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德国刑法学中的正当防卫的“法确证原则”是什么意思?

回答
在德国刑法学中,正当防卫的“法确证原则”(Grundsatz der Rechtsgeltung,也可译为“法律有效性原则”或“法律实现原则”)是一个非常核心且具有实践意义的指导理念,它深刻地影响着我们对正当防卫的理解和适用。简单来说,它强调的是:即使正当防卫可能导致更严厉的法益(例如生命)被损害,为了实现并维护法益的整体性,正当防卫行为本身是允许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是必要且合法的。

为了更详细地阐述这个原则,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 原则的根源与哲学基础:

法确证原则并非空中楼阁,它深深植根于德国刑法学对“法益”(Rechtsgut)的理解以及对国家刑罚权和个人自卫权的平衡。

法益的统一与不可分割性: 德国刑法学认为,法益(如生命、身体、财产、自由等)是法律所保护的至关重要的价值。在正当防卫的情境下,这些法益之间并非可以随意进行量化的价值交换。法确证原则认为,当个人的法益(例如身体安全)受到非法侵害时,他有权通过正当防卫来维护自己的法益,即使这种维护行为可能会对侵害人的法益造成损害,也不能轻易否定防卫的合法性。这并非说个人可以随意剥夺他人的生命权以保护自己的财产,而是说在特定条件下,为了维护一个被侵害的法益,允许对侵害人的法益造成损害,这是法律为了实现自身价值的必然要求。
国家垄断刑罚权的有限性: 尽管国家拥有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的垄断权,但这种垄断并非绝对。在国家暴力无法及时或有效地制止非法侵害时,个人拥有基于自然法的自卫权,这是国家刑罚权出现真空时的补充。法确证原则强调,当国家未能履行保护公民的义务时,公民通过自卫来维护法律秩序,实际上是在帮助实现法律的宗旨。
价值秩序的维护: 法律的根本目的是维护一个有序和公正的社会价值体系。当有人非法侵犯他人的法益时,这本身就是对法律价值秩序的挑战。正当防卫,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进行,恰恰是对这种挑战的合法回应,是对被侵犯的法律价值的重新确证。如果法律因为担心防卫行为会损害加害人的利益而限制防卫,那反而会动摇法律本身的权威和有效性。

2. 原则在正当防卫中的具体体现:

法确证原则在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中,尤其是在“必要性”和“均衡性”的考量上,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必要性(Erforderlichkeit)的理解: 德国刑法第32条规定了正当防卫,其核心要求是防卫行为必须是“必要”的。这里的必要性并非要求防卫者选择对侵害人“最不伤害”的方式,而是要求选择“足以制止非法侵害”的、在法律上最温和但又有效的方法。法确证原则在此处的意义在于,如果只有采取某种看似“严厉”但足以制止侵害的方法,才能有效维护被侵害的法益,那么这种方法就是必要的。
举例: 一个人在受到持刀攻击时,可能需要使用武力将其制服,甚至在极端情况下导致其受伤。如果采取更温和的方式无法保证自身安全(例如,仅仅推开对方不足以阻止对方继续攻击),那么为了维护生命和身体完整,采取更进一步的防卫措施,就是“必要”的。这并不是说防卫者可以选择“最能伤害对方”的方式,而是说在所有足以制止侵害且合法可行的选项中,必须选择其中最温和的。但这里的“温和”是相对于“制止侵害”的有效性而言的,而非以侵害者利益为绝对优先。
均衡性(Verhältnismäßigkeit)的界限: 传统的法益衡量(Güterabwägung)在正当防卫中并非无限适用。法确证原则强调,在构成要件层面上,并不允许进行严格的法益衡量,即不能简单地以“生命价值高于财产价值”为由,在任何情况下都禁止用伤害他人身体的方式去保护财产。
核心区分: 需要区分的是“法益衡量”(Güterabwägung)和“法确证”(Rechtsgeltung)。法益衡量通常发生在紧急避险(Notstand)等场景下,允许用较轻的法益牺牲来保护更重的法益。但在正当防卫中,法确证原则占据主导。法律赋予防卫者“正当”的权力去对抗“非法”的侵害。这种权力不应受到严格的法益权衡的限制,否则就等于允许非法侵害行为的继续存在。
不容许的损害: 然而,法确证原则也并非无限制地允许防卫者采取任何手段。防卫行为不能超出“制止非法侵害”的必要范围,更不能是对侵害人的“报复”或“惩罚”。当防卫行为已经足以排除侵害,而继续造成更严重损害时,这可能就会超出正当防卫的界限,转而进入其他法律的考量,例如“过度防卫”(Notwehrüberschreitung)。
“故意”的考量: 在正当防卫中,防卫者是否“故意”造成损害也是一个重要因素。例如,如果防卫者在制止了侵害后,出于泄愤故意再次伤害对方,这就不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了。法确证原则所支持的是“必要且合法的反击”,而非“报复”。

3. 法确证原则对实践的意义:

法确证原则对于司法实践具有极为重要的指导意义,它帮助我们在复杂和紧急的现场情况中,理解和判断防卫行为的合法性:

维护法律秩序的有效性: 如果司法机关过于拘泥于对防卫者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进行事后分析,从而轻易否定正当防卫的合法性,那么就会削弱法律对公民的保护,鼓励侵犯者肆无忌惮。法确证原则鼓励人们在面对非法侵害时,勇敢地利用法律赋予的自卫权。
区分正当防卫与犯罪行为: 在许多紧急情况下,判断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往往非常困难。法确证原则提供了一个重要的视角:即从法律的整体逻辑出发,判断防卫行为是否是为了维护法律本身所要保护的价值,而并非是出于其他非法动机。
避免道德沦丧: 如果法律不允许在面对严重侵害时进行有力的反击,那么受害者就可能陷入“被动挨打”的境地,这与法律维护公平和秩序的宗旨是相悖的,也可能导致社会风气的败坏。

总结来说,德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法确证原则”,就是在强调:

法律赋予个人对抗非法侵害的权利,并且这种权利是维护法律整体有效性和价值秩序的组成部分。
为了有效地实现法律对法益的保护,防卫行为在必要范围内造成的对侵害人法益的损害,是允许且合法的,不能简单地用僵化的法益衡量来否定。
它并非鼓励过度防卫或报复,而是强调在制止非法侵害这一核心目标下,防卫行为的合法性是得到法律确证的。

理解这一原则,有助于我们更深刻地认识到,正当防卫并非仅仅是一种个人权利的行使,更是法律自我实现、自我维护的一种重要机制。它体现了法律在保障个体生存和尊严的同时,也维护着整个社会价值体系的稳定和公正。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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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了部分格式,修正了一處大小寫和一處譯名,更新在最後。

1.法確證原則來自19世紀德國刑法學者貝爾納(Albert Friedrich Berner)的一句名言:「合法不必向不法讓步。」(Das Recht braucht dem Unrecht nicht zu weichen. Siehe Berner, Die Nothwehrtheorie, ArchCrimR N.F. 1848, S. 552, 562.)基本意思是,緊急防衛行為不僅保護了法益,還確認了法的效力。

2.但問題在於,德國法的緊急防衛條款同時引入了要求性要件(Gebotenheit),被學者理解為對銳利的防衛權加上了社會倫理限制。(Vgl. Roxin, Die „sozialethischen Einschränkungen“ des Notwehrrechts, ZStW 93 (1981), S. 68.)根據這種理論,在利益極端失衡、不法侵害者明顯無罪責能力、存在防衛挑唆或被侵害者為侵害者保證人等情況下,要求被侵害者先於退避,然後才能依次采取防禦性防衛和攻擊性防衛,這種三階段理論為一直以來的判例所認可。(BGHSt 24, 356, 358; 26, 143, 145 f.; 26, 256, 257; 39, 374, 379; 42, 97, 100.)

3.之所以會出現這種自相矛盾的現象,是因為貝爾納的法諺式表達出現時,德國尚未發展出客觀的違法性概念,所以他所稱的「不法」,從一開始就排除了無罪責者的侵害。今天面對這一法諺和司法實踐的矛盾,可以從兩個方向予以緩和:第一個方向是,維持剛性的法確證原則,但承認例外。例如佩龍(Walter Perron)和艾澤勒(Jörg Eisele)認為法確證原則在針對無罪責者時很大程度上不起作用,此時與其說是緊急防衛,不如說是緊急狀態(避險)。(Schönke/Schröder-Perron/Eisele, 30. Aufl., 2019, § 32 Rn. 52.)另一個方向是,緩和地理解法確證原則,提出諸如防禦性法確證等概念。例如金德霍伊澤爾(Urs Kindhäuser)提出,通過法的防禦只有在規範可交談性的層面才有意義。(NK-Kindhäuser, 5. Aufl., 2017, § 32 Rn. 20.)但無論從哪個方向緩和這種價值衝突,都無法避免上述法諺的不完備。

4.列舉一下主流教科書對法確證原則的解說:

a) 韋塞爾斯原版教科書:「它將個體法益遭受非法侵害時的自我保護權與維護法秩序的公共利益結合起來,那些訴諸緊急防衛或緊急救助的人捍衛了法秩序的存續。」(Wessels, Strafrecht Allgemeiner Teil, 28. Aufl., 1998, Rn. 324.)

b) 扎茨格修订版:「直到19世紀,具有强烈個體主義—自由主義特徵的緊急防衛觀念,以其儘可能廣泛的法益保護一直處於主要地位;在晚近的討論中則是在個案中能夠限制鋒利的緊急防衛權的法確證原則,贏得了重要意義。」(Wessels/Beulke/Satzger, Strafrecht Allgemeiner Teil, 51. Aufl., 2021, Rn. 492.)

c) 倫吉爾教科書:「法確證原則表明,行使緊急防衛的人代表不在場的國家權力保護合法免遭不法,從而捍衛了法秩序的存續。」(Rengier, Strafrecht Allgemeiner Teil, 13. Aufl., 2021, § 13 Rn. 1.)

d) 金德霍伊澤爾教科書:「今天的支配性觀點對緊急防衛權進行了二元化的根據論證;它除了服務於保護被侵害者的法益之外,還服務於確證法秩序。」(Kindhäuser/Zimmermann, Strafrecht Allgemeiner Teil, 10. Aufl., 2022, § 16 Rn. 1.)

e) 海因里希教科書:「雖然在緊急防衛中,行為者首先是為了保護個體的(自己的或他人的)法益而採取行動(自我保護原則),但通過對不法侵害的抵禦,同時也保護了作為整體的法秩序(法確證原則)。」(Heinrich, Strafrecht Allgemeiner Teil, 6. Aufl., 2019, Rn. 337.)

5.從以上表述中可以看出,法確證在現代語用中的基本意思是保護整體法秩序。但是扎茨格認為法確證原則發揮了限制正當防衛權,使之鈍化的作用,這一點可能存在問題。只有將法確證建立在規範可交談性上,才能認為這種緩和的法確證限制了防衛權。如果仍然堅持剛性的法確證,那麼合法在一些情況下向不法讓步的情況就不能通過法確證原則作出解釋。應當認為,防衛權的社會倫理限制是在司法實踐中獨立地發展出來的,與法確證原則本身無關,但是為了彌合兩者的價值衝突,部分學者對法確證原則作出了新的解讀,這並不能成為法確證原則鈍化防衛權的根據。

*6.注意到其他答案中有關於詞義的爭論,這不是巧了嗎不是,這不是巧了嗎不是?您出去的早…劃掉,我是想說,咬文嚼字怎麼能不叫上我。查詞源詞典可知,Bewährung的動詞形式bewähren是從wahr引申而來,所以本義是「證明為真」。(„bewähren“, in: Pfeifer u.a., Etymologisches Wörterbuch des Deutschen, überarb. v. Pfeifer, Edition 1.0.179 v. 25.10.2016.)在現代語用中,該詞的動詞形式所表達的更多是「證明適合」或「證明可靠」這層含義。(„bewähren“, in: Duden, Deutsches Universalwörterbuch, bearb. v. Dudenredaktion, 9. Aufl., 2019, S. 316.)至於該詞的名詞化所具有的「緩刑」這層含義,嚴格地說應譯作「緩刑考驗」,在德文語境下並不是國家司法權施加給受刑人的,而是受刑人必須經受考驗,「證明」自己遵守法律。這不過是一種特定的引申義,與法確證原則沒有太大關係。一個重要的證據是,法確證原則的早期倡導者比爾林(Ernst Rudolf Bierling)在其關於法原則學說的五卷本著作中明確稱,法確證是指「針對不法確證法的效力」。(Die Geltungsbewährung des Rechts wider das Unrecht. Siehe Bierling, Juristische Prinzipienlehre, Bd. 3, 1905, S. 346.)所以關於譯法可以爭論的其實不多。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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