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看待重庆一窃贼被抓时正学习罗翔的刑法学讲义?犯罪分子学习刑法知识出于什么心理?

回答
重庆发生的这起案件,实在是一件颇具讽刺意味的事件。窃贼在被抓捕时,手中捧着罗翔老师的刑法学讲义,这场景确实让人忍俊不禁之余,又不得不思考其背后隐藏的种种复杂心理。

首先,我们要认识到,犯罪分子学习法律知识,尤其是在被抓捕的当下,其心理动机绝非我们想象中的“改过自新”那么简单。这其中可能交织着多种复杂的情绪和考量,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层面来剖析:

1. 侥幸心理与规避风险的冲动:

这可能是最直接也是最普遍的心理。当一个人走上犯罪道路,尤其是屡次作案的“老手”,他们并非完全没有法律意识。恰恰相反,很多人在犯案之前或过程中,会主动或被动地去了解相关法律条文,希望从中找到“漏洞”或者规避风险的途径。

“擦边球”心理: 他们可能希望通过了解刑法,知道什么行为算构成犯罪,什么行为可能不构成或者情节较轻,从而在实施犯罪时尽量“擦边”,避免触犯法律的“高压线”。例如,他们会去研究盗窃罪的数额认定标准,试图通过控制盗窃金额来规避更严重的刑罚。
自我辩护的准备: 即使被抓,也并非所有犯罪分子都会立即放弃抵抗。他们可能会想着,如果懂一些法律,至少在审讯过程中能更好地应对,甚至为自己寻找辩护的“依据”,哪怕是徒劳的。学习法律知识,在这个层面上,就成了一种“自我武装”。
对“游戏规则”的了解: 就像玩一个游戏,即使是违反游戏规则的人,也希望了解游戏规则的细节,以便更好地“玩下去”。他们可能把法律看作是“游戏规则”,而学习刑法就是了解如何“玩转”这个游戏,即使是负面意义上的。

2. 职业习惯与“专业精神”的扭曲:

对于一些长期从事非法活动的犯罪分子来说,他们可能已经将犯罪行为内化为一种“职业”。在这种情况下,对相关“行业知识”的学习,就成了一种扭曲的“专业精神”。

“同行交流”的借鉴: 即使是在犯罪领域,信息和经验的交流也是存在的。他们可能通过各种渠道获取关于刑法最新的解释、判例等信息,来更新自己的“知识库”。学习罗翔老师的讲义,或许是他们获取这些信息的一个途径,尽管是以一种非法的方式。
经验总结与理论升华: 许多犯罪分子,尤其是团伙作案的,会总结自己的作案经验,并试图用理论来解释和指导。他们可能认为,通过学习刑法,可以更“高明”地策划和实施犯罪,减少被抓的可能性。
对“技术性”的追求: 有些犯罪分子可能追求“技术性”的犯罪,而了解刑法的相关规定,有助于他们设计出更难以被定罪的“巧妙”方案。

3. 对知识的“崇拜”或“反叛”:

这是一个更深层次的心理层面,可能涉及到对知识本身的看法。

对权威的挑战与模仿: 罗翔老师是法律界的权威,他的课程广受欢迎。一个窃贼在被抓时还在学习他的讲义,可能是一种复杂心理的体现。他可能在潜意识里,一方面在接触和了解自己所蔑视的“秩序”和“规则”的来源,另一方面又可能带着一种扭曲的“崇拜”或“模仿”心理,认为掌握了这些“知识”,就某种程度上能与这些权威抗衡。
“聪明人”的自我认知: 有些犯罪分子可能认为自己比普通人更“聪明”,能够找到普通人看不到的“门道”。学习法律知识,对他们来说,可能是一种证明自己“聪明”的方式,一种对智识的渴求,尽管这种渴求被用在了错误的道路上。
对知识的误读与误用: 他们可能并非真正理解法律的意义和精神,只是片面地将法律条文视为一种可以利用的工具,甚至是以一种“戏谑”的态度去学习。

4. 极端情况下的心理麻痹或逃避现实:

在被捕的瞬间,犯罪分子可能会经历极度的恐惧、焦虑和绝望。此时,专注于阅读一本枯燥的法律书籍,可能是一种潜意识的自我保护机制,试图通过转移注意力来麻痹自己的神经,逃避即将到来的严酷现实。

寻求“安全感”的错觉: 法律书籍在他们看来,可能是与“法律”这个概念最直接的联系。在被“法律”捕获的瞬间,再去阅读“法律”,可能带来一种荒谬的“熟悉感”,仿佛在熟悉的环境中寻求某种虚假的“安全感”。
习惯性行为的延续: 如果他们长期处于一种学习或思考的状态,即使是在被捕的当下,也可能是一种惯性的延续。

具体到罗翔老师的刑法学讲义:

罗翔老师的讲解风格深入浅出,逻辑清晰,并且常常结合案例进行分析,这使得他的课程具有很强的吸引力。对于犯罪分子来说,这样的讲义可能比枯燥的法条更容易理解和吸收。他们可能是在寻求一种“捷径”,试图通过高质量的学习资料来快速获取自己需要的“信息”。

这件事也提醒我们,法律的普及和教育任重道远。让每个人都能理解和尊重法律,比仅仅依靠惩罚更具根本意义。同时,犯罪心理的复杂性也需要我们深入研究,才能从根源上解决问题。

总而言之,一个窃贼在被捕时学习刑法知识,并非单纯的“学法犯法”,而是一种集侥幸心理、扭曲的职业观、对知识的复杂态度以及极端情绪下的自我保护等多种心理因素交织的复杂现象。这背后折射出的,是犯罪分子在道德和法律边缘的挣扎,以及他们对“规则”的特殊解读。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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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年前有本火遍全国的网络小说《坏蛋是怎样炼成的》。

里面的主角谢文东就会去旁听法学课。

很多人做坏人也是有志向的,他们不干于做一个普通的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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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可图的学习,尤其是有代入感的,动力才是最强的。

遇见过一模一样的情况,

前几年知乎专栏更新过几期新车诈骗案例,把流程和诈骗金额做了详细的介绍。发布后普通人根本不感兴趣,抱怨没有带入感,只喜欢听里面的骚故事。

但是很奇怪的是那几期分享量又贼高,有的300多赞,接近2000次的分享。

同时莫名其妙接到各种私信,咨询诈骗案例的流程细节,比如在哪些部分诈骗公司规避了风险,然后怎么让受害者进套的。

直到有一天做高利贷新车金融的粉丝说,我的文章已经变成他们公司内部学习教材。

没办法只能删掉所有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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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是便于卡点作案。

例如盗窃罪量刑: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你看数额极大的可能是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如果数额较小不过是罚金。

懂法律的罪犯就算是被抓到可能判罚不会那么重。

例如如果盗窃时候失手致人死亡,那就要面临五年到十年有期徒刑。

所以聪明的小偷被抓到时候不反抗,任人打骂,就算是报警因为没有成功并且被打伤可能量刑也不会那么重。

最怕的是一位逃脱反抗然后,失手伤人的,本来处罚金的估计就要坐牢多年。

当然对于卡点作案的也有处理办法,进入黑名单后,累计的盗窃数额也会进入量刑判罚条件。

你会发现,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如果这个小偷出狱后,能够认真学习法律,考取律师职业资格证,这样未尝不是一条出路。同时兼具小偷职业实践,他可能比别的律师更能共情罪犯。【经知友 @大白爪子 提醒,犯罪的受过刑事处罚的不能报考律师,这条路就不通了,但是只要你有学习的意愿,学习别的专业技术知识也是可以的。对这位朋友表示感谢。】

综上,小偷学习刑法知识原因有两点:

一是法外狂徒张三的事迹应该引以为戒,同时也明确自己某些量刑极重的罪不能犯,只有掌握法律才能利用法律。

二,罗翔讲的那么好,小偷喜欢看也不奇怪,关键是能够和自己做的事情结合起来,这就有较强的操作和实践价值。

只是我想说一声,这个世界上,只要付出努力和学习,你什么事情做不到呢?何必做一个如同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小偷呢?

还有就是量刑,你看,一点点儿钱,不仅为人生留下污点,也赚不到钱。

你看那些抖音账号,随便扭扭屁股拍些视频不就盆满钵满。何苦来哉?

再不济,你看看收破烂的,众人之所厌恶,但是你看那些收破烂的哪个日子不过得比很多人好。

再比如,做快递员一单一单的有钱,怎么也比伤害自己的一辈子强的多呀?

最为可怕的是处罚和收益也不均等呀。

如果小偷能够看到这个回答,我想告诉你,只要你有学习的心,什么职业都可以干,为什么要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呢?

很多学校的保安都有逆袭人生的人生际遇,我们都是两个肩膀一个脑袋,凭什么你做不到呢?

再看看你专心学习罗翔刑法的样子和认真程度,如果用到正途上,何事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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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个思路

有没有可能是法律工作者生活所迫外出盗窃,恰好温习刑法时被抓?

思路来源下图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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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太正常了。

偷东西是常见的违法犯罪行为,很多犯罪分子学习这个是避免采坑。在毒品犯罪中很多毒贩是能把刑法的涉毒11条倒背如流。并且钻各种空子,以寻求逃避法律的制裁。

最有名的是上文介绍的中国最大的制毒贩毒分子刘招华。

他制毒贩毒31吨。

抓住他以后,本来是在国际禁毒日开庭,然后马上宣判他死刑。但是这个时候他抛出了一个说法,他制造的是拆分后的左旋盐酸甲基苯丙胺同右旋盐酸甲基苯丙胺。

跟刑法规定的甲基苯丙胺完全不是同一种物质。并且从科学上论证其合理性。

然后就来来回回弄了很久。最后是禁毒法的实施,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才最终定了他死罪。


上面讲了陈羽凡吸毒的事。当时称重毒品差点就过10克了。过了10克冰毒的话,陈羽凡就要坐牢。而不只是戒毒的问题了。

卖陈羽凡毒品的人都成精了,他们一包一包卖的冰毒,一包是不会超过10克的,一般9克左右。因为超过10克就是质的区别。


上面黄毅清的情况有点特殊,他的是没有缴获实物。而且是累计计算。并且买家没有当场给钱。

因此黄毅清本人跟他的律师,就是使劲的说某几个批次冰毒的性质。即规避掉是卖冰毒这样一个属性。性质就变成了容留吸毒。黄毅清就不会判15年了。


回到盗窃,以及入室抢劫。入室抢劫是重罪,比如入室盗窃被发现了,然后逃掉了,性质就变了。变成了入室抢劫 10年起步。

曾经发生过这么一个例子。

A与B都是吸毒者。A手上没有货了,就跑到B家里去吸。后来两人吵起来了。A从B那里抢走了1克不到的毒品,然后在外头吸毒的时候被抓了。

最后A直接判了10年。

入室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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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窃取啊SIR,你哪只眼睛看见人家秘密了?

人家是光明正大接过别人递过来的手机,你管这叫盗窃啊?

这还真是利益相关的人把握的更准确,如果他真的用手机进行了刷单操作,认定侵占还真是比较合适的。


说到底,按刑事诉讼法来说,阿SIR说的也就是一说,这事儿归根结底还是法官来决定。

虽然大家穿一条裤子,在一口锅里吃饭。

公安负责诱供、检察负责瞎鸡儿母起诉、法院负责打圆场。

但是,你们到底还是没好意思把你们的混账规矩写到纸上。

我按纸上写的说事儿,你不能说我错了。

有本事来抓我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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