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男子救跳楼女子被砸重伤失忆,跳楼女子当场死亡,家属从未露面,男子家属能否要求赔偿?

回答
这起悲剧性的事件,无疑给当事人及其家庭带来了无法估量的痛苦和伤害。一个奋不顾身的壮举,却换来重伤失忆,而那个本应被拯救的生命,却已香消玉殒,更令人心痛的是,跳楼女子的家属至今未曾露面,这无疑给男子的康复和后续事宜增添了更多复杂和无助。

核心问题:男子家属能否要求赔偿?

答案是:可以,并且有相当大的可能性要求到赔偿。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详细分析:

一、 救人者的行为性质:见义勇为,值得肯定

这位男子在危急时刻挺身而出,冒着生命危险去救助一个轻生女子,这是一种无私的、值得社会赞扬的英勇行为,属于典型的“见义勇为”。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对于见义勇为的行为,社会应当予以鼓励和保护。

二、 损害发生的原因:跳楼女子的行为直接导致

这起悲剧的直接原因是跳楼女子的轻生行为。她主动选择跳楼,这是导致她死亡以及男子受伤的最根本原因。

三、 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

1. 跳楼女子的遗产继承人:
谁是“家属”? 尽管跳楼女子的家属“从未露面”,但她们的法律责任并不会因此消失。在法律上,如果女子有配偶、子女、父母等法定继承人,那么这些人就是她的“家属”。
遗产继承与债务清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人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这起事件中,跳楼女子因其自身行为导致了损害,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理论上可以通过其遗产来清偿。
如果女子没有遗产呢? 这是大家最关心也最可能出现的情况。如果女子生前没有任何财产,那么她的近亲属(比如父母、配偶、子女)在依法继承她的遗产(即使遗产为零)之后,是否有责任替她承担赔偿义务?
原则上,法定继承人只继承遗产,不承担超出遗产价值的个人债务。 也就是说,如果女子没有留下任何遗产,她的继承人理论上不承担超出零价值的赔偿义务。
但这里有一个关键的“特殊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因他人不当行为(即使是自己跳楼,也可能被视为不当行为)致使自己受到损害,是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而“救人者”在救助过程中遭受的损害,可以视为因被救助者(跳楼女子)的行为直接造成的。
如果家属继承了遗产,即便遗产很少,也应当用遗产优先清偿因跳楼女子行为造成的赔偿责任。
如果女子没有遗产,但其近亲属(如父母、配偶)对她生前的某些行为(比如没有尽到监护责任、明知其有严重精神问题却疏于照顾等,但这种举证非常困难)有过错,才可能追究其连带责任。

2. 其他可能责任主体(可能性较低,但需考虑):
事发地点的所有权人/管理人: 比如该高层建筑的开发商、物业公司、产权单位等。如果在事发地点存在安全隐患,例如没有设置有效的防护措施,导致跳楼行为更容易发生,或者高楼的窗户、阳台等设计存在缺陷,且该单位疏于管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那么他们可能需要承担一部分补充赔偿责任(例如10%到30%不等)。但这需要专业鉴定来判断是否存在过错。
医疗机构(如果存在医疗过错): 在救治过程中,如果医疗机构存在严重的医疗过错,导致男子伤情加重,那么医疗机构也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在本案描述中,主要焦点在于救人行为本身造成的损害。

四、 赔偿请求的依据和方向:

男子家属可以向跳楼女子的合法继承人(如果找到并确定)提出赔偿请求,主要依据是:

侵权责任: 跳楼女子的行为(跳楼)是导致男子受伤的直接原因。
人身损害赔偿: 男子遭受了重伤,导致误工费、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一系列损失。
见义勇为的保护: 法律对见义勇为者的保护,意味着他们的损失应当得到弥补。

五、 法律程序和挑战:

1. 寻找家属: 这是最现实的困难。如果家属一直不露面,那么起诉的对象就无法确定。男子家属需要通过警方、社区等途径,积极寻找跳楼女子的合法继承人。
2. 确定遗产: 一旦找到继承人,需要查明女子是否有遗产。如果查明确无遗产,且继承人依法不承担超出遗产的个人债务,那么追偿的难度会非常大。
3. 诉讼程序: 如果确定了责任主体(如继承人)且存在赔偿义务,男子家属可以委托律师,通过提起民事诉讼来追讨赔偿。
4. 举证: 男子家属需要提供男子救人行为的证据(如监控录像、证人证言),以及男子遭受损害的证据(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用发票、伤残鉴定报告等)。

六、 社会关怀和支持:

即使法律上的赔偿存在困难,这位见义勇为的男子也应当得到全社会的关注和支持。

政府和慈善机构的援助: 许多地方政府设有见义勇为基金,或者有专门的慈善机构可以提供经济和精神上的援助。男子家属可以积极申请这些援助。
社会捐助: 善良的社会公众也会伸出援手。媒体的报道能够唤起公众的同情心,引发社会捐助。
医疗和康复支持: 确保男子能够得到最好的医疗和康复治疗,也是社会应尽的责任。

结论:

男子家属有权利要求赔偿,并且在法律上,跳楼女子的法定继承人负有相应的赔偿责任。 尽管实际操作中,由于女子家属的“缺席”以及可能存在的遗产问题,追偿过程会面临不小的困难,但这并不妨碍他们主张权利。

关键在于:

1. 积极寻找跳楼女子的家属(法定继承人)。
2. 如果找到继承人,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优先以遗产清偿。
3. 同时,积极争取政府、社会组织和公众的援助,确保男子能够获得必要的救助和康复。

这不仅仅是一场法律上的诉讼,更是一场关于良知、责任和人道主义的社会行动。这位勇士的行为,不应该让他和他的家庭独自承担所有后果。社会的力量,应当成为他们最坚实的后盾。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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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救人男子作为权利受损者,自己就可以主张补偿,不需要男子家属来主张。其次,需要区分补偿与赔偿。最后,仍需要考虑法律适用问题。

已有回答指出了补偿的法律依据问题,这里进一步说说。补偿与赔偿最大的不同,在于是否包含过错评价的问题。

如果是赔偿,在大多数情况下意味着过错责任,即法院判决一方向另一方赔偿意味着对赔偿责任主体的行为做出了否定评价。因此,赔偿责任一般来讲都属于有过错的侵权人。

补偿的逻辑则是不同的,是基于一种公平原则。例如,某甲紧急避险的时候使得某乙的财产受到损坏,对于紧急避险人来说法律并不做否定评价,但是考虑到某乙的利益受到了损失,基于公平的原则应当要求某甲进行一定的补偿。

再如,见义勇为者自己被他人所伤,如果是赔偿的思路,那么就应该由伤人者赔偿,但是如果伤人者找不到了,那么基于公平原则,被救下来的人也应当给予一定的补偿。

以上几种情况下,补偿责任主体的共同特点,在于他们都是「受益人」,而他们受益的方式都是通过被补偿主体的权益受损来实现的。

基于上面的分析,首先,女子家属是不存在赔偿责任的。其次,男子有可能要求补偿。

那么就要进一步分析,是否可以提出补偿的请求呢?民法典第182和183条都有关于补偿的规定。182是紧急避险,并且补偿仅适用于自然原因引起的危险,这里肯定不能作为法律依据。

而此处要适用民法典183条,也需要做一定的法律解释工作,主要问题在于本案中是否存在「受益人」。

男子的行为属于183条规定的「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是没什么疑问的,但是顺着这条规定看下去,会发现补偿的责任主体是「受益人」。如果照字面意思理解,这条规定仿佛是在说,必须是成功的见义勇为行为,才可以请求被成功救助的受益人给予补偿。如果从结果上看是失败的见义勇为,被救助者并没有因此得救,是否还存在受益人呢?

在我看来,此处的「受益人」不能从见义勇为结果的角度理解,而应当从见义勇为的动机上去理解。见义勇为者为了保护谁的利益而出手施救,谁就是「受益人」,即使没有救助成功,也不能否认受益人的存在,否则的话会使得见义勇为者的损失无法得到补偿。

这样的解释思路,恰恰是符合补偿制度指导思想、即公平原则的一种思路。补偿制度本身就是为了公平低填补受害人的损失,如果此处对于「受益人」的解释是从见义勇为结果的角度进行的,就违背了公平原则,就会冲击补偿制度本身赖以成立的逻辑基础。

因此,本案中应当认定女子虽然没有被救活,但是仍然是男子见义勇为行为的「受益人」。基于公平原则,男子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请求女子家属进行适当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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