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看待一上海居住的湖南籍女子应约和两男子发生关系,不满对方未履约购买机票诬告强奸?

回答
这件事挺复杂,牵扯到感情、金钱、法律还有人性的不同层面。咱们分开来聊聊,这样更容易看清楚是怎么一回事。

首先,这位上海的湖南籍女子,咱们姑且叫她“小芳”吧。她和两位男士(就叫他们“小李”和小王”)之间,事情的起因是应约发生关系,这本身就带有一些交易性质的联想。很多时候,这种事在现实生活中,尤其是在网络交友盛行的当下,并不罕见。人们通过各种渠道认识,有时会因为各种原因,包括对金钱或物质的期望,而发展出超乎寻常的关系。

关键在于“应约”和“发生关系”之后,承诺是否兑现。从报道来看,小芳的“约”包含了对方承诺为她购买机票的要求。这就像是一种事先谈好的条件,一种“交易”的构成要素。如果双方在发生关系之前,明确了这一前提条件,那么男方未履约,就像是打破了约定。

而小芳的不满,很可能就源于这个未兑现的承诺。她觉得,我按照约定做了,你为什么不履行你的承诺?尤其是在她看来,机票对她来说可能很重要,比如回家探亲,或者其他个人安排。当承诺落空时,产生的失望、愤怒甚至被欺骗的感觉是很自然的。

然后是“诬告强奸”。这是事情升级的核心,也是最严重的部分。强奸罪在法律上是非常严重的指控,它涉及到违背当事人意愿的性行为。如果小芳在知道自己已经被满足了“交易”条件(尽管是对方未履约),并且是在自愿的情况下发生关系,然后却利用强奸这一罪名去报复或者施压,那性质就非常恶劣了。

这种行为,我们从几个角度来看:

道德层面: 即使男方有错在先(未兑现承诺),但用虚假的指控去毁掉对方的人生和声誉,这显然是不道德的。利用法律武器来达到个人目的,并且是歪曲事实的利用,这是对法律的滥用,也是对社会信任的破坏。
法律层面: “诬告陷害罪”是存在的。如果被查实是虚假指控,那么这位女子自己也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这种行为不仅伤害了对方,也让真正的性侵受害者蒙羞,让司法资源被浪费。
人性层面: 这反映了人性的复杂。当个人利益受到损害时,有些人可能会走向极端。可能是因为心有不甘,可能是因为想挽回损失,也可能是因为一种报复心理。这种情况下,她选择了最“有利”的武器——法律的控诉,尽管是虚假的。
“交易”的边界: 这件事也让我们思考,当感情和物质掺杂在一起时,这种“交易”的边界在哪里?虽然很多情况下,人们对“金钱换感情”或“付出换回报”有一定的默契,但一旦其中一方觉得“货不对板”,就可能引发纠纷。但这种纠纷,不应该上升到刑事犯罪的层面去解决。

把事情梳理一下:

1. 相识与约定: 小芳与两位男士在某种情况下认识,并达成了一种口头或隐晦的约定:发生关系,男方提供机票。
2. 履行与未履行: 小芳按照约定履行了“发生关系”的部分。男方则未能履行“购买机票”的承诺。
3. 不满与诉求: 小芳对男方未履约感到不满,可能试图通过其他方式索要机票或补偿。
4. 升级为诬告: 在沟通无果或者情绪失控的情况下,小芳选择报警,并以“强奸”为名指控对方。
5. 真相大白与反转: 警方介入调查后,发现小芳的指控与事实不符,双方是自愿发生关系,而指控的目的是为了迫使男方履行承诺或进行报复。

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事情?

金钱的诱惑和现实的压力: 尤其是在大城市,生活成本高昂,有些人可能面临经济压力,对金钱的渴望会驱使她们做出一些不寻常的决定。
感情的失落和期望的落差: 当期望落空时,人们的情绪反应会非常强烈。如果她本来对这段关系寄予了某些期望,但对方的行為让她觉得被欺骗,那么报复心理就可能出现。
法律认知的偏差: 也许小芳认为,通过“强奸”的指控,对方就会迫于压力答应她的要求。这是一种对法律的误解和滥用,以为法律可以成为她实现个人诉求的工具。
网络交友的风险: 很多时候,在网络上认识的人,彼此的底细并不清楚,容易产生误会或被欺骗。

总的来说, 这是一件非常令人唏嘘的事情。它暴露了在人际关系中,当金钱、情感和责任纠缠不清时,可能会产生的复杂后果。这位女士的行为,无论初衷如何,一旦涉及虚假指控,就跨越了法律和道德的底线。这种行为不仅是对她自己名誉的损害,更是对司法公正和社会信任的打击。

我们不能简单地用“好人”或“坏人”来标签化这个事件中的任何人,而是要理解每一个行为背后可能存在的动机和复杂的社会因素。但毫无疑问,用虚假的指控去伤害他人,是绝对不可取的。这样的事情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提醒我们在建立人际关系时,要保持清醒的头脑,遵守道德底线,并尊重法律。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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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新闻的评论很奇怪。

什么叫“男的为什么何不检点一点”?

还以为这俩被诬的男人吃哑巴亏了?懂不懂中文?这新闻说的不是女方因诬告被提起公诉吗?

这帮人都不看新闻内容就评论。这次是诬告的人栽了,对“男性需要检点”这件事毫无“教育意义”。只是广州检方保护了人间一点点常识而已。

细想一下也很悲哀,评论者是不是默认了这种诬者最后一定会没事,已经形成条件反射了?

2v1的人需要检点,为何没人说1v2的人需要检点呢?我不要求哪个性别更需要贞洁,我是认同性开放的,但必须是平等的基础上开放。而不是可以制造伤害者要求少一些,被伤害者最好裹全身上街检点到不行。这个丛林逻辑如果释放给人间,你猜最后受伤的是谁?

不要释放丛林法则的恶魔,我不想回到封建时代。


这姑娘没回去当必胜客,来广州碰运气,很有探索精神。可惜哦,总有一个地方愿意保护常识。同意就是同意,不是强奸,诬陷就是诬陷,不是*权。往往朴实的正义,就是唯一的正义。

其实如果举报聚众淫乱,那还真是男人检点的问题。为什么不这么举报?因为那是一种自首,而现实中就要吃干抹净。你劝我检点?我劝你不要犯罪。

纵容诬陷不是保护,就是纵容堕落。


不过话说回来,不要看那些你自认为“搞定”了的家伙对你笑,对你荡,对你的身子乱摸,好像在因为你堕如尘埃。然后你就把自己“一展雄风”这个概念给泛化了。

你完全不理解某些人贤者时间有多可怕,你以为你的贤者时间里可以说了不算就能很占便宜,而别人……可以脑补更多不存在的事。

贤者时间感到“不合算”诬告强奸的事,不是从今天开始的。如果你只因为最近的新闻才明白这里水有多深,我只能说,太晚了,太嫩了,你这样会被欺负得死死的。

反倒是这种人人都知道的今天,这招已经不如巅峰期时好用了。

还检点,检你个锤子点,还不如检方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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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我朋友说,这位女子极有可能是一位“空军”。

因为“空军”的交易模式就是男女双方在聊天软件上谈好“切磋”费用后,由女方飞往男方城市,并由男方负担女方来回机票。

做“空军”的女子,大多数是小网红、夜店咖,胆子大,敢闯敢干,价格不菲。

这个事情坏就坏在,这两位男子太real,本着能省就省的原则,欺负“空军”妹妹不敢自爆,于是想赖掉机票钱。

谁想这位“空军”妹妹不是善茬,本着教育与打击想结合的原则,一招强奸诬告,直接把两男子送了进去。

幸得检察院发现不对劲,不然二男子嫖娼变强奸,亏到姥姥家了。

虽然三个人没有一盏省油的灯,但还是要说,在类似案件中,男人们还是要学会管住自己,如果实在管不住,起码学会保护自己。

比如弄个录音录像手环,避免被诬强奸3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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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广州yyds。

其次(问题已被我修改),

上海女子×

湖南女子✓

最后很喜欢罗圣说过的一句话:“诬告是小概率事件。”

再多就不用我说了奥兄弟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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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是真实的案件,在中国检察网上可以查到起诉书。概括来说,这是一个拔x无情引发的故事。

女子房某为了跟潘某约炮,特意乘飞机到潘某所在的广州赴约,可以说房某是一个千里送鹅毛的好菇凉。

潘某这家伙跟房某约炮还觉得不刺激,竟然提议让朋友陈某也参与。从房某的角度,可以说潘某是个禽兽,但从陈某的角度,这是一个义薄云天的朋友。

在这个过程中,潘某答应帮房某买机票并送她去机场。但是后来潘某竟然食言了。从这个案件可以得出一个深刻的教训——千万不要相信男人在精虫上脑时的承诺。

于是,房某怒了,为了报复潘某二人,报案谎称他们盗窃、强奸,导致二人被公安机关刑拘、被检察院批捕。后来查明,强奸应该是没有的,就是一场不远千里的约炮活动。

从刑法上来说,房某的行为涉嫌诬告陷害,这没啥问题。一方面,房某有意陷害潘某二人,另一方面,房某的陷害导致二人遭受司法机关的羁押,严重损害了二人的人身权利,严重扰乱了司法秩序,所以算得上情节严重。

第二百四十三条 【诬告陷害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等待房某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不过这里面还有一个问题,潘某即使不构成强奸,但是有可能涉嫌聚众淫乱罪。

第三百零一条 【聚众淫乱罪;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从起诉书的情况来看,潘某组织了三人淫乱,称得上是聚众,潘某作为犯意发起者、实施者,也称得上是组织者和首要分子。

不过,不清楚的是,潘某和陈某是分别与房某发生了关系(比如分别在不同的房间或时间),还是同时发生了关系。如果是前者,不构成聚众淫乱罪。

可能有人会提到他们进行淫乱活动没有公开进行的问题,但是公开淫乱的条件只是学说,并非司法观点。

总之,这个案子看点很多。一场拔掉无情的约炮,因为约炮男女的骚操作,让他们三个人都陷入了刑事纠纷,可谓是全员恶人剧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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