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寡是亚洲特有的风俗。
中国在早期并不认为寡妇再嫁是羞耻或禁忌。唐朝时,为了增加人口,政府大力鼓励男女再婚,公主改嫁都稀松平常。
宋朝改嫁,问题不大,宋太祖本人都把寡妹改嫁他人。范仲淹订立的《义庄规矩》中规定:“嫁女支钱三十贯,再嫁二十贯,娶妇支钱二十贯,再娶不支。”二婚男没人在乎,再嫁的妇女反而可以获得二十贯政府津贴,不知道那会有没有人假离婚骗补。
可是从元朝开始,情况起了变化。
此前,妇女还能掌握自己的命运,从元朝开始,妇女的人身权转移到了夫家。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2. 嫁妆属于夫家,不论改嫁还是离婚,均不能带走嫁妆。
3. 子女属于夫家,改嫁也不能带走子女。
也就是说,女性的人身权、财产权和抚养权,从本家转移到了夫家。
这是由于蒙古人完全不同的婚俗文化。女性在蒙古文化里更像是一种劳动资产,蒙古人娶老婆要付高额彩礼,是对娘家的补偿,等于买婚,而女性也因此成为夫家的财产。
婚后女人就像帐篷、牛羊一样,成为家庭的财产,那么自然不能随便浪费。收继婚的习俗因此产生,哥哥死了,弟弟需要娶嫂子,父亲死了,儿子可以娶非亲生的母亲。
一代天骄成吉思汗,征服了小半个地球,也没能免俗。他还没过世,儿子察合台和窝阔台就为了谁能娶大汗的美妾而起了争执,兄弟争相给父亲戴绿帽子,老头儿躺在床上不知作何感想。
弟弟娶嫂子更是常规操作,隔壁潘金莲馋哭了。
乱伦不是大事,出轨却决不能饶恕。蒙古人把女人的“外乱”视为家族的严重损失,惩罚极为严厉,外嫁更是不可接受。
因此,在元代蒙古人统治时期,汉文化和蒙古文化出现了剧烈的碰撞。在1276年之前,朝廷严格的执行蒙古法律,导致了汉族的激烈反抗,从1276年到1294年开始逐步放松收继婚的执行,直至1330年政府下令完全取消汉人的收继婚:「诸汉人、南人,父殁,子收其庶母,兄殁,弟收其嫂者,禁之。诸姑表兄弟叔嫂不相收,收者以奸论。」
蒙古人改了法律,汉人也不是没有妥协,守寡就是一种折中的方式。寡妇不愿被依法乱伦,又不想失去财产权、子女权、人身权,最好的办法就是守寡不嫁。
这样,守寡既满足了蒙古文化中不离夫家的要求,又没有违反汉族乱伦的禁忌。除了牺牲了寡妇本人的自由,各方的诉求都得到了兼顾。
于是从元代开始,政府开始鼓励女性守寡。“若三十以前夫亡守志,五十以后晚节不易,贞正着明者,……申呈省部,依例旌表。”
明朝和清朝继承了这种文化,也各有对守寡节妇的表彰,政府设立专项基金为节妇立贞节牌坊。同时,明清时期纺织业的发展,女性可以织布换钱,自给自足,进一步提高了守寡的操作性。
那么蒙古人为什么会发展出收继婚这种婚俗呢?
这里要推荐高凯老师的一篇神论文《地理环境与中国古代社会变迁三论》。
高老师调查了大兴安岭——西辽河,阴山南北,阿拉善高原及鄂尔多斯高原及其他收继婚流行的区域,发现这些地区的土壤成土,母质多为第四季风成黄土,土壤中有效锌、铁、锰等微量元素含量很低。
环境中缺乏微量元素,人体也就跟着缺乏。这些微量元素在妊娠时极为关键,缺铁缺锌导致大量女性死于难产及并发症,男女比例因此失调严重。直到上个世纪,内蒙古的男女比例,曾高达127比100,也就是127个男性才有100个女性。在一些极端的地区,如乌兰察布盟,人口比例一度达到150比100。
育龄女性的极度缺乏,使得女性的生育能力沦为被争夺的资源。这也就是蒙古女人即使丧夫,也不可离开家族的原因。
谁能想到,女人守寡归根结底是因为她们稀有。
匹夫无罪,怀璧其罪,寡妇无罪,怀孕其罪。帅又有才华的人男人也很稀有,而我又有什么罪呢?
参考文献:
2. 高凯. (2006).地理环境与中国古代社会变迁三论. 天津古籍出版社.
经济学的理性框架是非常有弹性的一个体系。有太多今天看起来难以理解的行为都可以被理性化。
举两个很久以前读到的法与经济学方面的例子。
第一个,叫做trial by combat。感谢《权力的游戏》中两场精彩的决斗,这个曾经在中世纪欧洲盛行的制度已经不用多解释了,大意是法庭上争辩的双方各派出一位champion,以决斗结果来判案。如何用经济学的思维来建立模型以解释这一现象呢?Peter Leeson (2011 Journal of Legal Analysis)是这样做的:假设争议双方都主张对某个标的权利,小到一块土地,大到其中一方的生命。法律的目标是让“真实”拥有者获得该标的,换句话说,这是个分配问题。现在看来,并不难解决,只需要看证据对哪一方有利即可。然而在中世纪,证据的获得是个大问题。法官需要在缺乏证据的时候做出裁决。怎么办呢?既然并没有证据特别支持哪一方的主张,那法官的目标就变成了把标的判给分配中较有效率的一方,换言之,看谁出价高。有人会说,根据科斯定理,产权给谁是无关分配效率的。的确,在交易成本低时,这一点的确成立,可是trial by combat中争议的产权通常具有很高的交易成本,(中世纪时候的)土地是如此,生命更是如此。那么,法官的判决就十分重要了,因为它对公平和效率都有重大影响。
那么,法官的问题就从看谁的主张较有证据支持,变成了看谁的出价高。问题是出价本身难以观察,言语只是cheap talk。这时候trial by combat就派上用场了,不管是亲自下场还是花高价雇打手,这都是巨大的成本。而双方谁下的本越多,谁就越有可能获胜,因此,trial by combat本质上可以视为all pay auction。但是,法官也完全可以用普通的拍卖来决定谁出价高。这一点又如何解释呢?这需要把法官的动机也纳入考量,涉及到rent seeking的问题,就不展开了。大致上是trial by combat中并没有哪一方有特别的得利,因而也不会鼓励大量的欺诈性诉讼。
第二个例子叫做trial by ordeal,也是同一个作者2012 JL&E的文章。这也是一种十分有趣的判决方式:法官(通常是牧师)让被告通过一些极端残酷的考验(通常与水、火有关,真是水火无情啊。And who by fire, who by water?...)来证明自己的清白,有沸水之考验:伸手到沸水中捞出一枚指环,看是否被烫伤;冷水之考验:溺水看是沉下去还是扶起来;火之考验:走过烧的发红的铁铲子。除此之外还有很多奇葩的方法,比如饱腹之考验(喂以干面包和奶酪看看会不会噎着),毒药之考验等等。
为了用理性来解释这个法律,需要的是某种迷信,即神会且只会保佑无辜的人于水火(Judicium Dei)。这个信仰于是导致了分离的均衡:有罪的人认为神不会保佑自己,因而不敢尝试这些考验。无辜的人则自信神无所不知无所不能,在祂的保佑下水火不伤。牧师则可以通过仔细观察被审判者的神态举止来判断是哪种情况,并且悄悄的操纵考验的过程来保证无辜者不会受到太大伤害。
结果就是这些看似没有人能通过的考验,往往证明了被审判者的清白!当然,牧师也不能让所有人都通过考验,否则除了完全虔诚的人外,大家迟早会发现其中的猫腻。所以牧师们需要让足够多的人不通过考验,才能维持民众这一迷信,即使其中确有不少无辜者。文章中还提到了一些有趣的事实,例如这一考验通常不对无信者,所以犹太人就不能用考验来自证清白。
需要指出的是这些模型只是一种解释。作为思维训练是很不错的,同一个现象的往往有多种模型可以解释,实际上是怎么回事只有通过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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