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看待女儿向母亲讨要 12 万彩礼未果,将母亲告上法庭?有哪些法律依据?

回答
近日,一则关于女儿因彩礼问题将母亲告上法庭的新闻引起了广泛关注。这件事情的背后,不仅牵扯着中国传统的婚俗文化,更触及了亲情、金钱以及法律边界的复杂议题。

事件的根源:彩礼与亲情 G点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在中国传统婚俗中,“彩礼”是一种表达男方家庭对女方家庭的尊重和重视,也是对新娘过去父母养育之恩的一种补偿。然而,彩礼的数额、性质以及是否应该由女方父母“全额”接受,一直存在争议。

在这个案例中,女儿向母亲索要 12 万彩礼,这笔钱的来源和性质可能是问题的关键。这 12 万彩礼,究竟是男方家庭出于好意给到女方父母的,还是女方父母出于某些原因,比如需要这笔钱为女儿准备嫁妆,或是父母自己有经济需求?

如果这 12 万彩礼是男方家庭交给女方父母,而女方父母打算将其用于女儿的嫁妆,那么女儿要求“讨要”这笔钱,就涉及到了嫁妆的归属权问题。嫁妆通常被认为是女方父母给女儿的添妆,是女儿的个人财产,但有时也会包含父母对女儿婚后生活的一些祝福和帮助。

更复杂的情况是,如果女方父母原本打算将这笔彩礼用于其他用途,比如改善自身生活、偿还债务,或者有其他经济安排,而女儿认为这笔钱理应属于自己,便发生了冲突。

法律依据:女儿是否有权“讨要”彩礼?

从法律角度看,这个问题涉及到以下几个核心的法律概念:

1. 彩礼的性质与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彩礼的返还,依照其规定。” 这里“其规定”指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的相关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一百零四十九条明确指出:“继承人继承的财产,为继承人的个人财产。父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其他合法收入;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以上所列的以及其他应当归为个人所有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
重点是: 最高法解释第二十九条提到:“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二)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判决返还。”
关键点在于: 这个条文主要规定的是一方(通常是男方)在解除婚姻关系时,可以请求返还彩礼。 它并没有直接规定女儿有权利向父母“讨要”彩礼。

2. 赠与与继承:
如果这 12 万彩礼是男方给女方父母的,而女方父母又将这笔钱赠与给了女儿,那么这笔钱就属于女儿的个人财产。一旦成为女儿的个人财产,女儿自然有权支配。
如果女方父母将这笔钱存入女儿名下,或者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将这笔钱赠与女儿,但女儿尚未完全支配(比如还在父母的账户里),那么性质就变成了父母的财产,但已明确意图赠与女儿。
然而,如果这 12 万彩礼是父母代为保管,并且父母有自己的经济安排,比如他们认为这笔钱是他们对女儿的“养育费”,或者有其他用途,那么在法律上,这笔钱是否属于女儿的个人财产,需要根据父母的真实意思表示来判断。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约定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另一方不得以该财产主张夫妻共同财产。” 这与彩礼性质有关,但更侧重于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理论上,如果父母将彩礼明确赠与女儿,这笔钱就成为了女儿的婚前财产,是她的个人财产。

3. 亲子之间的财产纠纷:
当父母与子女之间发生财产纠纷时,如果子女认为父母的财产属于自己,或者父母占有了本应属于自己的财产,那么子女可以尝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然而,法律不会简单地支持子女“讨要”父母的财产,除非能证明该财产属于子女的合法所有权。 在这个案例中,女儿要证明的是,这 12 万彩礼在法律上已经明确属于她,而不是父母的自由支配财产。
举证责任在于女儿,她需要证明父母收取的这 12 万彩礼,在法律上已经成为她的个人财产。这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证明:
父母明确的赠与承诺或协议: 例如,父母曾明确表示这笔钱是给女儿的嫁妆,并且会交给她支配。
父母的赠与行为: 例如,父母已经将这笔钱存入了女儿的银行账户,并且女儿有支配权。
其他证据: 比如,如果有其他人证(如介绍人、亲友)可以证明这笔彩礼的特定用途是给女儿的嫁妆,且父母已同意。

法律的局限性与伦理的考量

法律终究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工具,它不可能完全覆盖人情世故和复杂的家庭关系。在这个事件中,即使法律判决了彩礼的归属,但如果背后缺乏充分的证据,或者法律判决与亲情伦理产生巨大冲突,都可能带来长远的负面影响。

法律不可能强制执行“孝道”或“亲情”。 即使女儿胜诉,赢回了这笔钱,但她与母亲之间的关系也可能因此而破裂。
彩礼的社会文化属性: 在很多地方,彩礼的使用具有一定的灵活性,有时会被父母用于女儿的嫁妆,有时也会被父母因各种原因使用。法律很难去界定父母在处理收到的彩礼时的“合理性”。
“讨要”的词语本身就带有一定的强迫意味。 如果女儿是通过协商、沟通,或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返还条件下(比如男方要求返还,父母代为保管),那性质可能不同。但“讨要”意味着一种对立和争取。

可能的法律路径与结果

如果女儿将母亲告上法庭,她最有可能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母亲返还属于自己的财产。

如果女儿能证明这 12 万彩礼已经合法地、明确地成为她的个人财产(例如,通过父母的赠与行为或承诺): 那么根据《民法典》关于个人财产的规定,她有权要求返还。法院可能会判决母亲返还这笔钱。
如果女儿无法证明这 12 万彩礼已经属于她,或者这笔钱是父母在女儿婚姻中的赠与(嫁妆),而父母有权支配: 那么女儿的主张可能无法得到法院支持。父母收取的彩礼,如果未明确赠与子女,在法律上可以被视为父母对子女婚姻的某种“回馈”或父母的自有财产。

总结

女儿因 12 万彩礼向母亲提告,这无疑是一个令人痛心的事件。法律上,女儿要成功“讨要”这笔钱,关键在于她能否证明这笔彩礼在法律上已经归她所有,而不是父母的财产。这通常需要父母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或赠与行为作为支撑。

然而,法律的判决更多的是关于财产的归属,而亲情与伦理的修复,则需要双方更多的理解、沟通和包容。在处理这类事件时,我们不应仅仅局限于法律的条文,更应审视背后的家庭关系和情感需求。或许,在走到法律这一步之前,更温和、更有建设性的沟通方式,更能维护这份宝贵的亲情。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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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标题误以为是新时代女性为维护自家丈夫和贪婪母亲斗智斗勇!

实际却是个白眼狼~

具体事件的槽点如下:

1、钱是女儿男友(老公)给的,但要钱的是女儿。

(我国婚姻法禁止借婚姻索取财务,女方借婚姻索取财务的,男方可以主张返还,女方母女这算是狗咬狗)

2、女儿要钱的理由是自己生活困难,没工作因为要带孩子。

3、女儿除要12万彩礼外,还要2万嫁妆(死乞白赖要钱)。

4、女儿母亲在女儿婚后给女儿转账或现金十余万元。

5、女儿母亲为女儿购置情侣表、衣物等结婚用品。

6、女儿在承认以上事实的前提下,依旧要求母亲返还12万彩礼+2万嫁妆。

总结:你的就是我的,我的还是我的,你们的都是我的。

白眼狼本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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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回答一下这个题吧,这种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特别个性化的案例普法真的害人不浅。

幸运的是上网搜了一下还真的搜到了本案的判决书原文。郎某某与张某某保管合同纠纷,判决结果我是部分认同的,但是判决书写的确实欠点意思。

一、先来说说本案

1.判决书中被报道遗漏的关键点

本案中,被告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所收的彩礼有大部分用于原告的生活,剩下三万块钱左右,其同意还给原告。虽然被告也提到了收到的彩礼开始的时候说是用于给被告的抚养费,但其扣除已经用在原告身上的款项后自己愿意返还剩余款项。

也就是说这个案件中的母亲从头到尾也没想占她女儿这个彩礼的便宜。扣除花销剩下的愿意还给她啊。

2.这个案子法院的观点

这个判决的法院观点写的极其有意思,首先先说了一下其母亲收到彩礼的行为不属于保管合同,人被告自己都说“我确实收到了彩礼,收到后由我保管”,原被告都认为是保管,人被告的答辩意见也不是就彩礼的性质答辩的啊,人家说的是应该返还多少的问题。结果法院认为人家这不属于保管,而且这个说理部分含糊其辞,实属看不懂。什么叫“未转化为女方财产前,并不必然成为女方个人财产。”那这个属于什么,如果属于家庭财产,你认为保管合同案由不对,是不是应该转为分家析产?分家析产总可以吧,因为你也没说清楚这个彩礼就是女方母亲个人的啊,直接驳回还是有点牵强,况且人家自己愿意返还剩余三万。

再来,什么叫“我国法律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女方借婚姻索取男方财物的,男方可主张返还”,这话我就看不懂了,意思是只要是结婚索要的财物,无论任何情况下男方都可以主张吗?那是不是说这个案子男方起诉就可以要回去了?

一般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这个条款是个原则性条款,目前没有救济途径,一般会作为原则被引用,而男方主张返还彩礼的依据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而且也不是所有情况都可以返还,返还的依据也不是借婚姻索要财物,而是结婚的条件未成就等。说白了彩礼就是一种借婚姻索要财物的情况,但因为还属于法律允许的风俗习惯,现在并未禁止,但也不能说给付的彩礼男方就可以依据禁止借婚姻索要财物的条款主张返还。

这个案子正常法院的判决书应该是说明彩礼代为保管,但是应该扣除用于原告的花销,剩余部分被告愿意返还,法院不持异议,判决被告返还剩余三万就可以了。

二、彩礼到底属于女方还是女方父母

其实这个问题并没有明确的立法规定,过去在这个问题上比较纠结,各地的审判指导文件作出回应的都是为了解决,男方(或男方父母)起诉主张返还彩礼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原被告的主体资格问题。

关于本问题,曾经存在不同的观点,有观点认为只能将女方列为被告,作为返还彩礼的主体。有观点认为根据给付对象不同,女方的父母可以成为被告,还有观点认为如果给付对象是女方父母的,应该是将女方和女方父母作为共同被告。原告问题亦然。对此根据当地的审判指导意见进行处理即可,倒也不是什么难题。

而本案相关的难题在于女方家庭内部关于彩礼归属问题的争议实际上是没有立法进行规定的,这也是互联网上讨论最热烈的问题。很多人反对天价彩礼也是反对的男方以及男方家庭给付的彩礼最后归女方父母所有,更有甚者,女方父母将此款项转移支付给了儿子。

但是我必须要说的是,几年前我们做过此类问题的案例研究,绝大多数法院都认为彩礼给付的对象是女方个人而非女方父母。即便彩礼直接支付的对象是父母的,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会推定给付对象是女方个人,父母只是代为保管。只有极个别案例出现相反观点。目前司法实践对于此问题并不统一,但是基本上可以明确的是绝大多数都认为是属于女方个人而非女方父母。即便有个案不支持返还的,多半是因为彩礼已经由女方父母在女方结婚过程中使用完毕,有些女方起诉父母,认为父母花在自己身上的钱是他们养女儿应该花的,而彩礼是彩礼,还是应该还给自己。

最后为了大家能更清晰了解此类问题,随手查了几个案例,附上案例中法院的观点供大家参考吧。

河南省判决【2020年】:

江西省判决【2019年】:

还是江西省判决【2017】:

最后来个反例吧,青海【2018】

当地法院认为,当地的民俗,彩礼就是男方家给女方家的,并且应该是男方父母给女方父母的钱。法官也是真敢写啊,可能当地确实都这么认为吧,不予置评。

鉴于评论区有人以为我国民法典的出台后明确打击天价彩礼(我猜测他以为的是民法典出台,否则我国根本没有出台任何相关新的法律),而事实上关于彩礼问题我国没有任何新规定,但我也看到有些错误普法的人经常提到民法典之后就不能收彩礼了,所以猜测他说的是民法典。上述案例除了记者采访案例是最新的民法典生效后的,其他都是民法典出台前案例。

另外在附一个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5年民事审判案例卷中案例节选

(三)事实和证据
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原告邱凤云系被告邱继录及被告杨珍的女儿。原告邱凤云与刘销销系自由恋爱,2012年2月经媒人做媒,刘销销于2012年阴历六月初十给付邱凤云20万元彩礼。2012年7月27日双方领取结婚证。原告邱凤云称因其父母说自己年龄较小,不宜保管这20万元,待自己出嫁时再给付,故从2013年3月开始其向父母索要20万元彩礼,但其父母辩称20万元都借给他人使用了,拒不还钱。现原告认为,刘销销将20万元彩礼明确赠与自己,该20万元应为自己的合法财产,二被告占有20万元,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现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返还20万元彩礼。
(四)判案理由
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刘销销之所以给付20万元彩礼,是因被告阻止原告邱凤云与刘销销自由恋爱,刘销销为能够和原告邱凤云登记结婚而给付彩礼。庭审中,刘销销明确表示该20万元是其给付原告邱凤云的。同时,原告证人刘方利当庭证实刘销销给付的20万元彩礼是给付原告邱凤云的,款项也是交给邱凤云的,只是因被告杨珍不同意交由原告邱凤云才存入被告杨珍名下。另外,根据当地的风俗习惯和被告方证人的当庭证言,也可以得出从常理判断该20万元彩礼应是给付原告邱凤云,属于原告邱凤云所有。
被告虽辩称向刘销销索要20万元彩礼是为养老备用,但被告邱继录、杨珍不仅未到需赡养年龄,而且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自己的辩解。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所以,被告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
判决如下:
被告邱继录、杨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邱凤云人民币20万元。
(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人民法院王小彪丁铁生)
法院评论
(六)解说
普通意义的彩礼,是婚恋中男方给女方的聘礼或礼金。在结婚之前,彩礼一般由女方父母保管。在一些农村地区,由于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有些人会认为彩礼是给女方家庭的,女方父母对彩礼享有所有权和支配权。两被告的想法符合中国社会长期以来形成的惯常思维,但这种想法并不代表有法律依据。从法律意义上讲,男方将20万元的彩礼给付恋人或者妻子,这是典型的赠与行为。因此,男方赠与的对象应当是恋人或妻子,而非女方的父母。相应地,20万元彩礼的所有权人应当是恋人或妻子而非她的父母,其父母应当将这笔款项返还给女儿。

个人觉得个案普法危害很大~~因为不仅仅是大众很难辨别个案的特殊性以及是否具有代表性,很多法律行业内的非专门从事某领域的对于个别问题也很难吃的准。但是这种案例的引导意义又很大。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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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家小女嫁新郎,巨额彩礼交给娘。

婚后索要彩礼忙,郎母拖得时间长。

郎母女对簿公堂,法院一判心凉凉。

无凭无据无私藏,赔了金钱失了娘。


彩礼这件事,不知道上过多少次新闻。

我相信不管是几年后还是十几年后,这个彩礼的习俗依然会有,因彩礼闹翻的事情依然会发生。

之前江西女子将父亲告上法院,也是因为彩礼给少了。

彩礼虽然是自古以来遗留下来的风俗,但是很多时候只遗留彩礼,很多家庭并没有把嫁妆的习俗一并传承下来。

即便有些家庭会象征性的准备嫁妆,但是与彩礼相比,也是天壤之别。

这一点,中国与印度反而相反。

印度某些地区,是女儿出嫁得准备巨额嫁妆,男方娶亲则不需要准备彩礼。

而古代嫁人,备的嫁妆也是非常丰厚。

不说对等,也少不到哪去。

现如今有一些地方逐渐演变成了只有彩礼,没多少嫁妆。

即便有嫁妆,也就几床被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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