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看待一上海警察绊摔一抱婴儿的女子?

回答
关于“上海警察绊摔抱婴儿女子”的事件,这是一个非常复杂且备受关注的社会事件,需要从多个角度去理解和评价。以下将尽量详细地梳理事件的经过(根据公开报道和不同说法),可能的解释和原因,以及引发的广泛讨论和影响:

事件概述(基于公开报道的普遍说法):

时间与地点: 事件大约发生在2019年12月18日,上海市某地铁站内(具体是哪个站有不同说法,但一般指向人民广场附近)。
起因: 冲突的起因是该女子试图携带一个她声称是她孩子的婴儿乘坐地铁,但可能由于婴儿是否为“本人所有”、“是否有异常状况”等原因,与地铁工作人员(或在此事件中是警察)发生争执。
经过: 在争执过程中,根据现场视频显示,一名上海市公安局地铁分局的民警在女子试图通过闸机时,用腿将其绊倒。此时,该女子正抱着一个婴儿。婴儿跌落在地(或靠近地面),场面令人震惊。
事后: 随后,现场有人围观,并有人出声指责民警行为过激。警方介入处理,该女子和婴儿被带离现场。事后,警方发布通报,称女子系无故滞留地铁,并对民警进行了训诫。

关键争议点与不同说法:

1. 女子行为的性质:
警方通报的说法: 女子是“无故滞留地铁”,并可能存在“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女子(或其家属、支持者)的说法: 女子只是想带孩子乘车,可能因为孩子有状况(如生病,需要带婴儿用品,或者孩子不配合),才与工作人员沟通。她并未主动挑衅或攻击警察。
围观群众的说法: 大部分围观者认为民警的行为过于粗暴,尤其是对一个抱着婴儿的女性。

2. 民警执法的动机与依据:
警方通报的说法: 民警执法是为了制止女子的违法行为(无故滞留、扰乱秩序)。
质疑的声音: 即使女子有违法行为,使用绊摔这种可能导致婴儿受伤的方式是否恰当?是否有更人性化或更规范的执法手段?民警在执行公务时,是否考虑到了弱势群体(抱婴儿的女性)?

3. 婴儿的安全:
这是整个事件中最令人揪心的部分。婴儿的安危是公众关注的焦点。幸运的是,根据事后报道,婴儿并未受到严重伤害。但这并不减轻民警行为的风险性。

4. 民警的行为是否“过激”:
警方通报称对民警进行了“训诫”,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警方对民警执法方式的认可度不高。
然而,也有声音认为,在某些紧急情况下,民警可能需要采取果断措施。但“绊摔”是否属于“果断”还是“粗暴”,仍然是争论的焦点。

各方解读与社会反响:

对民警行为的批评:
执法不当/粗暴执法: 这是最普遍的批评。许多人认为,无论女子有何过错,一个抱着婴儿的女性都属于弱势群体,警察应当以更谨慎、更人性化的方式处理,而非采取可能威胁到婴儿安全的肢体冲突。
缺乏同情心和职业素养: 批评者认为民警在处理此事时,缺乏对婴儿和母亲的同情心,执法过程显得冷酷无情,未能体现警察应有的职业素养。
“中国式劝架”的暴力版本? 有人将此事件与一些网络上流传的“中国式劝架”或民警粗暴执法的现象联系起来,认为这反映了部分执法人员的执法方式存在问题。

对女子行为的疑问(来自部分网友或警方支持者):
“碰瓷”嫌疑? 一些人怀疑该女子是否是故意制造事端,意图通过“抱婴儿”来博取同情或达到某种目的。然而,这属于猜测,缺乏证据。
是否有违法行为? 警方通报女子“无故滞留”和“扰乱秩序”,一些人倾向于相信警方的说法,认为女子可能确实存在不配合或违法行为。

对警察执法权与公民权利的讨论:
维护公共秩序的必要性: 警察有责任维护公共秩序和交通安全。如果女子确实违反了相关规定,警察有权进行干预。
执法的比例原则和人权保障: 但同时,警察的执法必须遵循比例原则,即所采取的措施应与所要达到的目的相适应。执法过程中必须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尤其是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执法过程的透明度: 事件发生后,公众对警方的处理过程和原因存在疑问,希望有更透明的解释。

媒体的角色和舆论的引导:
该事件在网络上迅速发酵,各种角度的评论和解读层出不穷。媒体的报道和舆论的关注,对事件的走向和公众认知产生了重要影响。
如何平衡客观报道与公众情绪,如何避免不实信息的传播,也是媒体需要面对的挑战。

事件的影响与启示:

加强警察执法培训和监督: 事件促使人们反思警察的执法方式,强调对警察进行更严格的培训,包括如何与弱势群体沟通、如何处理突发情况、如何控制情绪等。同时,也需要加强对警察执法的监督机制。
提升公众对警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尽管存在批评,但也要认识到警察工作的艰巨性和危险性。同时,公民也应理解并遵守公共秩序,配合执法。
关于公共场所的规则和人性化管理: 事件也引发了对地铁等公共场所管理规定的讨论,以及在执行这些规定时,是否能更加人性化,考虑到特殊情况。
弱势群体权益的保护: 如何在社会治理中更好地保护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权益,是需要持续关注的议题。

总结:

“上海警察绊摔抱婴儿女子”事件是一个典型的关于执法与人权、秩序与同情心之间如何平衡的社会事件。尽管警方通报了女子的“无故滞留”,但民警在执法过程中使用绊摔这种可能危及婴儿安全的手段,无疑是引起公愤的关键。事件的发生,暴露了在执法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粗暴化倾向,也提醒了执法部门需要不断提升执法水平和人文关怀。公众的讨论和批评,有助于推动相关部门改进工作,更好地保障公民权益,实现法治与人性的统一。

需要强调的是,以上信息是基于公开报道和普遍流传的观点整理,并不代表所有细节都得到了百分之百的证实,也未包含可能存在的更多内部调查细节。理解和评价此类事件,需要保持理性和多角度的审视。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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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先给大家讲一个美国的故事,quora上看到的。


当年quora上有个问题,说面对“手无寸铁”的罪犯时警察是否不应该用枪,大概问题出现在佛格森某非洲裔嫌犯试图抢警察枪并且指纹都留在了枪上,最后被警察击毙,而后非裔因此闹事打砸抢的佛格森事件之后。


有一个回答给了这个例子,说在阿拉斯加有一案例,某女警执勤拦住四个醉酒男性,结果四人不配合执法还围攻女警,并且试图抢配枪。最后女警出枪击毙两人拘捕两人。大概是这样。因为凭回忆复述,细节可能略有偏差。


亮点来了,没被击毙的两个人被起诉谋杀罪并罪名成立。当时我觉得这很不可思议。后来查了下,之所以起诉谋杀是,如果某几人共谋进行违法行为导致有人被警察依法击毙,那么活的人对死的同伙负责,这背后的理由是如果他们不拉着死人去犯罪,死人就不会死。这属于有预谋的剥夺他人生命。


好了,回到上海的这件事。警察做错了么?我觉得一点都没有。警察做为执法者,要维护的是法律的尊严和权威。而法律的权威,保护的是所有守法者的切身利益。在面临对警察违法犯罪袭警的嫌疑人时依法使用强力措施再正常不过了。对方有没有抱小孩并不应影响这一决策。


反而是抱小孩的嫌疑人,明知道自己抱着小孩,还要主动去袭警,那么难道不应该是她对小孩的潜在人身伤害负责任么?如果小孩受了可追究刑事责任的伤害,那么很显然是这个女嫌疑人而不是执法的警察需要对其负责。这就好比你明明看到悬崖还要抱着小孩子往前面走,那么摔死了能怪的了悬崖么?实际上,当警察作为法制体系的执行者来执行公务时,警察代表的是法,法既是这个悬崖。

确实,这抱小孩的嫌疑人身上没枪,我国国情也和美国不同。但在第三者因嫌疑人的违法行为而受伤或丧命,因此嫌疑人而不是执法机构要为此负责这一点上,两者是完全可以类比的。

某种程度上说,我国法制不完善,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因为执法机关不敢在应该使用强力的时候果断使用,导致民众对法律并不心生敬畏。进而导致违法成本很低,大家都不守规矩。

而这种环境下,吃亏的是我们这样守规矩的普通人,不当得利的是不守规矩随意践踏法律的违法违规者。他们占的是全社会的便宜。违停的人,牺牲的是我们守规矩司机的利益。插队的人,牺牲的是我们老实排队的人的利益。诸如此类。


我衷心希望上海市作为全中国文明程度最前沿的地方,能够借此为法律正名立威。那么下一次有人在做违法行为尤其试图袭警之前,心里自然要有所顾忌。法制观念,就是这样一点点建立起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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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基层的交警。下午我们中队讨论了这个事件。基本上所有人都不赞成这名同事的做法。同时也针对如果遇到此类情况该如何处理的一些办法。

1,估计交警贴了违停通知单,大妈要求消除,可以收回单子,不录1039,改录1344,然后走人,就没这出戏了,大妈满意了。懂就懂,不懂就不懂。

2,该名同事执勤不规范。没携带单警装备,如果携带单警装备。打开执法记录仪,后退的同时警告大妈,不要无故纠缠,否则使用辣椒水。2次警告后开喷,无身体接触,大妈反应也不会丢下孩子,同时呼叫派出所进行支援。

3,同事之间无配合,民警和大妈在纠缠,另一名辅警竟然呆在车里,任由同事与大妈纠缠。合理应对的方法,在发生视频俩人纠缠初期,可用身体横叉至纠缠双方中间,隔开纠缠双方,面部对着自己同事,就算大妈有击打动作也只是打击背部,不会造成太大伤害。同时可以示意被阻隔同事提取单警装备,武装后按方案2进行处理。

4,在大妈纠缠初期,快速脱离,拉开距离,及时到警车取出装备,进行武装,按方案2处理。

5,如无单警装备,也无配合,不该采用侧摔,背摔技,可采用侧身双手控制大妈右手,形成反杠杆,X形,避免了女性身体的接触,同时保护自己,呼叫同事配合。解决问题。

6,时刻提醒自己,执勤,处警,一定要携带单警装备,一个装备齐全的交警,是有威慑力的,该名同事就肩膀上挂个执法仪,毫无威慑力。导致大妈肆无忌惮的纠缠,且该名同事需要用装备时无装备可用,被迫产生身体接触,留下败笔。

7,该名同事估计没有打开执法记录仪,不然应该有执勤视频流出了。如果执法记录仪打开,告知对方你在全程录音录像且对方已经在妨碍公务后,证据够了,立即拉开距离,呼叫支援,以妨碍公务予以行政拘留。

以上,为一些遇到类似情况处理方案,抛砖引玉,欢迎同事进行补充,谢绝谩骂,保留举报权利。

其实,这真的是一个可以避免的悲剧。上海的同事最近一年多的交通整治,估计也是一肚子委屈和劳累,有时没有控制好自身情绪,请各位同事及时调整心态,不要过激行为伤害到自己。保存好自身,才能更好的打击各项违法犯罪行为。(我不喜欢说同行,我喜欢说同事,我觉得天下的交警都是同事, )

回答一些有问题的回复

1,交警可以拘留人的,在此事件中,交警不能拘留大妈,由派出所进行拘留。

2,说辣椒水过敏的,警告后喷射,无责。不能预定的因素,不追究责任,且辣椒水成分很难造成过敏。根据我个人经验,喷射辣椒水后,一般3-5秒起效。被喷射人第一反应一般蹲下,喘气,抹脸。且因双目有泪水,会下意识的抓紧手中物品和人体,孩子不会收到伤害,或收到最小伤害。

3,说用双手控制大妈右手,会导致孩子跌落的。可以按我的方案实验下,根据人体反应,左右手同步,反而会抓紧孩子。且反手用力,也会导致大妈下蹲,即使孩子摔落,也不会太大伤害。

4,提到方案3里面击打背部的问题。首先,一个女人的攻击性和力度击打背部,真的造成不了太大伤害的。女人真正造成伤害的是抓,咬动作。其次,该行为是否为袭警,应该确认为袭警。我的本意是让同事背部隔离,相对受伤害会较小一点,总比用前胸隔离,容易与大妈敏感部位接触并被大妈抓的满面桃花开的好。

5,基层训练确实没有针对抱孩子妇孺如何处置的训练,至少我们交警没训练过。不过我也遇到过类似情况。是个无证的女的带个孩子,然后拉着孩子上前撕扯,被我们控制手臂后,抱走孩子进行了控制。

6,我学法只是想让我的工作中遇到问题会有逻辑性,会增加我的专业素质。当前,关于执勤中遇到的很多问题没有相关的法律给予支持,全靠大家摸索着执勤执法。所以我对法理理解不深,主要专注于实用。有些说话不严谨,还请大家原谅。

7,个人始终认为。此次事件是个悲剧。我所思考的是如果换成我是怎么处理,所以才写了上面的回答。我相信,随着群众和民警的素质逐渐的提高,和法制的进程,保护违法者和执法者的权益的措施会越来越好的。

谢谢大家能仔细阅读我的回答。

顺便说下,我不是上海交警,我安徽的。方案1吧,只能说是个思路。具体还是要看当时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对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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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抓获吸毒人员的时候,他们的家属会将这些吸毒人员年幼的子女“投放”在我的单位,

然后扬长而去


我抓贩毒人员的时候,他们很多人在实施交易时随时携带的不是刀枪,

而是婴儿


我抓另外一些轻微违法犯罪将被拘留的违法犯罪人员的时候,

他们年迈的母亲、体弱多病的亲人会准时出现在我们的值班室

不定时的晕倒,不吃不喝直呼心口疼痛


还有一些妇孺老幼横躺在我发动的警车车轮之下

爱咋咋地吧


这些人比你更清楚你的弱点在哪里

你说的道理他们都明白,但是他们只要放人,其他的都不在乎

没有余地,更谈不上原则


他们在做这些操作的时候不会害怕

因为他们坚信,在这场赌局中压上“人性”这个筹码

我们必输无疑


的确,我们输得很难看,底裤都没有了

以上的操作方式能躲避公安机关打击的成功率基本上能接近百分之百

这种模式我们称之为“人命关天”


和在医院门口焚香烧纸祭祀的“死者为大”有异曲同工之妙

所以,我遇到这种赌局的时候我也是束手就擒,该放放,不该放的领导同意也放

我也好下班

是不是蛮搞笑的


因为我们都明白,一旦强行处置,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就注定孤立无援了

之后没有法律会来维护你的尊严

因为你不讲人性,你不考虑嫌疑人在被法律惩戒之后诱发的一系列人性问题

那就是你个人的执法问题了

个人的问题,组织就很好解决了

对吧


2012年的时候一名女性扒手实施扒窃的过程中被受害人人赃俱获

我接案后一套手续办完没有丝毫瑕疵

美滋滋的我给了她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第二天我们所长在办公室骂了我最少两个小时

就为了一个问题

“嫌疑人有一个4岁大的女孩一个人在家,家中无其他亲戚”

那时尚年幼,我不理解这两者有什么关联,有小孩在家无人看管就是她违法的正当理由?

所长问我:“拘留十日,这小孩没人管,饿死了,怎么办?嫌疑人期满释放发现小孩死了,你认为她会怎么办?”

我细思极恐

的确没有法律、程序、规定明确两者的关联

而且在执法过程中我不知道小孩无人看管这个信息,原则上我构不成执法过错

但是小孩真的要是死了

我现在应该还在监狱做劳动吧

万幸的是当日所长知道这个信息,并委托当地办事处主任私人接走代为照管

躲过一劫


所以这个事件,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造成无辜人员受伤,其行为执法过当

这一点毫无争议

错就是错,洗也没用

禁闭7天加一行政记大过,能保住这个孩子的工作

对外公关工作做好,基本上能平了


但是有一点请上海高层要一点脸

这名妇女,其在人民警察执法过成中,拒绝配合人民警察执法,并推搡执法人员

其行为已构成暴力阻碍人民警察执行公务

所以无论你们是要把这名警察开除也好,判刑也罢

请你们要点脸

这名妇女,必须追责,

如果她不承担任何一项法律后果,那这种恶性循环没有到头的一天!

会有更多的人效仿、更多的人炒作

行行好,要点脸

留条底裤吧


高票答案那位 @佛朋友

哥们,醒醒,你还指望影响深远?

一个炮灰的命运、一群炮灰的命运

在我国长久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大局面的下

值得一提?


更在评论区的想法

角度不同,思考问题的方式就不一样关注点在民警,我们就会思考民警的执法水平、素质以及执法部门近年来的荒唐行为,并联想这种粗暴的执法未来有可能涉及到自身安危,我也有所胆寒,所以对民警的过度反应粗暴执法导致无辜孩童受伤愤愤不平。而我作为一名警察、执法者,我们这个行业的人关注点就是违法停车在先、携带孩童阻碍执法的妇女会被如何处理,因为我们会不停的遇到我文中所说的以携带妇孺老幼来进行抗法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共青团中央对此事转载了一篇社论,我很认同其中的一句话“粗暴执法是错,但是阻碍执法也是错,舆论不应在两者之间失衡”。今天此事结果已出,民警和我猜的一样,记大过保住工作,妇女被象征性的“警告”处分,这应该是权利机关与受伤妇女达成了私下协定,应该是以不拘留妇女为条件换取妇女不追究此事件,事态的膨胀已经到了非一般家庭能承受,继续膨胀下去无论导向何方,对执法机构和受伤的妇孺,都不会有更好的结果。我个人不在乎民警被记过、开除和坐牢,违反现场处置程序、粗暴执法导致无辜孩童受伤,他被追责是理所当然的,而且他的命运如何和我没有蛋关系,我关心的是这名违法停车在先,阻碍公务在后、怀抱孩童推搡执法人员的妇女最后会被怎么处理,这对我、对我这个行业以后面对此类情况处置与否有很大的借鉴作用。果然,没有一点出乎意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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