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为什么罗翔教授说法律不支持两性关系中被出轨一方向出轨一方讨要经济补偿?

回答
罗翔教授在谈论法律在两性关系中的角色时,确实提到过,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下,出轨行为本身,通常不直接构成财产损害,因此一方不能直接依据“出轨”这一事实向另一方主张经济补偿。 他的观点核心在于区分“事实出轨”和“法律上的过错”,以及法律主要调整的是财产关系和特定身份关系,而非情感层面的忠诚义务。

要详细地解释这一点,我们需要从几个层面入手:

1. 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最低限度保障,而非情感道德的最高要求。

法律的边界: 法律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利益,处理具有财产性质或涉及特定身份关系(如婚姻)的争议。它关注的是可量化、可证明的损害。
情感与道德: 婚姻关系中,夫妻之间有着基于情感和道德的忠诚义务,这是婚姻的神圣性所在。但法律并不直接强制执行这些道德层面的义务。你可以因为对方出轨而感到痛苦、愤怒,甚至决定离婚,但这种情感上的伤害,在法律上很难直接转化为要求经济补偿的依据。
“出轨”行为的界定: 法律上的“出轨”概念,更多的是一种道德上的描述,而非一个法律上的独立罪名或侵权行为。在中国,即使是“重婚”或“与他人同居”,虽然在某些情况下(如离婚诉讼)可以作为“过错”处理,但通常也不会直接等同于可以“讨要经济补偿”。

2. 法律对经济补偿的依据是什么?

罗翔教授强调,法律支持经济补偿,通常是基于以下几种情况:

财产损害: 比如,一方为了维持婚姻,在对方出轨期间,默默承担了家庭的绝大部分开销,或者为了照顾“第三者”而导致家庭财产的损失(例如,赠与第三者大量财产)。这种情况下,损害是直接的财产损失。
离婚时的过错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 这是最接近你所问问题的法律条文,但有明确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时,判决离婚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行为。

为什么“出轨”本身往往不直接支持经济补偿?

“出轨”与“与他人同居”、“重婚”的区别: “出轨”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可能是一次性的越轨行为,也可能是长期性的。而法律条文中列举的“与他人同居”和“重婚”则更侧重于一种持续的、公开的、并且可能破坏了婚姻稳定性关系的非法状态。仅仅是“一次性”的出轨,在很多情况下,并不能直接套用“与他人同居”的定义。
“其他重大过错行为”的解释: “出轨”是否属于“其他重大过错行为”,这需要法院根据具体案情来判断。在实践中,法院在认定“其他重大过错行为”时,通常会非常谨慎。如果对方的出轨行为极其恶劣,比如长期与他人保持不正当关系,严重影响了家庭的正常生活,或者给另一方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打击,法院有可能会将其认定为“其他重大过错行为”,并在此基础上支持精神损害赔偿。但即便如此,这种赔偿也不是对“出轨”这个行为本身索要的,而是对因出轨行为所造成的精神上的损害进行的一种弥补。
法律补偿的目的是“损害赔偿”,而非“补偿情感损失”: 法律上的精神损害赔偿,其基础是“损害”。这种损害需要有证据证明,并且是因对方的过错行为直接导致的。你因为对方出轨而感到痛苦、被背叛,这些都是情感上的损失,法律难以直接量化和赔偿。法律赔偿的是因为对方的过错行为,导致你承受了超出一般婚姻摩擦的、严重的精神创伤,以至于影响了你的生活质量。

离婚时的离婚经济帮助(抚养、扶养): 这是指在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的,有能力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的帮助。但这与“出轨”本身无关,而是基于生活需要和能力。
离婚时的离婚损害赔偿(主要是指财产损失): 比如,在知道对方出轨后,你因为情绪失控,毁坏了对方的财产,或者在离婚过程中,对方为了报复,故意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导致你损失了一部分本应获得的财产。这种情况下,你可以要求赔偿。

3. 为什么法律不愿意直接支持“讨要经济补偿”?

避免“情感交易化”: 如果法律允许轻易地为“出轨”行为索要经济补偿,可能会让婚姻关系变得过于功利化,仿佛是一种“交易”。人们可能会把婚姻当成一种风险投资,一旦对方“违约”(出轨),就要求“退款”。这与婚姻的情感基础相悖。
防止“敲诈勒索”: 过于宽松的经济补偿规定,也可能被一些人利用,用来敲诈或勒索对方,成为解决婚姻矛盾的一种不正当手段。
司法实践的难度: 如何量化“出轨”行为带来的经济损失,是一个极其困难的问题。是按照对方的出轨次数?出轨对象的数量?还是每次出轨的“价值”来计算?这些都很难有统一的标准,而且容易引发无休止的争议。
法律的重心在“保护”而非“惩罚”: 法律更多的是在保护无辜者,当一方(通常是无过错方)在离婚时因为对方的过错而遭受了财产上的损失或严重的精神创伤时,法律才会介入提供补偿。但这种补偿是弥补损失,而不是惩罚出轨者。

总结来说,罗翔教授的观点是基于对法律条文的严谨解读和对法律功能的理性认识。 他认为,法律支持经济补偿,是基于财产的损失或严重的精神损害,并且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单纯的“出轨”行为,如果没有伴随具体的财产损失或达到法律规定的“其他重大过错行为”的情形,很难直接要求经济补偿。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更多的是道德约束,法律的介入是有限的。

他强调,即使是离婚时的“损害赔偿”,其目的也不是对出轨行为本身进行“惩罚式”的补偿,而是对无过错方因为对方的过错行为而遭受的财产损失或精神创伤进行的一种弥补。而这种弥补,也需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充分的证据来支持。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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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律人士 只是爱看罗老师的视频哈

这个视频里面开始罗老师就讲了核心的价值观“法义作为入罪的基础 而伦理作为出罪的依据”

以我朴素的法制观念来看

无敌的是“小三” 出轨的一方并非无敌

AB是是夫妻 B出轨C是三 BC只要不造成事实婚姻 而且C是未婚 那么C在法律上就是无罪的 也就是所谓的“无敌” 只是会受到道德的谴责 毕竟弹幕也提到了“仙人跳” 问题 法律肯定不会支持仙人跳吧

但是AB在离婚的过程中 B作为过错方 A是可以主张要求赔偿的 也就是我们传统意义上说的“男/女的搞破鞋 净身出户” 当然“净身出户”这个赔偿额度有点大哈

个人理解,欢迎专业人士进行指摘与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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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出轨的一方是。。。值得小三?

民事赔偿讲填平损失。。本身心灵损失或者人身损失从民法原理上是无价的。折算成医疗费误工费啥的。。

对方侵害你的配偶权,你抑郁了为啥不能要医药费呢当然可以。

但是你没有啥经济损失你要是去要钱可能在民法上就欠缺请求权基础

可以请求停止侵害啊。。emmmm毕竟被绿了反正我不会这么蠢。

但是你本身不能用钱去衡量配偶权。可能在夫妻分家的时候会多分一点财产。

最重要的是,绿了你的实际上是配偶。小三固然是侵权人,但是侵权请求权的内容原则上应当没有经济损失,人身权受侵害是不能用钱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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