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刑诉2012年修改之后,还存在刑讯逼供吗?

回答
在中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之后,尽管法律条文对严禁刑讯逼供的规定更加明确和严厉,但要说刑讯逼供现象就彻底消失,恐怕还为时过早。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涉及执法实践、监督机制、人权保障等多个层面。

法律层面的进步:

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订,确实为杜绝刑讯逼供迈出了重要一步。其中几个关键的修订点值得关注:

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这条规定更加坚决,不再留有模糊的空间。
强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 新刑诉法明确规定,对于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这为当事人及其辩护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可以主动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增加对侦查人员违法取证的制约: 法律规定了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应当遵守的规定,例如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看守所或者侦查讯问场所进行,并且应当录音录像。这些措施的本意就是为了规范侦查行为,减少暗箱操作的空间,从而降低刑讯逼供发生的可能性。
明确侦查人员的责任追究: 对于违反法律规定,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证的侦查人员,法律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分、纪律处分甚至刑事处罚。

现实中的挑战与疑虑:

尽管法律层面有了显著进步,但在实践中,刑讯逼供的现象依然存在,只是其表现形式可能更加隐蔽,或者说,对其进行有效遏制仍然面临挑战:

1. “证据为王”的心态: 在一些办案单位和侦查人员眼中,快速侦破案件、获取“铁证”仍然是首要任务。这种急功近利的心态,在面对“顽固”的犯罪嫌疑人时,可能会诱使部分侦查人员铤而走险,采取非法手段。
2. 监督机制的有效性: 尽管法律规定了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但这是否能够百分之百杜绝刑讯逼供?录音录像可能存在被剪辑、篡改的风险,也可能存在技术层面的疏漏。此外,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责,在实际操作中是否能做到位、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行为,也是一个关键。
3. 辩护律师的作用: 虽然法律赋予了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但他们的调查权在实践中受到一定的限制,且在面对强大的公权力时,辩护律师的地位和作用能否得到充分的保障,也是影响刑讯逼供能否被有效揭露和制止的重要因素。
4. “疲劳审讯”与“精神强制”: 相较于直接的肉体折磨,一些侦查人员可能会采用更加隐蔽的方式,例如长时间不让嫌疑人休息、不提供食物饮水,或者通过言语威胁、利诱等方式进行精神上的施压,使其屈服。这些手段虽然不直接触碰“刑讯”的字面定义,但同样属于非法取证,会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
5. 案件性质与侦查压力: 对于一些性质恶劣、社会关注度高、或者证据线索不明确的案件,侦查人员面临的破案压力可能会更大,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增加非法取证的风险。
6. 基层执法环境: 基层执法单位可能面临人手不足、设备陈旧、培训不到位等问题,这些都会影响法律规定的有效执行。

如何看待和应对:

因此,虽然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订为遏制刑讯逼供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但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问题已经解决。更重要的是:

强化法律执行和监督: 严格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让任何形式的非法取证都付出沉重代价。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确保侦查活动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提升执法人员的法治意识和职业素养: 加强对侦查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使其深刻理解法律的严肃性,牢固树立人权保障意识。
畅通信息反馈和投诉渠道: 为公民提供便捷有效的渠道,举报和反映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并确保举报得到认真对待和处理。
发挥辩护律师的积极作用: 保障辩护律师的执业权利,支持他们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成为制约侦查权力、防止刑讯逼供的重要力量。
关注“证据链”的完整性和合法性: 在司法实践中,更加重视证据的合法性和关联性,不能因为“破案”而牺牲法律公正。

总而言之,2012年刑诉法的修订是进步,但杜绝刑讯逼供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不断完善制度、强化监督、提升意识,才能逐步构建一个更加公正、文明的法治环境。我们不能因为法律的进步而沾沾自喜,也不能因为问题的存在而放弃努力。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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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罪大恶极的罪犯,是有必要刑讯逼供的。比如恐怖分子安了炸弹,用酷刑逼着他坦白炸弹在哪里。或者是一伙犯罪团伙,抓住了其中一部分人,酷刑逼问同伙是谁。

法律终究是为人服务的,如果严格遵守法律会导致更多的人的生命受到威胁,那就应该反思是不是法律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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