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刑法中的“不能犯”是什么意思?

回答
在咱们刑法里头,“不能犯”这词儿,听着挺拗口的,但意思其实挺明确的,说白了就是一个人想干坏事,但是客观条件不允许,导致他想干的事情根本就没法儿真正发生,或者说,即使他拼了老命去做了,结果也注定不可能得逞。

咱们得把这个概念拆开来看,不能犯主要包含两种情况:

一、 对象不能犯

这玩意儿,顾名思义,就是说你想害的人、想偷的东西,压根儿就不存在,或者根本就不属于能被你侵害的对象。

举个例子吧:

张三想偷王五的项链,结果跑到王五家,发现王五根本就没戴项链,甚至那条他以为是王五项链的东西,其实是王五家的一根铜丝。 张三这一下,虽然有偷的念头,也付出了行动,但因为对象不存在,所以是对象不能犯。你偷个不存在的东西,能偷到啥?
李四因为嫉妒,想毒死赵六,于是偷偷在赵六喝的水里放了大量的砒霜。但巧了,赵六那天刚好不口渴,一口水都没喝。 李四这行为属于不能犯的范畴。他想毒死赵六,但赵六根本没把那水喝下去,毒药自然也就没有发生作用。当然,这里面要区分一下,如果赵六喝了一点点但没死,那可能构成犯罪未遂了,但如果一口都没喝,那就是对象不能犯了。
再比如,你想偷银行里的一笔钱,但你根本不知道那笔钱的具体位置,或者那笔钱早就被银行转移走了。你摸索了半天,最终两手空空。

对象不能犯的关键就在于,你犯罪的对象本身就不具备被侵犯的可能性。你想偷不存在的财物,你想杀根本不在现场的人,你想诈骗一个根本就不认识、也无法被你骗到的人。

二、 方法不能犯

这第二种情况,就跟对象能不能犯没啥关系了,重点在于你采取的手段,从根本上就是不可能实现犯罪目的的。换句话说,你用的招数,本身就有问题,就像用砖头敲不开锁一样。

再来几个例子:

王二因为酒驾被吊销了驾照,心生不满,想开车去撞死交警李明。他开了辆报废的汽车,油箱里根本就没有油,而且汽车启动的时候,引擎也冒着黑烟,完全发动不起来。 王二这就算方法不能犯了。他想开车撞死人,但他的交通工具根本就不能动,根本无法实现撞击的意图。
赵五跟钱七有仇,想用迷信的方式害死钱七。他找了个江湖术士,买了点据说能“招魂取命”的符咒,然后把符咒烧了,对着钱七家的方向撒了一把灰,并念叨了几句咒语。 赵五这是典型的不能犯。这种超自然的方式,在科学上是完全无效的,根本不可能导致钱七死亡。不管他念叨得多起劲,钱七该吃吃该喝喝。
还有一种比较经典的例子,就是想通过某些不具备杀伤力的物品去杀人。比如,你明知道一把玩具枪根本打不响,却想用它去射杀一个人,并且认为它能杀死对方。这同样属于方法不能犯。

方法不能犯的关键在于,你所使用的手段本身就是无效的、荒谬的,或者与犯罪目的之间缺乏因果关系。你用的方法从根本上就达不到你想要的效果。

为啥要区分不能犯?

你可能会问,反正都没成功,都构成不了既遂,为啥还要分得这么细?这其实很重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定罪量刑的依据:
对象不能犯和方法不能犯,在法律上通常不构成犯罪既遂。 也就是说,你没有真正完成犯罪,所以不能按照既遂犯来定罪处罚。
但是,这不代表就完全没事。如果行为人有明确的犯罪意图,并且实施了足以表明其犯罪意图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预备或者犯罪未遂,甚至只构成犯罪预备(在某些情况)。这里的区别在于,犯罪预备是为实施犯罪做准备,而犯罪未遂是已经开始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而纯粹的不能犯,往往连着手实施犯罪都算不上,或者说他的着手是无效的。
更重要的是,对不能犯的处理,要看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有多大。 有些人可能在客观上“不能犯”,但他们的主观恶意非常深重,法律上也会有所考虑,但不是以“既遂犯”来定罪。比如,你就算想杀人,但用的方法根本杀不了人,那你可能不会被判“故意杀人罪”的既遂,但根据其具体行为和动机,可能会被视为寻衅滋事、侮辱诽谤,或者更严重的,构成“教唆他人犯罪”但教唆对象不为所动的情况。

2. 区分犯罪的阶段:
不能犯帮助我们更精确地界定犯罪的各个阶段,从犯罪预备到犯罪未遂,再到犯罪既遂。明确哪些行为可以被视为“着手实施”,哪些行为虽然有犯罪意图但因为客观原因根本无法着手,或者着手也是无效的。

3. 法律评价和人身危险性判断:
虽然不能犯没有造成实际的社会危害结果,但它仍然反映了行为人危险的思想和意图。通过区分不能犯,法律可以更全面地评估一个人的社会危险性。例如,一个屡次尝试使用荒谬方法去犯罪的人,虽然每次都没成功,但他的主观恶性是值得关注的。

总而言之,“不能犯”在刑法里头就是一个特殊的概念,它指的是那种客观上因为对象或方法的根本不适宜,导致犯罪行为不可能得逞的情况。虽然没有造成实际的社会危害,但它依然是法律需要研究和规制的对象,关键在于区分其预备性、未遂性,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从而做出恰当的法律评价。这使得我们的法律能够更精准地打击犯罪,同时又避免对无辜者或仅仅有危险想法但没有实际行动的人进行不当处罚。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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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不能犯不是指人,而是指由于犯罪人对犯罪行为的错误认识,导致其不能达到既遂,而停止在未遂的形态。

(1)工具不能犯,是指其行为不能产生危害结果或者说犯罪结果的行为。我以为香灰有毒,将其投入情敌水桶中,但是香灰并不会导致其中毒死亡。属于行为不能犯。

行为不能犯还有其变种:迷信犯,如以为对着写着情敌名字的稻草人扎针会导致情敌死亡。

(2)对象不能犯,如我在荒无人烟的沙漠里错把稻草人当成情敌朝其开枪,这个故意杀人行为由于不会对情敌照成危害,也不会对任何人造成危害,那么该行为无需处罚。

但是,假如其在闹市区朝一个长得像情敌的稻草人开枪,可能会危害到其他人的生命安全,那么这个行为需要处罚,按杀人未遂处理。


最后,还是那句话,一切行为的评价都应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具体案情具体分析,不能片面静止的看待世界。

love&pea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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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个发生在云南玉溪易门的案件。

当事人过度透支信用卡,经济非常紧张,同时死也不肯向家里人说,那怎么办呢?

按照他的说法,就上网找兼职,赚点外快吧,于是就加了一个"兼职"QQ群,在这个群里看到了一条去云南带货的招聘广告,从云南带一批货到上海,只要三几天,就可以赚两万块;可以先过来看看,不干的话,给你报销来回车费。

有这种好事?

他也觉得这事不靠谱,可是条件又太吸引人了,又被信用卡中心的人电话轰炸了几天后,终于心动了,于是买票去了云南。

到了云南后,转了几趟车,终于见到对方了,谁知道对方第一件事就是把他的手机扣了下来,关在一个小黑房里,不理也不睬他。

几天后,终于有人来找他了,还带了一批货过来,这批货全部拆成一小陀一小陀,用避孕套装着,像大拇指般大少,然后叫他吞下去,他不吞。

这时候,对方就拿了两把刀出来,架在他的脖子上,要么吞,要么手起刀落。

没办法,只好吞了,这时候,对方又拿了一部手机,打开视频功能,让他一边吞,一边说"我知道这是毒品,我是自愿吞下去……",然后告诉他,你老老卖实的把这批货带到上海,到时候我们会给你一万块;如果敢玩什么花招,我们就把这个视频寄给公安机关。

按照这个人的说法,他很是害怕,只好乖乖上路了,对方给了他一部旧手机,每到一个地方,就给他发一两百块,当车费或住宿费。

经过玉溪易门的时候,警察设卡查缉,发现这个人脸色苍白,说话沙哑,形迹可疑,就把他叫下车了,用机子一测,发现他肚子里有东西,就把他扣了。

在办案区作完口供后,办案民警就带他去排毒,这时候,出人意料的事情发生了:

经过鉴定,这些肚子里面的东西,不是毒品来的,而是大白兔糖来的。

当事人将大白兔糖当毒品运输,属于犯罪对象认识错误,不可能实现犯罪目的,属于对象不能犯,但这种不能犯属于相对的不能犯。

对象不能犯不影响对行为人犯罪故意的认定,只对其犯罪形态产生影响,通常定运输毒品罪(未遂)。

与"相对不能犯"相对的是"绝对不能犯"。

绝对不能犯是指在犯罪故意的支配下,突施的行为不具有侵害法益的任何现实危险,最典型的例子就是迷信犯。

张三认为借助超自然力量,利用扎小人的方式,可以致李四于死地,于是做了个小人,贴上李四的生辰八字,下班后,天天把这个小人当成李四,用针扎。

这种行为就是一个不具有任何现实危险性的行为,应认定为绝对不能犯,按无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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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你想强奸,在一个月黑风高夜,抱住一个身影就是一顿操!结果这时强奸对象发出呜呜呜的叫声,你打开手电一看,发现是邻居家的二哈。二哈一脸羞涩的看着你.....这时就是对象不能犯。因为是二哈,虽然你有了插入行为,但不犯强奸罪!

再比如,你想杀人,杀你的仇人(二哈的主人)!但是你比较怂,不敢动刀动枪,就只是每天在家画个圈圈诅咒他!在你坚持不懈的努力3年后,你的仇人终于被雷劈死了。这时你虽然有杀人的故意,也有行为(画圈圈,虽然没有屁用),但由于你的行为不可能导致对方死亡(咱们是唯物主义世界观),所以你是行为不能犯,也不构成犯罪!

再再比如,你在得知仇人死亡信息后,以为自己是神仙法力无边,结果被认定为神经病关起来了。在精神病医院待久了,你又以为自己是国家领导,有权力。这时你三大爷过年来看你,给了你10000压岁钱,你以为你三大爷要贿赂你,你小心翼翼的把钱收走,日夜惊心胆战。但由于你其实没有国家公务员身份,属于身份不能犯,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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