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刑法应不应该鼓励近亲属举报犯罪?

回答
关于刑法是否应该鼓励近亲属举报犯罪,这确实是一个复杂且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它触及了家庭伦理、社会责任、法律公正以及个人权益等多个层面。简单地说,“鼓励”与否,以及“如何鼓励”,都有其深刻的理由和潜在的挑战。

首先,我们来理解一下“鼓励近亲属举报犯罪”这个提议背后可能蕴含的积极意义。

支持鼓励的理由,或者说,潜在的好处:

1. 维护社会正义与公共利益: 法律的首要任务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如果近亲属明知犯罪事实却因亲情而选择沉默,这实际上是在纵容或包庇犯罪,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鼓励举报,是为了让更多的犯罪行为得到及时制止和惩处,减少对社会的危害。想象一下,如果某个家庭成员正在进行严重的经济诈骗,或者涉及严重的暴力犯罪,而其他家庭成员知情不报,这不仅让受害者无法得到公正,也让社会安全面临隐患。

2. 打破犯罪的“家庭保护伞”: 有时,犯罪行为会在家庭内部得到庇护,形成一种“不外扬”的默契。这种默契虽然出于亲情,但却可能成为犯罪滋生的温床,甚至让犯罪者认为自己有恃无恐。法律的介入和鼓励举报,可以打破这种“家庭保护伞”,让犯罪者认识到,即使是亲人,也无法成为其逃避法律责任的挡箭牌。

3. 保护潜在的受害者: 在某些情况下,近亲属的举报可能是防止更严重伤害发生的唯一途径。例如,家庭暴力、虐待儿童、性侵犯等犯罪行为,往往发生在家庭内部,受害者可能因为年幼、弱势或对家庭的依赖而难以自行求助。此时,其他家庭成员的举报就至关重要,是保护这些弱势群体免受进一步伤害的关键。

4. 提升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鼓励近亲属举报,也是在潜移默化中强化公民的法律意识,引导人们认识到,举报犯罪是公民应尽的义务,是维护社会公正的重要一环。这种教育可以提升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准和法治观念。

5. 获取关键证据: 近亲属往往是了解犯罪者行为、动机和证据的最佳人选。他们的证词和提供的线索,可能对案件的侦破和审判至关重要。如果能够合法、合理地鼓励他们提供这些信息,将大大提高司法的效率和准确性。

然而,我们也不能忽视鼓励近亲属举报可能带来的 挑战和弊端:

1. 亲情伦理的冲突: 这是最核心的矛盾。血浓于水的情感,是社会最基本的纽带之一。要求一个子女举报父母、兄弟姐妹犯罪,无疑是对其情感和道德准则的巨大考验。这种行为可能会导致家庭关系的破裂,给举报者带来巨大的心理压力、内疚感甚至社会孤立。在一些文化传统中,孝道和家庭忠诚的观念根深蒂固,举报亲人可能被视为“大逆不道”。

2. 举报者的安全与报复风险: 一旦举报成功,举报者及其家人可能会面临来自被举报者本人及其其他亲友的报复。这种报复可能体现在经济上、人身安全上,甚至威胁到举报者未来在家庭中的地位和人际关系。法律如何有效保护举报者,是一个非常实际的问题。

3. 证据的可靠性与动机掺杂: 近亲属提供的证词或证据,可能会受到其个人情绪(如憎恨、报复、偏袒等)的影响,其真实性和客观性需要审慎判断。例如,在家庭纠纷中,一方可能会利用举报机制来打击报复另一方。

4. “告密文化”的担忧: 过度强调举报,尤其是在家庭内部,可能会滋生一种“告密文化”,破坏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基础,使得社会关系变得紧张和冷漠。人们可能会因为害怕被举报而刻意掩饰自己的行为,即使是无伤大雅的错误,也可能被放大。

5. 操作层面的难度: 如何界定“鼓励”的界限?是通过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举报义务,还是通过宣传教育,或是提供物质奖励?不同的方式会带来不同的效果和争议。如果强制举报,如何处理举报者自身的“犯罪”?如果只是道德呼吁,效果可能有限。

那么,刑法“应该”如何处理这个问题?

与其简单地说“鼓励”或“不鼓励”,不如探讨一种 更精细化的、平衡的策略。

区分犯罪的严重程度和类型: 对于极其严重的犯罪,如涉及生命、人身安全的重大暴力犯罪、严重的群体性犯罪等,刑法或许可以适度鼓励近亲属举报,并提供相应的保护和激励措施。而对于一些轻微的、非暴力的犯罪,强制或过度鼓励举报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更大,反而会适得其反。

法律保护与支持体系的完善: 如果要鼓励举报,就必须建立强大的法律保护和支持体系。这包括:
举报人保护机制: 严格的保密措施,防止身份泄露;严厉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并对其施加惩罚。
心理支持和援助: 为举报者提供心理咨询、法律援助等,帮助他们应对举报带来的心理压力和潜在后果。
人身安全保障: 在必要时,为举报者及其家属提供人身安全保护。

人性化与个案考量: 法律在鼓励举报的同时,也应该留有余地,允许对举报者在特定情况下的不举报行为给予一定的理解或宽恕,尤其是在涉及其自身遭受重大威胁或生命危险时。不能将举报作为唯一的衡量标准来评判一个人的道德。刑法可以设置一些“阻却事由”或“酌定情节”,在量刑时考虑亲情因素。

侧重于教育和引导,而非强制: 相较于强制性的规定,更有效的方式可能是通过法律宣传、普法教育,引导公民认识到举报犯罪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必要行为,并强调公民应有的社会责任感。同时,可以适当推广奖励举报的机制,但要避免过度商业化或功利化。

明确界定“包庇罪”: 现有的刑法通常会规定“包庇罪”等条款,对于明知他人犯罪而提供藏匿、帮助逃脱等行为进行处罚。这本身就是一种间接的“鼓励”举报,因为不举报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虽然不是直接的举报义务)。关键在于如何更清晰地界定哪些情况下的沉默属于“包庇”,哪些属于基于亲情的合理不作为。

总而言之,刑法是否“鼓励”近亲属举报犯罪,不是一个简单的“是”或“否”的问题。它需要在维护社会正义、保护公共利益与尊重家庭伦理、保护个人权益之间找到一个审慎的平衡点。刑法可以在特定情况下,通过完善保护机制、提供支持、侧重教育等方式,适度引导近亲属履行其社会责任,但前提是必须充分考虑到可能带来的复杂后果,并提供有力的应对方案,避免对家庭关系和个人福祉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这是一个持续博弈、不断调整的过程,需要在法理、情理和社会实践中不断摸索和完善。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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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鼓励所有人的举报,近亲属是“所有人”之一,所以刑法当然也鼓励近亲属举报。

只是在“举报的奖励”上,近亲属的举报会有更加特殊的优待。

一、基本的逻辑错误

惩罚的反义,是不惩罚,不是奖励。

奖励的反义,是不奖励,不是惩罚。

弄清楚这两点,才有继续讨论的必要。基于此,在要不要举报亲属的问题上,会产生四种情况:

  • 不举报,不惩罚
  • 不举报,惩罚
  • 举报,不奖励
  • 举报,奖励

基于此,需要明确的问题分成了两个:不举报要不要惩罚?举报要不要奖励?

二、不举报要不要惩罚

如果不做一样事情要受到惩罚,基础前提是法律已经对之创设了义务。但是法律中对于“举报”的设置却是:

《刑事诉讼法》第110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举报既是权利,也是义务”。这话是不是觉得很眼熟?与之类似的,是劳动和受教育。

这是一项很宽泛的义务设置,“既是权利又是义务”,至少说明了一个人有自主处分要不要做这件事的权利,而不是必须要做。如果需要惩罚“不做”,就应当有更加详细具体的场景,以及更加紧迫的危害性。

比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

类似的规定在《禁毒法》中也有,不详细摘录了。这些具体场景下,因特殊的行业或职业产生了更高的管理与注意义务,不报告才要受惩罚。

但亲属之间,基于一般社会的伦理、亲情,本身就有相互隐匿的倾向,法不能强人所难,对于亲属之间的不举报行为,只要不违背其他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然不能惩罚。

而我国现行的刑法规定中,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近亲属不需要“出庭”作证,也是一种体现。但顺便强调一下,不出庭作证,不代表不需要作证。

而且,仅仅是不惩罚“不举报”。如果亲属在“不举报”之外,还以积极的方式帮助逃避处罚,仍然可能成立窝藏、包庇罪,伪证罪等等。


三、举报要不要奖励

所有人的举报行为都值得鼓励,包括了表彰(见义勇为),奖金(通缉赏金),保障(防止打击报复)等等各种手段加以鼓励。

近亲属作为“所有人”的一部分,当然也同等地享受这些鼓励措施。

而且除此之外,对于近亲属的举报,法律和实务中还给了被举报者更特殊的待遇。

比如,对于近亲属举报的,通常都是能认定都尽量认定自首,哪怕不定,量刑时也会酌情从宽;对于“大义灭亲”型近亲属举报,在死刑适用的时候也会更加谨慎。


总之,社会的稳定需要打击犯罪,但无底线地打击犯罪并不能保障社会的稳定。让社会稳定的方法和措施有很多,打击犯罪的同时也要兼顾人的感受,才能维持社会秩序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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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容隐权」的问题,从制度设计上来说不能一刀切,重点在于两个:明确「容隐」是权利还是义务,以及明确「容隐」适用的罪名范围。

我国古代的「亲亲相隐」制度来自于儒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的理念,目的在于维系家庭伦理。这项制度并非我国独有,西方也有亲属拒绝作证权这样的概念。当然了,我国古代的「亲亲相隐」比起西方来说,更像是一种「首匿」义务。


说回今天的刑事法律制度。

首先,这是一个程序问题,所以就算要规定,我认为也不是刑法规定,而是刑事诉讼法规定。当然了,这个问题无伤大雅。


其次,如我之前所说,到底是「可以隐瞒/举报」还是「应当隐瞒/不得举报」,必须要明确下来。如果是可以隐瞒,那就意味着也可以举报;如果是应当隐瞒,那就不得举报。当然了,从逻辑上来讲,一定还会有「不得隐瞒/应当举报」。

上面这三种情况,中间的第二种恐怕是不现实的,很难想象今天的法律会强制要求亲属之间隐瞒罪行,这种制度过于古老了。再者说,真的这样规定了,难道违反法律规定强行举报还要追究责任吗?这也是不现实。因此,现代法律中的「容隐」很难成为一种义务,只有可能在某些情况下成为一种亲属可以自由选择的权利,而在另一些情况下这种权利会被法律规定的举报义务所排斥。


这就自然要提到第三个问题,也就是哪些罪名可以允许亲属「容隐」,或者说拒绝作证,而哪些罪名则必须举报,并且如实作证呢?

从制度设计上来说,以上二者之间的界限,主要应当由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来区分。一旦面临严重犯罪,如果还一味地允许亲属拒绝作证,反而不利于案件的侦破。


当然了,如果说明确地将「鼓励」这样的字眼写进法条,那么就意味着肯定不是义务,最多解释成一种自由选择的权利。但是从现实的角度来说,如果只是规定亲属「有权举报」是没有意义的,因为对于违法犯罪行为公民本身就有举报的权利。

但是将「有权举报」改成「鼓励举报」,将会产生明确的价值导向,同时也并不构成一种强制性义务,而是仍然属于权利的范畴,只不过体现出国家鼓励公民积极行使权利的态度,对于一些轻微犯罪采取这样的措辞是可以的。

但是对于严重的恶性犯罪,如果有必要通过强制性规定的方式给亲属施加举报义务的话,仅仅是「鼓励」这样程度的规定就不够了,就需要改成「必须」或者「有义务」这样的用语。


最后还要明确一点,「不举报、不作证」绝对不等于「提供隐避处所、帮助逃匿、作假证明」。前者是消极地不配合司法机关的行动,而后者就是一种积极地进行「窝藏、包庇」的犯罪行为了,这是刑法第310条所明确规定的。

不过,如果按照上文的思路,对部分严重犯罪要求亲属知情后必须举报的话,又会带来另一个问题:如果不举报、但是又并未立即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话,这种对于义务的违反究竟应当如何定性、如何追究法律责任呢?扩张地解释为窝藏包庇似乎不可取,所以有必要进一步进行配套的制度设计。


对于「亲亲相隐」的问题,我还写过另一个回答,有需要的可以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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