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过程中法官在原被告双方都没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如何作出判决?

回答
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当原告和被告双方都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来充分证明其主张时,法官的判决会比证据充分时更为复杂和微妙。法官并非可以随意决定,而是需要在法律框架内,运用一些原则和方法来处理这种情况。

以下将详细阐述法官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如何作出判决:

核心原则:证据规则与证明责任

无论民事还是行政诉讼,都离不开证据规则和证明责任。这是法官判断案件的基础。

证明责任 (Burden of Proof):
谁主张,谁举证: 这是最基本的原则。谁提出某个事实,谁就有责任提供证据来证明该事实的真实性。
民事诉讼: 通常情况下,原告对其诉讼请求的成立负有证明责任。例如,要求被告支付欠款的原告,需要证明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欠款金额,以及被告未支付等事实。被告则对其抗辩理由负有证明责任,例如证明已经还款或者债权已经消灭。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的证明责任分配略有不同。一般而言,原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需要证明其主张,即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但对于被告(行政机关),在证明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和正当性时,也负有相应的证明责任。如果行政机关无法证明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则可能败诉。
证据标准 (Standard of Proof):
民事诉讼: 通常采用“优势证据”或“相当可能”的标准。这意味着法官需要判断一方的主张比另一方的主张更有可能成立,即使没有达到绝对确定的程度。例如,如果法官认为原告的主张有60%的可能性是真的,而被告的主张有40%的可能性是真的,那么原告就可能胜诉。
行政诉讼: 通常也要求原告证明其主张的“可能性”。行政机关则需要证明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在某些情况下,行政机关可能需要提供更强的证据来证明其行为的合理性。

证据不足的处理方式与法官的判断依据

当双方都未能提供足够证明其主张的证据时,法官会根据以下几种情况和依据来作出判决:

1. 依照证明责任的分配来判断(最常见情况):
原告未能证明其主张: 如果原告作为主张者未能提供任何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达到“优势证据”的标准,那么即使被告也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来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可能被驳回。这是因为原告没有完成其证明责任。
被告未能证明其抗辩理由: 如果原告的初步证据足以支持其主张(即使不是绝对确凿),而被告提出的抗辩理由缺乏证据支持,那么原告的主张可能会得到支持。例如,原告证明了合同的存在和金额,但被告只辩称合同无效却无证据,法官则可能倾向于支持原告。
双方都未证明: 如果原告未能证明其核心主张,即使被告也未充分证明其抗辩,最终结果也往往是原告败诉。

2. 运用“合理推断”和“经验法则”:
在证据不足但案情又需要判决的情况下,法官可能会运用合理推断 (Reasonable Inference)。这意味着法官可以根据现有的一些零散证据和生活经验,对事实进行推断。例如,如果某人失踪多年,且有证据表明其失踪前有过死亡的危险性,法官可能会推定其死亡。
经验法则 (Experience Rules) 是指社会生活中普遍存在的、被人们普遍接受的因果关系和事实规律。法官在缺乏直接证据时,会借鉴这些经验法则来判断案情。例如,如果一个人在收到通知后一直没有回应,法官可以根据经验法则推断其已收到通知。

3. 指示补充证据(在特定阶段):
在审判过程中,如果法官认为双方提供的证据尚有不足,不足以支撑其主张,且认为案件有进一步查明的必要,可以在庭审环节的适当时候,依照法律规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补充证据的通知。
注意: 法官不能主动调查取证,只能是“指示”当事人进行补充。法官的指示是基于对现有证据的评估,而非主动介入证据收集。
当事人有权利也有义务根据法官的指示补充证据。如果当事人拒绝补充或者补充后仍然不足,则需要承担不利后果。

4. 考虑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
即使提供了证据,法官也会对证据进行审查。
合法性: 证据是否通过合法途径取得?例如,非法搜集到的证据在很多情况下是无效的。
真实性: 证据本身是否真实可信?例如,伪造的文件会被排除。
关联性: 证据是否与待证事实有联系?
如果双方提供的证据存在上述瑕疵,即使数量上看起来不少,也可能被法官排除,从而导致证据更加不足。

5. 无法证明的后果(双方均不利):
如果双方都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但案件又不能悬而不决,法官最终不得不作出判决。
在民事诉讼中,如果原告的起诉是基于某个事实,而他自己无法证明该事实,即使被告也无法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通常会被驳回。
在行政诉讼中,如果行政机关无法证明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即使相对人也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反驳,行政行为也可能被撤销或确认违法。

6.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的原则:
在中国法律体系中,《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规定了类似的精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当事人的主张成立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具体体现:

民事诉讼:
合同纠纷: 如果原告主张合同有效并要求履行,但无法证明合同签订的事实或内容的关键要素,或者被告也无法证明合同无效,此时法官会审视双方提交的证据。如果原告的证据无法达到“优势证据”标准,即使被告的抗辩不充分,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可能被驳回。
侵权纠纷: 如果原告无法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或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即使被告也无法证明自己没有侵权,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可能被驳回。

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 如果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处罚,但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或者证明程序存在重大瑕疵,即便当事人也未能提供反证,法院仍可能撤销该行政处罚。例如,某行政机关以“涉嫌非法经营”为由对一家公司进行罚款,但无法提供该公司实际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确凿证据,则法院可能判决撤销处罚。
行政不作为: 如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但无法证明行政机关事实上存在不作为,或者无法证明其要求行政机关履行的职责是法律明确规定的,那么其诉讼请求也可能被驳回。

总结来说,当原被告双方在民事或行政诉讼中都缺乏足够证据时,法官的判决并非随意的猜测,而是遵循以下逻辑:

1. 严格审查证明责任的分配: 谁有责任证明某个事实,谁就要承担未能证明的后果。
2. 运用优势证据标准或相当可能标准: 法官会权衡双方证据,判断哪一方的主张更有可能成立。
3. 合理运用推断和经验法则: 在证据链条出现断裂时,法官会进行逻辑推演和经验判断。
4. 审慎指示补充证据: 在特定情况下,法官会要求当事人补充证据,但不会主动调查。
5. 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进行严格审查: 即使有证据,也可能因瑕疵而被排除。
6. 最终的结果往往是“举证不能的责任”由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承担,即未能证明其主张的当事人将面临不利判决。

总而言之,证据不足并非意味着案件无法判决,而是法官会根据法律的规定和逻辑的推理,在最大限度上寻求公正的裁决,但这种裁决的依据,将更多地倾向于未能履行证明责任的一方。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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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务中,诉讼当事人均没有任何证据,特别是原告方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是极为少见。但理论上也是可能出现的。

如果出现这种情况,不同类型的案件(刑事、民事、行政)审判逻辑有所不同;而且,每一个个案,根据其具体情况的差异,判决依据也有所不同。

这里以民事案件为例,谈谈法院在没有任何证据情况下的审判思路和依据。

《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案件审判原则作出了具体规定,民事诉讼过程中,任何案件的审判过程均应遵循审判原则的规定。这一原则就是大家所熟知的: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民事诉讼法》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所以,无论原被告双方有无证据,法院审理案件都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其审判基本逻辑是三段论规则,可以大概描述如下:

法律规定:A是B

认定事实:C是A

判决:C是B

到这里,我们应该可以看出问题的关键了。我国作为成文法国家,法律规定是以文字形式明确写明的,因此,是大前提,无需证明。所以,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就是查清事实和适用法律的问题。那么,题主所提出的问题,实质就是:在原被告双方均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如何查清事实和适用法律?

一、以举证责任分配为依据作出裁判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举证,是当事人的义务和责任。因此,举证责任就是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的首要依据和基础。

原告方提起诉讼,就是对被告方提出了自己的主张,原告首先就应当对自己提出的事实和主张提供证据证明。如果原告没有任何证据,法院即会以举证不能驳回原告起诉或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但,事实并没有这么简单。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我们可以看到,民事诉讼中证据类型大体有八大类,即使原告没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其他证据,至少还有“当事人陈述”这一项。因此,在实际庭审过程中,法院会根据原告的陈述要求被告答辩或质证。

但是,《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对当事人陈述如何运用作出了明确规定。

七十五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也就是说,当事人陈述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如果仅有当事人陈述,而无其他证据佐证,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法院仍然会以举证不能驳回起诉。

所以,在题主所说情形下,如果原被告双方均没有证据,法院的审判依据主要就是举证责任分配。而不是自由心证。

二、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1、一般原则

“谁主张、谁举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2019年) 第一条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2、特殊原则

旧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面均以《证据规则》简称)中对举证责任倒置的具体情形做了明确规定和归纳,但在新版《证据规则》中删除了这些条款。主要是因为,这些特殊举证责任的分配在其他实体法和程序法中已经有了相应规定,避免重复规定,因此做了删除。但这些规则根据其他相关法律规定仍然适用。主要包括:

(1)特殊侵权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2)合同纠纷和代理权纠纷中的特殊举证责任分配

(3)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其他法律没有规定,而且依据《证据规则》又无法确定举证责任分配的情况如何处理?新《证据规则》的变化,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原《证据规则》第七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但新《证据规则》删除了上述规定。也就是说,现行《证据规则》不允许法官在举证责任分配上进行自由裁量。

因此,举证责任分配的主要依据是《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及其他实体法和程序法。

总结:法官审判案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原被告双方均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法官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裁判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对于举证责任的分配,法官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及其他实体法和程序法确定,而不能进行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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