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为什么法院不招聘法学专家当法官,完全按照法理判案?

回答
这个问题挺有意思的,很多人都会有这样的疑问:既然法官要懂法,为什么不直接招懂法学理论的专家来当法官,然后让他们纯粹按照法理来判案呢?听起来好像更“公平”、“专业”嘛。但实际上,法院招聘法官的模式,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判案方式,并不是简单地将法学教授或理论家直接推上审判席,这背后有着非常复杂和深思熟虑的考量。

首先,我们得明白,法官这个职业,或者说“当法官”这个过程,需要的不仅仅是“懂法”。法学理论固然是基础,但它更像是建房子需要的图纸和水泥,而法官还需要成为那个懂得如何运用这些材料,如何处理各种复杂情况的“建筑工人”,甚至是“建筑工程师”。

一、 法官需要的不仅仅是理论知识,还有实践经验和综合素质

1. 理论与实践的鸿沟: 法学理论是抽象的、系统化的,它探讨的是法的基本原理、价值和逻辑。比如,宪法如何解释、合同法中的“情势变更”原则如何理解、侵权法中的“过错”如何界定等等,这些都是高度理论化的探讨。而实际的法律案件,则充满了具体的、鲜活的、甚至有时是矛盾重重的事实。

事实认定: 法官首先要做的是“查明事实”。这需要法官具备侦查、质证、证据审查的能力。法学教授可能在课堂上分析一个案例的理论脉络,但他们可能没有亲身经历过庭审中,如何引导证人说话、如何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如何在双方律师的激烈辩论中找出事实的关键点。比如,一个简单的盗窃案,法学教授可以分析构成要件,但庭审中,如何通过搜查证据、讯问被告、询问被害人来认定“盗窃”这个事实,这就需要大量的实践技巧。
证据规则的运用: 证据是否合法、是否能被采信,这背后有一套复杂的证据规则。这些规则是实践中为了保证审判公正、防止冤假错案而不断发展形成的。法学理论可能侧重于证据的哲学意义,但在法庭上,法官需要知道什么证据是有效的,如何排除非法证据。
法律适用与事实的结合: 法律条文是固定的,但事实千变万化。如何将具体的案件事实,准确地套用到法律条文的框架里,这需要经验。同一个法律条文,在不同的事实背景下,可能需要不同的解释和适用。比如,“重大过失”这个概念,理论上可以有很多定义,但在一个交通肇事案中,法官需要结合具体场景(夜间、雨天、路况等)来判断司机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过失。

2. 法律的解释与自由心证: 法理固然重要,但法律条文往往不是僵死的,需要解释。法官的解释权是司法审判的核心。然而,完全“按照法理判案”听起来很美好,但“法理”本身也有不同的学派、不同的解释路径。如果允许法学专家“按自己理解的法理”判案,那结果可能是判决不统一,甚至互相矛盾。

法律的模糊性: 很多法律条文本身就是具有一定弹性和模糊性的,这是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多样性。比如,“公序良俗”、“善良风俗”等,这些都需要法官在具体案件中结合社会经验和时代精神来把握。一个学究气的法学教授,可能更侧重于理论的严谨性,而对社会现实的感知可能不如一个常年处理案件的法官。
法官的“价值中立”与“价值判断”: 法官在审判时需要尽量保持“价值中立”,但有时候,法律本身就蕴含了价值判断。比如,保护弱者、公平交易等等。法官需要在不同价值之间找到平衡。这不仅仅是理论推导,更需要一种“判断力”,这种判斷力往往在实践中磨砺出来。

3. 职业道德与司法伦理: 法官的职业不仅仅是技术活,更关乎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法官需要具备高度的职业操守、公正无私的品格、独立的判断能力,以及对社会的责任感。这些素质,光靠法学理论的知识是培养不出来的。法官的培养,尤其是初任法官的选拔,往往会考察其品行、作风、责任心等非学术性的方面。

二、 法官的培养和选拔机制的设计考量

1. 法官的“通才”属性: 很多案件涉及民事、刑事、行政等多个法律领域,虽然法官会有分工,但一个优秀的法官需要有广阔的法律视野和跨领域的理解能力。法学教授往往专注于某个细分领域,成为“专才”,而法官则更需要成为能够处理各种类型案件的“通才”。

2. 司法独立与专业化: 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的重要基石。如果法官完全由法学界选拔,存在一定的风险,即司法可能过于脱离社会实际,或者受到特定学术圈层的影响。通过公开考试、实习培训等方式,能够确保法官的选拔更具广泛性和代表性,同时也引入了来自不同背景的专业人才,使得司法体系更具活力。

3. “新人”的培养和成长: 法学院毕业的大学生,虽然掌握了法律知识,但距离能够独立、公正地审理案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他们需要经过严格的法律职业培训,包括实习期,让他们接触真实的案例,学习如何调查取证、如何组织庭审、如何撰写判决书等等。这种实践的历练,是任何理论知识都无法替代的。就像学医的学生,学了再多的解剖学,也得经过临床实习才能真正成为一名医生。

4. 避免“象牙塔”效应: 如果法官都来自法学界的“象牙塔”,他们可能会更倾向于从纯粹的理论逻辑出发,而忽视了案件背后复杂的社会关系、人情世故和实际后果。法官需要站在当事人的角度,理解他们的诉求,同时也要肩负起维护社会秩序的责任。这种“接地气”的能力,往往是通过基层司法实践获得的。

三、 当前的法官选拔和培养模式的合理性

目前的法官选拔和培养模式,虽然不是直接招聘法学专家,但其实也包含了一些“专家”的元素:

法学教育是基础: 法官候选人通常需要拥有法学学士或以上学位,这保证了他们具备了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
司法考试的专业性: 司法考试本身就是对法律知识和应用能力的综合考察,能够筛选出具备一定法律素养的人才。
职业培训与实践: 实习期和初任法官的培训,就是为了弥补理论与实践的差距,培养他们成为合格的司法人员。
有经验的法官的晋升: 一些在司法实践中表现突出的法官,自然也会在理论研究和业务指导方面发挥作用,他们的经验也是法学知识的重要组成部分。

总而言之,法院不直接招聘法学专家当法官,而是通过一套包含法学教育、司法考试、职业培训和实践锻炼的综合性选拔和培养机制,是为了培养出既懂法理,又能解决实际问题,并且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和综合素质的合格法官。法官的工作,是一门技艺,也是一门艺术,它需要严谨的逻辑,也需要丰富的经验和智慧,更需要对公平正义的执着追求。单纯依靠法学理论,是无法完全胜任这一重任的。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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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说一个参阅案例,告诉大家为什么不能完全按照法理判案。

2004年8月11日,浙江临海市渔民陈某等11人驾驶5310渔船出海捕捞。当晚,他们获知台风即将来袭,于是他们马上返航。8月12日,在他们快到港的时候,台海市海上搜救中心接到江某的电话,说他们的5176渔船出现故障机舱进水。

因为台风天救援困难,搜救中心命令5310船尽力救助5176船。陈某接到命令后,毅然决定前往救援。

由于风浪太大,5310船无法靠近5176船,于是通过对讲机指导5176船自救。此后,5176船脱险,但是由于台风增强至17级,5310船遇险,他们向5176船求救,但是没有回应。

8月12日下午5310船因为缺少救援沉没,船员在水中熬过了20个小时,其中4人死亡,3人失踪,法院应家属的申请,宣告这3人也死亡。

换句话说,为了救援5176船,5310船付出了7名船员死亡的惨痛代价。

2009年2月23日,7名死者的家属向法院起诉称,江某等5176船的船员至今没有向他们表达过慰问与感谢,还到处宣称自己的船没出故障,5310船也没有救过5176船。他们要求基于无因管理的规定,5176船船东江某等人赔偿123万元。

江某等人的一条抗辩意见是,事故发生在2004年,原告5年后起诉,超过了法律规定的1年诉讼时效,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他们也否认5310船救援5176船。

事实上,江某等人的抗辩意见是有效的,因为按照当时有效的《民法通则》,人身损害案件的诉讼时效就是1年,各原告在五年以后起诉,诉讼时效已经经过,法律不再保护他们的权利。通俗地说,在被告提出有效的诉讼时效抗辩后,原告只有败诉一条路。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事实上,当时的一审法院宁波海事法院就是这么判的,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的起诉超过了1年诉讼时效,所以驳回其诉讼请求。原告败诉了。

之所以家属在事故发生后,五年都没有起诉,原因是,他们一直在寻求政府方面的说法。家属在事故发生后,向政府申报7人为烈士,但被民政部门否决了。此后,家属提起行政诉讼,也败诉了。此后,这些家属不断上访。

但是,在法理上说,向政府申报、行政诉讼、信访,都不是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理由。换句话说,诉讼时效确实是经过了。

一审败诉后,原告不服,向二审法院,也就是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在二审中,江某还是坚持5310船没有救援他们,审判长当庭训斥说,如果不是救你们,5310船在台风天掉头是为了观光吗?为了救你们,5310船死了7个人,做人要讲良心。

江某因此哑口无言。

二审法院没有机械地办案,适用诉讼时效规则判决,而是多次组织双方调解,此后这个案子以双方调解结束,江某等人筹集5万多元补偿款,当场交付各原告。

调解书第一条就是:江某等人对5310船在台风中对5176船的救援予以肯定和感谢。

这个案子能够调解,还有个背景,死者家属在二审时已经收到社会捐款、保险理赔款、政府救助金共计300余万元,死者7人被评为烈士。此外,被告一直否认被救,也是因为家庭困难,无力赔偿。

二审结案后,23名死者家属代表感谢二审法院主持了公道。当地政府和渔民也对这个结果点赞。江某等人表示也解脱了。

由此,这个社会关注度非常高,当事人不断信访,涉及情理法冲突的复杂疑难案件,终于平息了。

但是反过来说,如果二审法院还坚持按照诉讼时效规则处理,那这个矛盾估计会持续下去,甚至死者家属在绝望之下,作出极端举动。

到了那时候,这个案子就可以称得上是严格依据法理、法规裁决的失败案件。


参考文献:

《涉及情理与法理冲突的案件应当尽量调解解决》,《浙江省参阅案例.案例指导》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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