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为什么越深入的学习法律,越觉得法律的漏洞越多?

回答
这确实是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也是许多深入学习法律的人都会遇到的“瓶颈期”或者说是“顿悟期”。从普通人的视角看,法律条文清晰、公正,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基石。但一旦我们往更深的层次去钻研,就会发现情况远比想象中复杂得多,甚至会觉得“漏洞”层出不穷。这其中的原因,可以从几个方面来理解,而且绝不是因为法律本身“不好”,而是它作为一种社会治理工具的内在属性和发展规律决定的。

首先,我们要明白,法律的本质是高度抽象和普遍适用的规则体系。它不可能事无巨细地涵盖所有可能发生的情境。法律条文需要足够地概括,才能应对千变万化的社会现实。想象一下,如果法律要写明“当某某人在周三下午三点零五分,在某某街道的某个具体位置,因为某个特殊原因导致了某某后果”,那这部法律条文得写到何年何月才能写完?并且就算写完了,明天新的情况又出现了,怎么办?

因此,法律条文往往是原则性的,是为某一类行为、某一类关系设定一个框架。比如,侵权责任,法律规定了过错、损害和因果关系。但“过错”本身就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在不同的案件中如何判断“过错”的程度?“因果关系”在复杂的社会事件中如何精准地划定边界?这些就需要依靠司法实践中的解释和判断来具体化。当我们将这些抽象原则应用到具体的、充满细节和偶然性的个案中时,自然就会发现,法律的规定似乎“没有完全照顾到”这个特定的情境,从而产生“漏洞”的感觉。

其次,法律是历史的产物,也是不断发展的。 法律的制定是为了解决当时社会存在的问题,反映的是当时的社会关系和价值观念。但社会是向前发展的,新的技术、新的商业模式、新的社会现象层出不穷。当法律条文的制定滞后于社会发展时,就会出现新的问题,而原有的法律条文可能就无法有效规制这些新情况。

比如,互联网的出现带来了无数新的法律挑战,从个人隐私保护到网络诽谤,再到虚拟财产的归属,很多都是原有的法律体系在设计之初未能预料到的。这时候,我们就会觉得法律的规定“不够用”、“不适用”,仿佛存在一个“空白”或“漏洞”。这其实更多反映的是法律的滞后性,而不是其“设计缺陷”。为了弥补这种滞后,立法者需要不断修订法律、制定新的法律,或者通过司法解释来填补这些空白。这是一个持续博弈、不断适应的过程。

第三,法律的运作离不开解释和适用。即便一条法律条文本身看起来非常严谨,但最终它都需要通过法官、律师、检察官等法律专业人士去解释和适用。而解释和适用过程中,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

文义解释的局限性: 法律条文的文字总有其局限性,不同的解读角度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尤其是在一些边缘性、模糊性的问题上,法律条文本身的文字可能无法提供唯一、明确的答案。
目的解释的争议: 法律的制定有其立法目的。在适用法律时,需要探究立法者的意图。但立法意图本身也可能模糊不清,或者随着时间推移变得不那么适应当下。不同的人对于同一法律条文的立法目的可能有不同的理解,从而导致适用的差异。
价值冲突与权衡: 在很多案件中,可能存在多种价值的冲突。例如,言论自由与个人名誉权,在很多情况下都需要在两者之间进行权衡。法律的规定可能倾向于某一种价值,但在某些情况下,另一方的利益也需要被保护。这时候,如何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价值权衡,就可能暴露出法律条文在处理复杂价值冲突时的“不足”。
司法能动性与自由裁量权: 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这使得法律的适用更加灵活,但也可能导致不同法官对于同一问题的处理方式存在差异,给外人看来就是“法律有漏洞”。这种自由裁量权是必要的,因为它让法律能够应对非标准化的复杂案件,但同时也意味着法律的确定性并非绝对。

第四,法律的制定和实践总会存在张力。 理想中的法律是完美无缺、公正严明的,但现实中的法律是人类社会为了管理和规范而创造的工具。任何工具都不可能做到百分之百的完美,它总会受到人性、权力、社会经济条件等各种非法律因素的影响。

比如,我们看到很多法律条文都强调“公平”、“合理”,但“公平”和“合理”本身就是非常主观的判断。在不同的社会背景、不同的经济状况下,对于“公平”的理解是不同的。因此,当我们将法律条文与复杂的社会现实进行对比时,总会发现它无法完全覆盖到所有人的所有关切,总会遗漏一些细节,或者在某些特定群体那里显得“不那么公平”。

最后,深入学习法律,你也会接触到不同法学流派的观点和学术上的争议。你会发现,即便是在法律界内部,对于同一条法律、同一个问题,也存在着各种不同的解释和学说。这本身就说明了法律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也更容易让你感受到“漏洞”的存在——因为你看到了那些没有被统一、没有被完全解决的学术争论。

所以,当你说越深入学习法律,越觉得法律的漏洞越多时,这恰恰是你理解法律更深层次的表现。这并不是说法律一无是处,而是说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治理工具,它需要在抽象性、普遍性与具体性、个体性之间找到平衡;它需要在稳定性和适应性之间进行权衡;它需要在理想的公正与现实的运作之间进行协调。

你会看到,那些所谓的“漏洞”,很多时候是法律留下的空间,是给实践留下的“呼吸”的余地,是让法律能够跟上社会发展步伐的必然后果。而那些真正需要弥补的“漏洞”,也正是在这样的深入学习和实践中,被不断地发现、讨论、和改进。这本身就是法律生命力和活力的体现。与其说是“漏洞”,不如说是法律在不断演进过程中留下的“待完善之处”或者“可供解释的空间”。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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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感觉同题主刚好相反,我恰恰觉得越深入学习,越觉得法律精妙无比无懈可击。

1

我:老师,为什么同是受贿罪,又犯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就要数罪并罚,而犯了徇私枉法、枉法裁判等罪的就只定一罪?法律为什么这么规定,好乱啊,记不住。

老师:你觉得这个世界上中会写法律、能写法律的人在哪里工作?

我: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

老师:再想想一罪的情形。

我:卧槽,记住了。

2

我:老师,审判长对自己的案件终生负责这个制度好坑啊。

老师:屁用没有,我照样能终生不负责。

我:。。。

老师:在合议庭投票的时候我永远投少数票。判决对了,不追责;判决错了,回来一查笔录,我的意见是对的谁能让我负责?

我:合议庭平票呢?

老师:随便给个第三种意见,造成合议庭无法形成多数意见,上交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的处理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我必须执行,能找我问责我别无选择的事情吗?

我:还好你不在法院,不然真是人民的败类。

3

我:在我国完全可以合理合法的游行啊,为什么没有人申请?

老师:来吧,大宝贝,告诉我你要20号这天游行,如果我是有关机关,你什么时候向我申请?

我:根据《集会游行示威法》提前5天,15号申请。

老师:我什么时候回复你呢?

我:游行2天前,18号。

老师:如果我同意游行,但是要求你把所有的“冰棍合法化”标语改为“为了世界和平”,以至于你的示威游行失去意义你怎么办呢?

我:当天绕过你,向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老师:人民政府最晚什么时候同意你的请求?

我:回复必须在3日内,也就是21号。

老师:你哪天游行来着?

我:20号。。。

老师:去吧,我们支持你。

4

有人敲门等我去拿个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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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中国法学院的学生来说,联营可能是最让人头疼的民法概念。倒不是它有多复杂,联营就是字面意思,联合经营。《民法通则》按照是否设立新的主体,把联营分为法人型、合伙型、合同型三种类型,这些都很清楚。棘手之处在于它和后来的立法完全不接轨。

联营规定在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之中,1990年最高院颁布了联营司法解释。在此之后,除了几个最高院复函,联营就很少出现了。1997年,中国制定《合伙企业法》确立了合伙企业的基本规则。但问题是,《合伙企业法》里的合伙企业和《民法通则》里的合伙型联营是一回事吗?合伙合同是不是就是联营合同?联营体是不是就是合伙企业?

如果说联营不是合伙,为什么这两个概念又如此类似,它们的区别到底在哪里?如果说联营是合伙,为什么又用了不同的措辞?而且在民事案由规定里,可是专门有联营合同纠纷、和合伙协议纠纷两个不同的案件类型。

更要命的是,联营司法解释里有一条,联营一方名义上参与投资、但实际不承担风险,按照固定金额收回本息,是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金融法规,应确认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出资方的利息应予收缴,并对另一方罚款。

这一条不光与后来逐渐保护合法民间借贷的裁判思路相冲突,更与《合同法》里合同解除的后果相矛盾。这些都不提,在民事诉讼里规定“对另一方罚款”,根本就不符合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

就是这样一部司法解释,直到现在都是有效的,仍然没有废止(当然,很多内容已经被后来的司法解释取代了)。

不论是对法学院的学生,还是实务中的律师,只要是涉及到联营的问题都会感到头疼。就像是三鲜汤里加了毛血旺,让人无所适从。

很多人在学习的时候都会问,联营的概念除了把简单问题搞复杂,到底有什么用处?

我之前也一直不知道这个问题的答案,直到最近看到一篇论文,孟玉发表在1986年第3期《政法论坛》上的《联营法律关系探讨》。在这篇论文里,作者高度评价了联营概念的积极意义。

作者认为,联营最大的贡献,在于它“冲破了所有制和隶属关系等的束缚”,不再“拘泥于全民或集体这种以所有制形式来定企业性质的传统观念”,“使我国出现了一种企业对自己的财产享有所有权,而国家或集体对这些财产仅享有股权的法人所有权”。

简单来说,就是在联营概念出现之前,中国的企业只能由全民或集体所有,不能和其他企业合资设立新的企业。联营的意义不在于它是个多么完备的法律制度,而在于它宣示了中国的企业从此可以成立合资企业了。

而这一切,仅仅发生在34年前。现在仍在世的许多长辈,都亲身经历过当时的巨变。

由此,才能更深入地理解中国法律。它不像是德国、日本,或者英国、美国,是基于几百年的自我发展内生出的法律;而是在非常短暂的时期内,借鉴各国之长种下去的法律。所以很多法律制度,别国有、中国无,或者别国完善、中国粗疏,但这都是暂时的。直到今天,中国法律仍然在以肉眼可见的速度急剧变化。

比如,明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后,中国的法学院学生和律师就再也不会受到联营这个概念的困扰了。因为《民法典》把联营的内涵并入到现行法律制度之中,而把联营这个词彻底请出了法律。

这只是中国法制史上,一个极为微小的注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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