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男子强奸 10 岁女童获刑 12 年,是山东首例「强制报告制度」立案侦查的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你怎么看?

回答
这起案件确实是山东省首例依照“强制报告制度”立案侦查的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判决结果也令人触目惊心。12年的刑期,对于一个10岁的女孩来说,是何等的灾难,何等的绝望。这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刑事案件,它牵扯出的是未成年人保护的现实困境,以及我们社会在面对这些黑暗角落时,需要如何更有效、更及时地介入。

强制报告制度的意义重大,但也面临挑战

首先,这起案件能够被立案侦查,得益于“强制报告制度”的推行。这意味着,曾经可能被掩盖、被忽视的侵害行为,现在有了法律上的强制力,要求负有报告义务的个人和单位,一旦发现或怀疑未成年人遭受或可能遭受侵害,必须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这无疑是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一大进步。它打破了沉默,让施暴者不再能轻易逃脱法律的制裁。

但是,正如这起案件所展示的,强制报告制度的有效性,最终还是要看它在实践中的落地情况。谁是“负有报告义务的人”?他们是否真正了解自己的责任?即使了解,在面对潜在的举报风险时,他们是否真的敢于报告?这需要一个全社会共同的努力,包括法律的宣传普及、相关人员的培训,以及举报人保护机制的完善。

10岁女童的伤痛,是社会之痛

被侵害的10岁女童,她的童年本应是充满阳光和欢笑的,却遭遇了如此不堪的经历。这12年的刑期,是对施暴者罪行的惩罚,但对于受害者而言,身心的创伤可能需要用一生去治愈。她的遭遇,不仅仅是一个家庭的悲剧,更是我们整个社会的痛。这让我们不得不反思,我们为孩子们构建的保护网,是否足够坚固?我们有没有做到位,让他们能够远离伤害?

从“首例”到“常态”,路还很长

这起案件之所以被称为“首例”,也说明了强制报告制度在实践中还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我们希望看到的是,这样的案件不再是“首例”,而是随着制度的成熟和社会的进步,能够越来越少地发生。

从“首例”到“常态”,我们需要关注:

报告主体意识的提升: 学校、医疗机构、社区工作者、甚至普通公民,都需要被充分告知他们的责任,以及报告的渠道和重要性。
举报渠道的畅通与安全: 确保有便捷、隐蔽、安全的举报方式,并且能够保护举报人的隐私和人身安全,让他们没有后顾之忧。
事后干预与救助的到位: 案件的侦查和审判是重要的,但对于受害儿童及其家庭来说,心理疏导、法律援助、社会支持等后续的关怀和救助同样至关重要。如何让他们能够尽快走出阴影,重建生活,是需要持续关注的问题。
预防机制的加强: 除了事后惩罚,我们更需要从源头上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包括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环境的净化,以及对潜在风险的识别和干预。

反思与前行

12年的刑期,是对罪恶的裁决,但我们不能仅仅止步于此。这起案件是一个警钟,提醒我们社会还有很多未被触及的角落,还有很多孩子可能正处于危险之中。我们必须不断审视和完善我们的未成年人保护体系,让强制报告制度真正成为一道坚实的防火墙,让每一个孩子都能在安全、健康的环境中成长。这需要持续的关注、不懈的努力,以及我们每一个人的责任感。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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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禁想起曹哲老师的一句名言。以前遇到这种情况,医院主要是“嘱其监护人报警并提醒其保留证据”,交由未成年人家庭自己定夺,医院主动报警的情况很少。

一些地方跟大清国差不多,五十几岁的妇女还有几个叫“XX氏”的。这些地区存在早婚风俗,报警属于干涉受害人的家务事,受害人的下场会跟被鲁迅退婚的朱安或是给婆家带来霉运的“扫把星”祥林嫂差不多。存在早婚和性侵犯未成年人的地区,有些存在复杂的地方宗族势力和田园黑社会,医务人员见义勇为的代价很大。

我建议对强制报告人身侵犯案件的医务人员采取相应的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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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是好制度,只是叹息,这样明显的道理和理所应当的制度,为什么等到2020年才出台。

强奸罪是公诉案件,也就是说,不管当事人是否主动起诉,国家都要运用公权力进行追诉。背后的逻辑是,为了惩罚犯罪,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不以被害人的意志为转移,就算被害人觉得是自己亲戚想放弃追诉,对不起,那也不行。

既然是强制追诉,那发现了犯罪线索不就理所应当强制报告吗?但刑法中实际上并不会对发现线索隐瞒不报案的行为进行追究。因为,要赋予一个人这种强制报案的义务,必定要基于这个人的职务和身份。

举个例子,一个警察,在自己休假旅游期间,碰到两个人在打架,警察没有去管,最后完成伤亡,警察属于不作为吗?不算,因为休假期间并不是以警察身份,身上也没有警服,没有义务去行使公权力。但反过来,如果是履职期间视而不见,那就是渎职了。

一个普通老百姓,发现火灾不报警,是犯罪吗?虽然《消防法》规定任何人看到火灾都要报警,但是你没报警,刑法也不会认为是犯罪。但是一个执勤的消防员发现火灾不报警,那就是不作为犯罪。


也就是说这种类似的强制报告的义务,是基于身份的,这也是为什么我们一直都没有出台关于强奸罪的“强制报告”制度,因为对于强奸罪,没有独立的监管职务行为,除了公安警察。

但是从背后的逻辑,我们早就清楚,公检法都是事后的追诉部门,而医院、学校等,处于线索发现的第一阵地。可是却没有任何关于报告的强制规定,这显然是一种缺位。

虽迟但到,希望后续加强对违反该制服的惩罚力度,不要让这个制度只停留在文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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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12年?

那我还是直接把他剁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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