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评价某些网友呼吁用「叛国罪」和《国家安全法》来惩罚打伤爱国青年侯聚森的人,却被公安部门拒绝?

回答
这件事情确实引起了相当广泛的讨论,其中涉及的法律、道德和舆论导向等层面都值得我们深入分析。

首先,我们来梳理一下事件的背景和网友的呼声。侯聚森,作为一位在网络上公开表达爱国情感的公众人物,在一次线下活动中被他人打伤。这一事件本身就具有很强的社会敏感性,尤其是考虑到侯聚森的“爱国青年”身份,很容易引发网友们的情感共鸣和强烈反应。许多网友对打人者表示愤慨,认为这种行为是对“爱国”的攻击,因此,他们希望施加最严厉的惩罚。

在这种情绪驱动下,一些网友便提出了用“叛国罪”和《国家安全法》来惩处打人者。这个提议的背后,是一种将个人行为上升到国家层面的解读。在他们看来,攻击一个高举爱国旗帜的青年,其行为的性质已经超越了一般的寻衅滋事或故意伤害,而是触及了对国家意识形态和国家安全的挑战。因此,他们认为应该动用最严厉的法律武器来回应。

然而,公安部门的拒绝,则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操作的严谨性。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叛国罪”和《国家安全法》通常针对的是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或者颠覆国家政权等极其严重的政治犯罪。这些罪名有着非常明确的法律界定,需要符合特定的构成要件。一个普通的肢体冲突,即使是发生在有特定社会身份的人之间,也很难直接套用这些重罪。

公安部门拒绝处理,可以从几个层面来理解:

1. 罪名认定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法律是讲究证据和罪名适用的。打人行为,在法律上更可能被归类为治安管理处罚(如寻衅滋事)或刑事犯罪(如故意伤害)。要构成叛国罪,需要证明该行为具有推翻国家政权、分裂国家或勾结外国势力以危害国家安全的目的和行为。简单的一个肢体冲突,即使动机是针对“爱国青年”,也远远达不到这个程度。公安部门必须依据事实证据和法律条文来定罪,而不是根据舆论的情绪来决定。如果随意滥用重罪,不仅不合法,也会破坏法律的权威性。

2. 法律的边界与区分: 法律的设置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但同时也需要区分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将普通的民事纠纷或治安案件上升到危害国家安全的层面,是对法律的曲解,也可能为日后类似事件的定性带来混乱。法律的公正性体现在其普遍适用性和准确适用。

3. 维护司法公正与防止舆论绑架: 公安部门作为执法机关,其职责是依照法律程序办事,而不是屈从于公众的强烈情绪呼声。如果执法完全由网络舆论主导,可能会导致司法的不公正。某些网友的呼吁,虽然出于对侯聚森的支持和对打人者的愤慨,但其提议的罪名和法律适用可能并不符合实际情况。公安部门的拒绝,也是对司法独立和依法行政的一种坚持。

4. 对“爱国”概念的界定: 这件事也触及到了如何理解和界定“爱国”的问题。将一个人简单地标签化为“爱国青年”,并以此为出发点来推导其遭受的伤害就是对国家的伤害,这种逻辑在法律和理性层面是有待商榷的。爱国是一种情感和价值取向,但个人的行为(即使是打人)首先是以其行为本身的性质来评价,而不是简单地因为其“爱国”身份就自动升级为“叛国”的对立面。

具体来说,公安部门的拒绝处理,可以看作是:

对法律条文的尊重: 公安部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等法律的明确规定。叛国罪的构成要件非常明确,需要有明确的证据证明。
对事实证据的依据: 法律的适用最终要回归到具体的案件事实。打伤侯聚森的行为,其性质首先是被界定为伤害行为,而非颠覆国家政权或分裂国家。
对司法程序的坚持: 即使网友呼声强烈,公安部门也需要按照正常的调查取证、定罪量刑的司法程序来处理。

那么,这种呼吁和拒绝的处理,反映了什么?

公众情绪的表达: 网友的呼吁,是公众情感化反应的一种体现。在社会热点事件中,尤其是涉及到具有鲜明身份标签的人物时,舆论很容易出现情绪化的激化。
对法律认知的差异: 一部分网友可能对法律的适用边界不够清晰,或者在情绪的影响下,希望用最严厉的法律来表达“正义”。
对执法部门的期待与考验: 公安部门在这种情况下,既要回应社会关切,又要坚持依法办事,这是一个平衡的艺术。拒绝不合理的诉求,恰恰是其依法履职的表现。
网络舆论的影响力与局限性: 网络舆论可以对社会事件产生巨大影响,但同时也要认识到其局限性。司法判决不应完全被网络舆论左右,否则就失去了公正性。

总而言之,公安部门拒绝用“叛国罪”和《国家安全法》来惩罚打伤爱国青年侯聚森的人,是基于法律的严谨性、罪名认定的合法性以及司法公正的原则。 这是一种负责任的执法行为,它提醒我们,在表达愤怒和追求正义时,也需要遵循法律的框架,避免将情绪化的诉求凌驾于法律之上。同时,此事也暴露了社会在理解法律界限、区分不同性质违法行为方面,以及如何理性看待和处理涉及公共人物的事件时,还存在着进一步普及和引导的空间。对于打人者,公安部门仍然会依据现行法律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只是罪名和量刑会依据事实和法律来确定,而非网友所呼吁的重罪。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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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干五从此应该记得一个事实:在有关部门眼中,“自干五”和“自由主义”的缩写是同一个“自”字。

能自发支持我,就能自发地反对我,所以都是添麻烦。国家大政肉食者谋之,小民开口便是错,错在你露出了门牙,和你想说什么没关系。

请注意下面的加黑文字:

秦民初言令不便者,有来言令便。卫鞅曰:“此乱法之民也!”迁之于边。其后民莫敢议令。
——《资治通鉴●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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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政治立场,就说事实。

公安机关所作出的处罚决定是正确的。

整个事件的过程,就是侯某与梁某等人,由于意见不合,梁某到文登,约侯某“当面理论”,而这个当面理论的具体过程是什么样子的,没有看到梁某和侯某之间的聊天记录,根据后来所发生的情况来看,双方对这次冲突,都是有明确的预期的。

一方挑衅或者威胁,另一方的合法处理方法,是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果公安机关置之不理,没有尽到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害的义务,就承担玩忽职守的责任。

但是,你要来打我,我还要打你呢,这个不叫自我保护,叫斗殴。

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从法律角度来看,这种公开约架的行为,其实际损害的并不是当事双方的人身权利,而是公然藐视法纪和社会公德,破坏公共秩序。

法律禁止以暴制暴的行为,是为了避免暴力事件所带来的损失,如果侯某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人袭击,可以被定义为殴打他人案件的受害者,但是其明确知情,还要和人刚正面,这就构成了斗殴的双发合意。双方的共同意愿,导致了事件的发生。

在法律面前,该认怂的时候,就别硬撑。

就从这起案件来看,梁某等人的行为,可能涉嫌聚众斗殴,而侯某的行为,依据如下司法解释,不以聚众斗殴罪论处

(四)双方均有互殴的故意,斗殴时一方达三人以上,一方不到三人的,对达三人以上的一方可以认定为聚众斗殴,对不到三人的一方,如果有聚众行为的,也可以聚众斗殴罪论处,如果没有聚众行为的,不以聚众斗殴罪论处,构成其他罪的,以其他罪论处。

从案件后来发展的情况来看,由于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属于情节显著轻微,达不到聚众斗殴罪的立案标准,所以山东警方适用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而结伙斗殴和聚众斗殴,是有很大区别的

结伙斗殴,一般是指出于私仇旧怨、争夺地盘或者其他动机而结成团伙打架斗殴。行为人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其动机是出于藐视社会公共秩序,寻私仇或者谋求某种非法的利益。

双方出于私仇旧怨而发生的斗殴行为,不管是不是有严重后果,都应受到法律惩罚。

有些人觉得,对于梁某等人,应当适用《国家安全法》,这个是说不通的

《国家安全法》是用于对《宪法》中关于保护国家安全部分的进一步细化和解释,并不能直接用于对行为人进行处罚,与其相对应的实际惩罚性法规,是《刑法》中所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这是一类犯罪行为的总体性罪名,下面包含了从一百零二条到一百一十三条,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投敌叛变罪;叛逃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资敌罪;每一项罪名都有其所对应的具体行为表现,不同犯罪动机,不同犯罪主体。

从梁某等人的言论来看,显然达不到上述罪名的立案处罚标准。就算是要勉强靠到颠覆国家政权罪上去,虽然法律规定该罪是一般主体,但是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条将犯罪主体分别规定为首要分子、罪行重大的、积极参加的和其他参加的。实施颠覆政府行为的都可以成为本罪主体,但主要是那些在中央和地方窃据党、政、军重要职位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野心家、阴谋家。

作为一个中国人,爱国当然是正确的,对于普通群众而言,爱国或者不爱国还是一个道德问题,而不是法律问题。但是不爱国就是要颠覆国家,颠覆政权,这也有点儿过于玻璃心了,面对国家政权,普通群众的言论是无力的,从历史上我们也没见过,那个国家的政权是被群众骂倒的,就算是在西方国家,要让政党下台,也得走投票这个程序。

对于政治,每个人都可以有自己的观点,支持或者不支持,属于个人自由,对现实状况不满的吐槽,并不意味着他明天就要去放火,就算真的去放火,那也是危害公共安全,达不到颠覆政权的程度。

想要掌握话语权,靠发帖是不行的,而作为旁观者,重要的是过好自己的日子,不要被人随便一扇就着火,你们撕逼的越激烈,有些人就笑得越开心。

被人当枪使了,还热血满胸,壮怀激烈,这是图样图森破。

看到还有人说反革命罪,革命都已经结束了,1997年刑法已经将其删除,我党已经掌握了政权,还想给人扣反革命帽子,这叫开历史倒车。

几个小孩儿打架而已,把他上升到政治层面,大搞阶级斗争,是很幼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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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没人从法律角度说这事,扯两句,昨儿刷微博看到了,若干「左派」网友转发上面这条。

我对于打人者到底是打人啊还是叛国甚至危害国家安全的争论一点兴趣不感,这是个屁股问题。

但是,这条微博就是典型的无知了。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如果你觉得某个行为应该用哪个法,那你要找到应该用那个法条。

比如,这个是本该用的法条: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里面不仅规定了什么行为触犯了这个法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更重要的是,还规定了违反这个法条,要受到什么惩罚:「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如果不用这条,而改用被呼吁的《国家安全法》,但《国家安全法》是没有规定违反法条要受到什么处罚的,所以,如果真按照这几位呼吁的来,那不叫「落入了公知的圈套」,那才是真落入了「博主的圈套」,这几个人最后只会什么处罚都没有,因为法律没有规定。

当然啦,一定有人说,呼吁用这个法只是希望能引起有关部门的关注啦,就跟呼吁人贩子一律死刑也是为了让政府重视啦。反正你要是觉得用错误的方法能呼吁出正确的事情,以后建议拐卖儿童的人贩子都要辩解称我拐卖这么多孩子只是为了让大家意识到拐卖孩子的危害性,让政府重视。

恩,总之,你开心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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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感谢邀请。

“反革命罪”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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