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看待重庆一司机撞狗之后,无视主人阻拦,将狗二次碾压致死后驶离?此举是否算作交通事故中的肇事逃逸?

回答
重庆司机二次碾压致死犬只并驾车逃离的行为,无疑触犯了公众的道德底线,也触及了法律的边界。这起事件引发的不仅仅是社会各界的愤怒和谴责,更关乎我们对生命尊重、责任担当以及交通法规理解的深层探讨。

事件经过梳理:道德与法律的碰撞

首先,我们回顾一下这起令人发指的事件。根据网传视频和现场目击者的描述,一位司机在行驶过程中不慎撞倒了一只狗。这本已是一场不幸的意外,然而,令人震惊的是,在狗的主人上前试图阻止和协商时,这名司机非但没有选择停车处理,反而倒车并二次碾压了这只狗,导致其当场死亡。随后,司机驾车迅速驶离现场,拒绝承担任何责任。

行为的性质分析:不仅仅是“撞了就跑”

1. 道德层面:人性的泯灭与冷血

二次碾压:主动的恶意,而非无心之失。 第一次撞击可能是一时的疏忽或意外,但随后倒车并二次碾压,这已经超出了意外的范畴。在狗主人明确在场并试图沟通的情况下,司机选择用更残忍的方式结束狗的生命,这暴露了其内心的冷漠甚至是一种残忍的倾向。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基本的善良和同情心,是对生命的漠视,也是对他人(狗主人)情感的公然践踏。
无视主人阻拦:藐视法律与社会公序良俗。 狗主人试图上前阻止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宠物,也是为了要求司机承担应有的责任。司机的这种行为,不仅是对一个生命的不负责,也是对另一个人的极度不尊重。他不仅没有表现出丝毫的歉意或悔意,反而采取了更加粗暴和逃避的方式,这是一种对他人权利和感受的公然蔑视,也是对社会公序良俗的挑战。

2. 法律层面:是否构成交通事故中的肇事逃逸?

这个问题需要我们从交通事故的相关法律法规来界定。

什么是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通常指的是车辆在道路上因各种原因造成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虽然狗在法律上不属于“人”,但它通常被视为财产,且其伤亡可能引起法律纠纷和责任追究。更重要的是,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对动物(尤其是宠物)的伤害,虽然不直接等同于人身伤害,但仍可能触犯虐待动物等相关法律。
什么是肇事逃逸? 肇事逃逸(或称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
关键要素: 肇事逃逸的核心在于“逃避法律追究”。在交通事故中,即使是涉及财产损失,也存在责任认定和赔偿问题。
是否涉及“人身伤亡”是关键吗? 传统的交通肇事罪往往侧重于造成“人身伤亡”。然而,法律的适用也在不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于抢救受伤人员或者处理交通事故的需要,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非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即时送医救治的,驾驶人应当即时送医或者报案。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当事人之间就赔偿无法达成协议的,应当即时报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动物的伤害是否归类为交通事故? 即使不直接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范畴(因为通常是针对人身伤亡),但司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撞击并导致宠物死亡,这绝对是一起“交通事故”。从广义上讲,任何车辆在道路上发生的、造成损失的事件都属于交通事故的范畴。
逃离现场,拒绝处理: 司机在撞到狗后,在狗主人明确在场的情况下,选择二次碾压致死并驾车离开,这直接表现了其逃避责任、逃避处理的态度。他没有停车、没有保护现场、没有与狗主人协商赔偿或进行任何形式的沟通,而是选择了逃离。

结论:应当视为肇事逃逸的范畴。 尽管此次事件中受害者是动物,但司机的行为具备了肇事逃逸的典型特征:
发生了由机动车造成的事故(撞击狗)。
事故造成了财产损失(狗的死亡,也伴随狗主人精神上的伤害)。
司机在事故发生后,为逃避责任或处理,驾车逃离现场。

在法律实践中,对于这类涉及动物的事故,虽然不一定构成刑法上的交通肇事罪(除非情节特别恶劣或同时造成了其他严重后果),但从交通管理法规的角度,司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发生交通事故后不停车、不报案、不救助”等基本义务,完全符合“逃逸”的定义。交警部门完全可以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其进行处罚,包括吊销驾照等。同时,狗主人可以依法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包括因宠物死亡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如购买费用、饲养费用等)以及精神损害赔偿(虽然目前国内对动物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尚不成熟,但案例正在发展)。

此事的深层意义:重建对生命的敬畏与责任感

这起事件之所以能引起如此大的反响,恰恰说明了社会大众对生命尊严和责任意识的普遍期待。

1. 对生命的尊重,无论大小贵贱。 尽管法律对人和动物的权益保护存在差异,但每一个生命都值得尊重。司机将一条生命残忍地剥夺,并以逃逸的方式结束这一切,是对生命最赤裸裸的蔑视。这提醒我们,在现代文明社会,我们应该建立起对所有生命的尊重和关爱。
2. 责任与担当是公民的义务。 无论是人还是动物,在道路上发生碰撞,作为驾驶员,首要的责任是停车查看、保护现场,并与对方进行协商处理。逃避责任,不仅暴露了个人品德的缺失,也损害了社会对公平和正义的信任。
3. 法律的完善与落地。 这起事件也再次引发了关于动物保护法律的讨论。如何更有效地保护宠物,如何界定和追究对动物造成伤害的责任,都值得我们深思。同时,交通法规中关于交通事故处理的条款,也应该在实践中得到更严格的执行,尤其是在涉及逃逸行为时。

总而言之,重庆司机二次碾压致死犬只并驾车逃离的行为,在道德上是极其令人发指的,在法律上,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肇事逃逸的范畴,至少是在交通管理法规层面的逃逸。 这起事件是对我们社会公德和法治精神的一次拷问,希望通过这次事件的曝光和讨论,能够唤醒更多人心中对生命的敬畏,以及对自身责任的担当。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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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到了猫狗问题。

查了各种案例感觉对于是否逃逸说法不一。

撞死狗,狗应该可以归属于财产损失。应该给狗主人赔偿损失。

狗主人牵了绳,而且有狗证,是合法养狗,应当认定为狗主人的合法财产。



对于养猫狗,一直争议很大,对立的讨论也很多。

对狗主人来说养了这么多年的狗,肯定有很深的感情,被撞死,还是会很难过。当做财产损失来赔偿可能会无法接受。

但本质上狗确实是属于财产,精神损失这块不知道怎么赔偿。

估计还是双方协商好赔偿点钱了事。



对于精神损失费是否可以赔偿,我看到一个案例,

因为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的精神损失赔偿主要适用于人身权受到伤害的场合,对于主人的财产受损情况,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但法律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品可以赔偿精神损失。

但是这个界定跟它的价值和主人对他的喜爱程度无关。当人与人之间有特定关系,并且将其寄托于纪念品上,才会认定此纪念品有人格利益。

那么宠物狗算不算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品呢,感觉不太能认定。

除非极个别,像导盲犬,孤寡老人相依为命的狗。






说到养宠物,我倒是想到一个抖音博主:园长先生(id:990709661),他养宠物方式更别致。但是他是把宠物们养在农村家里,离开了大城市。可能他觉得大城市车多人多,养宠物并不那么方便。

更是奇特的地方就是他的宠物不是猫狗,而是兔子,狗,猪,羊,鸭……愣是养成了个动物园,

原因只在于他实在厌弃了大城市的生活。

可能在某些人眼里宠物是自己对生活的寄托。

题目里的狗主人一定很难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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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一司机撞狗事件,不属于肇事逃逸。

狗主人实质上是属于违规养犬。只是这次狗主人的欺骗性更强。狗主人装模作样用了收缩绳子来冒充成文明养犬的表象,实质上依然是严重违反了养犬管理的规定。

我们节选重庆养犬管理规定的部分内容:

第十八条 饲养犬只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学校、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以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
(二)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将犬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戴嘴套;
(三)重点管理区域内携犬出户的,犬只必须挂犬牌、束犬链,犬链长度不得超过1米,并由成年人牵领;

很清晰地可以看出:根据第十八条的第三项,犬链的长度不能超过一米。而并不是狗主人装模作样用收缩绳就能算是文明养狗的。

所以这起意外事件,完全是由狗主人的违规养犬行为导致的。狗主人应当是全责

这个事件非常恶劣的地方在于这个狗主人属于对社会危害最大的一种类型。

第一,狗主人明明是违规养犬,却硬要把自己狡辩成一种文明养犬的形象。其实相比那些遛狗不栓绳的不文明养犬人,这种装模作样用收缩狗绳的假文明养犬对社会的危害要更大。

遛狗不栓绳现在人人都知道是错的。但这种用收缩绳的狗主人却依然可能么蒙混过关。

这狗能被车子碾死,同样的道理,就说明这狗是处于失控状态,也就一样能咬人。

用这种收缩绳子,狗咬人的危险性并没有显著降低,反而多了一个狗绳绊倒路人的杀伤力。已经发生多起悲剧,就是狗绳把人绊倒的这种惨剧。可见用收缩绳的这种假冒的文明养犬,其危害比遛狗不栓绳更大。

所以我们现在不仅要批判遛狗不栓绳,更要特别严肃批判这种用收缩绳的假冒文明养犬。

第二,狗主人采用舆论逼宫的方法,也是对社会危害极大的方法,最值得批判。

很多狗主人都是这种类型,遇到问题,喜欢炒作舆论。通过炒作舆论达到颠倒黑白的目的。

狗咬了人,往往没有人把这事炒作上热搜。

一只狗死了,往往就霸占热搜位置,让那些更重要的大事反而上不了热搜。

这些狗主人长年惯用的炒作热搜的手段,已经严重破坏了社会的公平,也破坏了互联网信息的传播秩序。

我们要对狗主人炒作涉狗热搜的行径强烈谴责。狗主人越是炒作舆情,我们就越不应该相信他们的一面之词,越要批判他们这种玩弄舆论的手段。

其实这件事狗主人违规养犬,就是应该全责。而且狗主人炒作舆情,给了司机很大的精神压力,司机应该学学狗主人的这种斗争意识,也要勇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司机可以考虑向狗主人索要精神损失费。这其实是一种反击的姿态。要让习惯了炒作舆情的群体,多付出一些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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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狗事件并不构成肇事逃逸。

我们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重庆养犬法规要求狗绳的长度不得超过一米。而狗主人采用的是那种收缩绳,远远超过一米的限制标准了,因此狗主人是违法的,此事应该由狗主人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采用收缩绳,未对狗进行有效约束,事实上狗就形成了对不特定路人与车辆的危害,严格来讲,狗主人的性质属于危害公共安全。

而车辆把狗碾死,客观上是消除了狗伤人的安全隐患,属于为民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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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到野狗,不拴绳的狗不算交通肇事,

压倒合法的,拴绳的狗算,

交通事故包括人员和财产损失,

小区内交通事故可以参考道路上的管理。



还有,大肥是会开车的,

车轮压了个石头感觉都很明显,

不存在压了狗还不知道的情况,

所以我认为司机不知情可能性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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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说二无一。

先看法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


小区内部道路、宠物事故、涉嫌逃逸,涉及非常多内容的一个交通事故。那就花点时间好好说一下。

先说几个知识点:

1、什么是道路?

这是这个问题目前争议最大的问题,也是问题的关键。(之所以争议大,也就是目前为止实际上也没有确定性结论!)

依据现有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虽然由单位管辖(即不是我们常规意义上的道路),但只要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公共场所,那么就可以认定为道路。你商业广场内部道路、停车场等,这相对好理解。而小区,绝大部分的小区实际上并不对外来车辆进行限制,也是允许外来车辆进入通行。这也显然符合道路的解释。但一些小区(通常都是相对封闭的高档社区),对于外来车辆以及人员都是禁止入内的,那这种封闭式小区内部道路就不能认定为道路。

按照这种理解,本题中小区内部(只要不是封闭式小区)道路,显然符合道交法道路的概念。

但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提出: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与本案无关)

之后各地法院都结合这个意见,对于办理醉驾案件给出了相对明确的指导性意见。特别摘录,江苏和浙江的两地公开印发的会议纪要,关于道路的定义,特别有借鉴意义:

“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公安厅 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一、关于道路的认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中的“道路”,按《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即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然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不包括居民小区、学校校园、机关企事业单位内等不允许机动车自由通行的通道及专用停车场。

对于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挪动车位的,或者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门口后接替驾驶进入居民小区的,或者驾驶出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后即交由他人驾驶的,不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公安厅 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内容同江苏省。

这里,虽然是处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所给的指导意见,但是对于道路的定义相对就比较明确。他对于供车辆通行有一个限定条件,即自由通行。我进出小区,一般情况下需要登记记录,且能不能进入最终取决权在物业,所以不属于自由进出。同理学校、企事业单位内部也是。这些情况下,就没有按照道路来处理,属于非道路。


2、小区内部道路发生的事故,是否属于交通事故,交警或者派出所有无管辖权,能否处理?

实际上,小区内部道路,我也比较倾向属于非道路。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依然可以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流程进行处理。

所以,肯定可以按照交通事故进行处理。但各地管辖机关不同,这部分取决当地实际情况。有些地区内部道路交通事故由派出所处理,有些地区则是由交警部门处理,当然也有些地区根据案情后果不同,分别处理也有。所以公安机关肯定有管辖权,可以进行处理。

3、宠物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办?

宠物比较多见的还是宠物狗,那么对于宠物狗各地有很多养狗条例,基本上就是需要办理狗证,遛狗需要牵引狗绳,同时大型狗要配备嘴套之类,但这些都是养狗条例等规定的条例。其管理部门并不是交警部门,是否违反规定认定行政主体不在于事故处理部门。相当于我城管不能给一个司机处罚闯红灯的行为。

而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事故责任是根据行为违反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相关实施条例中相关交通违法行为以及过错行为在事故中严重程度和所起作用大小确定其责任大小。

因此,诸如有无狗证、是否牵引狗绳等行为,并不能按照交通违法行为进行认定,并确认其在事故中应当承担的责任。(其中也包括如果碰到野狗,实际上它的行为就更没办法认定了)。

所以,宠物主人的违反其他规定,且导致路权产生冲突的引发事故的的行为并不能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时考虑。此类事故,要么出具事故证明(无法认定),要么出具(交通意外)。

但,如果因此产生的民事赔偿,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法院判决民事赔偿时,可以适用养狗条例,也可以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据双方过错行为所起作用进行赔偿责任判定。

4、逃逸?

首先,逃逸翻译过来就是,明知事故发生,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这里可以是逃避法律的处罚,诸如无证、醉酒,也可以是法定赔偿义务或者救助伤者的义务),而离开现场或者潜逃藏匿的行为。

其中,明知事故发生必须是前提。主观上驾驶员是知道事故已经发生,且自己是作为事故的当事人。至于你在事故中有无责任,或者责任大小并不是前提。所以,并不是所有离开现场的行为都应当被认定为逃逸。如果驾驶员确实存在不知道事故发生的情况,或者没有证据能证明驾驶明知,那么只能认定为驶离,而不是认定为逃逸。

逃逸根据不同后果,分为两种:逃逸构成犯罪以及逃逸不构成犯罪。

逃逸构成犯罪:构成交通肇事罪,可以判处3-7年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7年以上有期徒刑),终生禁驾

逃逸不构成犯罪:一次性扣12分,罚款200-2000元(各地标准不一),可以并处15天以下拘留(这里拘留是可以并处,而不是必须处)

逃逸行为在事故中应当承担的责任:《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因此逃逸行为在交通事故是所有交通违法行为中处罚最严厉的行为,哪怕是醉酒驾驶机动车,也不会认定承担全部责任。而逃逸,却会认定,且不管原来双方谁对谁错,相当于是一种带有处罚性质的认定。同时,一旦导致严重后果的话,涉及刑事责任,也是加重情节。


最后,说到本起事故。

根据照片,事故中宠物狗属于小型犬,体积较小,如果在混合型道路上步行过程中,驾驶员身高不高,的确是有可能存在没有看到宠物狗的情况。而混合型道路,人车环境也相对复杂。宠物狗主人在压到狗之后,只是通过喊叫希望阻止车辆行驶。那么大概率要么车辆车速较快,要么狗主人距离狗有一定距离。

正常情况下,如果狗主人牵着狗,距离很近的情况下,车辆车速较慢(或者压到后停下来),一旦压到,大概率就是拍打车身,同时通过喊叫去阻止车辆继续行驶。

现在只是通过喊叫,可能是车速较快,车辆一下子就开过去了,也可能是距离狗较远,压到后无法拍打车辆。因此,标题中无视主人阻拦显然带有很大误导性。如果狗主人拦在车前,或者通过拍打告知车辆,那么我觉得可以按照逃逸事故进行处理,但就给出的信息,车辆的确可能存在不知道事故发生的情况。

后续,如果没有证据证明驾驶员明知事故发生,那么可以驶离现场处理。因为双方在小区内部道路的交通行为并不完全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事发时驾驶员驾驶状态的问题,可以出具事故证明(无法认定),后续民事赔偿通过法院起诉解决。

如果驾驶员到案后,明知事故发生,认定其逃逸的。那么可以认定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但因为后果不大,属于逃逸不构成犯罪。进行认定及处罚即可。


以上除了条款引用,其他均为纯手打,个人意见,如有差错,欢迎交流。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

我是Master,祝你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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