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拐卖成年男人判定什么罪?

回答
拐卖成年男性,在中国法律框架下,通常会依据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相关条文进行定罪处罚。虽然法律条文的表述是“妇女、儿童”,但司法实践中,对于拐卖成年男性的行为,其性质和危害性与拐卖妇女、儿童相似,同样会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侵害,因此会被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并参照拐卖妇女、儿童罪的量刑标准进行处理。

具体来说,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虽然条文没有直接提及“成年男性”,但我们理解法律的意旨,它旨在保护公民最基本的人身自由不受非法剥夺和买卖。成年男性的基本人权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

那么,拐卖成年男性的行为,从犯罪构成要件上看,会被如何认定呢?

1. 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拐卖行为的个人或团伙都可能成为犯罪主体。

2. 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公民的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权。拐卖行为的核心是对他人人身自由的剥夺和非法控制,并通过贩卖行为将其作为商品对待,严重侵犯了被拐卖者的尊严和基本人权。

3. 犯罪客观方面: 这是行为的外部表现。拐卖成年男性,其行为方式可能多种多样,包括但不限于:
绑架、劫持: 通过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强行将他人控制住,剥夺其人身自由,并准备将其卖给他人。
欺骗、引诱: 假借招工、婚配、旅游等名义,或者利用受害人的急需(例如急需用钱),采取欺骗手段,将其带离原居住地,然后进行转卖。
强买强卖: 虽然通常拐卖妇女儿童时“强买”的成分更明显,但对于成年男性,也可能存在利用其困境,以极低的价格或者以“雇佣”为名义,实则进行非法奴役和转卖,本质上仍是剥夺自由和经济控制。
组织、策划、实施贩运: 这种行为往往不是孤立的个人行为,而是有组织的犯罪活动,涉及到团伙作案,他们可能负责招募、运输、关押、联系买家等环节。

无论何种方式,其核心都是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并意图将其卖给他人。即使在交易过程中,被拐卖者看似“自愿”跟随,但如果这种“自愿”是建立在被欺骗、胁迫或者为了还债等非自由意志的基础上,则同样构成拐卖。

4. 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将其转卖,并且希望或者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其目的就是通过贩卖他人来获取非法利益。

定罪处罚的依据和量刑:

正如前面所说,虽然法律条文用了“妇女、儿童”,但司法实践中,对于拐卖成年男性的行为,会参照《刑法》第二百四十条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处罚规定。具体量刑会根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来确定:

基本刑: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加重情节: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那么,什么情况下会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呢?这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拐卖人数众多: 比如拐卖了多名成年男性,或者涉及一个有组织的拐卖团伙。
造成被拐卖者重伤、死亡: 在拐卖过程中,由于暴力、虐待或者其他原因,导致被拐卖的成年男性受伤严重或者死亡。
拐卖到边境地区、国(境)外: 这种行为往往使得追捕和解救更加困难,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也更大。
利用被拐卖者从事非法活动: 比如拐卖成年男性后,将其强迫从事非法劳役、性剥削(虽然对男性性剥削相对少见,但理论上可能存在)或其他犯罪活动。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例如,犯罪团伙组织严密、有预谋、有计划,给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等。

需要区分的其他罪名: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也需要注意与其他相关罪名的区分,以免误判:

绑架罪: 如果拐卖行为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并且有勒索的情节,那么可能构成绑架罪。但拐卖罪的核心目的是“卖”,而非“勒索”。当然,有时两者可能交织。
非法拘禁罪: 如果仅仅是为了限制他人的自由,但没有进行“贩卖”的意图,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但拐卖行为包含非法拘禁的阶段,并且有后续的贩卖目的。
强迫劳动罪: 如果是强迫他人从事特定劳动,并且这种强迫是持续性的、非法的,而没有转卖的行为,可能构成强迫劳动罪。但拐卖行为中往往也包含了强迫劳动的成分,只是其最终目的是贩卖。

总结来说:

拐卖成年男性的行为,在中国法律中虽然没有单独设立一个“拐卖成年男性罪”,但其本质上是对公民人身自由的严重侵犯,会被纳入“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打击范围。具体定罪量刑时,会根据行为的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法定情节,参照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标准进行审判。这种行为严重挑战了社会秩序和法律尊严,国家对此类犯罪始终保持严厉打击的态度。一旦被发现,涉案人员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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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题主,你发现了刑法的盲肠。

其他回答提到,拐卖成年男性可能触犯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强迫劳动、强迫卖淫等罪名,这些回答都没错,也是目前刑法界的共识。

但是这些共识的背后,有一个残忍的逻辑,即单纯拐卖成年男性,不构成任何犯罪,甚至不属于违法行为。(不打拳,就事论事)

刑法之所以不把拐卖成年男性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可能是因为现实生活中,几乎不存在男性被拐卖的现象。而且,即使出现成年男性被拐卖的现象,也可以通过其他罪名予以惩治。

但是老湿我认为,这是刑法的空白之一,将来必定会被立法机关所填补。因为,在国际上,拐卖成年男性属于犯罪行为,早已经是共识。

比如我国已经加入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2000年联大通过)中的拐卖人口的定义,范围包括拐卖成年男性。

人口贩运系指为剥削目的而通过暴力威胁或使用暴力手段,或通过其他形式的胁迫,通过诱拐、欺诈、欺骗、滥用权力或滥用脆弱境况,或通过授受酬金或利益取得对另一人有控制权的某人的同意等手段招募、运送、转移、窝藏或接收人员。剥削应至少包括利用他人卖淫进行剥削或其他形式的性剥削、强迫劳动或服务、奴役或类似奴役的做法、劳役或切除器官

而且,该公约中的儿童,指的是18周岁以下的儿童。而我国拐卖儿童罪中的儿童,指的是14周岁以下的儿童。公约的保护范围明显比我国刑法要宽广。

在现实生活中,拐卖成年男性,而不触犯现行刑法,是有可能的。比如,通过诱骗而不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拐卖;模仿电信诈骗的细致犯罪分工,上游负责诱骗、运输、接送的人,可能很难定得上强迫劳动罪。

举个例子,张三要拐卖一帮成年男子去美国金矿当奴隶,他跟李四说,只要拉一个人上船,就给100美金,我带他们去美国免费旅游。李四对张三的目的毫不知情,但是他骗了100个成年男子上船。

这时候,很难认定张三有非法拘禁、强迫劳动的故意,也就很难根据刑法定罪。但是李四的行为恶性不大吗?如果没有他的参与,张三能成功拐卖到这么多成年男性吗?

另外,参照成年男性性权利的刑法保护历程,也可以对拐卖成年男性入罪予以期待,即拐卖妇女儿童罪,被立法机关修改为拐卖人口罪,被拐卖对象包括男性、女性、双性人。

只不过对拐卖妇女儿童加重处罚。

要知道,在建国后,成年男性的性权利长期得不到刑法的保护,强奸14周岁以上的男性,只要不把他搞成轻伤,只是普通违法行为,而无罪!

而强奸男性要搞成轻伤,那真是不容易。毕竟歹徒拿的又不是铁棒。

直到2015年刑法修正案9施行,这一状况才得到改变。该修正案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一规定之所以出台,原因在于现实生活中,男性被强奸的情况时有发生。根据媒体的报道,据2013年广东省疾控中心的一项监测报告显示,在高中生、职高生、大学生中男性被迫发生性行为是女性的2.2倍至2.3倍。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把强奸男性的行为,当做猥亵,仍然可能是一种歧视。相当于不承认男性有完全的性自主权。结合男同性恋现象,和男同性恋群体在一定范围存在,并且同性恋逐渐被认同是一种人权,再存在这种男性歧视是非常可怕的。

总之,男女平权,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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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然,妇女约炮很可能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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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前,雷波一些地区还是奴隶社会,存在蓄奴现象,当时的奴隶就叫做“娃子”。因为贫穷,雷波农民只能外出打工。马平说,雷波县2007年接到来自福建省大田县要求协查有雷波人利用智障者伪造矿难骗取赔偿的案件,这是第一次发现。2008年10月,河北省武安市的警察又到了雷波,要求协查另一起类似的案件。

为此,雷波县展开治理,从山里清理出100多名智障人,“但不知道为何到2009年仅仅一年间又突然涌出那么多。”马平回忆,至今雷波县接到来自福建、河北、山东、辽宁、云南、湖北等全国多地要求协查雷波籍犯罪嫌疑人杀害智障人伪造矿难敲诈勒索的案件累计达20多起。

2009年,发生在湖北大冶市的“黄所格坠亡事件”再次将雷波县“盲井”犯罪问题曝光。当年11月23日上午8点,大冶市陈贵镇安船矿业公司6名矿工从井口乘坐罐笼下井,10分钟左右,井下突然传来惨叫,矿工“黄所格”坠亡。“黄所格”来矿时提供的身份证明是一张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卡,上载他是雷波县人,1978年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为雷波县公安局卡哈洛派出所。

与今年3月发生在江西的“吉鲁史格坠亡案”如出一辙,“黄所格”死后,家属很快赶到,他们对矿上20万元的赔偿意愿很满意,商谈过程几乎没有任何争议,只不过后来家属无法提供有效的身份信息引起了矿方的怀疑,经过雷波警方的确认,原来黄所格早在4年前就已经上吊自杀了。

假“黄所格”身份暴露,与他同时入矿的几名老乡关停手机、集体消失,甚至连工资都没有结算,而处理他后事的“亲属”也已经溜之大吉。湖北警方为了解开谜团赶往雷波县调查,这才发现此前已经有十多起相似案件涉及雷波。

不过,“黄所格”的案子后来一直没有进展,他的身份与死因至今仍是一个谜。当时《新民周刊》记者赴雷波采访,当地通过排查发现在马颈子、山棱岗、莫红、瓦岗、卡哈洛、锦城、上田坝等中心乡所辖的范围内,都存在村民家中收养智障人的现象,但警方却颇感无力。卡哈洛派出所的民警抱怨,该乡地处三省交界,爬一座山头需要大半天,犯罪嫌疑人在山头远远就能看见民警,等你爬上山,他早就窜进深山,溜得无影无踪。

“黄所格”事件引发的巨大的舆论压力促使雷波县展开了新一轮专项整顿。马平介绍,自2009年开始,该县通过高压政策一共从深山老林清理出280多名智障人员,多为四五十岁的男性。因为智障人无法交流,绝大多数人至今无从知晓来处,但基本上来到雷波的渠道有两类,一是以1000元至3000元不等的价格从别人手中购买,二是在路上找到流落街头的智障人,强行领回家。

“我们2009年下定决心根治,每个乡镇、村委会都要签订责任书,村干部将村里的智障人交到乡镇,乡镇交到县里,一级级督促交人,如果发现隐瞒,就地免职!”在这样的努力下,绝大多数智障人都被从深山清理出来带至民政部门,“我们为此花了100多万元安置。”马平说,这对雷波这个贫困县而言是一个不小的负担。

雷波县民政局局长卢晓雄介绍,除送返原籍的外,清理出的人员中有37人完全低智商,根本无法搞清其原户籍,其中有15人被诊断为精神有问题,被送往凉山州精神病医院救治,8人因救助出时就患有重病,经治疗无效死亡;因为雷波县至今没有福利院,其余人员只得被安置在凉山州福利院。马平说,还有些智障人解救出来后又跑回村民家中去了。

在研究如何惩治买卖智障人问题上,雷波县遇到了难题,马平说,他们在法律上找不到依据,因为刑法上有拐卖妇女儿童罪,却没有拐卖人口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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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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