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法理讨论:某女两次被强奸,第三次被强奸前在生殖器上涂毒,致使性侵犯死亡是否构成犯罪?

回答
这是一个非常复杂且敏感的法理讨论,涉及到正当防卫、过当防卫、故意伤害甚至故意杀人等多个法律概念。下面我将尽量详细地分析这个问题,并区分不同的法律适用角度和可能出现的争议点。

核心问题:女子在遭受连续性侵犯的情况下,采取涂毒生殖器这种极端自卫手段致性侵犯死亡,是否构成犯罪?

为了进行详细的讨论,我们需要分解几个关键点:

一、 女子行为的性质认定:是正当防卫还是犯罪行为?

这取决于法律如何界定和评价她的行为。核心在于判断她的行为是否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通常包括):
1. 存在不法侵害: 性侵犯显然是不法侵害。
2. 侵害正在进行或即将发生: 女子在第三次被强奸前涂毒,可以视为对正在发生的、或迫在眉睫的性侵犯的反击。
3. 防卫行为: 涂毒生殖器是一种积极的防卫行为。
4. 必要性: 防卫行为是否是必要的?这是争议最大的地方。
5. 相当性(或称“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防卫行为与被侵害的法益以及侵害的危险程度是否相当?

本案中的争议点:
“必要性”的判断:
支持“必要”的观点:
连续性侵犯的背景: 女子已经经历了两次性侵犯,身心受到严重摧残。在第三次侵害即将发生时,她可能处于极度的恐惧、绝望和丧失理智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寻求一种能够彻底阻止侵害发生的手段,其“必要性”可以从其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其他防卫手段有效性来衡量。
生命的威胁(可能): 虽然性侵犯本身不是直接危及生命,但长期的、持续的性侵犯可能给受害者带来巨大的精神创伤,甚至导致自杀等极端后果。从广义的生命健康权保护角度,这种反击的必要性可以被考虑。
缺乏其他有效手段: 她是否尝试过其他更温和的防卫手段?如果她孤身一人,且无法有效反抗,涂毒可能是她认为唯一能阻止侵害的手段。
质疑“必要”的观点:
存在其他替代性手段的可能性: 法律通常要求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选择相对温和的防卫手段。例如,呼救、反抗(虽然可能无效)、使用非致命性武器等。涂毒生殖器是一种极端且可能致命的手段,是否穷尽了所有可行的、不那么极端的选择?
“预期性防卫”的边界: 这里的“防卫”是为了阻止正在发生的或即将发生的侵害,而不是在侵害结束后进行报复。她是在侵害开始前采取行动,这在时间上是紧迫的,但并非“正在进行的”肢体冲突。

“相当性”的判断(即“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支持“相当”的观点:
生命权与性自主权、身体自主权的对比: 虽然生命权最高,但性自主权和身体自主权也是基本人权。在面临严重的、反复的性侵犯时,为了保卫自己的身体完整和人格尊严,使用足以阻止侵害的手段,其严重性可能与生命权相近。
侵害的严重性: 性侵犯是严重的暴力犯罪,对受害者造成身心创伤。为了阻止这种严重侵害,使用足以令加害人丧失攻击能力的手段,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认为是一种“以暴制暴”的必要反应。
毒物的致命性: 毒物一旦进入人体,其作用难以控制,极有可能导致死亡。这与直接使用刀具等有明确攻击范围和威力的武器不同。然而,这里的“毒”是涂抹在生殖器上,其目的是阻止性侵,而非直接投毒杀人。一旦发生性行为,毒物通过粘膜吸收,加害人死亡。
质疑“相当”的观点:
生命权的绝对优先性: 即使在极端情况下,法律通常也要求防卫行为不能超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限度,尤其是不能故意致人死亡。生殖器上的毒物,其性质就是致死性的,这与用拳脚反击或使用防狼喷雾等手段有本质区别。
结果的不可控性: 涂毒的结果是不可控的,一旦发生性行为,几乎必然导致死亡。这种手段的致命性可能超过了阻止性侵犯所必需的程度。如果仅仅是使其丧失性能力或感到剧痛,可能更符合“相当性”的要求。
犯罪的故意: 行为人是否明知涂毒生殖器极有可能导致对方死亡,并且对此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如果是,这可能构成故意杀人。

二、 如果不构成正当防卫,可能构成什么犯罪?

如果法院认为女子的行为超出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那么就需要分析她可能构成何种犯罪: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构成要件: 意图伤害他人身体,并且由于这种伤害行为,导致了他人死亡。
在本案中: 女子是为了阻止性侵犯,其直接目的是阻止性行为的发生,而非直接“伤害”其身体使其丧失生命。但是,她使用了具有致死性的毒物,并且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这种毒物可能导致对方死亡。因此,即便她不是直接以杀人为目的,但其行为已经足以构成故意伤害致死。她在生殖器上涂毒,明知会通过性行为侵入对方身体,并且此毒具有致命性,因此对死亡后果的预见和容忍程度较高。

故意杀人罪:
构成要件: 意图剥夺他人生命,并且实施了相应的行为。
在本案中: 这一点争议较大。
支持故意杀人罪的观点: 如果能够证明女子在涂毒时,其主观意图已经不仅仅是阻止性侵,而是希望或明确希望对方因此死亡,那么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例如,她选择了一种她知道会立即致人死亡的毒物,并且涂抹的目的是为了杀死性侵犯。
反对故意杀人罪的观点: 更多情况下,她的主观意图更可能是“阻止侵害”,即便她知道会致死,也可能是“宁可他死,也不愿再被侵害”的极端选择,属于对侵害的“极端反击”,而非纯粹的杀人意图。这种情况下,更倾向于故意伤害致死。

三、 法院在判决时会考虑的因素:

行为人的主观状态:
犯罪意图: 她涂毒的目的是什么?是仅仅为了阻止性侵,还是希望杀死对方?她对毒物的致死性有多大的认知?
紧迫感和恐慌程度: 鉴于她两次被强奸的经历,以及第三次侵害的紧迫性,她当时可能处于极度恐慌和精神崩溃的状态。

客观行为的危险性和可控性:
毒物的种类和剂量: 毒物是否是她自己配制的,还是购买的?毒性有多强?
涂抹的范围和方式: 是否仅仅是为了接触对方生殖器,还是有意让其更广泛地接触?

防卫限度的界定:
是否有其他可行的防卫手段? 她是否尝试过报警、呼救、逃跑、反抗(非致命性)?
是否可以更温和地阻止侵害? 例如,使用刺激性强的非致命性化学品或物理方法?

法律原则和政策考量:
保护妇女权益和社会安全: 法律需要平衡保护公民生命权、身体权和对遭受严重侵害的弱势群体的保护。
罪刑法定原则: 任何行为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才能被定罪。

四、 几种可能的结果(假设法律体系与中国类似):

1. 构成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如果法院认为她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特别是“必要性”和“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要求,那么她将不构成犯罪。这是理论上的理想状态,但实践中很难达到。
2. 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这是最有可能的结果之一。法院可能会认为她的行为超出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但考虑到她遭受性侵犯的特殊情况,其行为具有一定的“事出有因”的合理性,可以作为减轻处罚的情节。例如,如果她不是以杀人为主观故意,而是以阻止性侵为主要目的,那么判决故意伤害致死,但减轻处罚是比较可能的。
3. 构成故意杀人罪(可能性较低,但理论上存在): 如果有证据表明她主观上具有杀人意图,或者其行为的极端性(例如选择了剧毒且故意涂抹大面积)表明其对死亡后果的容忍甚至希望,那么也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在这种情况下,她很可能也会因为特殊情况而获得从轻处罚。

总结:

从法理上分析,该女子在第三次被强奸前,因前两次的性侵犯经历,对性侵犯者在其生殖器上涂毒,致其死亡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关键在于其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如果法院认为其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即侵害正在进行或即将发生,防卫是必要的,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则不构成犯罪。 但考虑到涂毒致死的极端性,这一点在司法实践中非常难被认定。
更可能的情况是,法院会认为其行为超出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从而构成犯罪。 在这种情况下,其可能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而非故意杀人罪(除非有明确证据表明其主观上希望对方死亡)。同时,鉴于其遭受连续性侵犯的特殊和恶劣的境遇,法院很可能会考虑这些情节作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理由。

这是一个极端个案,法律在保护公民生命权的同时,也要考虑特殊情况下,遭受严重侵害者的自我保护权,以及法律对弱势群体的特殊关怀。判决结果将取决于对这些复杂因素的权衡和认定。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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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邀请。

不过我最近回答法律问题总有人觉得我是法盲,因此我单纯作为一个化工人,聊聊毒药得了。

有人认为不存在这种毒药,实际上是存在的。只需要对“毒药”作广义理解。

这个世界上完全存在对A无效或者轻微,但是对B杀伤力巨大的物质。这种物质之一,就是因人而异的“过敏源”。

比如说我,我对桃子过敏。我触摸桃子或者吃过桃子罐头以后,头面部会奇痒无比几个小时。在过敏里面,这还属于轻微的。平行宇宙里,完全可能存在另一个我,对桃子过敏非常严重,接触桃子汁液就可能导致死亡。

有一天,当我第三次想强奸一个小姐姐的时候,她提前在生殖器涂抹了高浓度的桃子汁。由于桃子汁对普通人不存在杀伤作用,她顶多觉得粘腻不适,连“解药”都不需要,而我会死亡。

所以即便女性外生殖器的构造更加容易吸收物质,但是考虑到如果可以把过敏源视为毒药,题目本身就是成立的,可以讨论的。

进一步的,桃子汁大部分其实是水,而水大概率不是过敏源,如果小姐姐清楚具体的过敏源是哪种物质,比如跟强者是熟人,听他提过是桃子的芳香素;那么她可以进行萃取提纯,把得到的高浓度的精油涂抹在外生殖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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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其实没有那么复杂,一共就两种情况。女性在自己生殖器上涂毒后通过性交致人死亡。

1.女性主观非自愿发生性关系。即通俗的被强奸,女性有明显的反抗和阻止男子,但男子依然强行违法。则男子死亡为意味,且为男方施暴所致。女性的反抗已经尽了提醒和防止意外发生的义务,故女性不存在过失。无责任,连正当防卫都不用判定。

2.女方存在主观故意,即女性明知道自己与人发生性关系会致人死亡。依然用诱惑的手段勾引对方与自己发生关系。无论对方之前是否强奸过她都算谋杀。

道理也很简单,这本质上就是一种私刑的行为,判定谋杀即防止私刑。如张扣扣案。

2.1此为是第二种情况是升级版。即女性存在主观故意。但女性本身处在一种极度危险的环境中。比如女性正在本非法拘禁,甚至是非法拘禁加强奸的情况下。则女性以色诱的方式勾引对方并将其他杀死,好让自己得救。我个人觉得这种应该算正当防卫,但是可能需要进行一番具体的辩论。包括对环境,精神状态等方面的证据鉴定,来判断女性当时是否真的处于危险之中,并有必要做出如此极端的决定。

如追债辱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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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我所掌握的医学知识表示,通过皮肤(黏膜)吸收致死的毒药,不可能能发明解药。女的涂完就死了,不可能有后续。


法医其实也是大法学范围内的一个部分,题主建议看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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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就和罗翔之前给出的例子差不多。

一个男的性侵犯一个女的。被女的一脚踹进粪坑。

男的准备爬上来,女的用砖头把男的砸死了。

结果就是: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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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去嫖娼,他说这女的都没感觉,只会假叫。他说下次我要去的时候带上泡面的辣椒粉,然后手涂满辣椒粉,把套都涂辣椒粉,我倒想看看你们到底是真叫还是假叫。我朋友涂完过去,我朋友说被踢下去,她都哭了。

你要说涂毒,能毒他,自然也能毒你,而且这样证据也不好找。如果有证据证明是被强奸2次,那这绝对是自我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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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例子奇葩得要死。首先是不讲科学;其次是很多人认为是够成了故意杀人,这是不讲道理(伦理跟法理)。

1、讲科学

第三次被强奸前,偷偷在生殖器上涂毒(并偷偷服用了解药)。

这个听了就觉得搞笑。哪里有这种牛逼的毒药呀。有人说,直接往生殖器里面塞氰化钠。这绝对扯蛋。

上面就举了氰化钠这种例子。

用毒药害死人的有,被强奸者,委曲求全,然后帮强奸犯洗内裤,洗完内裤后直接在内裤里放百草枯。

然后强奸犯几个月后痛苦的死去。

女的最后是判刑了,但是没有死刑。

另外有例子,操作为:女的先说不着急,然后去洗澡,接着在乳房上涂上了芬太尼。

出来的时候,男的就去吮乳(怎么解释「世民跪而吮上乳,號慟久之」?) 接着人就昏倒了。

女的直接注射氯化钾,男的就死了。

最后女的自首……

毒药的事没那么简单。

自己先弄毒药,按照上面的例子,说不定就给“日”死了。

2、讲故事

法考题,很多时候会出一些脱离实际,变态的故事。强奸案中最出名的例子如下。

农村有一个地痞流氓兼恶霸,把一女的强奸过两次。然后对女的说,今天晚上翻墙进来搞那事,,她受不了了,就先准备了食物再里面放了老鼠药,接着把掺了毒药的食物给男子吃,说“吃饱了才有力气”,恶霸吃下去后很快就死了。

这个例子引发了很多讨论。

有什么紧急避险,属于正当防卫。也有人说,没有插入就不属于强奸等等。

实际上,上面的故事是编的。如果换过一种说法,什么争论都没有了。

比如如下表述:

女的想起自己凄惨的命运,多次被一恶霸凌辱,于是想吃毒药自杀。男子翻墙进来,准备再次强奸的时候,女的对男的说,这里有毒药,你再来我就死给你看。

男子一看,就说:“就你还舍得吃毒药去死,你可拉倒吧”

于是抢过饭自己吃了一口。接着说,这么香的饭菜,你说有毒药?

话刚说完,男的就死了。

那么上面的故事,女的有故意杀人吗?

即便是真实发生的事,整个动作是不是跟第一个故事的过程一模一样?

这种事,办案人员也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过去了。或者会选择相信女子的话。

3、讲法理

强奸罪的被害人有无限防卫权

第二个中国也有“城堡法则”。

最典型的例子看如下的:

具体看上面问题,里面的各个答案。

面对入室强奸这种,你管她用毒,还是用刀,还是用铁锤,还是用剪刀。都是正当防卫。

另外一个可以参考的例子是 邓玉娇一案。

4、讲例子

强奸类案子,存在着取证困难的特点。同时我国的法律对强奸有着严格的定义。

上面一文拉到最后,有女的当众强暴男人,但是这不属于强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根据法律的规定,没有所谓的男子被强奸一说。

但是存在着女的强奸女的。

男的存在着卖淫,被猥亵。

第二个非常好的例子是,吴亦凡的强奸案。

吴亦凡有没有强奸都美竹,这种类型一直是律师之间争辩不休的。也是法庭上争论的一个焦点。

当时的情形大致为,吴亦凡一伙人,跟都美竹一起喝酒。

都美竹醉了后,就送到吴亦凡的房间。两人发生关系。

随后吴亦凡给钱给了都美竹,吴亦凡假意以男女朋友关系哄骗都美竹……

后面给不给钱,都美竹收没收钱,不影响吴亦凡强奸罪的事实。

因为都美竹都给灌醉了,失去了意识。

而警方根据其它线索,能确认都美竹喝醉酒了,能确认两人发生关系了。那吴亦凡的强奸罪就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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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懒得回答了,为什么一堆人邀请我。。。这很简单的规则啊。只是换了一种外在表现形式,但本质并无变化。

1、强奸罪的被害人有无限防卫权。

抢劫罪中,抢劫的暴力程度明显低(比如用拳头抢劫)时,被害人以极端的直接杀人行为进行防卫,是否属于无限防卫,存在争议。即有人认为必须抢劫的暴力程度达到与该法条中“严重危及人身”的程度,才允许无限防卫。

但是强奸罪中,基于这种犯罪的特殊性(受害者为女性,施暴者为男性,地点较偏僻孤立无援,双方暴力程度明显不对等),一般都认为暴力程度已经严重危及被害人的人身,被害人有无限防卫权。这一点的争议不大。

所以请注意,这与 为防止小偷偷菜在菜叶上洒毒品 是有本质区别的。盗窃行为不可无限防卫。

有个过几年就出来一次的谣言说“一名女子因不配合强奸致强奸者生殖器折断死亡,被认定防卫过当”。这个谣言是当初其制造者以一则 “追赶小偷过程中致小偷死亡被认定防卫过当” 的新闻改编,但他就是因为没分清楚强奸有无限防卫权。

2、防卫的关键点在于以防卫为目的。

既然目的是为了防卫,不管是涂毒,还是在床头放把刀,还是修炼姹女神功,都只是外在表现形式而已。

本质都是:为了防卫而做准备。

只要目的是为了防卫,就算准备一颗核弹,那都是正当防卫。涂毒药算什么。(忽略对公共安全的影响)

3、对于故意引诱,我认为我在知乎用户:引诱他人犯罪,然后杀死罪犯并主张正当防卫如何判刑?(参考例如2)?已经回答得很清楚了。

任何一本《刑法学》里都会提到什么是防卫挑拨

直接给你上法条吧: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4、你要确定这是案例问题还是证据问题

在案例问题中,不会出现“当被告人辩解XX时如何认定”的问题。因为条件事实必须是预设的,而不是用证据来证明。

在证据问题中,不会出现“当被告人辩解XX时如何认定”的问题。因为证据必须全面、综合,以单一证据无法认定事实。

最后再次强调:一切“当被告人辩解XX时如何认定”的问题都是伪命题。你要么作为一个案例,给出详细的预设事实;要么作为一个案件,给出详细的证据。要答题者替你脑补具体的证据内容是很累的。


参考其他回答:

知乎用户:妇女即将被强奸时毒杀对方,算正当防卫吗?

知乎用户:被威胁点名要报复,带刀可以构成正当防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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