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为什么法院要收取诉讼费而不像公安一样提供免费的公共服务?

回答
这个问题很有意思,也触及到了法律体系运行的一个核心问题:司法资源如何定价与分配? 公安机关提供的是公共安全服务,而法院提供的是解决纠纷和维护法治的服务,这两者虽然都属于公共服务范畴,但在性质、目标和运行模式上有根本性的区别,这也就解释了为何法院需要收取诉讼费。

咱们掰开了揉碎了聊聊这个事儿:

首先,法院服务的“成本”与公安服务的“成本”差异巨大,且性质不同。

公安机关: 它的主要职能是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打击犯罪,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这项服务是普遍性的、基础性的。无论你是遇到偷窃、抢劫,还是交通事故,公安机关都会介入。他们的运作资金主要来源于税收,这是一种社会成员为享受公共安全而共同承担的义务和权利。你可以理解为,纳税人养着警察队伍,他们提供的是一种“不问你付没付过费,只要你身处社会,你就有权获得这份保护”的服务。公安的成本更多体现在警力配置、装备、培训、巡逻等等,这些是面向整个社会,而非具体某个案件的解决。

法院: 法院的核心职能是审判,是解决公民之间、公民与组织之间、组织之间发生的具体纠纷,并依据法律做出裁决。这本质上是一个“定制化”的服务。每一次诉讼,都代表着一个具体的、需要由司法机关介入并最终解决的矛盾。这个过程涉及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
审判人员: 法官、书记员、法警等,他们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和长期的职业训练。
司法设施: 法庭建设、设备维护、档案管理、信息化系统等等,这些都需要持续的投入。
调查取证: 很多案件需要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调查取证,甚至委托鉴定机构。
法律程序: 诉讼有严格的程序要求,确保公平公正,这些程序的运行本身就需要时间、人力和资源。
执行: 判决生效后,如果一方不主动履行,还需要法院进行强制执行,这又是一系列复杂而耗费资源的操作。

你可以这么理解:公安是在“固守阵地”,保障整体的安全;而法院是在“处理个案”,解决具体的问题。

其次,诉讼费用的设置,是法律体系“效率”与“公平”平衡的一个重要手段。

防止滥诉,提高效率: 如果诉讼完全免费,任何人都可能因为微不足道的理由提起诉讼,这会极大地挤占本就有限的司法资源,导致司法系统瘫痪,案件积压严重,影响整体的司法效率。收取一定的诉讼费,可以起到一定的“过滤”作用,让当事人对提起诉讼的成本有所考量,减少那些没有充分准备或缺乏事实依据的起诉。这就像你在享受某些服务时,即使价格不高,也至少能让你在接受服务前思考一下是否真的需要。

体现“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在一定程度上): 虽然法院服务是公共服务,但具体一场诉讼的“受益者”往往是胜诉方,或者说,是因为这场诉讼才得以解决其法律权益的当事人。诉讼费的收取,在一定程度上是将部分解决具体争议的成本,由最直接的受益者来承担。当然,这并非绝对,因为败诉方也可能需要承担诉讼费,但这更多是一种法律责任的体现。

弥补部分司法运行成本: 诉讼费的收入,虽然通常不足以覆盖法院运行的全部成本,但可以作为一部分财政拨款的补充,用于改善司法条件,提高服务水平。这是一种由特定服务的使用者分担部分成本的机制。

再者,关于“免费公共服务”的定义和边界需要明确。

我们常说的“免费公共服务”,比如义务教育、基本的医疗保障(公立医院),它们之所以免费或者说“低收费”,是因为其具备以下特征:

1. 普遍性: 服务对象是全体社会成员,不特定。
2. 基础性: 是保障社会基本运转和公民基本权利的需要。
3. 社会效益大于个体效益: 比如普及教育,对整个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至关重要。

而法院提供的审判服务,虽然其最终目标是维护法治和公共利益,但其“服务对象”是具体的、个案的当事人。一场诉讼解决的是某个特定主体之间的具体利益冲突。如果完全免费,那么那些经济上并不困难,或者说案件标的额很大的当事人,也无需承担任何费用,这反而可能造成新的不公平。

举个例子:

公安机关处理一起盗窃案,需要出警、调查、抓捕。这是在维护整个社会的秩序,你我他都有可能受益于这份安宁。
你和邻居因为房产边界发生纠纷,需要到法院打官司。这场官司解决的是你和邻居之间的特定财产分割问题。虽然解决了纠纷,但直接的“受益者”是你。如果这场官司完全免费,那么你就可以无限次地为了微不足道的几平方米土地去扰动司法资源,而你的邻居也可能被卷入无休止的诉讼中。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法院的服务就是“高价”的。 很多国家和地区的诉讼费都是按照争议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并且有封顶的数额。而且,如果当事人确实经济困难,无法承担诉讼费,法律也通常规定了“诉讼费减免”或者“缓交”的制度,确保经济上的弱势群体不会因为贫穷而丧失获得司法救助的权利。这正是为了平衡“谁受益谁付费”和“保障弱势群体获取司法救助的权利”这两点。

总结一下:

法院收取诉讼费,不是因为它不愿意提供免费服务,而是因为司法审判的成本和性质决定了它不能完全等同于公安机关那样的基础性、普遍性公共安全服务。诉讼费的设置,是法律体系在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平衡各方利益以及弥补部分运行成本等多重考量下的产物。它是一种有限的“使用费”,用以确保司法资源的合理分配和高效运行,同时通过相关的减免制度,依然努力保障所有公民都能获得应有的司法救助。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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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目前法院诉讼费很合理。

现在基本上涉及犯罪的都是公诉案件,也不需要当事人花钱起诉。

目前法律规定是败诉方承担诉讼费,如果一个人证据确凿起诉对方,他心里清楚这场官司必赢,诉讼费也是被告交钱。

诉讼费也是为了防止有的人闲的没事干,动不动诬告别人。如果原告证据不足,就会败诉,诉讼费自己承担,原告也是最终搬石头砸自己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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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安机关的服务并非都是免费的。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刑事案件时,并没有向报案人、受害人或违法犯罪人收取任何费用。但是公安机关在提供户籍管理、出入境管理等公共服务时是收费的。

  二、任何的公共服务的提供都是有成本的,成本的负担基本上要么来源于国家财政(主要是来源于税),要么来源于针对该项服务进行的收费。

  三、特定公共服务由税来支持还是由费来支持,主要与该公共服务的性质有关。提供公共服务是国家机关的职责。但如果某项公共服务的提供主要是使社会公众普遍受益,那么这项公共服务的成本应该由社会公众共同负担(即税);如果某项公共服务的提供只针对特定的服务对象,那么这项公共服务的成本就应该由公共服务的特定受益者或者引起这一公共服务的特定的人来承担。(需要说明的是,这样划分并非绝对的,某一项公共服务可能既使社会公众普遍受益,同时又让特定的人更加收益~)举些栗子,有一些公共服务主要是使社会公众普遍受益。例如,国家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一方面是维护社会秩序,另一方面是维护特定受害者的权益(当然有些违法犯罪行为并没有特定的受害者,例如违章停车、吸毒、卖淫等等),但是更主要的是维护社会秩序,那么这项公共服务应该由社会全体来进行负担。然而,有一些公共服务主要是某些特定的人受益,或者是由某些特定的人引起的国家机关额外的负担。例如,排污许可、营业许可、卫生许可、出入境证件办理、国家资格证书考试报名等,这些公共服务主要是特定的人受益,服务成本一般不应该由社会全体来承担;又例如,违章停车阻碍交通后交警拖车而产生的拖车费,这是由违法行为引起的国家机关的额外负担,由社会全体来承担也不合适。

  四、特定公共服务由税来支持还是由费来支持,同时也受到国家态度的影响。某些公共服务虽然是主要让特定对象受益,或者由特定人的不当行为引起的额外负担,但是国家出于一些目的,也会取消收费,依靠国家税收来承担这部分费用。例如,大额取款的110护送服务,虽然只服务于特定对象,但是为了鼓励大额取款人群(不一定是富人)寻求公安机关帮助,这项服务是免费的。又例如,残联办理残疾人证,虽然服务于特定对象(残疾人),但为了体现对残疾人群的保护与尊重,由国家税收负担,而不向残疾人收费。

  五、谈谈本问题说的诉讼费。刑事诉讼不收费,因为打击刑事犯罪是国家机关的重要职责,打击刑事犯罪主要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同时兼具维护受害人权益的功能(但并非每个犯罪都存在受害人),打击刑事犯罪产生的成本应由社会公众全体来负担(当然其实也可以让违法犯罪行为人来承担,但是法律已经为违法犯罪行为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诉讼、民事诉讼需要交纳诉讼费用,大体上是由原告预交,最后由败诉方承担。(具体的诉讼费用交纳、负担的规则比较复杂,详见《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虽然行政诉讼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能够保证法律准确实施,具有使社会公众普遍受益的普法和确保守法的功能,但是主要还是服务于特定的诉讼当事人的公共服务,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是败诉的一方引起的国家机关的额外负担,因此这类诉讼应该收费。

  对于收费标准,一定程度上受国家态度的影响,例如劳动争议案件、行政案件收费较低,因为国家鼓励劳动者、行政相对人积极维护自身权益,故采取较低的收费标准(虽然由败诉方承担,但原告要预交)。在财产案件中,为防止原告滥用诉讼权利,采用按标的额收费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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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可以从我国讼费制度的起源说起(笑)。

我国对诉讼费的征收至少可以追溯到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当时我党领导下的边区、解放区对诉讼费用的征收也经历过一个反复的过程。

1930年以前,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发出过一个停止征收民事诉讼费用的通知,区别于当时国民政府的《民事诉讼费法》,早期边区法院并不征收诉讼费用;但到1943年,苏中第二行政区颁布《苏中第二行政区征收诉讼费用暂行办法》、1946年晋察冀边区颁布《各级法院状纸与讼费暂行办法的命令》[1],我国的讼费制度完成了由“免费”到“收费”的转变。

作为早期立法文件,1946年《各级法院状纸与讼费暂行办法的命令》在篇首详细说明了制度制定(收取讼费)的原因和考虑,相信可以解答题主的疑惑。


节录如下:

查抗战期间,人少事繁,物资困难,故遇事均力求简便,用物亦力求节约,因而各级司法案卷一般均参差散乱,检查颇感困难,偶尔遗失(特别是判决书)即无从查核。抗战胜利后,解放区扩大,案件增多,司法工作较前更形繁杂,为了保障人民财产权益,适合环境的需要,应逐渐建立各种必要的司法工作制度(如比较健全的记录、统计,比较完善的卷宗、档案等等),以便组织事务,克服零乱现象,而达改进工作之目的。但各种制度之建立,需要一定的费用,如普遍向边区人民征收,势必增加人民负担,倘由诉讼当事人员负担一定的费用,则问题即可适当解决。因之,征收诉讼费用,正所以减轻一般人民之负担。且讼费征得后,仍系用在整顿司法工作上,就当事人来说,亦属合乎情理。
其次,用于诉讼的征收费用,还可限制一些滥讼案件,减少人民讼累,使人民能把时间用在生产上,同时可推动调解工作的进行。此外,由于照顾了贫苦工农(如免征审判费)亦不致因征讼费,而限制工农群众的诉讼。
基上原因,兹制定《晋察冀边区各级法院状纸与讼费暂行办法》公布施行。希各级政府,特别是司法部门工作人员,详细研究讨论,慎重执行。由于此事在边区尚属试办,没有经验,实行后有何利弊?干部及群众有何意见?统希详作考查,搜集材料,于三个月后总结问题与经验,并提出改进意见,报会核办。[2]

“制度费用”、“减轻一般人民负担”、“限制滥诉”、“推动调解”,标黑段大致就是“为什么法院要收取诉讼费而不像公安一样提供免费的公共服务”的原因了。


以上。

参考

  1. ^ 张悦:《我国讼费制度的历史考察》
  2. ^ 韩延龙、常兆儒:《革命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中卷)》,940-9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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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现在法院已经被案件量塞爆了

没了诉讼费,法院根本处理不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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