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女子再婚拒绝生育,丈夫索赔 15 万被法院驳回,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

回答
这起案件,说起来颇具生活化,也触及到婚姻中的一个敏感点:生育问题。女子再婚后明确表示不愿生育,丈夫因此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15 万元,最终被法院驳回。从法律角度解读这件事,咱们得一层层剥开来看。

首先,得明确咱们国家现行的婚姻法(以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是怎么规定的。婚姻的基础是什么?是男女双方的感情、意愿,以及建立家庭的共同生活。法律支持的是基于感情和自愿的结合,而不是一种“交易”或者“契约”。

丈夫索赔的依据是什么?

这位丈夫索赔 15 万元,他可能认为,他娶这位妻子,其中一个隐含的、或者他自己认为的“目的”就是生育后代,延续家族血脉,或者享受天伦之乐。当妻子明确拒绝生育时,他觉得“目的”没有达成,因此妻子违背了某种“义务”,导致他受到了损失,所以要求赔偿。

法院为什么会驳回?

法院之所以驳回,核心原因在于:

1. 生育权是个人基本权利,非强制义务: 法律明确规定,生育子女是夫妻双方的权利,同时也是一种自主选择。这意味着,夫妻双方都有权决定是否生育、何时生育以及生育几个孩子。这种权利是高度个人化的,不受他人强制。任何一方都不能强迫另一方生育,反之亦然。妻子拒绝生育,并没有侵犯丈夫的任何合法权益,因为生育本身不是一种法定的必须履行的义务。

2. 婚姻中不存在生育的“契约”或“附加条件”: 婚姻登记,是双方自愿、合法结合的证明。双方进入婚姻时,可以有共同的期望,比如希望生孩子,但法律并不将“生育”作为婚姻有效存续或者履行必须达成的“合同条款”。丈夫不能把婚姻看作是一种“购买”了生育权的交易。如果他当初是因为“必须生育”这个前提才结婚,而妻子在婚前没有隐瞒而是婚后明确表示不生育,那么这更多的是沟通和期望上的差异,而非法律上的违约。

3. 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门槛: 即使退一步说,丈夫认为妻子拒绝生育给自己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他也需要证明这种痛苦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构成精神损害赔偿的程度。通常来说,精神损害赔偿不是为满足个人愿望而设,而是为了弥补因对方的违法行为(比如虐待、遗弃、重婚等严重侵犯人身权益的行为)而造成的精神上的严重创伤。单纯的生育意愿未被满足,很难达到这个法律门槛。法律不保护“期望”未实现所带来的所有不快。

4. 缺乏明确的损失证据: 即使丈夫声称遭受了“损失”,这 15 万元的索赔也缺乏法律上的依据。他如何量化这种“损失”?生育后代带来的精神愉悦或家族延续的意义,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更不是法律上可赔偿的“财产损失”或“人身损害”。法律上的赔偿,通常是针对有形的经济损失或因侵权行为造成的直接、可量化的精神痛苦。

这个案例能给我们带来什么启示?

这个案例,其实更像是一面镜子,照出了婚姻中沟通和期望的重要性。

沟通是关键: 在决定步入婚姻之前,尤其是在二婚的情况下,双方对于人生规划,包括是否要孩子、何时要孩子、对孩子的教育理念等等,都应该进行充分、坦诚的沟通。如果生育是丈夫非常看重的事情,那么在婚前就应该明确了解妻子的意愿。如果存在根本性的差异,早做决定,对双方都好。
尊重个体选择: 婚姻是两个独立个体的结合,尊重对方的想法和选择至关重要。妻子的生育选择,是她作为个体最基本的人权之一,丈夫应该尊重。
婚姻的法律边界: 要清楚婚姻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边界。法律保护的是合法的婚姻关系,是夫妻双方在法律上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而不是满足个人所有期望的工具。生育是个人的自主决定,不应被曲解为对婚姻的义务性“承诺”并以此进行索赔。

总而言之,法院驳回丈夫的诉求,是基于对现行法律精神的严格遵守,即生育是个人权利,非强制义务,婚姻关系不包含以金钱衡量的生育“契约”,也并非所有个人愿望未实现都构成法律上的赔偿事由。这起案件,更多的是一个生活中的个例,提醒我们在婚姻中,理性的沟通和对彼此意愿的尊重,远比期待通过法律来“实现”个人愿望要来得重要和有效。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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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男人结婚是万万不可给彩礼的,因为你无论给多少彩礼,对方都有不生育的自由、不跟你发生关系的自由、不做家务的自由、发脾气的自由——因为对方是女性,女性有精神自由,有身体自由。如果你说,我明明给了那么多彩礼——那么,你怎么能物化女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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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人没有生育权,无论如何都没有,无法通过任何途径,方式获得,哪怕女人婚前收钱答应,婚后也可以不干,同时男人也要不回钱

望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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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国家在保障女性生育权方面是全世界做的最好的,没有之一。但是很多男的是真不懂,所以会搞出很多很搞笑的诉讼案例。一类比较经典的就是#女子再婚拒绝生育丈夫索赔15万#。我国的生育权第一案,就是南京的案例也是如此。


当时南京的案例也是女方离异后单身带孩子,需要男方帮助养孩子。男方和女方约定帮女方带孩子,同时女方结婚后要给自己生。南京的案例是当时女方婚后私下堕胎三次,让男方觉得自己不能生,就只能养女方和前夫的孩子。男方年老后发现真相,去法院起诉,被驳回。这个案例也是一样,女方婚后做了绝育手术,女方和前夫的孩子成年后女方就主动提出离婚,男方索要赔偿,就被驳回。


前几年北京一中院判过一个极其经典的房产加名案,也和生育权有关。是男方父母出首付,加女方名字买了套总价不到300万的房子。女方拿到加名后就去和真爱生孩子了。这男的就气不过,竟然跑去法院起诉要女方赔偿他50万。法官和他也讲不通,这男的就死活不懂,他不管领不领结婚证,都不能干涉女性和谁生孩子。


最后房子估价算出来是420万。因为加名字再扣掉首付,最多应该是男方赔偿给女方95万。法官最后考虑男方确实也比较可怜,判决男方离婚赔偿女方80万。女方还不服,要男方给房价的一半(210万),二审驳回后还是男方赔偿女方80万。


发生在农村的案例更多是男方付出了彩礼,就觉得自己娶老婆女方就应该给自己生孩子,女方不愿意生就要退彩礼。法官当然也不会支持男方这类诉求。


你可以问问你身边的男性,就是很多都觉得自己和一个女人领取了结婚证,这个女性就有“义务”给自己生孩子。可是现实中领取结婚证,只代表一男一女走入了共同财产问题。生育,在我国永远都是女性单独决定。爱和谁生孩子,想怎么生孩子,都是女人自己说了算。


这个回答是我复制微博sven_shi大佬的,以后男的要结婚,那都是勇士,早晚得跟欧美一样,单亲成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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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一个再婚的女人,非常明确跟丈夫说——我不想生孩子了,结扎了,生不了,别惦记了。


对方先是闹腾,无果后,同意不生孩子。

男方在【女方不肯生育】这个问题上知情。


敲黑板,此时此刻,男的可以离婚,但是他不离!


他不仅不离,还要说我同意你不生孩子,前提是咱俩不能离婚。


十年后,女的说我确实不想生孩子,咱俩过不到一起就离了吧。

但是丈夫不依不饶。


这个女人因为生育这个事情没有办法妥协,所以在2019年起诉离婚被驳回,2021年又一次起诉离婚,仍然没有离掉。

现在这个丈夫就跟她杠上了,就非得让她生,不生就要告她,哪怕这个女人在2019年就想离婚。


我已经给阅读理解不太好的人画了重点。

女方并未隐瞒不愿意生孩子这一件事。

但是明明很想要孩子的男方接受这个事实。


所以核心在于后来的矛盾:

到底是矛盾在生孩子上面还是在别的事情上面,新闻没写,法院认为矛盾不足以离婚。



我不知道法院为什么不好好的判离,两个人根本就过不到一块儿去,生育观都不一致,为什么不放人家一条生路,不让人家自由。


法院不让离婚的这件事情不仅耽误女的重新找志同道合的对象,也耽误想要孩子的男的拥有自己的后代,这个愚蠢的判决到底是谁判的?想干什么?

除了生不生孩子之外,他们俩十年后的其他矛盾是什么?为什么这个矛盾被认定为不适合离婚仍然有感情?


我寻思如果男的因为给了彩礼啥的不满意,觉得老子付了代孕费,这是老子老婆本,用来生孩子用的,传宗接代的钱被这娘们黑了,能和她拉倒?

那可以酌情退彩礼啊。

财产分割走一波啊!


好几年了都不让人家离婚是几个意思?!这不是越拖越耽误男的要孩子吗?


微博那边,有个律师网友是这么解读的:



男:我想要孩子。

女:我不愿意。

男:你必须生。

女:我好好跟你过一辈子。

男:行,不要孩子可以。


十年后,有未知矛盾。

【重点!如果女方挑事,我觉得女的王八蛋。如果男方挑事,男的王八蛋】


女:我要离婚。

男:草,你耍劳资!不行!

法官:不许离!感情不破裂!主要是男的看起来不同意离!尊重男方意见!


十二年后:

女:我要离婚!

男:赔我15万!你耽误劳资生崽子!

法官:不行!锁死!你俩必须在一起!女方我告诉你,你这点矛盾不算感情破裂,男方我告诉你,你就是断子绝孙的命!

说了不许离就是不许离。



如果我是法官:

女方提离婚,矛盾是怎样的,谁是过错方,如果不是因为对方的错,对方觉得亏了,觉得情感上无法接受,你要如何补偿对方。

男方如果是过错方,还能过不?男方要通过什么方式修复这段感情,女方是否接受?如果不接受,男方可否给个别的方案?

双方有什么金钱分配上的诉求。



当然,我不是法官,但是我觉得这个事应该是这样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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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公也是这样,婚前说好丁克,现在反悔了,让我生孩子,我不生,让他离婚他又不肯,为什么不肯呢,因为我这种不要房不要车不要彩礼的女人很难再找到第二个,他不想丢掉这个便宜。所以就拼命劝我。

我就是丁克才不要房不要彩礼的呀,不然我图什么,图一颗精子吗。笑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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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确实不享有生育权,一个人怎么能对别人的器官享有权利呢。但是呢,男性享有离婚的权利,带套的权利,女方不想生男方想生,男方可以离婚换人生;女方想生男方不想生,男方可以带套或者拒绝上床。但是那颗精子一旦交给了女方,男方就没有权利决定它的后果了,别一副女方不打胎,女方要打胎,侵犯男性生育权,这种权利啊,没子宫就没有生育权啊,这就像女性没有xx,所以也无权强制使用xx,因为xx是对方身体的一部分。


至于怀孕的风险,我认为正常的性行为都是双方达成了合意而产生的,那么怀孕的风险本就应该由男女双方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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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是“社会性动物”,自我绝育是社会性的体现,追求繁衍确是动物的本能,全看立场了。事实上我是支持丈夫立场的,毕竟你绝育了却没说,还和我结婚很不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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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新闻没看懂,试着梳理一遍:

1、2008年,李某(男)与王某(女)结婚,结婚之前王某(女)已做绝育,并且带一女儿,考虑到2019,2021年时女儿已成年,当时应该5到8岁。

2、结婚后李某(男)发现王某(女)做了绝育,要求她恢复生育,王某(女)承诺会与其白头到老。李某(男)待王某(女)的女儿视如己出。

3、后来因为某些原因感情破裂,王某(女)在19年21年,两次要求起诉离婚,但法院驳回了,此时王某(女)的女儿应已经成年

4、李某(男)发现自己养大继女后,王某(女)就要把他一脚踢开,{发现被当了人肉ATM之后},自然心有不甘,要起诉王某(女),并要求赔偿15万,还是被法院驳回。

结合知乎之前的案例:

那个还是亲生的,我只能说:李某(男)大哥,记得多锻炼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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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国婚姻法是关于财产的法律。

其次国男没有事实上的生育权,因为你没有子宫。

我国承认按劳分配,承认对劳动的标准化,但是拒绝牵扯到肉体的标准化。

所以你想让女人给你生孩子只有让她愿意,只有通过钱爱等诱导为你生。或者捐精。

其实很多国男不用为了点面子吹嘘自己,真的别说自己学黑叔叔做渣男啥的,我就没见过哪个渣男是被女人伤害了才渣的。

渣男明明是要么有钱要么有颜有身高要么巧舌如簧,吸引妹子才做的渣男,而且这些渣男一般从不承认自己是渣男,说得最多的是我错了和一时没想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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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丈夫的这种观念就是错误的,甚至是要受到全网批判的。


什么意思?难道只有男方享有生育权吗?女方就没有生育权吗?难道女方结婚就必须沦为生育的工具吗?


生育权是男女都平等享有的权利,其中既包括生育的自由与不生育的自由,也包括生育几胎的自由,这种权利自由不会因为结婚就消灭。


像这样的案件,我觉得法院都不用受理,直接驳回起诉就可以了,简直是浪费司法资源,最关键的是会引起社会的众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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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现在的讨论都有点被带偏了,重点不是什么生育权自由的问题。

首先关于生育权的问题,民法典中完全没有提到生育权,只能看《妇女权益保障法》。

妇女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该条法律赋予了妇女生育或不生育的权利。

所以法院主张的观点,女性享有生育权自由,是没错的。

但是,妻子王某婚前做了绝育手术,显然在婚前隐瞒了她丧失生育能力的事实,并未告知丈夫李某,使得李某在婚后才发现这一事实 。

可但是,妻子王某的行为是合法的。。。


为什么是合法的呢?逻辑有一点复杂,需要慢慢说

  1. 首先看旧婚姻法与民法典中关于“无效婚姻”规定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本条承袭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订)》(已废止)第十条关于“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的事由,删除了“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的规定。

即在旧婚姻法中,如果“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婚后尚未治愈”,婚姻将被“自动”认定为无效婚姻。而新民法典中删除了这一项。


2. 继续来看民法典对于上述那一条的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如一方婚前隐瞒患有重大疾病的事实,从而导致婚姻关系被撤销的,根据《民法典》第1054条规定,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关系,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很显然,民法典对于这一条的规定,从"婚姻自动无效"变成了需要当事人提出撤销婚姻,且需要在知情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所以丈夫李某犯了一个错误,没有在"知情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而是要求妻子王某做手术恢复生育能力,反而侵犯了王某的生育权自由。当然李某本意可能并不想撤销婚姻。

那么有的小伙伴就要问了:我可比李某这种平时不看法律法条的人懂法,王某在婚前隐瞒了丧失生育能力的事实,这个事实算重大疾病吧? 那我在知情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后,根据民法典第1054条,是不是可以作为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

继续往下看。


3. 关于“重大疾病”或"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很遗憾,旧婚姻法和新民法典中都没有明确列举重大疾病的范围,我们只能看从1995年开始实施至今的《母婴保健法》

第八条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四)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其他疾病。

第三十八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看清楚没有,并不包括"无生育能力"或"丧失生育能力"。

所以,妻子王某的行为是完全合法的,即使丈夫李某在知情之日起一年内提起并成功撤销婚姻,也没有索赔的权利。

有些小伙伴可能还不服,说你这母婴法第八条不是还有一个 "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其他疾病"。

确实有,往下看。


4. “x功能障碍" 属于 "重大疾病"/"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其他疾病"

其他疾病能否构成“重大疾病”,应当按照该“重大疾病”是否足以影响另一方当事人决定结婚的自由意志或者是否对双方婚后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标准。W先生所患有的XX功能障碍,属于X功能障碍的一种,根据医学专家的意见W先生的病情较难被治愈。该与X能力和生育功能有关的疾病能否被认定为“重大疾病”,本院认为,X生活是人类正常的生理需求,是男女结合的婚姻中的重要部分,是生育后代的基本条件,因此,是否具备正常的性能力,往往是当事人考虑是否缔结婚姻的重要判断标准之一。从民法典相关规定的立法目的来看,应属于婚前应当如实告知的“重大疾病”。

所以我们看到, 如果身体患有X生活障碍相关疾病(不分男女),是属于"重大疾病”范围的。

有些小伙伴不耐烦了,上面案例不是也说了吗,"X生活"是婚姻重要部分,也是生育后代的基本条件。"X生活障碍"影响X生活,但不也是"丧失生育能力"的一种情况吗?为什么不能得出"丧失生育能力"也是重大疾病的结论呢?

那好吧,根据目前我所看到的案例,总结如下:

1. "X生活障碍"属于"丧失生育能力"的情况之一,是"丧失生育能力"的真子集。
2. "X生活障碍"因为影响X生活,被认为是重大疾病。而像妻子王某这样的"丧失生育能力"属于另一种情况,不影响X生活,所以不属于重大疾病。。。


基于上述两个核心事实:

1. 丈夫李某未在知情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
2. 妻子王某婚前所隐瞒的"丧失生育能力"的情况,不属于法规中的重大疾病范畴。

因此在这个案例中,法院的判决是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


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成员、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法学院院长王轶,也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相关的法律法条进行过解读,大家可以作为一个思考题。

问:婚前重大疾病界定标准是什么?
王轶:可以从两人结为夫妻开始家庭生活入手,来理解什么是婚前重大疾病。先确定两人结为夫妻后的生活目的,然后来分析和判断什么样的疾病属于婚前重大疾病,凡是影响到这个目标实现的疾病,都应属于婚前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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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必担心老无所养”。

如果赡养义务履行不力,请原告去法院住下。

揣着明白装糊涂,这也太过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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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女性并非生育工具,享有不生育自由?

你不妨把话说得明白一点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但这并非表明法律剥夺了“男人的生育权”,而是因为女性在怀孕、生产和抚养子女的过程中承担比男性更多的风险和艰难困苦,所以更多地赋予女性生育自由,体现了对妇女群体的人文关怀和特殊保护。

首先,男女双方特别是夫妻双方在要不要生育或何时生育的问题上难以达成一致时,所谓的“男女平等”只能是无法实现的神话。因此在双方就此意见不一致时理应更多地保护弱势方女性的人身权益。理由如下:第一,男子的性权利和生育意愿要通过女性主体才能实现。任何违背女性意志的男性强权都是违反妇女人权的违法行为。比如在男方坚持要孩子而女方不愿生育的情况下,如果由男方做主,就意味着丈夫享有对妻子身体和意志的强制权,这将以女性人身自由的丧失和身心被摧残为代价。而将生育决定权赋予女方,在某种程度上可能委屈了男方,但其最坏的结果是双方离婚,男方可以重新选择其他愿意生育子女的异性再婚。毫无疑问,前者可能导致的恶果远比后者严重。
第二,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结果,女性也并非生育工具,公民既然有生育的权利,同样应享有“不生育的自由”。有学者认为“胎儿是丈夫精子与妻子卵子复合后的孽息,可以认为是夫妻的合伙财产之一,怀孕的妻子无权单独处置”,女性的自主避孕或人流也被一些新闻媒体及学者谴责为“私自”、“擅自”避孕或堕胎,是“侵犯丈夫生育权”的“违法”行为。江西某县一男子车祸丧生,为传宗接代公婆硬是将去医院流产的媳妇拽回家,并轮流监视其一举一动,非要她生下遗腹子不可。其实,妻子自主人流是对自己身体的一种处分,是对“不生育”的一种自由选择。结婚本身并不意味着双方必须有孩子,如果夫妻间未曾达成“要孩子”的合意,那么,妻子无论是自主避孕还是堕胎,都不构成对丈夫的侵权
第三,女性不仅在照顾、抚育子女方面履行更多的义务,而且怀孕、生育和哺乳更无法由男人替代而由女性独自承担艰辛和风险。因此,更多地赋权于女性,既是对生育主体妇女的人文关怀和特殊保护,也是法律公正的体现。夸大或强调男人的生育决定权无疑会带来负面效应,如导致对女性自主流产的不公平指责和索赔,并在一定程度上使“婚内强奸”合法化。

可以看到我国男性所谓的生育权,在实质上有且只有对女性生育权的同意权,甚至没有否决权

女方想生,男方不得要求堕胎,女方想堕胎,男方不得要求生育

甚至女方想和谁生,男方都不得干涉,侵犯人家人身自由了嘛

我无意否定女方的生育权,只谈两点

第一,,不要给我们扣高帽子说我们有

第二,权责应对应,

无论是社会舆论道德上的“奉子成婚”类关于要求男方“负责”的道德绑架

亦或是法律上对男方对孩子赡养费的要求,都应彻底消失!

实际案例:

根据瑞典现行法律,女性在怀孕18周内有权选择终止妊娠。新提案表示,在这一期限内,准父亲应有权选择与胎儿断绝法律关系。 如果男性选择执行“法定弃胎”(juridisk abort for män, 英文为paper abortion或legal abortion),他将永久性失去对孩子的监护权与探望权,同时从此不需要为孩子支付任何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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