害者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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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实不算绑架,只可惜警方同样一点不懂法。

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搭配上不同的目的,可能触犯不同的犯罪。

如果以出卖为目的,构成的是拐卖妇女儿童罪。

以勒索赎金或作为人质为目的,构成的是绑架罪。

以直接威胁当场的其余人为目的,构成的是抢劫罪。

以干涉结婚自由离婚自由为目的,构成的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这点的吐槽就先不提了)

以索取债务为目的,或有其他不特定的目的,构成的是非法拘禁罪。

那现在前夫求复合,固然是不构成绑架罪了,那至少也得是个非法拘禁吧?(补:仔细看了下,或许没到刑事立案标准,但至少也是行政违法行为)

结果警方怎么说的呢,居然能恬不知耻还甚觉光荣的说出:“已经对该男子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其消除影响“这番话来。

是不是还应该给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一心一意息诉止争的人民好警察们送张锦旗啊?

连这种没有任何争辩余地,甚至可以怀疑是其他恶性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行为,都能被轻飘飘一句批评教育带过。

大概我国刑法分则三百多条,在许多地方就真的只剩下不到十条了呢。

哦,还剩一个:“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人民有希望,国家有力量!”

——我艹,我发现我还看错了公告。

原来公告里说的还不是对实力控制女子的男子批评教育了,而是对受害女子批评教育了。

绝了,这魔幻的能直接让我没了基本的阅读能力,也是无话可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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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是突然发现一个很有趣的事

现在做公安的,上班前都要学会同义词变换吗?

绑架=强行带走

跳车=在车速较慢的时候开门下车

故意伤害致死=拳击身亡

猥亵=手臂触碰胸部

掌掴=用手去推对方的脸

强奸=带走一夜

再加上我看我半天才发现是受害者被批评教育了

发通告搞得看起来,前夫犯的罪就不算犯罪了

劫车,还强行带人去爬山,特么张东升都没这么横吧

当前我国公安的工作重点可以指教一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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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不算绑架的话,是不是要算非法拘禁呢?

看这个通告真的是又气又笑。

该女子自述:“被绑架、被带到永祥的大山里、差点死了、自己跳车才救了自己一命、报警说没监控。”

警方的说法是诸某为求复合,在地下车库等前妻然后强行开着前妻的车把前妻带到永祥大山边,车速较慢的情况下打开车门下车,后来又被拉上车。前夫经过朋友劝解才放了前妻。

首先,强行带走前妻,是不是涉嫌非法拘禁?

其次,强行拉走前妻还开的是前妻的车,如果前妻没有允许他开车,是否还涉嫌抢劫?

再有,车速较慢的情况下打开车门下车,这个算不算跳车,标准是啥?还有当时的车速较慢,是有多慢?有具体数值和标准吗?

最后,求复合非要拉到大山边,你觉得是个什么意思?这是想要带前妻去爬山?如果前妻不同意复合,朋友没劝好,万一冲动了,结果又会怎样?

我不是专业的法律人士,但是以用我普通人的观念来看,以上几条前夫诸某都有违法犯罪的嫌疑,不知道警方有何判定。

现在的结果是警方认为伍某造谣,引起恐慌,给予伍某批评教育。

伍某造谣的地方在哪里呢?因为不存在绑架?因为小区其实有监控?因为那个不叫跳车?去的不是大山?

伍某夸大事实有可能,但是她被前夫从小区车库强行带到山上不是事实吗?

监控到底能不能看,如果能看,她却说不能看,你说她是造谣可以,所以监控到底能不能看呢?到底有没有监控呢?

最主要的是,引起恐慌的主要是监控的问题吗?

让人恐慌的难道不是一个人在自家小区的停车库被人强行带走这件事吗?监控在这件事中,显然是次要的问题。

我就想知道,强行拉走前妻的前夫有相应的处理吗?如果有,最好还是请给出相关公告或是及时通报,否则肯定会在网络上承受很多谩骂。如果没有,那真是令人发笑。

再有,我还特别想知道,如果双方不是已

离婚夫妻的关系,诸某对伍某做出以上行为还会是同样的结果吗?

警方这样的处理结果,无外乎想要告诉当地群众,这属于两口子的内部矛盾,而且最终也没出大事,这个女的说话太夸大了。跟其他人没关系的,大家不用恐慌,不会莫名其妙有陌生人来绑架你的,只要你没有这种想要复合的偏激前夫,你没事的,我们这里的治安还是很良好的。

这样做的确是可以安抚一下部分当地人的恐慌情绪,但是这样的处理方式真的是正确的吗?甚至说是合法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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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某男子殴打妻子/女友,执法机构不管”的现象,应该和同样很普遍的“某儿童遭遇家暴,民警对家长批评教育,仍然把孩子送回家”连起来看。反映了执法机构“这是你们的家务事,不归我们管”的观念。(我们既付不了这个责任,也可以不必担这个责任)。即便在这个案例中,受害女子已经不再是家庭的一部分了。

这件事本质上是因为中华法系中,“家庭”有相当大的自治权,而“家长”对妻子儿女施暴,则是家长对家庭成员执法权的一部分。

这体现了中国历史传统带来的强大的社会惯性,以及对现行法律体系的影响,而不应当仅仅当作部分执法者个人的不作为来看待。

历史上中华法系能一直实行,其要义就在于执法成本低,家庭帮朝廷负担了一部分成本。理论上,朝廷只要维持家庭,就可以“使无讼”,做甩手掌柜。而代价,则是除封建家长外,所有家庭成员都不具有完整的个人权利。最终国家既没有意愿也没有资源来保证这些个人权利。

而今天,如果国家不能确实地执行法律,继续贪恋省下来的那一点成本,则社会主义法律赋予妇女儿童的权利会继续停留在纸上,而社会上真实运行的规则还是“夫为妻纲、夫为子纲”的那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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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后谋杀不叫谋杀,叫强行弄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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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过被强行带走而已,可造成的却是一定的恐慌啊!”.jpg

所以,有的人是对恐慌有多恐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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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女拳说是降分200招男警的恶果

我知道他们在打拳,可我无法反驳

不然怎么解释一个刑事犯罪被害人反而早到了警方的批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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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为现任才能情感纠纷免罪,原来前任也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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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这公信力 怨不得人家公知能吃这口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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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强行带走不算绑架,所以现任更可以为所欲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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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警方已对伍某(被前夫“强行带走”女子)批评教育,并让其澄清事实,尽量消除影响

警方提示:网络虽虚拟,法律非真空。请大家遵纪守法,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

对未经核实的信息,不要随意转发,更不要故意“杜撰改编”,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没有提及男方有受到什么处罚。

此刻,我作为男性,我的心里只有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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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结论:确实不构成绑架,但是涉嫌非法拘禁。警方应该依法追究男子非法拘禁的法律责任。女子的表述基本真实,警方有强词夺理之嫌。

警方的通报之所以让人吐槽,原因在于有强词夺理之嫌。强行带走算不算绑架?这个真不能一概而论,有的时候算,有的时候不算,但是题中的这种情况应该不算。这一点警方倒是没说错。

为啥这么说呢?我们先来看《刑法》对绑架的定义:

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刑法的定义,绑架罪的主要行为特征是故意绑架他人作为人质。但是绑架人质并不是犯罪分子的目的,其目的是为了交换人质,迫使他人满足其要求,如果不满足就加害被害人。

这个案子中的女子被前夫强行带走,其前夫目的是为了复合,而没有以女子作为人质要挟其他人的意思,所以警方说不算绑架,也没错。

但是问题在于,女子前夫的行为不构成绑架,未必就不构成其他违法犯罪。强行把他人带上车,开到大山边,这种行为即使够不上绑架,但是构成非法拘禁没问题。

至于是治安违法程度的非法拘禁行为,还是构成非法拘禁罪,要结合非法拘禁的时间( 12小时)、有无殴打、侮辱被害人、被害人有无轻微伤以上伤情等情况综合判断。目前警方披露的信息不足,还不足以判断构成非法拘禁罪,但是女子前夫至少构成非法拘禁的治安违法行为,这是没有问题的。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最高可拘留15天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之所以说警方强词夺理,原因就在这里,不认定绑架,但是男子非法拘禁的行为要追究的吧?

其次,我们比较下女子和警方的表述,就会发现警方有其他强词夺理之处:

女子称:昨晚在小区的地下车库被绑架,并被带到永祥的山里,跳车才得以获救。她还表示自己报警后,警察却发现小区监控没办法回看。
警方称:9月3日晚,诸某为求复合,在伍某所住小区的地下车库,驾驶伍某的车辆,强行将其带离,并带往永祥的大山边。在车速较慢的情况下,伍某打开车门下车,后又被诸某拉上车。诸某经伍某的朋友电话劝解平复了情绪后,自行离开。伍某独自回到小区。次日上午,伍某想查看小区监控录像,了解诸某是如何进入小区,将自己带走的。保安称无法看录像回放,让伍某在业主群里反映下小区监控不能回放的问题。伍某就在群里发布“自己被绑架,跳车获救”“报警后说监控没有一个可以看”等夸大事实的消息。

女子称自己被绑架,其实也没说错,因为一般人遇到这种情况,肯定都慌了神,哪里还能分得清对方是绑架还是别的目的?不能以法学专家和事后诸葛亮的标准来苛责该女子。女子称跳车才获救,从警方的表述中看,也是事实。

警方称车速较慢情况下女子打开车门下车,老湿我有点震惊!再慢的车,即使是5码、10码,贸然下车都会发生危险,万一被卷进车轮下,那就彻底玩完。

而且当时女方被男方控制。这种情况下逃下车,不叫跳车叫什么?车速较慢的情况下打开车门下车?神级表述!至于夸大监控不可看,确实不可看啊,警方说清楚是物业的问题不就结了么?至于说这是夸大消息么?

个人认为,作为公权力机关,最好还是以公正执法,而不是强词夺理的话术来取信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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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绑架”


“荣誉伤害”

“荣誉恐吓”

“荣誉强奸”


“荣誉抢劫”


当然,还有今年频繁上演的

“荣誉谋杀”


这不是第一次了,

也绝不可能是最后一次。

家庭、婚姻、亲密关系......

这些词汇还将包庇这世间多少的罪恶?

它们还将吞噬多少人的健康、自由与生命才能罢休?


我清楚,这些词汇对我们大多数人而言,是温馨的港湾;

我本人就有一个幸福的家庭,也未曾经历这些可怕的灾难;

但是希望你明白,我们一部分同胞所遭受的痛苦与折磨,

正是建立在这些“神圣”“美好”的东西上的。


面对这不断循环的悲剧,

除了陷入悲伤与无力的旋涡之中,

我也想不到该做些什么,能做些什么。(苦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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