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实不算绑架,只可惜警方同样一点不懂法。
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搭配上不同的目的,可能触犯不同的犯罪。
如果以出卖为目的,构成的是拐卖妇女儿童罪。
以勒索赎金或作为人质为目的,构成的是绑架罪。
以直接威胁当场的其余人为目的,构成的是抢劫罪。
以干涉结婚自由离婚自由为目的,构成的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这点的吐槽就先不提了)
以索取债务为目的,或有其他不特定的目的,构成的是非法拘禁罪。
那现在前夫求复合,固然是不构成绑架罪了,那至少也得是个非法拘禁吧?(补:仔细看了下,或许没到刑事立案标准,但至少也是行政违法行为)
结果警方怎么说的呢,居然能恬不知耻还甚觉光荣的说出:“已经对该男子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其消除影响“这番话来。
是不是还应该给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一心一意息诉止争的人民好警察们送张锦旗啊?
连这种没有任何争辩余地,甚至可以怀疑是其他恶性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行为,都能被轻飘飘一句批评教育带过。
大概我国刑法分则三百多条,在许多地方就真的只剩下不到十条了呢。
哦,还剩一个:“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人民有希望,国家有力量!”
——我艹,我发现我还看错了公告。
原来公告里说的还不是对实力控制女子的男子批评教育了,而是对受害女子批评教育了。
绝了,这魔幻的能直接让我没了基本的阅读能力,也是无话可说了。
我就是突然发现一个很有趣的事
现在做公安的,上班前都要学会同义词变换吗?
绑架=强行带走
跳车=在车速较慢的时候开门下车
故意伤害致死=拳击身亡
猥亵=手臂触碰胸部
掌掴=用手去推对方的脸
强奸=带走一夜
再加上我看我半天才发现是受害者被批评教育了
发通告搞得看起来,前夫犯的罪就不算犯罪了
劫车,还强行带人去爬山,特么张东升都没这么横吧
当前我国公安的工作重点可以指教一下吗?
嗯,不算绑架的话,是不是要算非法拘禁呢?
看这个通告真的是又气又笑。
该女子自述:“被绑架、被带到永祥的大山里、差点死了、自己跳车才救了自己一命、报警说没监控。”
警方的说法是诸某为求复合,在地下车库等前妻然后强行开着前妻的车把前妻带到永祥大山边,车速较慢的情况下打开车门下车,后来又被拉上车。前夫经过朋友劝解才放了前妻。
首先,强行带走前妻,是不是涉嫌非法拘禁?
其次,强行拉走前妻还开的是前妻的车,如果前妻没有允许他开车,是否还涉嫌抢劫?
再有,车速较慢的情况下打开车门下车,这个算不算跳车,标准是啥?还有当时的车速较慢,是有多慢?有具体数值和标准吗?
最后,求复合非要拉到大山边,你觉得是个什么意思?这是想要带前妻去爬山?如果前妻不同意复合,朋友没劝好,万一冲动了,结果又会怎样?
我不是专业的法律人士,但是以用我普通人的观念来看,以上几条前夫诸某都有违法犯罪的嫌疑,不知道警方有何判定。
现在的结果是警方认为伍某造谣,引起恐慌,给予伍某批评教育。
伍某造谣的地方在哪里呢?因为不存在绑架?因为小区其实有监控?因为那个不叫跳车?去的不是大山?
伍某夸大事实有可能,但是她被前夫从小区车库强行带到山上不是事实吗?
监控到底能不能看,如果能看,她却说不能看,你说她是造谣可以,所以监控到底能不能看呢?到底有没有监控呢?
最主要的是,引起恐慌的主要是监控的问题吗?
让人恐慌的难道不是一个人在自家小区的停车库被人强行带走这件事吗?监控在这件事中,显然是次要的问题。
我就想知道,强行拉走前妻的前夫有相应的处理吗?如果有,最好还是请给出相关公告或是及时通报,否则肯定会在网络上承受很多谩骂。如果没有,那真是令人发笑。
再有,我还特别想知道,如果双方不是已
离婚夫妻的关系,诸某对伍某做出以上行为还会是同样的结果吗?
警方这样的处理结果,无外乎想要告诉当地群众,这属于两口子的内部矛盾,而且最终也没出大事,这个女的说话太夸大了。跟其他人没关系的,大家不用恐慌,不会莫名其妙有陌生人来绑架你的,只要你没有这种想要复合的偏激前夫,你没事的,我们这里的治安还是很良好的。
这样做的确是可以安抚一下部分当地人的恐慌情绪,但是这样的处理方式真的是正确的吗?甚至说是合法的吗?
这种“某男子殴打妻子/女友,执法机构不管”的现象,应该和同样很普遍的“某儿童遭遇家暴,民警对家长批评教育,仍然把孩子送回家”连起来看。反映了执法机构“这是你们的家务事,不归我们管”的观念。(我们既付不了这个责任,也可以不必担这个责任)。即便在这个案例中,受害女子已经不再是家庭的一部分了。
这件事本质上是因为中华法系中,“家庭”有相当大的自治权,而“家长”对妻子儿女施暴,则是家长对家庭成员执法权的一部分。
这体现了中国历史传统带来的强大的社会惯性,以及对现行法律体系的影响,而不应当仅仅当作部分执法者个人的不作为来看待。
历史上中华法系能一直实行,其要义就在于执法成本低,家庭帮朝廷负担了一部分成本。理论上,朝廷只要维持家庭,就可以“使无讼”,做甩手掌柜。而代价,则是除封建家长外,所有家庭成员都不具有完整的个人权利。最终国家既没有意愿也没有资源来保证这些个人权利。
而今天,如果国家不能确实地执行法律,继续贪恋省下来的那一点成本,则社会主义法律赋予妇女儿童的权利会继续停留在纸上,而社会上真实运行的规则还是“夫为妻纲、夫为子纲”的那一套。
以后谋杀不叫谋杀,叫强行弄死。
“你不过被强行带走而已,可造成的却是一定的恐慌啊!”.jpg
所以,有的人是对恐慌有多恐慌。
微博女拳说是降分200招男警的恶果
我知道他们在打拳,可我无法反驳
不然怎么解释一个刑事犯罪被害人反而早到了警方的批评教育?
我以为现任才能情感纠纷免罪,原来前任也行啊!?
就这公信力 怨不得人家公知能吃这口饭…
前夫强行带走不算绑架,所以现任更可以为所欲为了……
目前,警方已对伍某(被前夫“强行带走”女子)批评教育,并让其澄清事实,尽量消除影响。
警方提示:网络虽虚拟,法律非真空。请大家遵纪守法,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
对未经核实的信息,不要随意转发,更不要故意“杜撰改编”,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没有提及男方有受到什么处罚。
此刻,我作为男性,我的心里只有感恩。
先说结论:确实不构成绑架,但是涉嫌非法拘禁。警方应该依法追究男子非法拘禁的法律责任。女子的表述基本真实,警方有强词夺理之嫌。
警方的通报之所以让人吐槽,原因在于有强词夺理之嫌。强行带走算不算绑架?这个真不能一概而论,有的时候算,有的时候不算,但是题中的这种情况应该不算。这一点警方倒是没说错。
为啥这么说呢?我们先来看《刑法》对绑架的定义:
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刑法的定义,绑架罪的主要行为特征是故意绑架他人作为人质。但是绑架人质并不是犯罪分子的目的,其目的是为了交换人质,迫使他人满足其要求,如果不满足就加害被害人。
这个案子中的女子被前夫强行带走,其前夫目的是为了复合,而没有以女子作为人质要挟其他人的意思,所以警方说不算绑架,也没错。
但是问题在于,女子前夫的行为不构成绑架,未必就不构成其他违法犯罪。强行把他人带上车,开到大山边,这种行为即使够不上绑架,但是构成非法拘禁没问题。
至于是治安违法程度的非法拘禁行为,还是构成非法拘禁罪,要结合非法拘禁的时间( 12小时)、有无殴打、侮辱被害人、被害人有无轻微伤以上伤情等情况综合判断。目前警方披露的信息不足,还不足以判断构成非法拘禁罪,但是女子前夫至少构成非法拘禁的治安违法行为,这是没有问题的。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最高可拘留15天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之所以说警方强词夺理,原因就在这里,不认定绑架,但是男子非法拘禁的行为要追究的吧?
其次,我们比较下女子和警方的表述,就会发现警方有其他强词夺理之处:
女子称:昨晚在小区的地下车库被绑架,并被带到永祥的山里,跳车才得以获救。她还表示自己报警后,警察却发现小区监控没办法回看。
警方称:9月3日晚,诸某为求复合,在伍某所住小区的地下车库,驾驶伍某的车辆,强行将其带离,并带往永祥的大山边。在车速较慢的情况下,伍某打开车门下车,后又被诸某拉上车。诸某经伍某的朋友电话劝解平复了情绪后,自行离开。伍某独自回到小区。次日上午,伍某想查看小区监控录像,了解诸某是如何进入小区,将自己带走的。保安称无法看录像回放,让伍某在业主群里反映下小区监控不能回放的问题。伍某就在群里发布“自己被绑架,跳车获救”“报警后说监控没有一个可以看”等夸大事实的消息。
女子称自己被绑架,其实也没说错,因为一般人遇到这种情况,肯定都慌了神,哪里还能分得清对方是绑架还是别的目的?不能以法学专家和事后诸葛亮的标准来苛责该女子。女子称跳车才获救,从警方的表述中看,也是事实。
警方称车速较慢情况下女子打开车门下车,老湿我有点震惊!再慢的车,即使是5码、10码,贸然下车都会发生危险,万一被卷进车轮下,那就彻底玩完。
而且当时女方被男方控制。这种情况下逃下车,不叫跳车叫什么?车速较慢的情况下打开车门下车?神级表述!至于夸大监控不可看,确实不可看啊,警方说清楚是物业的问题不就结了么?至于说这是夸大消息么?
个人认为,作为公权力机关,最好还是以公正执法,而不是强词夺理的话术来取信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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