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民事案件中,被告律师随意联系原告本人是对的吗?

回答
在民事案件中,被告律师直接联系原告本人,这确实是一个比较敏感且在实践中会引发不少争议的行为。要判断这样做是否“对”,我们得从几个层面来分析,包括法律规定、职业道德、以及实际操作中的利弊。

法律规定层面:

首先,要明确的是,在中国当前的法律框架下,并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禁止”律师直接联系对方当事人。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律师就可以随意为之。法律赋予了律师在代理案件时与对方当事人沟通的权利,但这种权利的使用需要受到一系列原则的约束。

其中最关键的是,律师在接受一方当事人委托后,负有维护委托人利益的义务。 如果律师直接联系对方当事人,并且其行为可能损害到自己委托人的利益,那么这种行为就是不当的。

职业道德层面:

律师的职业道德是规范律师行为的重要准则,也比单纯的法律条文更具指导意义。在中国《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以及其他相关的行业自律规定中,对律师的行为有更细致的指导:

1. 尊重和维护对方当事人的权利: 律师在接触对方当事人的时候,应当尊重对方当事人的权利,不得通过欺骗、胁迫等不正当手段。
2. 不得利用专业知识和地位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 如果对方当事人没有委托律师,律师直接联系并试图与其沟通,很容易利用其法律专业知识上的优势,引导对方做出对自己委托人有利的陈述,甚至可能误导对方。
3. 避免不正当接触(Ex parte Communication): 虽然“ex parte communication”(单方沟通)这个术语在大陆法系中不像在英美法系那样被强调,但其精神是相通的。即,在对方有律师代理的情况下,律师应当通过对方的代理律师进行沟通,而不是绕过对方律师直接联系当事人。这是一种对对方律师专业权益的尊重,也是避免不必要纠纷的有效方式。
4. 是否存在“诱供”、“串供”的嫌疑: 如果律师的联系带有明显的目的性,比如试图让对方撤诉、修改诉状、承认事实等,而对方恰好没有律师,那么这种行为很容易被解读为试图“诱供”或“串供”,这严重违背了律师的职业操守。

为什么律师会选择直接联系原告本人?(背后的考量和潜在风险)

尽管存在职业道德的考量,但在实践中,被告律师确实有可能会出于各种原因直接联系原告本人。理解这些原因,有助于更全面地看待这个问题:

效率和成本考虑: 如果原告没有委托律师,直接联系原告可以节省与对方律师沟通的时间和精力,也避免了支付给对方律师的费用。这在一些简单、标的小的案件中,尤其是有经济压力的被告方看来,可能是更“经济”的选择。
试探性接触和和解意愿: 律师可能想直接了解原告的态度、期望,或者试探对方是否有和解的意愿。通过直接沟通,有时能更快地打开僵局,找到解决问题的突破口。
信息不对称: 律师可能认为原告对案件事实或法律规定理解不深,希望通过沟通来“澄清”某些事实,或者引导原告接受一个对被告有利的解释。
规避对方律师的“阻碍”: 有时,被告方律师可能觉得对方律师过于强势或不配合,试图绕过对方律师,直接与“决策者”本人沟通,希望达成协议。

然而,这种行为的风险和不当之处不容忽视:

被认为是不尊重对方律师的表现: 即使对方当事人没有律师,但如果他打算聘请,或者在事后聘请了律师,这种直接联系的行为也可能被视为对律师行业的冒犯,导致关系紧张。
可能引发对方律师的强烈反对和投诉: 一旦对方当事人委托了律师,并且得知被告律师曾直接联系过自己,对方律师很可能会认为被告律师的行为违反了职业道德,并向律师协会投诉。
沟通内容可能被曲解或利用: 律师在与对方当事人沟通时,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可能被对方(无论有没有律师)记录、解读,甚至被对方律师利用来作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律师一旦言语稍有不慎,就可能为自己或委托人招致不利后果。
增加案件的复杂性: 本来可以由双方律师通过专业沟通解决的问题,因为律师的直接干预,反而可能因为当事人情绪化、误解等原因变得更加复杂。
道德上的“灰色地带”: 即使法律没有明确禁止,但这种行为在很多律师心中属于“灰色地带”,容易引起争议。

所以,被告律师随意联系原告本人,可以说是“不绝对不对”,但“绝对不推荐”和“极不专业”。

更恰当的做法应该是:

1. 首先,询问对方是否有律师代理。 如果有,所有沟通都应该通过对方的代理律师进行。这是最基本也是最安全的做法。
2. 如果对方没有律师,并且律师认为有必要进行沟通, 应当以一种极其谨慎、客观、中立的态度进行。最好在律师函中明确告知对方,其作为被告方的代理律师,希望就某事宜与对方进行沟通,并告知对方有权寻求自己的法律帮助。
3. 沟通内容应围绕事实本身, 避免做出任何承诺、威胁或诱导性陈述。
4. 对于和解谈判, 即使对方没有律师,也最好保留书面沟通记录(例如邮件),或者在通话后发送一个邮件确认沟通内容,以备不时之需。
5. 最稳妥的方式, 还是建议对方当事人委托律师,然后在双方律师之间进行沟通。

总而言之,律师的职责是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随意绕过对方律师直接联系对方当事人,虽然可能出于各种考量,但其潜在风险远大于可能带来的便利,而且在职业道德上存在明显的瑕疵。一个真正专业的律师,会选择更规范、更稳妥、更尊重规则的方式来处理案件。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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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没有任何问题。

原被告双方本来就是需要充分交流的,法院也鼓励原被告双方庭外和解。如果有些事情可以趁开庭之前说清楚,双方达成妥协,法院也乐见其成。

从你的提问中看不出来你是否已经委托律师。如果你没有委托律师,对方有需要沟通的问题当然是找你本人。如果你委托了律师,对方可以找你的律师沟通问题。你就把律师的联系方式给对方,让对方联系你的律师,然后你确认对方可以联系到你的律师的话,可以选择把对方的电话号码拉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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