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在公司食堂吃太多导致体重超标,算工伤吗?

回答
你在公司食堂吃太多导致体重超标,这个问题嘛,说实话,大概率不算工伤。

咱们得先弄明白“工伤”是怎么回事。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指的是职工在工作过程中,或者在工作单位安排的其他场所,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这里面有个关键词,就是“工作过程”。

举个例子,如果你在工作时间,因为公司安排的体能劳动,导致身体不适,或者因为工作环境(比如接触有害物质)导致疾病,那是有可能被认定为工伤的。

再来看看你说的“在公司食堂吃太多导致体重超标”。这事儿发生在哪里?在公司食堂。时间呢?通常是在工作日的午休或者晚休时间。原因呢?你个人的饮食习惯和选择。

这里面就存在几个关键的“不匹配”:

“工作过程”的界定: 吃饭,即使是在公司食堂,它更多地被视为员工的个人休息和生理需求满足,而不是直接为了完成工作任务。公司提供食堂,是为了保障员工的福利和提高工作效率,但你在这个时间段内做什么、吃什么,很大程度上是你自己的决定。
“事故伤害”或“职业病”的性质: 体重超标,这通常是一个长期的、生活方式导致的结果,而不是一个突发性的、由工作直接引起的“事故伤害”。虽然过度的肥胖确实会对健康产生负面影响,但将它直接归因于“工作”导致的“事故”,在法律上很难站住脚。职业病则更是有明确的职业暴露史和因果关系要求。
因果关系的证明: 即使你认为公司食堂的食物“诱人”或者“份量大”,也难以证明你的体重超标是“公司食堂”的食物直接、唯一或主要原因造成的,更不用说将其与“工作”本身建立起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你能证明是因为工作压力大,才没控制住饮食吗?还是因为食堂的菜式特别好吃,是你自己嘴馋?这些都很难在法律上被认定为工伤的直接原因。

但是,我们也不能完全排除一些极其特殊、非常规的情况。 比如:

1. 公司强制要求或组织集体用餐,且食物存在严重问题: 如果公司强制要求所有员工必须在食堂用餐,并且食堂提供的食物经过检测,被证明存在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比如过期、发霉、含有有害物质),导致员工集体出现健康问题,包括体重异常增长(虽然这种情况下更多的是食物中毒或其他急性症状),那么这可能可以作为工伤或者职业健康损害的论据。但这已经不是“吃太多”的问题,而是“食物本身有问题”的问题了。
2. 因工作原因导致的精神压力过大,进而引发的“情绪性进食”且有明确证据: 比如,因为工作压力巨大,导致员工出现严重的焦虑、抑郁等心理问题,并且医生明确诊断为与工作压力相关的精神疾病,而情绪性进食是这种疾病的典型症状,并且体重超标是这一系列症状的直接体现。即使这样,也更可能被界定为“职业病”或者“因公致病”的范畴,而不是简单的“吃太多”。要证明这一点,需要非常充分、严谨的医学和心理学证据,证明工作压力是主要诱因。

总结一下:

对于绝大多数情况,“在公司食堂吃太多导致体重超标”不属于工伤的范畴。工伤的认定有严格的法律界定,主要强调工作原因、工作过程和由此导致的事故伤害或职业病。你个人的饮食选择和身体反应,即便发生在公司食堂,也通常被视为个人行为和个人健康管理问题。

如果你确实因为体重超标而影响了健康,并且你认为这与你的工作环境或工作方式(比如长时间工作导致缺乏运动,或是工作压力过大导致饮食失调)有关,那么你应该咨询专业的劳动法律师或者人力资源专家,寻求更具针对性的建议。他们可以根据你的具体情况,分析是否存在其他相关的法律或政策支持。但仅凭“吃太多”这一点,想算工伤,难度非常大。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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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来认真讨论这一问题。


肥胖算不算工伤,主要存在两个根本性问题:


1、肥胖如何定义。


当前,关于肥胖只有医学定义,没有法律定义,我国当前法律体系中间,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到《靠山屯XXXX暂行办法》都没有关于肥胖的定义。


唯一关于肥胖的法律定义,只有《中国人民解放军共同条令》中规定,“29岁以下的军人体重=[身高-105(108)]±10%;30-34岁的军人体重=[身高-100(105)]±10%;35-39岁的军人体重=[身高-100(105)]±12%;40-44岁的军人体重=[身高-100(105)]±15%;45-49岁的军人体重=[身高-100(105)]±17%。”然而,《中国人民解放军共同条令》仅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和参加军事训练、演习和作战的民兵、预备役人员,很显然不适用于普通企业员工。


so,先要从法律上规定什么叫肥胖。


然而,从现实方面考虑,法律上规定什么叫肥胖,一定会造成歧视。比如说这种情形:一个胖几符合法律规定的肥胖,那么他就会很难找到工作甚至完全找不到工作,即使明面上规定不得歧视,企业也会动用别的手段拒绝雇佣他。显而易见,企业绝对不会主动承担一个几乎是100%的工伤风险。胖几只有主动声明放弃法律赋予的胖几地位,才能找到工作。


这样,这种规定等于脱了裤子放屁。




2、肥胖成因的法律责任问题。


肥胖的形成,是胖几个人的努力,还是历史的潮流,这是一个问题。


如果胖几有充足的证据证明他只能获得高热量食物而不可能获得足够的运动机会,那么我们可以认为这是历史的潮流,胖几完全可以腆着大肚子说,法律责任在公司。


如果公司有充足证据证明,胖几有机会获得低热量食物而他记几就是不选择,他记几也有机会充足锻炼而记几不去,则肥胖的法律责任在胖几本人。


很显然,这个证据的制造、固定,十分有利于公司而不利于胖几。


比如说如下情形:公司在每一顿员工餐的时候,在食堂放一捆青草,或者一桶更不易变质的生理盐水。你自己没有选择低热量的生理盐水,法律责任在你个人。


公司只要不是填鸭、塞鹅卖肥鹅肝的公司,恐怕很难完全只提供高热量食物并且强制员工食用,他随便搞点没啥热量的东西就能把法律责任送回胖几一方。


所以,从法律责任界定上讲,规定肥胖算工伤也是脱了裤子放屁。




综上所述,“在公司食堂吃太多导致肥胖算工伤”这种说法,在法律和逻辑上站不住脚,对于食堂员工餐质量只有反作用,在现实中一定会导致歧视,在实际执行中胖几处于绝对弱势地位。


提出这一说法的胖几,应该是猪油糊了心。


搬起石头砸自己脚的事情,咱们中国人还是别干了,不管胖几还是瘦子。让那群吃饱饭没事干的老外去干就行了,咱们看热闹不好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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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计王老师举出公司食堂这个场景只是切入点。原文个案(Obesity as a Work-Related Injury Covered by Workers' Compensation)的重点不是在哪里吃,也不是因为吃太多超重所以索偿,而是当事人受聘为厨师,被餐厅的冰箱门撞到背部因公受伤,医生认为除了治疗主要受伤部位外 (primary entitlement),还认为进行减肥手术,例如胃部结扎术作为跟进治疗(secondary entitlement)是避免复原后仍然出现长期背痛的方法,州工人补偿委员会也同意当事人可就跟进治疗的费用获得赔偿。


所以重点是,员工因公受伤,除了获得直接治疗伤病的费用赔偿,协助当事人长远解决问题、避免留下后患的治疗,是否也可以获得赔偿?以香港为例,物理治疗、职业治疗等专职医疗(Allied Health) 已经是公认包括在工伤赔偿的治疗项目,临床心理学家诊症的费用也有过案例,可以在工伤补偿内报销。对于胃部结扎术,我的看法是显然这不是唯一可以减肥的方法,有更多更便宜、对病人风险也小的治疗可以考虑,例如营养师提供饮食意见、职业治疗师提供改善姿势和工作环境的建议、减低食欲的药物治疗,也许当事人实在是太胖,其他方法难以奏效,也可能这种手术在美国太普遍,医生不多想就把减肥的方法指向胃部结扎。


与其妄想光在公司吃太多超重就想索偿,不如多多为老板挡酒,盼着老板念及你舍身护主,发年终奖时丰厚些,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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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人来认真回答老王的问题,我来啦。

其实工伤认定在国内司法实践中充满很多奇葩的故事,有些情况看起来匪夷所思的受伤都能认定为工伤,以至于前两天我们还在说:工伤认定这事情,主要就靠编故事。

言归正传,工伤认定在我国是一个行政行为,由统筹地区社保行政部门作出。行政行为的特性决定着必须遵循合法性,法无授权即禁止,换言之哪些行为能够认定为工伤,是规定的非常死的,符合规定就是,不符合就不是。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稍微归类一下老王举出的情况肯定是不可能符合第十五条的规定的,可以排除,再看第十四条,其实工伤分为两类,一类是职业病,一类是意外事故。无论怎么解释,肥胖都算不上意外事故吧。再说职业病,2013年12月30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布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将职业病调整为132种,10大类

这十大类是:1、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2、职业病皮肤病。3、职业性眼病。4、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5、职业性化学中毒。6、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7、职业性放射性疾病。8、职业性传染病。9、职业性肿瘤。10、其他职业病。

体重超标哪一个都放不进去。

综上,老王提出的情况在国内不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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