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看待「男子强奸 10 岁百香果女童致死,二审死刑改判死缓」一案?

回答
这是一起非常令人痛心和愤怒的案件。对于“男子强奸10岁百香果女童致死,二审死刑改判死缓”的处理结果,公众普遍存在强烈的不满和质疑,认为这与案件的性质和受害者所遭受的巨大痛苦不相匹配。要详细看待这个问题,我们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

一、 案件的严重性:

罪行极其恶劣: 该案件的核心是强奸未成年人并致人死亡。这是一项极其严重的罪行,不仅侵犯了受害者的身体和尊严,更剥夺了她年轻的生命,给她的家庭带来了无法弥补的伤痛。对未成年人的性侵犯,特别是致死的,在任何法治社会都应受到最严厉的惩罚。
生命权的丧失: 10岁的生命,充满了无限可能和希望,却因为施暴者的行为而戛然而止。这种生命的消逝,对于家庭和社会来说都是巨大的损失。
对社会安全感的冲击: 类似案件的发生和审判结果,会严重动摇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尤其是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这会引发人们对社会治安和儿童保护机制的担忧。

二、 一审与二审判决的差异:

一审的死刑判决: 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这通常意味着司法机关在充分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的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且没有减轻处罚的情节,理应判处死刑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正义。
二审改判死缓的原因(推测和可能的考量): 二审改判死缓是一个关键的节点,其原因通常是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出现了新的事实、证据,或者对法律的适用有了新的理解,或者存在可以减轻处罚的情节。在司法实践中,改判死缓的常见理由可能包括:
自首、立功表现: 被告人在二审过程中是否出现自首、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或有其他立功表现,这在法律上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认罪悔罪态度: 虽然罪行严重,但如果被告人能够充分认罪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这有时会被作为减轻处罚的考量。
证据问题或程序问题: 极少数情况下,二审法院可能会发现一审在证据采信、程序适用上存在瑕疵,从而影响原判决的公正性。
法律适用或量刑情节的再审查: 二审法院会对一审判决进行全面审查,可能会根据具体案件的细节,以及法律的最新解释或指导意见,对量刑情节进行调整。例如,对于共同犯罪的区分,或者某些从重、从轻情节的认定。
特殊时期或特定政策考量(可能性较低但理论上存在): 在某些特殊时期或特定政策导向下,法院在量刑时也可能受到一定影响,但这通常不应成为主导因素。
对“死刑适用标准”的理解差异: 不同级别的法院,甚至不同法官,对死刑适用的具体标准和界限的理解可能存在细微差异。二审法院可能认为,虽然罪行严重,但尚未达到必须判处死刑的程度。

三、 公众的反应和质疑:

“正义何在”的呼喊: 大多数公众对于“死刑改死缓”的结果感到愤怒和失望。他们认为,对于如此残忍的罪行,死缓的判决不足以体现司法的严惩不贷,也无法抚慰受害者及其家属的伤痛。
对法律公正性的担忧: 这种判决结果容易让公众产生“有钱可以赎命”或者“法律对罪犯过于宽容”的印象,从而削弱对整个司法体系的信任。
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忧虑: 公众会担心,如果施暴者没有得到最严厉的惩罚,是否会给其他潜在的犯罪分子带来侥幸心理,从而让未成年人面临更大的危险。
对“百香果”名称的联想: 该案件因被告人曾用“百香果”作为其网络昵称而被称为“百香果女童案”,这一名称本身就承载着悲剧色彩,也加剧了公众对案件的关注和情感投入。

四、 如何看待这个问题,需要平衡的方面:

法律的原则与实践:
罪刑法定与罪责刑相适应: 法律必须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即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没有明文规定的刑罚就没有。同时,刑罚也必须与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二审改判死缓,意味着二审法院认为死缓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可能认为存在减轻处罚的情节。
死刑适用的限制: 即使是极其严重的犯罪,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中国)在死刑适用上也有一定的限制,通常要求是“罪大恶极,证据确实充分,且没有可以不判处死刑的法定情形”。法院在做出死刑判决时,会审慎考量。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论上): 法律的适用不应受到个人背景、财富或社会地位的影响。然而,在实践中,某些“情节”的认定,如认罪悔罪、赔偿等,可能会受到当事人不同能力的影响。

公众情感与法律的边界:
情感的共鸣: 公众的情感反应是基于对生命价值的珍视和对罪恶的憎恶,这是正当的。许多人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有减轻情节,也应该维持死刑。
法律的理性与公正: 然而,法律的判决需要依据法律条文和证据,并进行理性分析,而非仅仅由公众情感驱动。如果二审法院改判死缓确实找到了符合法律规定的减轻情节,那么从法律程序上讲,判决是具有其合理性的(尽管公众难以接受)。

信息的不对称性:
公众信息来源的局限: 公众了解到的案件信息往往是通过媒体报道,这些信息可能经过筛选、加工,或者存在片面性。而法院审理案件,拥有完整的证据链和详细的案情细节。
法律专业性的考量: 法律的量刑涉及复杂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普通公众可能难以完全理解其中的考量。

五、 关于这起案件的特定细节(如果信息属实):

如果案件中存在被告人有“自首、检举揭发、积极赔偿”等情节,并且这些情节被二审法院采纳为减轻处罚的理由,那么可以从法律角度解释改判的原因。然而,公众对这些情节的认可度,以及其是否足以抵消罪行的严重性,往往存在很大的争议。

赔偿问题: 很多公众认为,用金钱来“抵偿”一条生命是非常不恰当的,尤其是在强奸致死这样恶劣的案件中。他们认为赔偿不应成为免除死刑的充分理由。
认罪悔罪的态度: 有时候,被告人表现出来的“认罪悔罪”可能被外界解读为策略或作秀,而不是真诚的反思,这也导致公众对其的怀疑。

总结来看:

这起“男子强奸10岁百香果女童致死,二审死刑改判死缓”的案件,触及了社会对于正义、生命价值以及法律公正性的深层关切。

从法律程序上看: 二审改判死缓意味着二审法院认为存在法律规定的可以减轻处罚的情节,并且认为死缓的判决是罪责相适应的。司法机关的判决有其依据,但公众对其依据的合理性提出质疑。
从公众情感上看: 绝大多数公众对这一判决结果感到愤怒和失望,认为未能实现“恶有恶报”的朴素正义观,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显得不足。
从社会影响上看: 这一案件处理结果的争议,再次凸显了在极端恶劣犯罪案件中,法律判决与公众朴素正义感之间可能存在的张力,以及提升公众对司法公正信任的挑战。

要更深入地理解此案,需要公开、透明地解释二审改判的具体法律依据和情节采信过程,并且反思是否存在更为有效的法律和制度保障,能够更好地平衡法律原则与社会正义的期待,特别是对于侵害未成年人的恶劣犯罪。同时,也需要关注被害人家属的诉求和情感,并在法律框架内提供必要的支持。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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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个外行,我不明白的是为什么媒体和自媒体的报道中,受害人的姓名要被原原本本地报道出来?

甚至连被害人母亲的全名也被完整公布。



而犯罪嫌疑人在报道中却是用“杨某”。



关于法律专业问题,比如此处自首减轻是否成立,或者情节够不够恶劣,答主作为只有朴素情感的非法律专业人,现在有再多的不满也就先不多嘴了。

对犯罪人的姓名进行保护如果有其法理依据,我也不加以评价了。

我只是不太懂为什么对被害人及其家属的信息保护,反而做得比对犯罪人的信息保护差?

凭什么?!

凭什么受害者还要因报道而受到更大的二次伤害?

可能现在这方面还没有法律规定,但一些转载的相关媒体和自媒体难道不觉得非常不妥吗?!

将心比心啊。


有些回复说是为了“潜在保护和犯罪人同名的人”,我就很疑惑了,那照这个逻辑“和受害人及其家属同名的人”呢?

而且现在摆在大家面前的事实是,尚且不知道有没有保护犯罪人同名人的潜在利益的同时,已经二次伤害了受害人及其家属的切身利益。


有些回复请抓重点,我质疑的从来不是不公布犯罪人名字,而是为什么公布受害者的名字同时,还要公布其家属名字。

属实迷惑。

至于回复还有好多人说什么“公开受害者名字更能保护他们”“可以让更多人援助他们”的说法,至少目前并没有找到相关的依据,更像是一厢情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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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来看下这个畜生的罪行,不能称之为人,手段极其残暴,不杀不足以平民愤那种。

根据杨晓燕家属提供的法院判决材料显示,2018年10月4日,杨某看到杨晓燕独自到百香果收购点,便产生了邪念。杨某在杨晓燕返家途中守候,企图对其施暴。杨晓燕反抗并大声哭喊,被杨某用手掐脖致昏迷,随后被装入蛇皮口袋带入某山岭。杨晓燕醒后被杨某用刀刺伤双眼及颈部,杨某随后对其进行奸淫,拿走其32元钱,并将其装入蛇皮袋,通过滚、搬等方式带下山岭,至一水坑中浸泡,后将其抛弃在一处山坡。

10岁的孩子,在醒着的状态被刺伤双眼和颈部,在剧痛的情况下被奸淫,这是何等的酷刑,何等的人间惨剧,能清醒的对10岁的孩子做这种事的,绝对不会有任何一丝一毫的悔罪心,绝对不会有任何一丝一毫悔改的可能,十足的罪恶只有死亡能够消散。

好了,抛开情节,我们来尽可能的猜测一下为什么会判死缓。我们来看看死缓的条件:

死缓是死刑缓期执行的简称,指的是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

这种情况,犯罪分子绝对是应当判处死刑的,而且是属于必须立即执行的情节。但是在定罪量刑情节中,犯罪分子恰恰有了自首的情节。二审判处死缓应该是考虑到了自首的情节,但是自首就必须减轻处罚吗?从而在死刑的执行方式选择死缓?毕竟按照惯例死缓基本上就不会死了,除非其在监狱里继续犯罪。让我们来看看自首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但部分犯人自首后依然有判处死刑的可能。如果对自首后的犯罪嫌疑人过于普遍地从宽处罚会产生弊病,与预防犯罪的目的相悖,尤其是对社会危害大的罪名。

可以看到,刑法中规定的,自首情节不是必须减轻,而是可以!而且,对社会危害大的罪名,如果盲目的适用减轻,就与预防犯罪的目的相悖。一小部分穷凶极恶、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主观恶性非常大的犯罪分子永远不能靠感化,必须靠严刑来打击,这也是法的作用中强制作用的体现。

我看到微博中有些网友认为:如果自首后还判死刑,那么以后犯罪分子都不自首了。

但是自首从轻是考虑的犯罪人的主观恶性,而不是考虑他自首的示范效用。针对于罪大恶极的人,主观恶性是不会因为自首而有变化的。仅针对这个案子来说,就算因为考虑这个改判死缓。那些犯罪分子该不自首的,还是不自首。你看看警察每年发布多少通缉令,甚至很多罪行轻微的都不会选择自首,人人都报着抓不住自己的想法,又有几个人会去选择自首?人性的第一选择就是躲避和隐瞒。而且,这种示范作用对犯罪分子来说是没有任何用处的,所以对于这种罪大恶极的人完全没必要考虑这个环节。特么的,不自首,劳资和劳资的兄弟们抓你们进来就是,好多积压了20多年的大案子都一直在无终止的追查着,好多案子二十年后还是把犯罪分子抓到。

最痛心的是,我看到,这个孩子的爸爸还是在她很小的时候因为见义勇为牺牲了。英雄后代,就是这个回报?好人有好报?这种恶劣的社会影响我认为也应该被考虑在量刑中。希望让每个罪大恶极的人能够得到应用的惩罚吧。

死缓真的不太能接受,只有死刑立即执行是他的归宿。学法律的都知道,罪责刑不相适应才是最可怕的,这样的罪行都不用丢失生命,穷凶极恶的人靠什么威慑?


针对部分网友的回应:有网友说我一个公大法学硕士为何有强烈主观代入,我不认可,我支持的也只是一审的判决结果。我认为我首先是人,然后才是职业,然后才是学识。我有情绪,但是我的回答完全以法律为依据,得出的结论与我的情绪一致,我不认为有什么问题。学法律,不能抹灭基本的良知,我从来不认可作为法律人,可以罔顾道德伦理来为穷凶极恶的人脱罪,法律人维护犯罪人的权利应该建立在让犯罪人享有承担与其罪行相匹配的惩罚的权利,不让犯罪人遭受比他所应承受刑罚更严重的惩罚,而不是赋予犯罪人可以减轻所应承担刑罚的惊喜。

需要申明,我从来没有否定过犯罪人的法律权利。一切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一向鄙视一些人张口就是死刑,但是犯罪人的法律权利的意思是他不应该承认比他罪行重的惩罚,而不是演变成他必须承担比他罪行轻的惩罚才叫保护犯罪人的法律权利。在这个案子中,他的罪行与死刑完全匹配,我不认为一审的判决结果侵犯了他的法律权利或者破坏了法律公平。

同样,我也不认可有些人对司法机关以及法官的谩骂,法律在争辩中才能完善和进步。死缓和死刑两种结果只是在合理范围内的两种选择,我个人更倾向于后一种选择。所以,阴谋论,猫腻论,辱骂也不要有,只是有人偏柔有人偏硬的结果而已。


5.10日更新:

最高法开始调卷审查,要相信我们的司法机关。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是舆论裹挟,而是证明了我国法制建设的进步,不论是二审的变动还是最高法的行动都是进步的一部分。

但是人民群众的舆论呼声肯定被最高法参考在内,所以我不认可很多法律人喷我说我不尊重判决结果,说我带节奏,我们能做的就是行使我们的监督权,合理而不极端的群众监督再加上完善的体制才是完善的。

同时也是给予我们一次大讨论的机会,不断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改变以往存在的某些人权利意识膨胀而法律意识淡薄的现象。相信最高法最后能够做出符合大众期望的结果,并不是最高法屈从于大众的期望,而是在两个备选项中,有一个与人民群众的呼声相吻合!不希望这个畜生再多活一天了。

另外,趁着我第一次被这么多朋友关注认可的机会,我也要澄清一下,就算是死缓,但是被限制减刑,也不会像有些极端网友说的那样会不断被减刑的,过去会有这种现象,但是当前的环境和之前是完全不同的,我们真的在进步。还有,不要去干扰二审法官的生活,人肉或者网暴会让我们也成为施暴者。


5.10日更新:另外,想在这里对一小部分法学人说,你们没有明白为什么我这篇回答会火,并不是因为我对这个案子有多么专业多么深刻的理解,而是这一小部分法学人所秉持的绝对理性与不考虑人性的法学观点以及学法的高傲与优越感,被网友反对罢了。我认得清为什么这篇答案会火,所以我也积极采纳很多专业人士的修改,也在高热度的同时理性引导网友更理智的发声,我需要学习的地方有很多,但是其他的学校鄙视、专业鄙视、职业鄙视还是不要有了。任何时候,都是达者为先,道理为先。

5.11日更新:案件的争议点,也是司法回应民众的诉求点!人民网评的文章,让我对我这篇回答不再产生怀疑。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里的“可以”是一种倾向性意见,即可以从轻或减轻,而不是“必须”“应当”从轻或减轻。很多法律界人士指出,对于强奸未成年人这类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案件,法院应当根据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来综合量刑,完全可以对杨某不予从轻处罚。单单揪住“自首”的情节来轻判杨某,犯了“因为一棵树而忽视整片森林”的错误,这既不符合常识常理常情,也没有考虑到案件的社会效果,是一种机械司法。
同时,当有关该案的争议演变为全社会关注的话题时,杨某的生与死已经超越了个案本身。要看到,司法判决作为一种激励机制和标志导向,会影响到当下的社会心态,也会影响到今后人们的行为选择。
接下来,无论是否改判,法院都应该围绕案件的争议点来有效地释理说法,澄清焦点纷争,消除公众疑虑,全面回应人民群众的司法诉求。



5.19日更新。

对其中罪行严重、恶劣者,该重判坚决依法重判,该判处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死刑。

看到希望!


12.28。胜利!

小天使,恶魔得到了他应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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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次对罪犯的退让,都是加大每次让犯罪落在自己身上的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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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这个案例,大家觉得“废除死刑”是进步潮流,还是反动逆流呢?是“人道主义”还是“灭绝人性”?

我是个善于长篇大论的人,但是现在,觉得写个字都很难。

才10岁的小女孩,早早没了父亲,已经很不幸了。为了养家去卖点水果,只挣了32块钱,不够大城市一份外卖的。

歹徒居然也下得去手,去强奸杀人。刺瞎孩子双眼,刺伤她的喉咙导致死亡,还把那32块钱抢走。

这么小,这么懂事的一个孩子就这样死于非命,她那见义勇为牺牲的父亲怎么瞑目啊?

我们的司法机关竟然给出这种判决!

我想问一下,这种罪犯,是不是手段极其残忍?是不是影响极其恶劣?为什么还能缓刑?你们法院是杀人犯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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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众强烈支持判死刑却不判死刑的案子太多太多,我看到了一个机会。

建议法律界的后浪,跳出来向反死刑的法律界前浪开炮。很多前浪们已被洗脑,一贯轻视人民,一贯崇拜西方,很难转向了。面对道德批判他们只有挨打的份,个人形象很容易方方化。群众们可以发声,支持广大青年法律工作者实现法律界的新陈代谢。

这一项运动可以叫“正义死刑”运动,主要诉求可以设为五项:

1 死刑入宪。比如在宪法中加入一条“国家有义务用法律手段维护社会基本正义。死刑是法律手段中不可替代的一部分。”

2 废除不对未成年人使用死刑和少用死刑的法律法规。对于以往因为不满14或16岁而逃脱死刑和重刑的犯罪人员实施抓捕,然后按照新的法律予以审判。

3 废除“少杀慎杀”的宣传口号。代之以“打击邪恶,应杀尽杀”的口号。

4 实施“死刑分级”制度。比如一级死刑注射死亡然后家属收全尸,二级死刑枪毙然后器官移植,三级死刑成为医学实验对象。比如这个案子如有自首情节可以给一级死刑,如果不自首就是三级死刑。

5 对于精神病患者实施严重刑事犯罪的,批准进行探索性的副作用未知的医学治疗。

希望在20年代能看到中国思想文化界的五场运动

1 文化清殇运动

2 正义死刑运动

3 娱乐圈清独运动

4 人文社科界汉语主体运动

5 西方历史批判运动

五场运动联动,这是当代青年成长为社会主心骨和伟大事业接班人的思想探索和洗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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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都不叫罪大恶极什么才叫罪大恶极,尤其是退赔32元给被害人母亲很刺眼,我一个外人都觉得像伤口上撒盐般的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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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报道中大篇幅摘录了判决书的内容,这是确定信源,而且基本没夹带什么私货,足以分析了。

一、关于强奸罪的量刑情节

1、重判情节包括几点:

  • 预谋--事先准备了工具蛇皮袋等,显然不是临时起意
  • 被害人10岁--法定从重情节
  • 致被害人死亡--法定加重情节
  • 手段残忍--把人强行绑走,带到荒山,刺伤眼睛和喉咙
  • 拿走32元--可能涉及抢劫罪
  • 杀人灭口--可能涉及故意杀人罪

2、轻判情节只有“自首”

从目前的信息来看,只有一个,就是自首。虽然报道中也提到这个被告人行为从小就有些怪异,但是我估计要么达不到做精神鉴定的标准,要么已经做过精神病鉴定,而最终结论是完全刑事责任的人,并无“精神病人”这个量刑情节。

另外,虽然学法的人知道,但是还是想说一下,“从重”是指的在法定的量刑范围内尽可能接近上限去判。“加重”则是指超越法定量刑幅度的上限,在更重的量刑幅度内判刑。

强奸罪的基础量刑是3到10年,这个案件中,首先根据致人死亡这个情节,把他的法定量刑幅度提高到十年到死刑这个档次,然后才是根据被害人是幼女这个法定情节,以及其他的几个酌定情节,把最终的量刑尽可能的推往死刑。

3、核心问题是死亡时间无法确定

我看很多回答都默认是在被害人清醒的情况下杀死她,所以我觉得有必要把这一点单独拿出来说。

这个案件中,从报道的内容来看,最关键的核心问题就是没办法确定被害人的具体死亡时间。

请注意整个犯罪过程的顺序是:

绑人——带至荒山——刺伤双眼、颈部——实施强奸——拿走32元——装袋运走——浸入水坑——抛弃山坡

死因鉴定说是血液堵塞气管致死,不是淹死,这说明死亡时间肯定在“浸入水坑”之前。但是从“实施强奸”到“浸入水坑”还有比较长的一段时间,到底在这期间何时死亡,从证据上说是确定不了的。

可能是在强奸的过程中就死了,也可能强奸后还活着,死亡时间是被塞进麻袋后浸泡进沙坑前。这在“装袋运走——浸泡水坑”时就有四种可能:

  • 人死了,他知道——事后的毁尸灭迹,只能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 人死了,他不知道——故意杀人罪未遂(客观上已经不可能杀死);
  • 人没死,他知道——故意杀人罪(但人实际上是被血液堵塞气管而死,不是被水淹死,这种情况下未遂还是既遂又有争议,但传统观念认为既遂)
  • 人没死,他不知道——过失致人死亡罪。

客观上的死亡时间难以确定,被告人的主观心态目前也没有很确切的证据。因为这个案件他是自首的,自首的前提之一就是“如实供述”,所以他作的无罪供述应当认为是事实,而他作的有罪供述却因为是孤证,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也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在没办法以证据证实或排除这四种可能任意之一,那也只能依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的原则,仅将这一情节作为量刑情节,而不能认定为是故意杀人罪。

哪怕我们依日常生活经验和办案经验猜测他有很大可能是想事后杀人灭口,但这也只是一种猜测,无法用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在死刑适用时,也会成为考量的因素。

二、应然的量刑

这个案件的恶劣程度很明确,而且其中还有两个细节:

1、拿走32元。

按抢劫罪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强奸犯罪中临时起意拿走钱财的,如果被害人没有失去知觉,定抢劫罪;如果被害人失去知觉了,定盗窃罪。

这个案件不定抢劫罪,原因很大可能是没法用证据证明被害人当时还没失去知觉。所以疑点利益归被告人,只能作有利于被告人的推定--当时被害人已经失去知觉。

但是,“趁被害人失去知觉而拿走其贴身财物”,这个事实如果能够确定,难道不是扒窃的盗窃罪么?

(这里有个低级错误,我忘记了扒窃要求是公共场所,本案的场景明显不在公共场所,所以确实不属于扒窃。谢谢@啦啦啦 指正。zhihu.com/people/c073ec



2、事后杀人灭口。

如果被害人没死,那强奸后“塞进麻袋浸泡到水里”显然是个很恶劣的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的故意杀人罪,而且单凭这个杀人手法就足以适用死刑(要不要立即执行另说)。

如果被害人当时就已经死了,那也得是故意杀人罪的未遂(死人无法被杀死第二次,客观不可能)。

但报道内容来看,也没定故意杀人罪。我猜测可能的原因是没法用证据证明被告人“认为被害人没死”,所以同样作有利于被告人的推定--他当时已经知道被害人死亡,所以这只是毁尸灭迹,而不是杀人灭口。

我是觉得,根据“先浸泡进水坑再抛弃到山坡”这个客观表现,是可以推定被告人当时是积极追求杀死被害人,并进一步推断被告人在“浸泡进水坑”当时并不知道被害人已死(无论死亡时间是什么时候),并进一步推定被告人至少也是认识错误的故意杀人未遂(误以为被害人没死而试图杀死)。但是法院没认定另罪,想必也是考虑证据上并不是特别充分吧。


这个案件如果不另外定抢劫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其实也是一个有利的方面。

因为在死刑的适用中,有一种争议的情况就在于:如果一个人的犯罪行为,同时包括了一个可以适用死刑的罪(强奸罪加其他犯罪),那么他所犯的其他罪能否使量变形成质变,影响到强奸罪的死刑适用。还是说对强奸罪的死刑适用,就应该孤立的判断强奸相关的犯罪情节,而不应考虑其他盗窃、杀人等罪名影响。

这个案件如果不定数罪,就避免了这个争议。拿钱和事后的“杀人”都只是强奸罪的量刑情节。

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讲究“情节极其恶劣”,这是个主观判断。

但是在这个案件里,预谋+致人死亡+幼女+事后装麻袋浸泡,这几个情节的恶劣程度(尤其是最后那个行为),根据一般人的价值判断,以及实务中的量刑把握标准,也都已经足以定为死刑立即执行。

所以,我本人也是支持一审的判决结果。


三、实然的量刑

二审以自首为由,改判为死缓限制减刑,我虽然不大认同这个结果,但是我也希望大家能够尊重裁判的权威,理性的探讨为什么二审会做出这样的改判?

首先要强调一下,以当前的减刑制度来说,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这个结果的实际服刑期大概在30到35年左右,甚至可能更长。以被告人的年龄来说,出狱时已经是退休年龄,从刑罚的特殊预防来说,已经足够。

其次,按我的经验,二审其实面临着一个死刑适用中常见的艰难选择:当案件的侦破非常依赖于犯罪嫌疑人的自首时,要不要因为这自首情节而留人一命?

注意二审判决书这句话:

杨某的自首行为对案件侦破起至关重要的作用

从证据上说,如果被告人不自首,案件事实就无法确定。而既然他自首了,在一些关键细节上(上面提及的拿钱和事后杀人的认定上)就要采纳他的无罪辩解,但是又不能使用他的单方面有罪供述。哪怕自己承认当时被害人没死而想要杀她灭口,但是没有别的证据印证(死因是血液堵塞气管致死,那显然就排除了事后被淹死的可能),也仍然不能认定杀人。

从自首制度的设置来说,自首本来就是鼓励犯罪者主动向司法机关交代自己的犯罪,以此换取量刑上的轻判。一个案件的社会效果不仅仅是案件本身,还会影响到其他犯罪。如果对于这种有极大破案价值的自首,也不给予量刑上的利益,对于今后其他案件的犯罪者选择自首,也会起到负面的影响。而且这个案件中的自首应该还是比较积极和主动的,比一般确定嫌疑人并通缉或展开抓捕之后的自首更有价值。

另外从人伦角度,嫌疑人的父亲规劝其自首,这种亲手将子女送上刑场的情况,虽然不是重要因素,但是在适用死刑时也要考虑。

如果这个案件里只有自首这唯一的轻判情节,那要不要对死刑立即执行确实是一个非常艰难的选择过程,甚至在集体讨论时,我猜这个二审结果也只是微弱的多数优势。


四、其他

要说这个案件有没有可能通过再审改变,就要顺便一提差不多十年前的云南李昌奎案。该案与本案的大概案情差不多,但是程度更恶劣一些。

李昌奎强奸19岁的被害人后,杀死被害人以及她3岁的弟弟。后在被通缉的情况下投案自首,并且对被害人家属赔偿谅解。

一审认定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等,对其中的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二审以自首、赔偿谅解为由,改判死缓。

当时还没有死缓限制减刑,而且减刑制度也仍然比较宽松,死缓和死刑立即执行真的是天差地别,所以在舆论一片声讨的情况下,最后云南高院又通过再审撤销二审,重新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李昌奎案比本案更恶劣一些(事实确定的事后杀人灭口,而且杀死2人),哪怕是放到今天已经有了死缓限制减刑这个居中过渡的刑罚,也仍然有大概率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但是本案的情节,刚好就是踩在死刑立即执行的边界,可上可下,确实也有可能通过再审撤销二审,改判死刑立即执行。尤其被害人的父亲还是因见义勇为而死,我相信检察院有很大可能会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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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一个图片,目前不知道真假。

如果这些案例都是真的,那真让人觉得可怕。甚至个人觉得,比孙小果案都让人觉得可怕。


孙小果再罪恶滔天,好歹玩的很多花样是黑色的,是见不得光的,是利用了一些人贪污腐败以及一些法律漏洞的。对于这些问题,可以加强各种廉政建设,可以强化纪委、政法委的把关和群众监督,用种种努力来改善。退一万步说,即便孙小果这种没有被发现,但是这种行为需要的违法成本很高,得有大量的钱或者很广的人脉关系才可能搞定,这个门槛对于绝大多数重刑犯尤其故意杀人犯来说,是不可能做到的。

也就是说,单纯一个孙小果模式,我们至少还能向绝大部分重刑犯特别是故意杀人犯讨要公平,而且可以通过自身制度建设逐步做到向所有罪犯讨要公平。司法即便偶尔蒙尘,整体来说也是维护人民利益的利剑。


而这个案子可怕就在于,这是废死精英们的真正狂欢。这不是罪犯手眼通天,也不是法官们受贿没良心,而是他们真的觉得,自己这么做是对的。自己对于死刑定义就按照洋大人的思路为最佳方向,自己就是精英对法律就不该听屁民说法。大家不理解,不理解就对了,法律就该高高在上只有个别精英才有解释权,至于其他人?法律需要被信仰。你们只管信仰就对了。


不好意思,幸亏中国人大部分真没这么信仰,我们信仰的是人民民主专政。如果与此相悖的精英主义,哪怕包装再华丽,哪怕拿依法治国当保护伞,也理应且必须被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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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对这个改判本身无言以喻。

众多答主已经从法律、社会、情感各个方面痛斥了这个改判的荒唐和无耻性。

但即使最高检出面抗诉——可能性很小(因为本案二审法院为省级高级人民法院,除最高检外已经没有检查院可以提出再审抗诉,这点我之前记错了),最高检亲自提出抗诉的先例非常罕见。而且在舆论大哗的背景下,将实际上把广西高院再次聚于焦点下猛击。——最高法院也驳回了二审,桂高法的相关法官们,无非也就是这次不甘心的暂时低头“退让一步”。依现有制度,他们几乎还是会毫发无伤。(还有一种可能的救济途径是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由广西高法院长提请审委员重审案件,但需要“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但本案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恰恰没有什么争议。)

以宽容挽救之名,行纵恶惩善之实;以反对民粹反对多数暴力为名,行司法夺权,篡改立法原意的情状,这是全世界各国普通人与司法执权精英,现在和未来,都将长期持续的斗争。

目前,普通人唯一比较有效制约的方法,就是制造舆论施压。比如近年最大的法律庶民胜利昆山龙哥案。

但更有效、最有效的长期制衡方式,一定是建立体制内的常设纠正制度。尤其是应该检讨,做出这种违背基本社会共识的判决的人士,是否还有资格担任重要的司法职务。

中国宪法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人大行使国家权力。

我国宪法学说一直公开否认中国实行三权分立制度,包括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在内的一切国家权力,根本上全部集中于人大,人大再将其中部分权利分别授予中央和地方的各级行政、司法、监察机关。本质上,所有其它国家机构都是人大的下属分支。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虽然人微言轻,但我呼吁,应当考虑各级人大、人大常委会,下属司法委员会以及一定数量的人大代表联名,正式拥有或行使,对司法机关工作直接检视的权力。包括对明显违背基本社会公识、道德,社会影响及后果极为恶劣的案件,进行追责的权力。

———补充说明的分割线———————

算是集体回复一些评论。

我并不赞成人大或人大内部直属组织直接审理一般刑、民案件,包括直接接受起诉、上诉、或者从司法系统内提调。在历史上,司法权与立法、行政分离,是有太多正反教训的结果。

但是,我们也不必讳言,司法权是政治的一部分,尤其是具体执行司法权的司法机构自然人,如何选择司法执权人员,和他们如何看待自己的政治职责,从来都是国家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企图用复杂的理论来反驳这一点的,请看香港特区二十年之现状。

单纯的能力不适应职位要求,司法系统内部的纠编制度可以纠正,即使不能,需要修正的也还是“司法系统内部制度”,但如果是司法系统很大一部分人员,对法理、对司法系统在国家权力分工中的地位,认识与大多数人起了严重冲突。那内部纠偏制度就会严重失效。

这时候,本质上就是一个司法权越界,侵犯立法权的政治问题了。比如废死减死,这个问题本身并非完全不可讨论,但它是,也必须是一个立法问题,必须由立法机关征求民意,依据宪法的授权,代表人民做出决定。这是涉及到任何现代国家最根本的“主权在民”的宪制基础的问题。

所以,对于类似问题,司法机关内有些人的行为,是本身先踩过界了,把单纯的司法问题变成了政治问题。这种情况下,由人大这样的国家及地方各级权力最高机构,对其进行追责,是完全恰当的,也是在国内外都能找到大量先例的。

这种追责,应当以行政处分为限,也就是至多免去或限制被追责人员,在司法系统内的职务和资格。如果企图继续追究任何其它刑事、民事责任,都必须重新回到普通司法程序内。这同样是基于政治机关只能解决政治问题,不越界直接干涉司法机关权限内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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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更新一下:

凶手已被执行枪决。



再次更新一下:

我更新一下:

先分析案情:

小女孩于2018年10月4号12时卖完东西回家,遭杨某强奸、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杨某将尸体装于蛇皮袋,路途中将蛇皮袋浸入一水坑浸泡,随后抛尸。

尸体当天被发现。杨某也被派出所问询,后回家。

10月6日14时,杨某在父亲陪同下自首。

一审判定死刑,自首情节不足以抵消其恶劣行为。检察院支持判例。

杨某以“没有故意杀人,没有控辩能力”上诉,简单说精神病。(此时杨某律师也是对自首不足以抵消无异议的)

二审法官驳回精神方面的上诉请求,转而推翻一审法官关于自首的认定,认为“自首且对案情侦破有重大作用”,改为死缓2年,禁止减刑。

所以,争议在于“自首对案情侦破究竟起了多大作用”。

目前最高院已经调卷审查。

我的观点是:以现有的技术手段,检测出残留的生物组织DNA完全是时间问题。

蛇皮袋泡水,可能会破坏残留的生物组织,这个我不能确定结果。以我的生物知识来说,不会完全没有DNA残留。

所以对“自首且对案情侦破有重大作用”持疑问态度。

我不建议大家阴谋论,安心等待最高院解释即可。

我有一个疑惑:假如最高院没有改判,那这个判例会成为可以遵循的一个案例。

假如杀人后毁灭一切能想到的证据,然后尽快自首,是否可以依据这个案例?

我知道这个疑惑说出来有些引战,但我还是要说。因为甚至这个案子都不重要,重要的是司法标准的一致性。

……………………………………………………



看到有一个评论挺难受的:

法律法律,人心坏了要法律有什么用!

老百姓不懂那么多法律,但总有一个“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朴素念头。

精英们对法律头头是道,总有那么多大道理,总能说的老百姓哑口无言。

然而老百姓听过之后,心里还是愤怒。

这愤怒无可发泄,便慢慢积累。

知乎上的人上过几年学,听得多看得多懂得多,法律一摆出来,慢慢沉默了,还是赞同的。

然而知乎之外,更多的是听不懂的人。

他们也许没听说过这件事,但一旦听说,便说服不了。

因为他们只知道:杀人偿命,欠债还钱。

我感觉最近几年,上与下之间的隔阂越来越深了,相互不能理解。

上层的人不了解下面的人在想什么,总觉得他们愚昧,什么也不懂。

下面的人看不懂上面的人为什么这么做,总觉得他们没有人性,只是剥削。

前几天有“禁食狗肉”、“鲍毓明”,这几天有“后浪”、”“阅文合同”。

社会便在时间流逝中潜移默化。

老百姓越来越沉默,万一哪一天忍不住了,爆发起来,上面可能还会惊诧:

你们为什么要反对我?

我也不知道,就感觉很难受,想骂人。

明明大方面上,中国做的那么好,我们看着美国和欧洲嘲笑;然而回到家里,打开软件,还是愤怒。

国家明明越来越强大了,怎么还越过越不好了呢?

我想了一下,是不是自找的?仔细一想,还真是。

我可以努力工作,我可以打游戏,我可以刷电视剧,我可以看小说,我可以粉偶像,我有很多的事可以打发时间。

擦,我真TM的贱。

关闭知乎,世界一片美好,反正还没到我身上,轮到谁谁活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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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解释一下,32可能并不是一些人理解的精神损失费等赔偿金的意思,是之前抢走的32元是应该退还的,所以这里是没问题的。

父亲见义勇为牺牲,10岁女儿被强奸致死,被活生生刺瞎双眼,刺伤脖子手臂,在这种剧痛下被强奸,只有10岁! 10岁的小孩已经懂事到为家里赚钱,去卖百香果结果遇到这种事情,杀人犯强奸并杀死她,还抢走了小女孩卖百香果赚到的32块钱! 杀人犯最后还不用偿命。感到魔幻吗?这是现实!

再想想前几天的《后浪》,看看这里的32块钱,真尼玛讽刺。

觉得这种人可以不死的人,你们真的没有人性! 直接枪毙都便宜了,应该千刀万剐! 一人一刀! 还有说应该死缓的自以为是的所谓法律人们,希望你们明白,再懂法的人,前提也先得是个人!

补充解释一下,32可能并不是一些人理解的赔偿金的意思,是之前抢走的32元是应该退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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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位义愤填膺、迫不及待想问候办案法官全家的,当心别问候错人了,这个案子是符合最高法确定的方针的,想必本案合议庭乃至审委会也在很大程度上斟酌了最高法的意见。

《刑事审判参考》第50集(最高法刑一二三四五庭编)收录的第一个案子即为“闫新华故意杀人、盗窃案——对既具有法定从轻又具有法定从重情节的被告人应当慎用死刑立即执行”。本案被告人闫新华系盗窃罪累犯,因盗窃罪到案后主动供述了两起故意杀人案(注意是两起不是一起),亦不乏肢解等骇人听闻的情节,北京一中院判死立执,北京市高院改判死缓,此案被最高法收入《刑事审判参考》,且给出了若干支持的理由,虽不具备指导性案例的法律地位,但事实上会被各地方法院广泛遵循。现将这个案子搬运如下,供有意学习者观瞻: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对于“可以从轻”的理解,最高法有关法官的意见是以从轻为原则,不从轻为例外,而并非一些网友及学弟学妹理解的可从轻也可不从轻。)

说回广西一案,判决书中“自首行为对案件侦破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是裁判文书惯用的春秋笔法,说白了就是法院认为如果被告人不自首、不供述,这个案子就永远破不了,那么与前述闫新华案是极其相似的。桂高院采纳了最高法认可的改判死缓意见,我个人觉得没什么意外的,反倒是汹涌之异议有点出乎意料,可能是近些日子幼女权益格外引人关注。

此外,本案在事实认定上可能存在瑕疵, @DoonnerDie 前辈的论述很充分,但目前判决书全文还没有上网,在没有更确实的材料出现前,我个人认为这个判决是可以接受的;至少,桂高院参考上意作出本判决,是不应受到过分的指责的。


我发现评论区里一些网友习惯于笼统定性好坏善恶,不善于分层次考虑问题。我这个回答不论及最高法意见的对错,只想说明高院服从上意做出判决的可接受性,因为裁判文书上网后法官都是公开的,我觉得他们不应承受网络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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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提到死刑适用的问题,其实这个案件要不要适用死刑,跟“少杀慎杀”的死刑理念关系不大,更重要的还是证据问题。

1、从目前披露的事实来看,被害人为10岁幼女、强奸致人死亡、事后有杀人嫌疑,这些情节累积起来,在“情节极其恶劣”的标准上说,达到死刑立即执行不会有太大争议,并不违背“少杀慎杀”。

2、“宁纵不枉”的死刑政策

我国死刑复核中,不核准死刑的最主要原因,实际上都是案件的证据和事实认定存在问题。

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涉死刑的二审案件中,本身也兼有复核与审查死刑适用的职责。

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院对于死刑的证据标准,是一级比一级严格。

最高院对死刑案件的证据把握,几乎是要求达到“排除一切怀疑”的程度。而我们一般的刑事案件,证据标准只要求“排除合理怀疑”。反正给最高院那些法官一个死刑案,他们能绣出花来。

而这样严格到苛刻的证据标准,正是为了尽可能杜绝冤假错案。在严打的年代是宁可错杀不可放过,而现在的时代,已经是宁可放过不可错杀了。

3、“至关重要”的自首

回到这个案件里面的是否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标准上,最大的争议点不是“鼓励自首的社会效果”和“打击恶性暴力犯罪的社会效果”哪个为先,而是“自首”在认定事实的证据中有多关键?

换句话说,能不能死立执,实际上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果没有自首,犯罪事实还能否彻底查明,足以达到死刑立即执行的标准?

因为看不到证据,这里面就只能作假设了。这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证据情况,综合评判自首的价值:

  • 自首时是完全如实供述,原原本本把自己所有的作案动机、作案细节都如实交代;还是避重就轻,只承认主要,回避细节?
  • 在不自首的前提下,公安机关还是否有条件锁定嫌疑人、查明真相?
  • 他的有罪供述是否认定核心事实的唯一直接证据?


二审判决敢用“至关重要”这四个字,我相信案件的证据和取证工作可能真的非常困难。

比如,如果现场根本没留下什么痕迹能锁定嫌疑人,只有他的有罪供述承认是自己杀了人,那肯定死不了,能死缓都已经冒很大风险了。同样的证据情况,上个被纠正过来的冤案是聂树斌。

再比如,到底有没有“强奸”,也没有生物成分之类的证据了,就嫌疑人自己承认,那肯定也不行。

这两种情况下,他的有罪供述都是不可替代的核心证据。

但是,如果根据有罪供述,仅仅是节省了侦查过程中的试错成本,比如找到人后,一比对生物成本,果然是他;或者根据有罪供述找到了被抛弃的作案工具。这个证据就不属于“不可替代”,才有可能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所以归根结底,这种案件里面到底能不能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得看证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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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同意罗翔老师说的“有些同学法律学多了就没有人性了”,不是法律学多了失去人性,唯一的原因是,整个现代法学体系是西方建立的,有相当多的人,法律学多了以后,整个的人的是非观善恶观就和普通的中国人不一样了。然后他们以“法律人”高高在上的身份,指责那些对他们不满的群众“不懂法”,“没有法治精神”。多少法律人在鼓吹废除死刑?甚至有鼓吹取消15年以上的一切刑罚的(张明楷)。

所以在这一点上,我非常赞赏罗老师的另一句话:“法律要符合一般人的常识。”

最新消息:最高法下场

广西男子奸杀10岁女童二审死刑改判死缓,最高法决定调卷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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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没有注意到小女孩的致死原因以及凶手施暴的过程,想象一下女孩并不是被一击致死,而是内出血流入气管窒息而死,这个过程很缓慢,所以她死前遭受的痛苦无法想象,凶手不断施暴最后将女孩丢弃,这种残忍行径万死不能赎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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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对此案调卷审查,期待公正、正义的最终结果,告慰受害者的在天之灵。

事实已经很明显了:有一些法官深受欧美“废除死刑”思潮影响,近年来对多起强奸杀人的恶性案件,均秉承“尽一切可能不判罪犯死刑”的思路,仅判处死缓、无期徒刑。

同时,常年以来,亦有很多法律界从业者,骨子里就缺乏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反而将欧美法律界、以及欧美舆论界的声音,看得如千钧山岳之重。

当别有用心的欧美舆论,一直以判处罪犯死刑,作为“污名化”中国的攻击点时,这些法律人竟也跟着软了膝盖,不自觉地就迎合其指责,对那些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犯罪分子,也“宽大无边”地怜悯起来。

其实,欧美国家作为资本控制了几百年的社会,从来都将金钱看得远比人命和正义更重。对欧美法律人来说,判处一个罪犯死刑,远不如将其免死、而后不断上诉、减刑,上下其手,可能获得经济利益更大。因此,欧美那些垄断了法律解释权的律(讼)师(棍)们,一直捧着令人艳羡的“金饭碗”,财源滚滚、日进斗金。

不止是“废死运动”,而这些欧美法律人同样长期不懈大力鼓吹,并在有的国家开始实行的“性交易合法化”、“吸食毒品合法化”等,本质上同样是基于巨额经济利润。甚至可以说,当代欧美国家,表面看上去似乎愚不可及的种种【白左行径】【白左主张】,归根结底都只是一门生意。

而那些以精英自诩的中国公知和小资们,一直努力介绍、试图引进的各种“发达国家先进经验”,不论打着如何“高尚”“正义”的旗号,归根结底,正无非是期望我们也变成类似欧美的国度,无限崇尚精英主义和拜金主义,由资本统治一切,将90%以上民众都当做愚民,成为极少数有钱人、精英、小资的天堂。

那些一直竭力鼓吹「废除死刑是国际先进趋势」「性交易合法化可以预防性犯罪」的部分法律人,又何尝不是对欧美讼棍们的幸福生活和隆高地位,羡慕得眼红发狂?

他们在多个类似恶性案件中,甚至无视民愤、竭力抵制的所谓“舆论影响司法”,本质上就是以精英自诩,妄图彻底垄断法律解释权,不许广大人民染指。

然而,在人民当家作主的新中国,他们的幻想,可能行得通么???当本案引发舆情哗然,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时间调卷审查,正是顺应天理与民心。

最近这场新冠疫情,欧美国家的种种匪夷所思闹剧,更已经无情撕下了欧美文明“发达国家”的面具,是对其价值观软实力自信心的全面摧毁,充分揭露了欧美国家的统治阶级:唯利是图反科学反人类的本质。充分揭露了欧美文明和欧美社会制度的反动本质。

青山遮不住,毕竟东流去。时代早已变了。

中华民族自尊感和自信心空前高涨的时代已经来临了。

当我们凭借人类历史上无与伦比的工业制造能力,人类历史上空前绝后的组织力动员力,战胜这场新冠疫情之后,接下来要做的,就是竖立对我们国家和社会的绝对自信,竖立对复兴崛起的中华文明的绝对自信: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将欧美文明林林总总的一切糟粕,包括“废除死刑主义”,全都彻底扫进历史垃圾堆!

这是中国有史以来最好的时代,同时亦是一切“以欧美为师”的西化分子的末路穷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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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能理解这个改判,不能理解这个死缓。

人不是机器,人有感情,人有道德判断,如果这位法官有感情的话,有道德判断的话,我不知道他对于凶手的兽行是什么样的感觉?我不知道他夜半梦醒的时候,会不会感到痛苦和恐慌?

这个时候死抠法律条文“辩经”的,非蠢即坏。10岁女孩、孤儿、烈士的女儿、自力更生、被刺瞎双眼、割破喉咙、强奸、丢进水中……这是人干的事情?如果有人还要在这个事实基础上讲什么“理性”,我只能说你缺乏人性、没有一丝丝作为人的感情。

天日昭昭,不该死的死了,该死的还活着,就因为一个所谓的“自首”?就因为为案情提供了“重要帮助”?这是强奸杀人啊!这是毫无人性禽兽一般的虐杀儿童啊!

他不该有任何一丝活路,这样的人不死,以后会出现更多这样的人,善良弱小无辜的人们每时每刻都将活在危险之中!因为这样禽兽不如的恶魔都可以不死 ,干出这样的事都可以不死!

法律如果不能保护弱者,不能保护良善,不能惩治邪恶,那么法律的意义是什么?专门让律师法官们秀条文、逻辑、学问、诡辩和“多元价值观”吗?

我知道,“废死”如今已经是全球法律界的“政治正确”,似乎没有死刑,人类就更文明、更包容、更进步了。

但对恶人的宽容,真的是包容、进步、文明吗?

在美国,中国女留学生江玥被车撞、枪杀,女嫌犯戴维斯因为主动认罪,被降为“二级谋杀”,可能只需要坐七八年的牢。

女留学生章莹颖被残暴虐杀、分尸弃尸,遗骸到现在都没有找到,但凶手克里斯滕森也不需要死,只判了终生监禁,并且还用受害者遗骸的下落来和法院“谈判”,以此为筹码,试图给自己减刑。

我们的法律界人士,也要向美国学习吗?

正义,就是正义,不是你们逻辑诡辩中走过场的虚伪“正义”。

能不能摸着自己良心问一问,什么是真正的“公正”?什么是真正的“人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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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系统内推墙派又来日拱一卒了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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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不能别啥都缓?

这世上就有那么一些人,恶贯满盈,只欠一杀,你让这种人缓简直是留着他为祸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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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了吗,最高法都不认可这个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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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敬龙因为暴力拆迁怒杀村官被死立执。

杨某奸杀女童手段残忍令人发指被判死缓。

从案件中,我们可以窥见中国社会统治阶级内在的运行逻辑。

顺便,为什么受害者都报道真名,而凶手竟然只是“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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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点题外话,来谈谈一个贴吧,叫做“李昌奎吧”。


最早的帖子是11年,到今年都还有在讨论。这位仁兄何德何能呢?

只能说德行没有什么,但是挺恶的:


一起命案
2009年5月,云南昭通巧家县鹦哥村的李昌奎因为感情纠纷强奸了同村的王家飞并杀害了她和她3岁的弟弟王家红。
一次改判
2010年7月,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昌奎死刑立即执行,并赔偿王家民事赔偿3万元。今年3月,云南省高院改判李昌奎死缓。
一波三折
二审死缓的判决引发舆论热议,7月13日,云南省高院正式作出再审决定。 “我们将认真听取人民的意见,充分考虑民意。”
一个29岁的普通农民,云南昭通巧家县的李昌奎或许想不到,他竟然引起了中国近年来罕见的关于死刑的大讨论;而云南省高院一纸看似平常的死刑立即执行改死缓的判决,则开启了讨论的大门,也将自己置于舆论漩涡之心。
李昌奎因为强奸了同村的王家飞并杀害了她和她3岁的弟弟王家红,一审被昭通市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今年3月,云南省高院二审改判为死缓。改判后,王家不服上访,并将李昌奎案在网上公布。在药家鑫被判死刑立即执行风波未了之际,李昌奎的死缓引发舆论哗然,媒体跟进报道,专家纷纷出面发言,网上一片喊杀之声。7月13日,云南省高院正式决定再审此案。
云南省高院日前启动再审,表示将在法律框架内充分尊重民意。
案件的台前幕后
一个青年农民的生死轮回
从亲戚到仇家,两个家庭的恩怨情仇
“如果李昌奎被判死刑立即执行,我们李家将恨王家一辈子。”李昌奎的哥哥李昌贵说,他们两家已成世仇,仇恨的种子已经播下。
“成为世仇也没办法,但是要知道,成为世仇是他们李家造成的。”王家飞的哥哥王家崇说。
提亲被拒引发两家裂痕
李昌奎和王家飞的家乡云南省巧家县鹦哥村放牛坪社,位于金沙江边的大山深处。两家只有十分钟路程,关系曾经很亲密。王家飞的母亲陈礼金与李昌奎的母亲陈礼村是堂姐妹;李昌奎的父亲李顺祥是王家飞的哥哥王家崇的干爹。
按李昌奎的哥哥李昌贵的说法,2007年,李昌奎与王家飞在昆明打工时谈起了恋爱,后来李昌奎向王家提亲遭到拒绝,两家从此心存芥蒂。对此,王家也承认提亲被拒一事,但不承认两人曾谈过恋爱。
两家的关系也因此事急转直下,当李昌奎杀死王家飞和王家红后降至冰点。
王家提出30万元索赔未果
“事发后,我父母带领我们全家在王家门口长跪谢罪,但王家不但不原谅,反而还掳(打)了我父亲两下。”李昌贵说,他们并不是不道歉,相反,他们一直积极道歉,争取王家谅解。但王家开口就是30万,他们家实在没有钱,对于赔偿是心有余而力不足。
“当时,如果李家积极认错、赔偿我们的损失,我们还可能考虑原谅他。”王家崇承认,当时他们是提出了30多万的赔偿要求,但李家就是不拿钱,一审法院判决的3万元民事赔偿,李家也没付。这也彻底激怒了王家,现在王家一心要李昌奎死。
7月13日,云南省高院决定再审李昌奎案,王家崇一家欢欣鼓舞。
原本已经保命的李昌奎再次走到“鬼门关”前。王家的代理人甚至预测,此次云南省高院再审,李昌奎必死无疑。
“我们就是要李昌奎判死刑立即执行。”王家崇告诉成都商报记者,再审中他们有两个诉求,一是要求判处李昌奎死刑立即执行,二是,要求依法赔偿他们的经济损失。不论是司法救助还是李昌奎家属赔偿,起码应补偿他们举家上访解决此事的4万多元支出,其次还应赔偿他们的精神损失。
突如其来的再审决定,也再次让李家陷入深深的担忧。“为什么要再审,不是说两审终审吗,为什么还要反悔(改变二审判决)。”李昌贵说,如果再审改判李昌奎死刑立即执行,他们也将上访。
“一审时,就有法官给我们做工作,希望我们能拿出二三十万来赔偿王家,并给李昌奎判缓刑,但我们因为拿不出钱,最终被判死刑(立即执行)。”李昌奎的哥哥李昌贵说,他们想不明白为什么王家死了两个人,他家就非得要死一个呢。如果因为他们家拿不出钱赔偿王家,李昌奎就要死的话,他觉得太不公平了。
从死刑到死缓,李家王家悲喜两重天
“我们对这个判决感到十分震惊,奸杀少女,摔死3岁小孩,居然还能免死。”王家飞的哥哥王家崇说。
“我们看到这个判决是真的从心底里感到很高兴。”李昌奎的哥哥李昌贵说。
强奸、杀人,一审被判死刑
两家的仇恨源起于一宗因感情纠纷引起的普通杀人案。
云南昭通市中院审理查明,李昌奎与王家飞有感情纠纷。2009年5月16日13时许,李在王家飞亲戚王庭金家门口遇见了王,李当即同王争吵并抓打起来,抓打中,李昌奎将王掐晕后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见王被强奸后醒来开跑,李提起一把锄头打在王头部。王当场倒地,李见状将王拖入王庭金家房内。此后,李昌奎又提起站在一旁的王的3岁弟弟王家红,用其头猛撞房门,撞晕后再用绳子分别将王家红和已经昏迷的王家飞的脖子勒紧,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王家飞、王家红均系颅脑损伤伴机械性窒息死亡。
2009年5月20日,李昌奎到四川省普格县城关派出所投案。案发后,经巧家县茂租乡社会矛盾调处中心调解,李昌奎家属付给王家安葬费2万余元,并提供一块土地用于安葬。2010年7月,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昌奎死刑立即执行,并赔偿王家3万元。
有自首情节,二审改为死缓
一审判决后,李昌奎不服,向云南省高院提起上诉。今年3月,云南省高院改判李昌奎死缓。云南省高院在(2010)云高刑终字第1314号判决书中,完全认可了昭通市中院查明的事实,但认为李昌奎有自首情节,且李昌奎事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因此改判李昌奎死缓。
判决下发后,李家和王家悲喜两重天。
王家飞的哥哥王家崇说,对于一审判决他们勉强能接受,但二审判决他们坚决不服,他们认为云南省高院不杀李昌奎的两个理由都不成立:一是李昌奎是在公安机关发出通缉令,部署抓捕行动后,走投无路才投案,属于“被动自首”;二是事发后,李家人的态度令人寒心,不仅四处躲避,连安葬费都不出,最后那2万多元的安葬费还是在政府强制变卖了财产后才勉强赔偿给他们的,所以并不是积极赔偿,认真悔罪。
李昌奎的哥哥李昌贵说,他们原本以为李昌奎的情况肯定是死刑立即执行了,所以连律师都没有请,也没钱请,就靠政府指定的律师辩护,二审的改判让他们全家人重新看到了生的希望。
举家讨说法,网上发帖引关注
看到二审判决后,王家所有亲戚共同商量对策。一位亲戚提议王家应去省城讨说法。此后,王家专门制作了一块题目为“强奸+2条人命=死缓”的牌子。
今年5月,王家崇带着老婆和父母,全家人来到昆明,租住在一处“城中村”里。记者看到,房间是两个不足10平方米昏暗的小单间,斑驳发黄的墙壁上歪歪斜斜地贴着花格子塑料布。自来水管在一楼公共出口处,厕所是小巷子出口处的公共厕所。
“没办法,到现在已花了4万多了,只能节约点。”王家崇用手拍了拍有些变色的床褥示意记者可以坐在上面。他说,父母原本在家种地,他和老婆在外打工,没有了经济来源的他们,只得靠向亲戚朋友借钱度日。
“省检察院和省高院,我们都去了,但都没有给我们答复。”王家崇说,此后,全家人再次召集亲戚朋友商量,决定上网发帖。6月20日左右,王家崇开始在各大网站发帖,此事迅速引爆,短短几天,就有数十万的回复。而网友的回复几乎是一边倒的喊杀声。
随后昆明当地一家媒体介入报道。7月4日,新华社报道,各地媒体跟进,案件影响越来越大,云南省高院也被推到风口浪尖。
在各方质疑声中,云南省高院决定再审
7月13日,云南省高院正式作出再审决定,《再审决定书》称,根据《刑事诉讼法》204条第三项,即“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7月6日,云南省高院专门召开了一次新闻通气会,分管刑事审判的副院长赵建生和新闻发言人田成有以及刑四庭庭长赵林公开回应李昌奎案改判问题,并解释了相关改判的理由。同时声明此案正在审查过程中,希望大家保持理性。
但云南省高院这次新闻通气会的澄清和解释,并没起到预期效果。
一位网友发帖质问三人,如果是你家的女儿被人强奸后杀害,3岁的小儿子被人摔死,你会不会照样说要“少杀慎杀”,继续判他死缓。
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周洪波称,云南省高院的改判不合法理,也不符合我国当前的死刑政策。本案几乎没有什么可以对凶手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情节和条件,除非国家在一夜间突然宣布废除死刑。江西赣州检察院检察官杨涛甚至撰文称:“如果这么严重地杀害了两条生命的罪犯不判处死刑,那么,法院许多死刑判决都可以改判,特别是药家鑫更是要在黄泉路上申冤了。”
云南省高院不得不重新审视这个案件,据云南省高院的《再审决定书》记载,判决后,被害人家属不服向其申诉,同时检察院提出建议,认为量刑偏轻。最终,该院院长认为,此案有必要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7月10日,云南省高院审委会开会讨论是否对李昌奎案启动再审。
7月13日,云南省高院正式作出再审决定,并于16日送达给王家。《再审决定书》称,根据《刑事诉讼法》204条第三项,即“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这个报道是11年8月出来的,而后李昌奎在9月底国庆前就被执行了。当时的讨论中,有人挪揄云南高院是不是今年死刑名额用完了,这种案子还判个死缓。

放到今天,我们之所以如此关注这个案件,还是大众觉得司法存在一种判生判死随意化,并且偏向于判生的立场。在我国台湾地区,对于这样的法官,媒体说他们是“恐龙法官”,像是恐龙一样,对社会来说比较残暴。

因此,即便是理论上法治较我们更加发达一些的台湾地区也会面临同样的问题,我想在大陆也不存在短时间解决的可能。

排除案情本身来说,这其中暗含的几个议题可以值得大家进一步思考:

  • 死缓和死刑到底应该如何适用,这样用算是“错判”吗?
  • 过于明晰的标准和自由裁量权之间如何权衡?我们应该相信法官吗?
  • 民意与司法到底怎样互动,能因为民意就如同李昌奎案一样再审吗?

这些问题很难回答,因为总是分歧很多,但是也是有这样一些案子把他抛出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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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禁止吃狗,外国人永居,方方正义等投石问路后,继续在废死上投石问路,一路试探没有阻力。美国白左法律逐渐接管中国。

目的是:

把底线向上提,目的是协防“鲍毓明性侵养女案”之类的案子。步步为营,一点点蚕食原有秩序,实现和美国一模一样的XX独大和XX特权。


过程回顾:





最终:

如果你没时间看《法律资本化》,一个简单的道理。法律资本化首先需要重罪轻判,和轻罪重判。

重罪轻判:减刑需要给法律资本阶层多送钱。

轻罪重判:让所有轻违规轻违法,都能因判刑给法律资本阶层以要价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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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女遭奸,无辜两命;强奸杀人判死缓,大人英明!

横批:未成年保护法废纸一张!


PS:这是从别的地方看的网友评价,好评语

个人感想是:

说白了,这自首减刑原因就是鼓励罪犯自首,减少司法成本,事实上,是以受害者的利益去换取司法成本

然而你他妈的是拿一个见义勇为者的孩子的利益去换取这司法成本,想的不错,然而你这意思是不是鼓励以后大家见义不勇为啊,何必遮遮掩掩的吃绝户呢,大人请明说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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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知道一件事:

如果没有意外,犯人自己不作死的话,死缓是一定可以改成无期的。

只要找点关系,甚至不用找关系,在监狱里头嘴甜一点,做事勤快一点,会做人一点,最好的情况是可以改成15—20年左右的有期的。

到了那个时候,一个原本的死刑犯,在法律的关怀下,在监狱的改造下,洗心革面,痛悔己过,一次次减刑,一次次劳动,在镜头前一边擦着汗水,一边露出腼腆而憨厚的笑容,是每个领导都最喜欢的政绩和宣传。

按照监狱的政策,如果他家里有困难,还能得到组织的关怀,孩子没学上,监狱和政府会一起帮他的子女扶贫就学。每年甚至还能拿到一笔笔名目各异的补贴金。

等到十五年后放出来的时候,民警会拍着他的手,语重心长地教导他两世为人,要好好珍惜余下的人生,他大概也会涕泗横流,感谢民警的照顾,感谢党和政府的关怀。

然后背着包,有些佝偻地,却也无比坚定地再不回头,踏上了回家团圆的道路。









而那时候,如果百香果女孩还活着的话,或许也该已经大学毕业,靠在男友的怀里,看看电影,喝着奶茶,笑靥如花地挑选着自己最好看的一张订婚照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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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评论区提醒,有限制减刑条件,所以不可能15—20年就出来,刑期应该高达25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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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mm……死缓是不是意味着死不了了?

废死党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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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各地法院公开的案卷

这几年死刑越来越少了

就连故意杀人都很难判死刑了


可以说废除死刑还是逐渐开始进行的


不知道这是法律的进步还是洋大人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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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公众最高道德,如果绝大多数人要他死,他就该死,这就是为什么西方会有陪审团,代表民众。

套用法律条款,硬要他活下去的人,显然并不理解法律存在的意义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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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幼女判处死刑

虐待杀人判处死刑

抢劫有期徒刑10年

他自首情节可以把抢劫的罪免了。应判处枪毙2次。

这种人还有脸上诉?

如果法律不能判处他死刑。建议人民来自己动手来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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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表达个人想法:

1.这样的罪犯,不死不足以平民愤!

2.如果可以投票选择他的死法,我会投“在他活着的时候刺瞎他的双眼和颈部,物理阉割之后,扔到臭水沟让他慢慢等死!”

3.如果这样的罪犯可以不死的(被判死缓,然后转成无期这样的事情发生的话!)做出这样审判的法官有没有想过你们的孩子以后遇到这样的罪犯会怎么样?

我们暂且放下,“如何告慰那个经历了惨无人道折磨的女孩在天之灵”的问题。

就说,如果这样的罪犯,就因为“所谓的自首情节”而没有被执行死刑的话,有没有想过这样一个场景:

一个罪犯在虐杀了一个10岁女童之后,跑到派出所“自首”,并且告诉警察,自己很后悔,请求政府宽大处理,然后,因为这所谓的“自首”情节,被判死缓,之后无期徒刑,再过十几年,再被释放.......

释放出来之后,他感觉很空虚,然后再次物色了一个10岁女童........然后,再次“自首”“忏悔”.........

如果这个罪犯不死,那给那些“潜在犯罪者”一个信号:“不管你虐杀手段多残忍,记得完事之后一定要去自首,自首了就死不了了!”


这么“浅显”的问题,我一个非法律界人士想想都觉得毛骨悚然,那个负责审判的法官难道没有想到这些吗?


最后,我希望,对于这个罪犯的死刑,该怎么执行就怎么执行,绝对不能给人“效仿”他的机会.......


以上是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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