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了猫狗问题。
查了各种案例感觉对于是否逃逸说法不一。
撞死狗,狗应该可以归属于财产损失。应该给狗主人赔偿损失。
狗主人牵了绳,而且有狗证,是合法养狗,应当认定为狗主人的合法财产。
对于养猫狗,一直争议很大,对立的讨论也很多。
对狗主人来说养了这么多年的狗,肯定有很深的感情,被撞死,还是会很难过。当做财产损失来赔偿可能会无法接受。
但本质上狗确实是属于财产,精神损失这块不知道怎么赔偿。
估计还是双方协商好赔偿点钱了事。
对于精神损失费是否可以赔偿,我看到一个案例,
因为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的精神损失赔偿主要适用于人身权受到伤害的场合,对于主人的财产受损情况,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但法律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品可以赔偿精神损失。
但是这个界定跟它的价值和主人对他的喜爱程度无关。当人与人之间有特定关系,并且将其寄托于纪念品上,才会认定此纪念品有人格利益。
那么宠物狗算不算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品呢,感觉不太能认定。
除非极个别,像导盲犬,孤寡老人相依为命的狗。
说到养宠物,我倒是想到一个抖音博主:园长先生(id:990709661),他养宠物方式更别致。但是他是把宠物们养在农村家里,离开了大城市。可能他觉得大城市车多人多,养宠物并不那么方便。
更是奇特的地方就是他的宠物不是猫狗,而是兔子,狗,猪,羊,鸭……愣是养成了个动物园,
原因只在于他实在厌弃了大城市的生活。
可能在某些人眼里宠物是自己对生活的寄托。
题目里的狗主人一定很难过吧。
重庆一司机撞狗事件,不属于肇事逃逸。
狗主人实质上是属于违规养犬。只是这次狗主人的欺骗性更强。狗主人装模作样用了收缩绳子来冒充成文明养犬的表象,实质上依然是严重违反了养犬管理的规定。
我们节选重庆养犬管理规定的部分内容:
第十八条 饲养犬只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学校、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以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
(二)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将犬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戴嘴套;
(三)重点管理区域内携犬出户的,犬只必须挂犬牌、束犬链,犬链长度不得超过1米,并由成年人牵领;
很清晰地可以看出:根据第十八条的第三项,犬链的长度不能超过一米。而并不是狗主人装模作样用收缩绳就能算是文明养狗的。
所以这起意外事件,完全是由狗主人的违规养犬行为导致的。狗主人应当是全责。
这个事件非常恶劣的地方在于这个狗主人属于对社会危害最大的一种类型。
第一,狗主人明明是违规养犬,却硬要把自己狡辩成一种文明养犬的形象。其实相比那些遛狗不栓绳的不文明养犬人,这种装模作样用收缩狗绳的假文明养犬对社会的危害要更大。
遛狗不栓绳现在人人都知道是错的。但这种用收缩绳的狗主人却依然可能么蒙混过关。
这狗能被车子碾死,同样的道理,就说明这狗是处于失控状态,也就一样能咬人。
用这种收缩绳子,狗咬人的危险性并没有显著降低,反而多了一个狗绳绊倒路人的杀伤力。已经发生多起悲剧,就是狗绳把人绊倒的这种惨剧。可见用收缩绳的这种假冒的文明养犬,其危害比遛狗不栓绳更大。
所以我们现在不仅要批判遛狗不栓绳,更要特别严肃批判这种用收缩绳的假冒文明养犬。
第二,狗主人采用舆论逼宫的方法,也是对社会危害极大的方法,最值得批判。
很多狗主人都是这种类型,遇到问题,喜欢炒作舆论。通过炒作舆论达到颠倒黑白的目的。
狗咬了人,往往没有人把这事炒作上热搜。
一只狗死了,往往就霸占热搜位置,让那些更重要的大事反而上不了热搜。
这些狗主人长年惯用的炒作热搜的手段,已经严重破坏了社会的公平,也破坏了互联网信息的传播秩序。
我们要对狗主人炒作涉狗热搜的行径强烈谴责。狗主人越是炒作舆情,我们就越不应该相信他们的一面之词,越要批判他们这种玩弄舆论的手段。
其实这件事狗主人违规养犬,就是应该全责。而且狗主人炒作舆情,给了司机很大的精神压力,司机应该学学狗主人的这种斗争意识,也要勇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司机可以考虑向狗主人索要精神损失费。这其实是一种反击的姿态。要让习惯了炒作舆情的群体,多付出一些代价。
撞狗事件并不构成肇事逃逸。
我们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重庆养犬法规要求狗绳的长度不得超过一米。而狗主人采用的是那种收缩绳,远远超过一米的限制标准了,因此狗主人是违法的,此事应该由狗主人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采用收缩绳,未对狗进行有效约束,事实上狗就形成了对不特定路人与车辆的危害,严格来讲,狗主人的性质属于危害公共安全。
而车辆把狗碾死,客观上是消除了狗伤人的安全隐患,属于为民除害。
压到野狗,不拴绳的狗不算交通肇事,
压倒合法的,拴绳的狗算,
交通事故包括人员和财产损失,
小区内交通事故可以参考道路上的管理。
还有,大肥是会开车的,
车轮压了个石头感觉都很明显,
不存在压了狗还不知道的情况,
所以我认为司机不知情可能性不高。
谢邀,说二无一。
先看法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
小区内部道路、宠物事故、涉嫌逃逸,涉及非常多内容的一个交通事故。那就花点时间好好说一下。
先说几个知识点:
1、什么是道路?
这是这个问题目前争议最大的问题,也是问题的关键。(之所以争议大,也就是目前为止实际上也没有确定性结论!)
依据现有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虽然由单位管辖(即不是我们常规意义上的道路),但只要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公共场所,那么就可以认定为道路。你商业广场内部道路、停车场等,这相对好理解。而小区,绝大部分的小区实际上并不对外来车辆进行限制,也是允许外来车辆进入通行。这也显然符合道路的解释。但一些小区(通常都是相对封闭的高档社区),对于外来车辆以及人员都是禁止入内的,那这种封闭式小区内部道路就不能认定为道路。
按照这种理解,本题中小区内部(只要不是封闭式小区)道路,显然符合道交法道路的概念。
但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提出: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与本案无关)
之后各地法院都结合这个意见,对于办理醉驾案件给出了相对明确的指导性意见。特别摘录,江苏和浙江的两地公开印发的会议纪要,关于道路的定义,特别有借鉴意义:
“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公安厅 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一、关于道路的认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中的“道路”,按《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即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然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不包括居民小区、学校校园、机关企事业单位内等不允许机动车自由通行的通道及专用停车场。
对于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挪动车位的,或者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门口后接替驾驶进入居民小区的,或者驾驶出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后即交由他人驾驶的,不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公安厅 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内容同江苏省。
这里,虽然是处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所给的指导意见,但是对于道路的定义相对就比较明确。他对于供车辆通行有一个限定条件,即自由通行。我进出小区,一般情况下需要登记记录,且能不能进入最终取决权在物业,所以不属于自由进出。同理学校、企事业单位内部也是。这些情况下,就没有按照道路来处理,属于非道路。
2、小区内部道路发生的事故,是否属于交通事故,交警或者派出所有无管辖权,能否处理?
实际上,小区内部道路,我也比较倾向属于非道路。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依然可以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流程进行处理。
所以,肯定可以按照交通事故进行处理。但各地管辖机关不同,这部分取决当地实际情况。有些地区内部道路交通事故由派出所处理,有些地区则是由交警部门处理,当然也有些地区根据案情后果不同,分别处理也有。所以公安机关肯定有管辖权,可以进行处理。
3、宠物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办?
宠物比较多见的还是宠物狗,那么对于宠物狗各地有很多养狗条例,基本上就是需要办理狗证,遛狗需要牵引狗绳,同时大型狗要配备嘴套之类,但这些都是养狗条例等规定的条例。其管理部门并不是交警部门,是否违反规定认定行政主体不在于事故处理部门。相当于我城管不能给一个司机处罚闯红灯的行为。
而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事故责任是根据行为违反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相关实施条例中相关交通违法行为以及过错行为在事故中严重程度和所起作用大小确定其责任大小。
因此,诸如有无狗证、是否牵引狗绳等行为,并不能按照交通违法行为进行认定,并确认其在事故中应当承担的责任。(其中也包括如果碰到野狗,实际上它的行为就更没办法认定了)。
所以,宠物主人的违反其他规定,且导致路权产生冲突的引发事故的的行为并不能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时考虑。此类事故,要么出具事故证明(无法认定),要么出具(交通意外)。
但,如果因此产生的民事赔偿,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法院判决民事赔偿时,可以适用养狗条例,也可以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据双方过错行为所起作用进行赔偿责任判定。
4、逃逸?
首先,逃逸翻译过来就是,明知事故发生,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这里可以是逃避法律的处罚,诸如无证、醉酒,也可以是法定赔偿义务或者救助伤者的义务),而离开现场或者潜逃藏匿的行为。
其中,明知事故发生必须是前提。主观上驾驶员是知道事故已经发生,且自己是作为事故的当事人。至于你在事故中有无责任,或者责任大小并不是前提。所以,并不是所有离开现场的行为都应当被认定为逃逸。如果驾驶员确实存在不知道事故发生的情况,或者没有证据能证明驾驶明知,那么只能认定为驶离,而不是认定为逃逸。
逃逸根据不同后果,分为两种:逃逸构成犯罪以及逃逸不构成犯罪。
逃逸构成犯罪:构成交通肇事罪,可以判处3-7年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7年以上有期徒刑),终生禁驾
逃逸不构成犯罪:一次性扣12分,罚款200-2000元(各地标准不一),可以并处15天以下拘留(这里拘留是可以并处,而不是必须处)
逃逸行为在事故中应当承担的责任:《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因此逃逸行为在交通事故是所有交通违法行为中处罚最严厉的行为,哪怕是醉酒驾驶机动车,也不会认定承担全部责任。而逃逸,却会认定,且不管原来双方谁对谁错,相当于是一种带有处罚性质的认定。同时,一旦导致严重后果的话,涉及刑事责任,也是加重情节。
最后,说到本起事故。
根据照片,事故中宠物狗属于小型犬,体积较小,如果在混合型道路上步行过程中,驾驶员身高不高,的确是有可能存在没有看到宠物狗的情况。而混合型道路,人车环境也相对复杂。宠物狗主人在压到狗之后,只是通过喊叫希望阻止车辆行驶。那么大概率要么车辆车速较快,要么狗主人距离狗有一定距离。
正常情况下,如果狗主人牵着狗,距离很近的情况下,车辆车速较慢(或者压到后停下来),一旦压到,大概率就是拍打车身,同时通过喊叫去阻止车辆继续行驶。
现在只是通过喊叫,可能是车速较快,车辆一下子就开过去了,也可能是距离狗较远,压到后无法拍打车辆。因此,标题中无视主人阻拦显然带有很大误导性。如果狗主人拦在车前,或者通过拍打告知车辆,那么我觉得可以按照逃逸事故进行处理,但就给出的信息,车辆的确可能存在不知道事故发生的情况。
后续,如果没有证据证明驾驶员明知事故发生,那么可以驶离现场处理。因为双方在小区内部道路的交通行为并不完全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事发时驾驶员驾驶状态的问题,可以出具事故证明(无法认定),后续民事赔偿通过法院起诉解决。
如果驾驶员到案后,明知事故发生,认定其逃逸的。那么可以认定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但因为后果不大,属于逃逸不构成犯罪。进行认定及处罚即可。
以上除了条款引用,其他均为纯手打,个人意见,如有差错,欢迎交流。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
我是Master,祝你平安!
本站所有内容均为互联网搜索引擎提供的公开搜索信息,本站不存储任何数据与内容,任何内容与数据均与本站无关,如有需要请联系相关搜索引擎包括但不限于百度,google,bing,sogou 等
© 2025 tinynews.org All Rights Reserved. 百科问答小站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