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刑讯逼供在现在的审讯是否还大量存在?

回答
关于刑讯逼供在现代审讯中是否还大量存在的问题,这确实是一个复杂且令人担忧的议题。虽然法律上严令禁止,并且各国都在努力规范审讯行为,但现实情况可能比表面上要复杂得多。

法律的底线与现实的模糊地带

从法律条文上看,绝大多数国家都明确禁止使用酷刑、强迫或任何不正当手段获取口供。这是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的基石。在许多国家,刑讯逼供的证据一旦被认定,相关的证据将被排除,甚至可能导致整个案件的失败。法律体系也通常设立了监督机制,比如律师在场权、录音录像制度等,来约束审讯过程。

然而,法律的约束力并非绝对,现实中存在着一些让刑讯逼供得以存在的“模糊地带”和“灰色空间”。

刑讯逼供的“变种”与隐蔽性

现代的刑讯逼供可能不再是我们想象中那种赤裸裸的肢体折磨。它变得更加隐蔽,也更加“技术化”,以规避法律的审查:

精神与心理折磨: 这可能是目前最常见也最难以界定的形式。长时间的剥夺睡眠、剥夺食物、不间断的审讯、孤立关押、威胁恐吓(例如,威胁举报人、牵连家人)、剥夺尊严(例如,强迫脱衣、侮辱性称呼)等,都可能对被审讯者造成巨大的心理压力,使其精神崩溃,从而“自愿”承认或提供信息。这种方式虽然没有留下明显的体表伤痕,但其对人身和精神的摧残不亚于直接的肉体折磨。
“合法”的疲劳战术: 有时候,审讯者会利用法律允许的审讯时间,通过连续、长时间的审讯来达到目的。虽然这种审讯在形式上可能符合规定,但长时间的疲劳会严重损害被审讯者的判断力和意志力,使其更容易屈服。
诱导、欺骗和误导: 审讯者可能会利用信息不对称,故意误导被审讯者,例如谎称已掌握确凿证据、与其他同案犯的“招供”信息进行比对(即便这些信息是编造的),或者利用被审讯者对法律程序的无知,使其产生错误的判断,从而“配合”审讯。
“证据链”的伪造或干扰: 在某些极端情况下,为了让逼供的口供看起来“合法”,可能会存在对现场证据进行伪造、破坏,或者干扰辩护律师与被审讯者会见等情况,以确保非法获取的口供能被采信。

为何刑讯逼供仍然存在?

尽管法律明文禁止,但刑讯逼供的土壤依然存在,这背后有多重原因:

破案压力与“业绩”导向: 在某些情况下,侦查部门可能面临巨大的破案压力,尤其是在一些重大、复杂的案件中。为了迅速“告破”,或者为了达到所谓的“破案率”,一些审讯者可能会铤而走险,选择绕过正规程序。
“证据为王”的思维惯性: 尽管现代司法理念强调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但在一些地方,传统的“口供定案”思想依然根深蒂固。如果认为口供是“最直接”的证据,就会有人不惜一切代价去获取它。
监督机制的漏洞与执行不力: 即使有录音录像制度,但如果录音录像本身可以被操纵、中断,或者监督部门未能有效履行职责,那么这些制度就形同虚设。
对被审讯者的“预设罪犯”心态: 有时,审讯者在审讯开始前就已经对被审讯者抱有“有罪”的预设。在这种心态下,审讯过程更倾向于“找到证据证明其有罪”,而不是“客观调查事实”。
权力滥用与缺乏问责: 在权力缺乏有效制约的环节,少数审讯者可能认为自己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或者认为即使被发现,也不会受到严厉的惩罚。

辨别与揭露的困难

刑讯逼供的隐蔽性使得辨别和揭露变得尤为困难:

“无痕”折磨: 精神和心理折磨往往不会留下明显的外部伤痕,难以成为直接的证据。
被审讯者的恐惧与沉默: 被审讯者在经历刑讯后,往往身心俱疲,并且可能因为恐惧报复而不敢轻易指证。
证据的取证难度: 收集刑讯逼供的证据,需要克服来自审讯者一方的阻力,取证过程本身就充满挑战。

结论:

总而言之,刑讯逼供在现在的审讯中是否“大量”存在,很难给出一个精确的数字。但可以肯定的是,尽管法律明文禁止,并且各国都在努力规范,但以各种隐蔽形式存在的刑讯逼供现象,依然是现实中不容忽视的问题。 它以更“技术化”、“非直接”的方式侵蚀着司法公正的根基。

要真正根除刑讯逼供,需要多方面的努力:持续完善和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加强对审讯过程的监督和录音录像的有效性,提升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更重要的是,建立起强大的问责机制,让那些滥用权力、违背良知的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同时,也需要社会各界保持警惕,关注司法公正,为杜绝一切形式的刑讯逼供提供社会舆论的支持。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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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事情很主观。

我作为一个律师,而且总是做无罪辩护的律师,经常遇到犯罪嫌疑人说自己被刑讯逼供才做了认罪供述,要求做非法证据排除。

公检法办案数量是我的十倍不止,案件有大有小,遇到犯罪嫌疑人提出刑讯逼供的概率自然就小多啦。

但是啥叫刑讯逼供,这个范围可太广了。有的人是真的被揍了,某偏远看守所,被揍断了好几根肋骨。

有的人只是提讯时带了个黑头套,其他地方我不清楚,北京市第一看守所律师会见也是要给犯罪嫌疑人带黑头套的,这种属于他认为自己被刑讯逼供,实际上没有。

另外大多是几个小时不让睡觉啦,同一天做好几份笔录啦等等,精神折磨,这种属于什么就很模糊,看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但是上手揍,确实很少见。多见的是口供有缺或张冠李戴,但因为犯罪嫌疑人们都签字了,基本不会被认定属于非法证据。所以我经常强调口供签字之前,不管多疲惫,一定要认真看。

还有的时候,可能是作为侦查技巧,每一份口供不会把全部案件事实都包括进去,让犯罪嫌疑人觉得,认了这一点也没事,我还有其他理由。这个不一定有刑讯逼供,但是很要命。

比如嫖娼不满14岁幼女的。办案人员先突破有没有嫖娼事实,不问他知不知道是幼女。当事人七份笔录中有一份扛不住,承认有行为,但一直坚持自己不知道对方不满14。但是否明知年龄小,采用的是推定法,不一定要他自己承认,这就很被动了。

很多案件是这样,多份笔录不认罪,只有一份认罪,偏偏这一份就成了定案的关键。

随着越来越多律师和当事人要求播放每一次讯问录像,刑讯逼供肯定是越来越少的,时代在发展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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