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讨论个案中法律的惩罚是否得当时,是否应该代入受害者视角?是否应该运用共情/同理心?

回答
我们常在讨论某个案件的判罚是否公正时,会遇到一个核心的问题:法律的惩罚,究竟应该以谁的视角为出发点?是冰冷客观的法律条文,还是鲜活疼痛的受害者本人?在这个过程中,我们是否应该运用共情,也就是代入受害者视角,去体会他们的感受?这确实是个值得深入探讨的议题。

首先,我们来审视一下法律惩罚的根本目的。从宏观层面看,法律惩罚肩负着维护社会秩序、震慑犯罪、预防再犯、以及对罪犯进行改造和教育等多种职能。这些目标通常是通过一套普遍适用的规则和原则来实现的,它们旨在对社会整体产生积极影响,确保公平正义的实现。从这个角度来说,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本身就倾向于一种理性和规范化的运作,它需要超越个体的情绪和恩怨,去追求一种更广泛的社会平衡。

然而,当我们将目光聚焦于个案的审判和量刑时,情况就变得复杂起来。法律并非凭空存在,它是为了回应和解决现实社会中发生的具体事件,而这些事件往往都伴随着真实的人,以及他们所承受的痛苦和创伤。

代入受害者视角的重要性,首先在于其对“公正”的定义。 对于许多人来说,公正不仅仅是法律程序的正确运行,更是一种能够慰藉创伤、抚平伤痛的感受。如果一个判决,无论其在程序上多么严谨,但在受害者及其亲友看来,却无法体现其所遭受的痛苦,无法给予他们应有的尊重和慰藉,那么这个判决在情感层面和道义层面就可能存在缺失。

想象一下,一个遭受了严重身体伤害或情感创伤的受害者,他们的生活被彻底改变。他们的噩梦、他们的恐惧、他们的失落感,这些都是法律条文无法完全量化的。如果仅仅依据冷冰冰的证据链条和法定刑期来量刑,而不去思考受害者因此付出的沉重代价,那么这种判罚很难说能完全满足“正义”的要求,至少是站在受害者立场上的正义。

共情(同理心)在这个过程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共情并非鼓励复仇或煽动情绪,而是指一种理解他人感受、站在对方立场思考问题的能力。当我们尝试去理解受害者在事件发生后的恐惧、痛苦、愤怒、绝望,甚至是对未来的迷茫时,我们会更深刻地认识到罪行的严重性及其对个人造成的毁灭性影响。

这种共情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以下几个层面:

罪行的社会危害性: 受害者承受的痛苦,往往是罪行最直接、最真实的体现。通过共情,我们能更直观地感受到罪行对个体生活的冲击,从而更清晰地认识到其对整个社会安全和稳定构成的威胁。例如,一个抢劫案,对于被抢劫者来说,失去的不仅仅是财物,更可能是对人身安全的恐惧,甚至是长期的心理阴影。
量刑的恰当性: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充分考虑受害者的损失和感受,有助于法官或其他决策者做出更具人性化和说服力的判罚。这并不意味着要完全以受害者的意愿来决定刑罚,而是说,在法定刑幅内,审慎考量受害者的立场,可以帮助找到一个更平衡、更被社会普遍接受的尺度。例如,在某些案件中,道歉的真诚程度、赔偿的态度,虽然不是法律强制要求的,但对受害者来说,可能比纯粹的经济赔偿更能带来心理上的弥补。
司法的温度与公信力: 司法公正不仅仅是结果的公正,也是过程的公正,以及一种能够被大众感知到的公平。当司法体系展现出对受害者痛苦的理解和关怀时,它会赢得更广泛的信任和尊重。反之,如果司法看起来过于冷漠,只关注技术性的法律操作,而忽略了其中蕴含的人间情感,那么其公信力就会受到质疑。

然而,我们也必须警惕过度强调受害者视角可能带来的风险。

非理性的判断: 情绪化的共情,如果缺乏理性的约束,可能会导致对罪犯产生过度的仇恨和报复心理,从而脱离法律的轨道,走向极端。法律需要的是对事实的客观认定和对法律的准确适用,而非被个体的强烈情绪所裹挟。
个案的特殊性与普遍性的冲突: 每个案件的受害者都可能有着独特的经历和感受,如果过度迁就个别受害者的强烈意愿,可能会牺牲法律的普遍适用性和稳定性。法律需要对所有公民一视同仁,不能因为受害者个人的情绪起伏而随意调整基本原则。
对罪犯权利的忽视: 法律也需要保障罪犯的基本权利,包括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过于一边倒地站在受害者一边,也可能在审判过程中对罪犯的辩护和权利造成不公。

因此,最理想的状态,或许是在法律的框架内,寻求一个平衡点。 在讨论个案判罚时,代入受害者视角,运用共情,并非是要取代法律的理性判断,而是为了丰富和深化这种判断。它提醒我们,法律条文背后是活生生的人,是真实发生过的悲剧。法官、律师,乃至整个社会在讨论案件时,都应该尝试去理解受害者所经历的痛苦,去感受罪恶对人类尊严的践踏。

这种共情,可以体现在:

对罪行性质的认识更加深刻: 知道“为什么”重罚,而不仅仅是“如何”重罚。
对量刑幅度选择时,更倾向于考虑那些能让受害者感受到被尊重和慰藉的因素。
在公开讨论案件时,能够避免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展现出对个体尊严的尊重。

总而言之,在讨论个案中法律惩罚是否得当时,代入受害者视角并运用共情是必要的,但需要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之上,与法律的客观原则相辅相成。 法律的严谨和温度,不应该是相互排斥的,而是应该在每一次公正的判决中得到体现。只有这样,法律才能真正触及人心的最深处,赢得最广泛的认同和信赖。我们不是在要求法律变成情绪的宣泄出口,而是在提醒法律,它所服务的,是一个充满情感和痛苦的人类社会。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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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讨论法律问题时,确实会有一些朋友使用:“如果受害人是你的家人,你还会这样子认为吗?”来质疑对方。

这种场景显然一般发生在有人认为被告人罪轻或者无罪的时候,例如这样:

甲:“我认为被告人不构成强奸罪。虽然被告人与被害人确实才刚刚认识,连对方的名字都不知道。但是,被告人与受害人在酒吧待到深夜,一起乘坐出租车前往宾馆开房。且监控录像显示被告人提出开一间大床房的时候,受害人在旁边没有表示反对。两人在电梯内还有一些亲昵动作。因此,我认为,受害人作为一名成年女性,应该认识到一起开房过夜会发生什么。在受害人身上未发现各种伤痕的情况下,仅凭受害人事后报案,无法说明被告人构成强奸。”
乙:“如果受害人是你女儿,你还会这样觉得吗?”

在上面这个例子中,乙显然是认为,如果受害人是甲的女儿,甲就不会作出这样的判断。在这个场景下,甲就会陷入一种比较为难的境地。如果甲认为,即便受害人是甲的女儿,他还是会得出这样的结论,那么,甲的女儿岂不是就是一个随随便便跟陌生男子发生关系的人?

这样的论证方式,在非形式逻辑上被称为“诉诸情感谬误”。所谓诉诸情感谬误,就是试图激起对方情感上的反应,让对方忽视相关的理由和证据,从而达到自己的论证目的。诉诸情感谬误的问题在于,通过激发情感来让人们忽略掉原本的逻辑,不讲具体的理由和证据。


每个人都会受到情感的影响,这是人性使然。出于对于这种人性的尊重,古代中国的法律就存在这样一项制度——亲亲相隐。亲亲相隐制度的大概内容是:如果一个人犯了罪,他的亲属为他隐瞒的,不构成犯罪(或者应该减轻处罚);他的亲属如果去告发他(特别是晚辈告发长辈),反而要构成犯罪;谋反、谋叛等重罪除外。亲亲相隐制度承认了人情的客观存在,承认了人情与法理之间难以抉择,因而也就不能苛求这些深陷抉择的亲属一定要告发罪犯;甚至为了保护人情,可以对告发者定罪。也是出于这样一种人性的原因,古代西方神话中的“正义女神”是蒙着眼睛的,认为正义女神应该靠内心的理性来作出裁判,而不能看到谁是受审者,以防止偏私。

现代法律制度同样也应该尊重这种人性。我国各诉讼法均规定了回避制度,审判人员如果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或者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他们回避。这一回避制度,不仅仅可以避免审判人员徇私枉法,也可以避免审判人员陷入人情与法理的艰难抉择。我国律师法也规定,律师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当我们讨论个案时,我们往往是站在裁判者的角度进行判断。这时候,如果受害人是我们的家人,我们应当回避。在个案中,也有人会这样质问被告人的律师。这时候,如果受害人是律师的家人,律师不应为被告人辩护。

有一句法谚是这么说的:任何人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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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在于,“代入受害者视角”和“如果你或你的家人受到了XX侵害”是不同的。

“如果你或你的家人受到了XX侵害”的质问是道德绑架,它不足以让反对的人哑口无言,而是觉得双方说不到一个频道上懒得再解释而已。


而刑事诉讼中的“代入受害者视角”,则是一项技术活。

  • 有时候,它用于证据的审查判断——

如果你受到了强奸,没有第一时间报案,而是找好友哭诉了几个小时,在好友的劝说下才下定决心报案。这是不是正常的?

如果你受到了强奸,没有第一时间报案,而是在微信上向强奸者索要五万元,最后讨价还价到三万,但是强奸者还是不同意,你就去报案了。这是不是正常的?

  • 有时候,它用于罪与非罪的判断——

如果有人拿着一把刀向你冲过来,你的第一反应是什么?是马上闪躲,或者拿起地上的石头砸向那个人,还是站在原地等他的刀快捅到你身上时才以当身技反杀?

  • 有时候,它用于此罪与彼罪的判断——

如果有人拿着刀对着你想要强奸,你掏出身上的手机和钱说“放过我吧。”对方拿了手机和钱就走了。你交出财物是自愿的吗?

  • 有时候,它用于量刑情节的判断——

你的家人出了交通事故,急着等钱做手术。肇事司机说可以马上给你十万,条件是你要写谅解书。你写的谅解书是真实的吗?

  • 有时候,它用于量刑的判断——

你爹在二十年前欺负了同村的狗蛋,大年三十那天,狗蛋不去找你爹,到你家里把你杀了。你觉得委屈吗?


在刑事诉讼中,不仅要代入受害者视角,甚至还要代入证人视角,要代入嫌疑人视角,才能更加准确地判断他们说的话做的事里面,哪句是真、哪句是假,他们的真实目的是什么。

所以,“如果你/你的家人是受害者,你还会这样说吗”的质问没有意义。

有意义的是,用“一般人”的标准,作为一个“一般的人”,“如果你/你的家人是受害者,你会怎么说/做?”这个案件中的相关人员是否也这样说/做?如果不是,原因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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