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果一个案件,被社会舆论左右审判的结果,到底是法治社会的进步,还是退步?

回答
这个问题触及了法治社会的根本,也考验着我们对于“公正”的理解。当社会舆论的力量强大到能够左右案件的审判结果时,我们不能简单地将其归结为进步或退步,而是需要剥离其复杂的外衣,深入剖析其背后隐藏的逻辑和潜在的影响。

首先,我们必须承认,在一定程度上,社会舆论的关注和参与,可以成为法治进步的催化剂。

设想一下,如果一个案件本应得到公正审判,但由于某种原因,审判过程不透明,证据可能被掩盖,或者司法机构内部存在某种偏差,这时候,公众的关注就如同聚光灯,能够照亮那些隐藏的角落。当媒体报道、网络讨论、甚至街头巷尾的议论都指向一个明确的结论时,这股力量可以:

推动信息公开: 舆论的压力会让司法机关不得不更加公开透明地展示审判过程,解释其判决依据,回应公众的质疑。这本身就是对司法公正性的一种监督和促进。
纠正可能的错误: 如果审判确实存在明显的不公,强大的舆论可以揭示问题,迫使上级司法部门介入复核,甚至启动再审程序,从而纠正冤假错案。我们不能排除,有些案件,如果不是舆论的介入,可能会走向完全不同的结局,并且是被认为错误的结局。
提升公众对法律的认知: 围绕案件的讨论,往往也会涉及到相关的法律条文、程序和原则,这有助于提升普通民众对法律的理解和尊重,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

从这个角度看,社会舆论的“介入”似乎是法治社会的“进步”体现,它表明了公民参与司法过程、监督司法行为的可能性和有效性。这符合了现代法治社会强调的“阳光司法”和“公众参与”的理念。

然而,问题恰恰在于“左右”这个词。当社会舆论不再是监督和促进,而是直接“左右”审判结果时,情况就变得非常危险,这是一种严重的退步。

法治的基石在于 “法律至上” 和 “司法独立”。这意味着:

司法判决必须基于证据和法律,而非情感或群体情绪。 法官的职责是依据事实和法律来判断,而不是去迎合公众的喜好。如果审判结果可以被舆论轻易改变,那么法律本身就失去了其应有的严肃性和稳定性。
司法过程必须是独立的,不受外部压力干扰。 无论是政治压力、经济压力,还是今天的社会舆论压力,任何不基于法律证据的外部干预,都可能导致司法的不公正。舆论在很多时候,是被情绪、片面信息、甚至谣言所驱动的,它并不总是理性和客观的。

当舆论“左右”审判时,可能出现以下几种“退步”的迹象:

“多数人暴政”的风险: 舆论的力量往往是集合了大多数人的声音,但这并不代表这种声音就是正确的。如果少数人的权利、或者那些不被大众理解的法律原则,因为舆论的强大而受到压制,那么这恰恰是法治的倒退。我们看到的可能是一个“民意审判”,而不是一个“法律审判”。
司法专业性的丧失: 法官经过专业的法律训练,熟悉证据规则、法律条文和判例。他们是依据这些专业知识来做出判断的。如果他们的判断需要屈从于大众的情绪化反应,那么司法专业性将荡然无存。审判将变得更加随意和不可预测。
“表演性司法”的出现: 为了迎合舆论,法官和司法机构可能会倾向于做出一些“看起来很公正”的判决,即使这些判决在法律上并不严谨。这种“表演性司法”虽然能赢得一时喝彩,但却损害了司法本身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对辩护权和无罪推定原则的侵蚀: 在舆论一边倒的情况下,被告人的辩护权可能会受到严重影响。即便证据不足,或者存在合理的怀疑,但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被告人可能早已被“舆论判死刑”,使得无罪推定原则形同虚设。
长期来看,法治的根基被动摇: 一个社会如果习惯于让舆论来决定案件的审判结果,那么法律的权威就会被削弱。人们可能会认为,通过制造舆论、表达不满,比遵循法律程序更能解决问题。长此以往,法律可能沦为情绪的工具,而不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基石。

所以,区分“关注”与“左右”是关键。

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应该鼓励公众对司法公正的关注,这是一种健康的监督。但这种关注不应该演变成对审判过程的直接干预和对结果的预设。理想的状态是:

公众的关注能够促使司法更加透明、公正。
司法机构能够坚定地依据法律和证据,不受舆论的干扰,做出独立判断。
当舆论对判决结果提出质疑时,司法机构能够以公开、透明、有理有据的方式回应,而不是被动屈服。

总结来说,如果一个案件被社会舆论“左右”审判结果,这绝非法治社会的进步,而是其严重的退步。 它意味着司法独立性受到侵蚀,法律的权威被动摇,司法公正的天平开始向民意(而非证据和法律)倾斜。这是一种危险的信号,表明社会在追求“效率”和“民意表达”的过程中,可能正在牺牲法治最核心的价值——独立、公正、以及对规则的尊重。我们需要的,是理性、客观的法律审判,而非情绪化的“舆论裁决”。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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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讨论司法程序和“民意”的关系时,人们可能会有一个困惑:为什么一些法律工作者经常把“舆论不得干预司法”挂在嘴边,而在一些欧美法系的国家陪审团制度却依然保有生命力,我国目前的司法改革也在探索人民陪审制度。为什么司法程序一方面表现得像是要排除“民意”干扰,一方面又堂而皇之地将民众中的一部分人请进法庭,决定一个人是否有罪,或者对民事诉讼中的关键事实作出认定?

这倒是是不是双重标注呢?

区别在于,民众是否通过一种有序的方式参与司法。以美国为例,人民通过陪审团制度参与司法,需要经过法庭的把关,这里捡几个方面来说说。

一是陪审团的选拔过程。一方面要排除可能存在偏见或者与诉讼当事人有利益冲突的人,另一方面,法庭还要避免诉讼双方滥用陪审员的排除机制来给自己造成不正当的优势。例如在Batson v. Kentucky, 476 U.S. 79 (1986) 一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就作出判决,不能仅仅依据种族因素来排除潜在的陪审员。举个例子,如果我因涉嫌犯罪被检方提起公诉,而我有一名华裔同学被选入了潜在陪审员名单。检方有很大概率会以我们有同学关系,对方可能偏袒我为由,将其排除在陪审团之外,但不能仅仅因为他是亚裔而我是中国人这种莫须有的原因将其排除。

这一点在舆论领域就会面临困难。媒体上对热门案件的讨论,一方面可能会沾染公关运作的色彩,几个水军公众号的几篇10万+,就可能将后续讨论的节奏代跑。另一方面,讨论参与者也可能会因为和案件无关的因素给其他的参与者扣上帽子,无端质疑其动机。性别,民族,教育程度,教育背景都可能成为这样的因素。一名说唱音乐爱好者不一定同情吸毒艺人,某个省份的人不一定对诈骗犯心慈手软,女生未必不讲证据就要对性侵嫌疑人千刀万剐...在司法程序中,尚可通过双方律师的调查举证来加以明辨,但在没有规则的舆论环境中,这些身份背景却可能将讨论的重点完全带偏。

二是质证过程。以刑事审判为例,无论中外,非法证据排除都是庭审的重头戏。美国刑辩律师会千方百计排除通过非法搜查所获得的资料,而在中国,是否存在刑讯逼供也是不少案件的重要争议点。为了确保证人证词的可信性,一些欧美国家的司法实践中还尤为强调“传闻证据”的排除,强调一般情况下证词必须要由证人亲口在法庭上说出,不能是捕风捉影的道听途说。

而舆论场对热门案件的讨论,在这一方面尤其不让人放心。随便想几个这一两年的热门案件,辱母杀人案,江歌案,幼儿园性侵事件,汤兰兰事件...每次有人跳出来说了几句话,立马有人高呼“反转”,但这样那样的“实锤”到底如何收集而来,证据链是否完整,证人的可信度如何,有没有可以作为反驳的证据,却无从而知。

三是对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区分。美国的刑事案件有一个特点,就是将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的过程区分开来,由法庭向陪审团介绍所涉及的法律依据,通过“陪审团指示”(Jury Instruction)的方式给陪审团的评议过程提供一个大纲:要凑齐那几个要素才能判定某项罪名成立,每个要素又有哪些例外情形。而陪审团的作用在于认定事实问题,再对照法庭的指示将事实应用到法律要素上。例如,一起杀人案件中,法院作出指示:有预谋的杀人才是一级谋杀(murder),没有预谋的杀人是二级杀人罪(manslaughter),在这一框架下,陪审团再来认定事实:两人在酒吧第一次见面后争吵起来,一人盛怒之下拔枪将另一人打死,这样的行为有没有事实上的预谋?做出这样的事实认定以后,再对应到法院的指示,认定是否构成谋杀。这就完成了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上的分工合作。

而在媒体讨论上,就没有这种分工协作的过程,也谈不上有可以依照的法律问题框架。各种“日剧法学家”和“百度法学家”经常对法律作出富有新意的解读,哪怕是执业律师和法学“大V”也不能保证对特定领域的问题理解就一定正确。您现在问我一个国内交通肇事案件赔偿的法律问题,我说一句,百度知道都比我靠谱,这也不是谦虚。

这仅仅是有限的几个方面,但足以说明一个道理:司法不是容不得民意,而是需要民众有秩序地参与讨论,否则根本无从谈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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