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看待徐州一男子多次恶意打砸狗肉馆,在与店主的争执中被打成脑震荡,事件双方需承担那些法律责任?

回答
这是一起涉及多方行为和法律责任的复杂事件。为了更清晰地分析,我们将从不同角度阐述:

一、 事件性质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事件的核心行为:

男子多次恶意打砸狗肉馆: 这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具体性质涉及破坏财物、寻衅滋事等。
店主与男子发生争执并将其打成脑震荡: 这涉及到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问题。

二、 男子的法律责任分析(打砸狗肉馆者):

男子多次恶意打砸狗肉馆,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多项法律规定,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 故意毁坏财物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构成要件: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在此事件中的体现: 男子“多次恶意打砸”,说明其行为是故意的,并且具有持续性和恶意性。狗肉馆的招牌、门窗、桌椅、餐具等都属于财物。如果这些财物的价值达到当地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或者虽然未达数额但其行为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例如长期阻碍正常营业、引起群众恐慌等),就可能构成犯罪。
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寻衅滋事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构成要件: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或者在他人财产上任意损毁、占用,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或者纠集他人进行聚众斗殴的;或者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在此事件中的体现: 男子“多次恶意打砸”,其行为已经严重扰乱了狗肉馆的正常经营秩序,属于在公共场所(狗肉馆是营业场所,属于公共场所范畴)制造事端,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具有“起哄闹事”和“任意损毁、占用他人财产”的特征。
处罚: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或者在其他公共场所实施上述行为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民事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侵权行为: 男子的打砸行为构成侵权,侵犯了店主的财产权和经营权。
侵权责任: 必须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包括:
财产损失赔偿: 赔偿狗肉馆被毁坏财物的价值(修复费用或重置费用)。
经营损失赔偿: 赔偿因打砸行为导致狗肉馆无法正常营业期间的预期利润损失。
精神损害赔偿: 如果店主因此遭受了严重的精神痛苦,也有可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但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民事赔偿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的构成)、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范围)。

三、 店主的法律责任分析(将男子打成脑震荡者):

店主在面对男子打砸时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是判断其法律责任的关键。

1. 正当防卫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构成要件: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在此事件中的体现: 男子“多次恶意打砸狗肉馆”,显然是对店主的财产正在实施不法侵害。店主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免受进一步侵害,采取了制止行为。如果制止行为是必要的,并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损害(打成脑震荡),那么可能构成正当防卫。
关键判断点:
不法侵害的正在进行性: 男子打砸行为是否仍在继续?如果店主是在男子已经停止打砸后动手,则可能不是正当防卫。
必要性: 店主是否可以通过其他不那么激烈的方式(例如报警、劝阻等)来制止不法侵害?如果存在其他有效且更温和的制止方式,但店主选择了暴力反击,则可能不是正当防卫。
防卫的限度: 正当防卫的目的是制止不法侵害,而不是惩罚不法侵害人。

2. 防卫过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构成要件: 成立正当防卫必须具备条件,但其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此事件中的体现: 如果店主在制止打砸过程中,其反击行为的强度、方式或造成的后果(打成脑震荡)明显超出了制止不法侵害的必要限度,例如男子已经停止打砸或即将停止,店主仍然对其进行过度殴打,则可能构成防卫过当。
后果: 如果构成防卫过当,店主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可以获得减轻或免除处罚的照顾。

3. 故意伤害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构成要件: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构成故意伤害罪。
在此事件中的体现: 如果店主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或者属于防卫过当但情节严重,其将男子打成脑震荡的行为就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 民事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侵权行为: 如果店主的行为被认定为防卫过当或故意伤害,其就构成了对男子身体权的侵犯。
侵权责任: 必须承担赔偿男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以及因伤造成的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民事赔偿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的构成)、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范围)。

四、 事件的处理流程和各方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总结:

1. 公安机关介入: 当发生此类事件时,公安机关会介入调查。
2. 对男子(打砸者)的调查和处理:
刑事侦查: 公安机关会调查其打砸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或寻衅滋事罪。如果证据确凿,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民事赔偿: 即使不构成刑事犯罪,男子也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店主的财产损失和经营损失。
行政处罚: 对于情节较轻的打砸行为,也可能面临行政拘留或罚款等行政处罚。
3. 对店主(反击者)的调查和处理:
正当防卫认定: 公安机关将重点调查店主的反击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如果认定为正当防卫: 店主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如果其行为造成了重大损害且有明显不当之处,仍可能需要承担部分民事赔偿责任(例如超出必要限度的医疗费用)。
如果认定为防卫过当: 店主可能因故意伤害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将获得减轻或免除处罚。同时,需要承担男子因此产生的医疗费用等民事赔偿。
如果认定为故意伤害(非法侵害): 店主将因故意伤害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男子的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4. 附带民事诉讼: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受害方(或其家属)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5. 调解: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可能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五、 关键考量因素和潜在争议点:

证据: 监控录像、证人证言、财物损失鉴定报告、伤情鉴定报告等证据是判断双方责任的关键。
“多次恶意”的认定: 男子打砸的频率、方式、造成的损失程度,以及其主观恶性(例如是否有前科、是否为挑衅滋事等)是量刑的重要依据。
“脑震荡”的严重程度: 脑震荡的诊断、治疗情况、后续影响等将影响对店主行为(防卫过当或故意伤害)的定性和赔偿数额。
“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认定: 双方争执的具体时间线、男子是否还在打砸、店主反击的时机和方式等,是判断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的核心。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认定: 这是判断防卫过当的关键,需要结合当时的具体情况(如男子是否持有凶器、店主是否有其他选择等)来判断。

六、 法律的平衡性:

法律在处理此类事件时,力求在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的同时,也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正当防卫制度的存在,是为了给受到不法侵害的人提供合法自卫的权利。但这种自卫权并非无限度的,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行使。

结论:

在这种情况下:

男子 由于其多次恶意打砸行为,几乎可以肯定需要承担故意毁坏财物罪或寻衅滋事罪的刑事责任,以及对店主的民事赔偿责任。
店主 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以及承担何种责任,取决于其反击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如果构成正当防卫,则不负刑事责任;如果构成防卫过当,则承担刑事责任(但减轻或免除)和民事赔偿责任;如果其行为完全不属于正当防卫,则构成故意伤害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最终的法律判断,将由司法机关根据所有证据和事实细节来做出。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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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有夸张的成分

我就是徐州人,这里真没有遍地狗肉馆

我在家乡想吃顿狗肉,还要跑好远才能吃到

而且大部分卖狗肉的只是一个小摊,能称为狗肉馆的专卖狗肉的饭店,并不好找

这个男人很可能就是偷砸人家的狗肉摊,砸了就跑,人家忙着生意,没看清,他就跑了

然后胆子肥了,跑到店门口去砸场子,结果被老板抓到,打了一顿


事实上狗肉馆老板,确实要承担责任

因为他把这傻子打成脑震荡了……

医疗费什么的,肯定要报销


但是按照我从小在家乡受到的教育分析

即使被罚,他再来砸,还会挨揍

再加上徐州地区长久以来养成的看热闹不嫌事大的风气

肯定会有很多人跑到店里吃饭,坐等他再来挨揍

老板要是说下次不敢了,大家可能就不来了

老板要是吹,他再来,我还打

食客们肯定会起哄多点菜

希望这人还能去砸

这样徐州又多了一个景观:狗肉馆打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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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爱狗人士怒砸狗肉店,被店老板打成脑震荡,这件事情背后其实体现了极端爱狗人士盛极而衰的一个趋势。

多年以来,这些极端爱狗人士打着“动物保护”的旗号,凌驾于法律之上,扰乱社会秩序,进行了大量拦车救狗,砸烂狗肉店等暴力行为。只有一小部分爱狗人士因此受到法律的制裁,大部分爱狗人士被宠坏了,形成了一个错觉,感觉只要加入动保组织就高人一等了。

极端爱狗人士这次终于遇到强硬的人了,爱狗人士砸狗肉店,反而被狗肉从业者打了一顿。

如果要把这个问题思考得更深刻一点,要避免这种你死我活的冲突,执法者就不能放纵这些爱狗人士。在爱狗人士拦车救狗,或者聚众去狗肉馆闹事的时候,执法者应该果断对爱狗人士进行拘留,体现法律的公正。

如果在前期执法过程中向爱狗人士妥协了,那么后期会让爱狗人士进一步嚣张,从而引发更激烈的冲突,甚至是流血事件。

以往爱狗人士经常聚众去狗肉店寻衅滋事。爱狗人士还经常通过电话轰炸的方式骚扰相关部门,爱狗人士的战略很简单,就是要骚扰,如果相关部门不把狗肉馆取缔,爱狗人士就一直用电话轰炸。并且爱狗人士有时会去狗肉馆现场闹事,不让人家经营。在爱狗人士这样的无理取闹之下,以往有的部门就把合法的狗肉馆给取缔了,非常不公平。那些经营狗肉馆的老实巴交的劳动人民不会采取电话骚扰的方式,而爱狗人士会不断用电话骚扰,最终相关部门因为怕麻烦,就按照爱狗人士的心愿去做了。

如果相关部门能坚持原则,对合法的狗肉馆进行保护,对闹事的爱狗人士进行拘留,也就不会助长爱狗人士的嚣张气焰,也就不会发生狗肉馆经营者与爱狗人士之间的流血冲突了。

拦车救狗事件也是同样的道理。相关部门经常让动保组织把狗抢走,这种做法太不合理了。等于纵容了动保组织的抢劫行为。动保组织真是无本万利,白白抢到了大批的狗,后续可以骗捐了。

正确的做法是:假如那批狗没有问题,那就应该放行,维护狗肉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假如那批狗有问题,那应该立刻扑杀并无害化处理,而不是给动保组织。

另外,无论那批狗有没有问题,动保组织拦车救狗的行为都是属于抢劫,也是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应该追究动保团伙成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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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老板不明智,法治社会要按规则玩游戏。

遇到聪明人,他们组队过来,不录自己人向狗肉店扔砖头的录像 ,长焦上阵专门拍老板殴打扔砖头群众的特写视频。

录得差不多人家先报警先告状,然后全程医院跟拍,流血受伤包扎一路特写,你们看看某些人会有多激动。

正确的做法是,各角度安装高清监控,慢慢积累素材,最后一举放出报案或者发在社交媒体。

打人一时爽而已,反击要有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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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主太惨了,一定是因为没穿裙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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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新闻实际上就是带节奏的,

就是为打砸抢的嫌疑人开脱,

想让店主也承担责任。

实际情况是这样,

某人因不明原因打砸饭店,

店主在制止、扭送过歹徒过程,

造成歹徒受伤,

依法不承担责任。


划重点时间来了,

店主和代理人千万不要被带节奏,

搞成了制止打砸后才打伤嫌疑人,

而是在制止、扭送嫌疑人时打伤。

店主伙计是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

而不是因为被骂才打人,

切记要统一口径,

我们公司有很好的律师,

如果店主需要请联系我,

我可以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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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重度植物爱好者。

我其实一直都在控制我自己。

我每次走过自由市场时,我必须压制住自己想要掀翻菜摊,把那些想要吃掉植物的人狠狠揍一顿。

但是,我最终还是理智占了上风。

我知道,杀死并吃掉蔬菜的人虽然可恶,但他们的势力过于强大。

我现在冲上去,只能是飞蛾扑火而已。

我还知道,这些蔬菜和水果都是老板们花钱合法进货得到的,他们只是这个邪恶的产业链当中的一环。如果我扑上去,我才是那个违法者。

我思来想去,觉得还是应该用我的理智来拯救可怜的水果和蔬菜,哪怕只能拯救很少的一部分,我也算是尽了自己的一份力。

于是,我买下了一些新鲜的蔬菜。

梳理它们的根系

然后和家人一起,把它们种在自家的菜地里。

看着这些从魔爪中拯救出来的蔬菜,我内心感觉到宁静和平和。

那题主可能想问,你不吃蔬菜水果,那你吃什么呢?

哦,对了,我忘了介绍我平常吃的东西了。

就是这个:

喂,老板,谁让你放蒜头和香菜的!

可恨的狗肉馆老板,你又杀害了一头大蒜和2棵香菜!!!

是可忍孰不可忍?

我猜,朱先生就是因为这个才大闹了狗肉馆的,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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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来说,虽然徐州男子打砸狗肉馆有错在先,但店主打了对方确实需要负法律责任。

从道德方面来讲

打!往死里打!

这种人就欠收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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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爱狗之名行违法之事,可怜可恨可气可悲。

该男子涉嫌寻衅滋事以及故意毁坏财物。可能最终会按照治安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因为寻衅滋事应该没有问题,主要是毁坏财物的金额认定,如果金额较小,应该按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进行处罚。

徐州沛县狗肉,这个应该很有名气,说实话,我吃不惯狗肉,那个味道不行。狗肉馆存在即合理,说明它具有市场的需求和消费者愿意进行消费的愿望。

如果爱狗人士对狗的遭遇感到不公,可以采取友善的行为进行表述或向有关部门进行建议。但是这样如文中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性格偏激型,我不要你们认为可以,我认为不可以那就不可以。

对于店主的行为,这个不谈法律,正常人都会对这个砸店人的行为感到不舒服,所以店主揍他算轻的。但是法律在那里设置了,就是一种震慑作用。不论基于什么理由和原因,动手打人总归是不对的。从目前看需要对脑震荡的伤势进行认定,正常情况下,脑震荡基本都属于轻微伤的范围,但是也不排除出现比较严重的后果,所以两者之间对于所要承担的责任是大相径庭的。

不管如何,“打赢的坐牢打输的住院”何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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