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珠海公积金中心称「格力未给员工足额缴纳公积金,且在格力并非个例 」,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

回答
珠海公积金中心针对格力电器未足额缴纳职工住房公积金一事发布的情况说明,从法律角度来看,这是一个涉及劳动者权益和单位法定义务的典型案例。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层面进行深入解读:

一、 住房公积金的法律性质与设立目的

首先,我们需要理解住房公积金的法律性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的核心法规。

强制性社会保险制度的组成部分: 住房公积金虽然名称中有“公积金”,但其性质更接近于一种强制性的住房保障制度,是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资金来源、缴存方式、提取和使用都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定。
特定目的: 设立住房公积金的目的非常明确,即“为改善职工居住条件”而设立的具有特定目的的互助性住房储金。它不是单位的福利,也不是企业可以随意支配的资金,而是国家法律赋予职工的一项重要权益。
缴存的强制性: 《条例》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单位应当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这表明,单位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是法定义务,不是可选项,更不能“未足额缴纳”。

二、 “未足额缴纳”的法律含义与违规行为

珠海公积金中心指出的“未足额缴纳”,在法律上意味着格力电器违反了《条例》的规定。

缴存基数与比例的规定: 《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了缴存基数和比例:“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缴存基数: 缴存基数应当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如果单位以低于职工实际工资的数额作为缴存基数,则属于缴存基数不准确,进而导致“未足额缴纳”。这可能涉及到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基数,或者故意压低职工的工资总额来计算公积金缴存额。
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共同规定的缴存比例(目前为5%12%),单位和职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在此范围内确定。任何低于最低比例或者高于最高比例(除非有特殊规定)的缴存,都可能被视为不合规。
违规的法律后果:
责令限期改正: 根据《条例》第三十七条:“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或者为本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补缴与罚息: 对于“未足额缴纳”的部分,单位需要按照规定进行补缴。同时,《条例》第三十四条还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缴存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按照规定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如果单位未按时缴存,还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支付迟延履行的滞纳金等。
职工的维权途径: 职工如果发现单位未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可以通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 “在格力并非个例”的法律解读

珠海公积金中心在通报中提到“在格力并非个例”,这意味着这种行为可能存在于格力电器内部的多位员工,甚至不同部门或子公司。从法律角度看,这有几重含义:

普遍性与系统性问题: “并非个例”表明这可能不是个别经办人员的疏忽,而是单位在公积金缴存管理方面存在普遍性或系统性的问题。这可能反映了单位在内部管理、制度执行、财务核算等方面存在漏洞。
加重单位的法律责任: 当违规行为具有普遍性时,相关部门在进行调查和处罚时,可能会将其视为单位主动规避法律责任,而非简单的过失。这可能导致更严厉的处罚措施,例如更广泛的核查范围、更高的罚款金额。
影响单位声誉与社会责任: 一个大型企业如果普遍存在侵害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将对其企业形象、社会责任以及员工的凝聚力产生负面影响。

四、 格力电器的可能应对与法律考量

面对公积金中心的指责,格力电器作为用人单位,在法律上需要承担以下责任并可能采取以下行动:

配合调查,承认事实: 如果事实确凿,最合规的做法是积极配合珠海公积金中心的调查,承认问题并主动提出整改方案。
全面自查与整改: “并非个例”意味着需要对所有员工的公积金缴存情况进行全面自查,找出所有未足额缴纳的情况,并立即进行补缴。同时,需要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今后不再发生类似情况。
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条例》的规定,格力电器需要接受监管部门的处罚,包括罚款和补缴可能产生的滞纳金等。
安抚员工情绪: 企业在处理此类问题时,还需要考虑如何安抚因缴存不足而权益受损的员工情绪,可以考虑采取一些补偿措施,例如补缴差额并按照一定比例支付利息或额外补偿。

五、 总结与警示

珠海公积金中心对格力电器“未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指责,从法律上看,是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履行的法定责任进行的监督和管理。

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用人单位为职工足额、按时缴纳住房公积金,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强制性义务,任何单位不得推诿或规避。
职工权益的保障: 住房公积金是职工一项重要的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监管的必要性: 公积金管理中心的通报和后续的处罚措施,是国家对住房公积金制度进行有效监管的体现,旨在保障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
对其他企业的警示: 此事件也为所有用人单位敲响了警钟,要求其认真学习和遵守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缴存义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总而言之,珠海公积金中心的通报并非简单的经济纠纷,而是对单位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法追责,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有力维护。格力电器作为一家大型企业,更应以身作则,确保各项法律法规的遵守。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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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上的评论都是这样的画风:

我违法,但是大家都违法,而且我还有其他优点,所以我还是好的。

的确,不能足额缴纳社保和公积金这种事,在不少中小企业都很常见。

但是对于格力这样的企业,这种事情就很难接受。

一方面,是因为格力是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理应更加合规。

另一方面,董明珠在过往给自己打造的形象太正面了。比如:

1)两会期间,董明珠提出建议「对996开展公益诉讼」;

2)再往前,在《初入职场的我们》强调,不允许下级请上级吃饭;

3)最早还有给员工分房的优质老板形象:

有一说一,当时我都是力挺董明珠老师的。

而董明珠,也通过这些方式,在娱乐圈媒体圈,给自己打造出了一个「关爱员工,给员工实惠」的良心老板的人设。

但人设这个东西会反噬的。

一旦你出了与人设不符的形象,就会立刻导致所谓的「塌房」。

而缴纳公积金,不仅是良心老板的应尽义务,也是合法企业的应尽义务。

说到底:

评价一个人,不仅要看她是怎么说的,更要看她是怎么做的。


回到问题本质,公积金少交,甚至不交的情况,在很多私企民企都存在。

既然是列在劳动法的制度,就应该遵守,包括并不限于:

  1. 社保和五险一金的足额缴纳
  2. 双休日的保证,加班时间不应超过法定限制;
  3. 年假,也是法律规定,要让员工休;
  4. 违法「优化」员工不给补偿的情况,要严厉打击。

现在有一种声音是:企业税费压力太大了,所以会通过各种方式逃税,不交少交五险一金。

如果调研下来确实如此,就应该按照法律调整,而不是在应该严格执法的地方放一马。

规矩立在那里,却没有严格执法。

结果就是按规则缴纳税费的企业得不偿失,不遵守规则的企业却靠着胆子大享受了红利。

典型的劣币驱除良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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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有些答主说,员工可以格力未足额缴纳公积金,而向法院起诉格力,这里简单澄清下。这种观点在司法实践中基本行不通

在司法实践中对因住房公积金引发的纠纷,主流观点基本上认为其不属于劳动纠纷,因此就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更进一步说,这种纠纷起诉至法院,法院的基本做法是驳回起诉。通俗地说,就是从哪来,回哪去。

主流观点认为,劳动者遇到这种情况,应该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进行举报,由他们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之所以不受理这类纠纷,主要考虑是这类纠纷比较专业,时间跨度比较大,判决后还需要公积金管理部门配合,因此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直接处理更为合适。

当然, 也有观点认为,如果地方性法规规定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属于工资性收入的,该类纠纷可以作为劳动纠纷,由法院依法受理、审理。

所以,不要随便听信网络观点,在采取诉讼、仲裁等法律手段维权之前最好还是听取下律师等专业人士的意见,否则可能白跑一趟或者空欢喜一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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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就是典型的我真有一头牛吗

法律角度肯定是违法了呀,但是国内不都是普遍违法,那啥执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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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缴纳足额社保的企业比例很低,这其实是有巨大风险的。

虽然我们的老一辈农民和农民工几乎没有社保,但一来老家还有点地,二来回到农村后非常分散,不会成为重大不稳定因素。

而这一代工人可都是在城市了,一旦他们老了失去收入来源又没有足够福利还都聚集在各个城市,那后果都不敢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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