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司法实践中,基本上没有案件是因为四要件说的缺陷而导致分歧的。
实践中的疑难复杂案件,以证据采信问题居多,估计占比在80%以上;其余法律适用问题,以定性争论为绝大多数,其他法律适用问题占比极小。如果是学刑法的进入实务领域,大概会有“学校学的东西基本用不上”的感觉。
四要件的主要问题是四个要件之间没有逻辑层次,不像三阶层考虑问题那么省事。比如一个案件该当性层面不符合构成要件,就可以直接得出不构成犯罪的结论了,不用再去把主观方面、客体什么的分析一通。但这也就是思维方式的问题而已,不会产生法律适用上的分歧。
三阶层(二阶层其实也一样)跟四要件出现分歧的,可能在于违法性和少数有责性层面的判断。例如,四要件仅在犯罪主体要件中讨论责任要素,如果要以“缺乏期待可能性”免除刑事责任时,以四要件构成来分析则可能会疏漏这一点,因为这显然不属于主体问题。又比如正当防卫的判断,既有主观方面,也有客观方面,在四要件中容易东说一嘴西说一嘴,不如三阶层直接作为一个单独事由分析来得清楚。但总的来说,无论怎么分析,最后都要落脚到法律适用问题上,可谓是殊途同归,因为法律依据就那么多。即便是法律适用可能造成分歧,在最终的刑罚适用上也会通过自由裁量、量刑规范等“打补丁”的方式来“缝合”理论与现实需要之间的差距。
所以在实务中,犯罪构成理论几乎不影响司法处理的结果,持有哪种观点都无所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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