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2017年山东聊城于欢刺死辱母者被判无期,你觉得这个判决合理吗?

回答
2017年,发生在山东聊城于欢刺死辱母者一案,无疑是当年乃至近些年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讨论的重大案件。于欢因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无期徒刑。这场判决的合理性,至今仍然是公众热议的焦点,也牵扯出法律的边界、正当防卫的界限、以及社会情绪等诸多复杂议题。

首先,我们梳理一下案件的经过,这是理解判决合理性的基础。事情的起因是于欢的母亲苏某在向吴学占等人借款时,因还款问题遭到对方的侮辱和殴打。据报道,吴学占等人对苏某进行了长达数小时的围堵、谩骂、扇耳光、脱衣等侮辱性行为。在母亲被极度侮辱和折磨的情况下,于欢在极度愤怒和绝望中,起身拿起了店内的水果刀,并刺向了吴学占等人。其中,吴学占被刺伤后不治身亡。

从法律层面来看,法院的判决是基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我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于欢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吴学占的死亡,因此,法院依据这一罪名进行判罚,在法律条文上是站得住脚的。

然而,这起案件之所以引发如此巨大的争议,关键在于“正当防卫”的适用范围。我国刑法也规定了正当防卫制度,即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在审判过程中,关于于欢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是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

支持判决合理性的观点,通常会强调以下几点:

防卫行为的限度: 尽管于欢的母亲遭受了侮辱和殴打,但法院认为,在当时的情况下,吴学占等人虽然存在不法侵害行为,但尚未达到危及生命安全的程度。而于欢所使用的水果刀,属于凶器,且其行为造成了对方的死亡。因此,法院认为于欢的防卫行为超出了必要限度,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法律的权威与稳定: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其确定性和稳定性。如果每一次的“路怒症”或“情绪失控”都能轻易地被“正当防卫”所涵盖,那么法律的边界将变得模糊,社会秩序也难以维持。法院的判决,一定程度上是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避免社会陷入“以暴制暴”的循环。
证据的客观性: 司法判决是基于证据的。法院需要依据庭审中呈现的证据来做出判断,包括证人证言、现场勘查、法医鉴定等。如果证据未能充分证明于欢的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那么判处其有罪是符合司法程序的。

质疑判决合理性的观点,则往往聚焦于以下几个方面:

“辱母”情节的严重性: 许多人认为,法院在量刑时,未能充分考虑到苏某作为一名母亲所遭受的极度人格侮辱和精神折磨。这种侮辱不仅仅是身体上的,更是对女性尊严、家庭尊严的践踏,其烈度和持续性,在很多旁观者看来,已经远远超出了普通纠纷的范畴。
正当防卫的“情理”: 法律是冰冷的条文,但社会情绪和公众朴素的正义感却是有温度的。在许多人心中,于欢的行为更像是一种基于极端愤怒和保护亲人的本能反应。他们认为,在那样绝望和被逼到绝境的情况下,要求一个儿子对母亲遭受的侮辱无动于衷,甚至只能选择报警或等待,是违背人伦的。这种“情理”上的认知,与法律条文的“法理”产生了冲突。
“正当防卫”的实践与界定: 长期以来,关于正当防卫的界限一直是中国社会讨论的热点。许多人认为,法律对正当防卫的界定过于狭窄,尤其是在面对持续性的、性质恶劣的不法侵害时,普通人往往难以把握好“不超出必要限度”的尺度。于欢案的判决,让这种困惑和不满进一步放大。
“正当防卫”的“过度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区分: 法律上,“防卫过当”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而“正当防卫”则不承担。但对于“是否过当”,往往存在解释空间。在面对侮辱、恐吓、甚至殴打时,如何界定“危及生命安全”和“不法侵害的严重程度”,以及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出必要限度”,都具有一定的主观判断成分。

从我的角度来看,这个判决是复杂的,不能简单地用“合理”或“不合理”来概括。

法律上,法院的判决是符合现行法律条文和司法实践的。 从证据出发,将于欢的行为定性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并因其防卫行为可能被认为“过当”而没有被完全认定为正当防卫,这是符合法律逻辑的。法律需要考虑的是普遍适用的原则,而不是个案中的特殊情绪。
情理上,公众的质疑和同情也有其合理之处。 母亲所遭受的非人待遇,以及于欢在那种极端情况下的反应,触动了很多人内心深处对于保护亲人的情感。这种情感上的共鸣,使得很多人难以接受一个冷冰冰的法律判决,而渴望一种更符合人情世故的回应。

这个案件也暴露出了一些值得我们反思的社会和法律问题:

1. 对“侮辱”的法律界定和惩处力度: 法律对于人格侮辱的界定和惩处,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无法满足公众对于维护尊严的期待,从而导致受害者及其亲属在极端情况下,倾向于选择更直接的“自力救济”。
2. “正当防卫”的司法实践与公众认知: 如何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平衡“法律的正义”与“社会的情理”,让公众对“正当防卫”的界限有更清晰、更易于接受的理解,是重要的课题。或许需要通过更清晰的司法解释,或者在量刑时更能体现个案特殊性的考量,来弥合法律与社会认知之间的差距。
3. 借贷关系中的暴力与人身安全: 案件也反映了在高利贷、非法讨债等问题上,存在的暴力和人身侵犯现象,这需要社会和法律共同努力去解决。

总而言之,于欢案的判决,是法律条文与社会情绪、法理与情理碰撞的典型案例。法院的判决有其法律依据,但公众的争议也并非空穴来风,它触及了我们对于公平正义、人伦道德以及法律边界的深层思考。这个案件的讨论,或许远未结束,它将持续影响我们对法律在社会中扮演角色的理解。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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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的自卫反击英明伟大,老百姓继承发扬有什么错?我们不惹事,但遇事我们也不怕事,这不就是我们伟大的华夏民族千百年来的安身立命之本吗?

如果自卫反击是错的,那为何参战的解放军战士到现在无一人逮捕法办,多数还立功受奖。按照有的律师的说法,别人侵犯我们是他们素质低,你们应该去平心静气的讲道理收集证据,怎么可以矛盾升级,动用武力呢?这种律师,我建议立即送去伊斯兰国,给世界人民做做示范。

国家是由小家构成的,一个小家有难都不敢挺身而出的人,大家有难他就能突然深明大义了?从小老师就教导我们三从八不,从现在做起,从自己做起,从小事做起,既然英勇无畏的人民解放军战士可以做到犯强汉者,虽远必诛,那光荣伟大的中国人民为何就不能呢?董存瑞,黄继光,邱少云这些英雄可能真的已经离我们远去了,但我相信,英雄的精神永远不会离我们远去。

法官大人高高在上,你可以说你只看既成事实,但作为整个社会监管执法,乃至弘扬正气的一份子,任凭非法高利贷充斥社会,放任黑恶势力非法拘禁,执法者对殴打猥亵行为置之不理,你的工作又真的做到位了吗?

法律的存在是希望给普世大众一个公平合理,如果给出的结果只能让你法官一个人满意接受,那是家规,不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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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也感觉判的重了,但尚在法官自由裁量范围之内。故意伤害致一死两重伤,又没认定正当防卫,没判死刑就已经是从轻处罚了。

而且这个案子中于欢的行为确实很难说构成防卫过当,防卫过当的前提是构成正当防卫,只是超出了必要的限度。正当防卫通俗讲就是应该当时当地对侵害法益者本人实施的防卫行为。本案不论从时间还是对象上都不符合正当防卫的要素。

二审法院可能会顺应民意轻判一些,但也不可能认定正当防卫,因为判决书要说理,本案如果认定正当防卫是很难自圆其说的,整个刑法学理论和立法都要修改了。

估计二审会改判到十到十五年左右吧,再低判决书就没法看了,就是屈服于舆论而不要底裤了。记得当时辛普森被判无罪时,基本上被采访到的美国人持的态度都是我认为人是他杀的,但他受到了公正的审判,还是能接受法院的判决。中国法院什么时候才能有这样的公信力呢,好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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