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上海青浦遛狗纠纷致死,不文明养犬行为应该入刑吗?烈性犬饲养在城市是不是应该被禁止?

回答
上海青浦的这起遛狗纠纷致死事件,确实触及了当前社会对不文明养犬行为的敏感神经。它让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这个由来已久的议题:不文明养犬行为,尤其是那些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行为,是否应该被纳入刑法的范畴?而烈性犬在城市中的饲养,又是否应该被严格禁止?

不文明养犬行为是否应该入刑?

这个问题没有一个简单的“是”或“否”可以回答,因为它涉及到法律的边界、社会认同以及执行的可行性。

支持入刑的理由:
维护公共安全和秩序: 不文明养犬行为,比如遛狗不牵绳、随地大小便、噪音扰民、攻击他人等,直接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以及安宁权。当这些行为达到一定程度,造成了严重后果,比如我们看到的这起致死事件,就不能简单地用行政处罚来解决。
警示和震慑作用: 将严重的不文明养犬行为入刑,能够起到强大的警示作用,让那些心存侥幸或漠视他人权益的养犬者意识到其行为的严重性,从而不敢再犯。
提升违法成本: 目前的行政处罚,例如罚款,对于一些人来说可能微不足道,不足以构成有效的约束。入刑则意味着更重的法律后果,包括刑事拘留甚至监禁,这将大大提升违法成本。
公平正义的体现: 对于受害者及其家属来说,法律的介入和严惩,是对他们遭遇的极大不公的一种补偿和对正义的追求。当一条狗,或者说其主人的不负责任行为,夺走了一条人命,用刑罚来回应似乎是社会共识的一部分。
解决现有法律的不足: 现有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对于不文明养犬行为的处罚力度和适用范围存在局限性。当事件升级到刑事案件时,往往需要依靠《刑法》中的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兜底条款,但这些条款的适用条件相对苛刻,且不直接针对“不文明养犬”这一行为本身。

反对或需要谨慎对待入刑的理由:
“罪”与“非罪”的界定难题: 法律的生命在于其明确性和可操作性。如何界定“不文明养犬行为”的“程度”才能构成刑事犯罪?是仅仅咬伤人就入刑,还是必须造成严重后果?如果造成的是轻伤,是否也应入刑?如果只是骂了人,是否也要入刑?过度泛化和模糊的定义很容易导致“口袋罪”,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主观故意的认定: 大多数不文明养犬行为,尤其是意外发生的,其背后往往是疏忽、过失而非故意。将过失行为“一刀切”地入刑,是否符合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通常惩罚的是主观恶意行为。
执法的难度和成本: 要对成千上万的养犬行为进行实时监控和刑事追究,其难度和成本是巨大的。司法资源的分配是否能承受?如何收集证据来证明其“不文明”以及造成的“后果”是否足以入罪?
“罪刑法定”原则: 任何行为的定罪量刑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条文作为依据。如果现有法律条文没有明确将特定程度的不文明养犬行为列为犯罪,那么直接将其入刑就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可能需要通过立法来增设新的罪名或修改现有罪名。
可能导致的“一刀切”后果: 对所有不文明养犬行为都采取刑事手段,可能会导致社会对养犬行为的妖魔化,甚至影响到那些负责任、文明养犬的群体,打击了他们养犬的积极性。

折衷或更具操作性的建议:
立法细化和明确: 可以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行政法规层面,进一步细化和提高对不文明养犬行为的处罚标准。例如,明确规定遛狗必须牵绳,违者罚款加倍;对于故意纵犬伤人或因重大过失导致犬只伤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考虑适用《刑法》中的相关罪名,如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等。
增设“危险驾驶犬只罪”等罪名: 针对那些情节严重、屡教不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可以考虑在《刑法》中增设一些具有针对性的罪名,例如“危险驾驶犬只罪”,明确将那些因疏忽大意、不负责任导致犬只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或死亡的行为纳入刑事追责范围。
强调行为与后果的关联性: 入刑的重点应该放在行为对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权利造成的“严重后果”上,而不是“不文明”本身。例如,如果遛狗不牵绳,但狗并没有伤人,仅仅是制造了“不文明”的景象,这可能更多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但如果狗因未牵绳而咬死人,那么“不牵绳”就成为了导致死亡的直接原因,行为的性质就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和监管: 在短期内,更可行和有效的方式是加强行政管理和执法。提高养犬登记的门槛和费用,强化日常巡查和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处罚,并建立“黑名单”制度。
加强宣传教育: 从源头上解决问题,加强对市民的养犬知识普及和道德教育,引导市民文明养犬。

烈性犬饲养在城市是否应该被禁止?

关于烈性犬在城市中的饲养,这又是一个更加复杂且具有争议的问题。

支持禁止的理由:
固有危险性: 烈性犬种通常具有体型较大、力量较强、攻击性相对较高的特点。即使是训练有素的犬只,在受到惊吓、刺激或疾病影响时,也可能表现出攻击行为,其造成的伤害后果往往比小型犬只严重得多。
公共安全风险: 在人口密集、空间有限的城市环境中,烈性犬的出现本身就可能对居民造成心理上的压力和恐惧。一旦发生烈性犬伤人事件,其潜在的危险性和对公共安全的威胁远高于普通犬种。
饲养条件的限制: 城市居住空间通常较小,可能难以满足烈性犬日常运动、释放精力以及进行充分社交的需求,这可能导致犬只出现行为问题,增加攻击的风险。
管理难度加大: 识别和有效管理烈性犬需要专业的知识和设备,包括专业的训练、更严格的牵引和笼舍要求等。地方政府在执行这些规定时可能面临实际困难。
“一刀切”的简单有效性: 禁止饲养烈性犬是一种相对简单直接的解决方案,能够快速有效地降低城市因烈性犬引发安全事件的概率。

反对禁止或认为应谨慎对待的理由:
犬种歧视和科学依据不足: 将某些犬种“一概而论”地禁止,可能是一种犬种歧视。犬只的行为更多取决于其主人的饲养方式、训练程度、个体性格以及所处的环境,而非单纯的犬种。一些所谓的“烈性犬”在科学的训练和负责任的饲养下,也能成为温顺友好的伴侣动物。
“烈性犬”定义的模糊性: “烈性犬”的定义本身就存在争议,不同地区、不同标准可能存在差异。很多时候,禁止名单是由一些非专业或过时的认知决定的。
剥夺合法权益: 对于那些有能力、有条件、负责任地饲养烈性犬的市民来说,全面禁止剥夺了他们合法养犬的权利。很多烈性犬种具有优秀的血统和工作能力,例如警犬、搜救犬等。
解决问题的治标不治本: 简单地禁止烈性犬,并不能解决所有养犬带来的问题。不文明的养犬行为,无论饲养何种犬种,都可能对他人造成困扰。问题的根源在于“不文明养犬”的行为,而非犬种本身。
合法养犬者的权利: 很多饲养烈性犬的人本身就是宠物爱好者,他们投入了大量时间和精力进行训练和管理。全面禁止会伤害到这部分群体的合法权益和情感。

折衷或更具操作性的建议:
科学划定禁养犬种目录: 应该基于科学的研究和数据,由专业的畜牧、兽医和动物行为学专家共同制定禁养犬种目录,并定期更新。目录的制定应考虑犬种的攻击性潜能、对公众的潜在威胁以及城市管理的可行性。
严格的登记、检疫和管理制度: 对于城市中允许饲养的烈性犬,应该实行极其严格的管理制度。包括:
高门槛的准入制度: 申请人需要提供居住条件、经济能力、健康证明、养犬经验等证明材料。
强制性的专业培训和考试: 养犬者必须通过专业的犬只行为训练和饲养管理知识考试,并对犬只进行严格的训练和社会化。
定期的健康体检和行为评估: 犬只需要定期接受兽医体检,并接受行为评估,不合格者将被取消养犬资格。
强制性的犬只保险: 要求为烈性犬购买高额的第三者责任险,以应对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
严格的活动规定: 在公共场所必须使用坚固的牵引绳和口套,并限制其活动时间和区域。
区域性或分级管理: 考虑在不同区域实施不同的管理政策。例如,在居民区或公园等高密度区域,可以对烈性犬进行更严格的限制或禁止;而在一些开放区域,可以允许在严格管理下饲养。
加强执法和监督: 对违反禁养规定或不按规定管理烈性犬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并加强对禁养犬种的排查。

回到上海青浦的事件本身:

这起事件的发生,无疑是由于养犬者未能尽到其法定的和道德的责任,尤其是在公共场所未能有效控制其犬只(具体犬种未提及,但若为烈性犬,则问题更突出)。“不文明养犬行为”的界定,在法律上往往与“过失”或“疏忽”挂钩。如果导致了严重的后果,如致人死亡,那么即使原本只是违反了行政法规的“不文明行为”,其性质也可能因为结果的严重性而上升到刑事责任的层面,例如过失致人死亡罪。

结论:

不文明养犬行为是否入刑? 我个人倾向于,在法律框架内,对于那些因不文明养犬行为而导致严重后果(如人身伤害甚至死亡)的,应该明确其刑事责任的追究,但并非所有“不文明”行为都应入刑。 这需要立法上进行细化,明确构成犯罪的行为要件和追责机制,例如是否应增设特定罪名,或者在现有罪名下明确其适用边界。关键在于行为的“不文明”是否已经达到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或侵犯他人生命健康的程度,并造成了“严重后果”。
烈性犬饲养在城市是否应该被禁止? 我认为,在城市中对烈性犬的饲养应该采取更加严格的限制和管理措施,而非一概而论的全面禁止。 一方面,科学地划定禁养犬种目录并严格执行是必要的,以保障公共安全。另一方面,对于那些有能力、有条件负责任饲养烈性犬的市民,不应剥夺其合法养犬的权利,但必须伴随极其严格的管理和监管。核心在于提升养犬门槛,强化责任,加强监管,而非简单地“一刀切”。

最终,解决养犬纠纷,保障公共安全,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政府需要完善法律法规和加强执法,养犬者需要提升责任意识和养犬技能,而社会大众也需要理性看待和文明对待宠物,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这起悲剧提醒我们,在享受宠物带来的陪伴和快乐的同时,我们更应该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尊重法律,尊重他人,尊重生命。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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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妈和成长版熊孩子最后祸害了其他人,自己也得到了报应。


长大的熊孩子:

打人的小张是身高1米8的大学生,不过大学生并不见得素质高,所以,他遛狗不栓绳子。如果遛狗不栓绳子也就罢了,他的狗还妨碍了别人的生活,因为他的狗把快递柜当成自己的领地,不让人靠近。

于是急于取快递的小周(女)无奈之下就找来了他父亲屈某(40多岁,身高1米6)。

接下来就是,屈某骂狗,狗主人小张骂屈某,双方还在骂人的状态。

所以,不栓狗还有理了?狗妨碍了他人的生活还有理了?

让事件升级的熊妈:

如果说这个时候,双方只是口头上的行为,那么熊妈的行为彻底将时间推到了不可逆转的地步了。

熊妈打了小周……本来一场小小的吵架,就发展成了打架,一旦动起手来,就没轻没重了。

小周父亲看到女儿挨打还手,小张喊着“你打我妈”,然后就和屈某打起来了。

49岁的父亲与20岁的小张根本不是一个级别。“我爸比较矮,才1米6,他很高,应该有1米8,我爸被压着打。”

最后屈某倒地不起。

而这期间,小张她妈的行为是阻拦小周拉架

想要劝架的小周因张母的纠缠无法上前。

可以说,熊妈在整个事件的发展过程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正是因为她先动手,然后导致打架开始,然后她不仅不劝架,还阻拦别人劝架。


最终,屈某就这样死了

初步检查,他父亲胸部骨折,折断的肋骨疑似对内脏造成了严重伤害。

打骨折造成内脏受损,这就是直接死因了,这和那种打架诱发气血上升死亡是两码事。

所以,故意伤害罪十有八九是跑不了了

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所以,这下,不懂教育孩子的熊妈把自己的儿子亲手送进了监狱。

想起前两天那个导致安医生死亡的熊妈,她不仅纵容熊孩子,还捏造事实扩大传播导致安医生自杀,这样的人,真以为没报应吗?

小时偷针,长大偷金。一次次纵容最后结果就是酿成更大的苦果。


顺便

希望能够唤醒国人遛狗栓绳的自觉,甚至以立法的形式,就像美国那样子对于不栓绳子的狗严格管理。

王法官写过一个答案

提到,在明尼苏达州,

347.04 任何犬只经常性惊扰、追逐平和行走在公共区域的路人,都可视为妨害公共安宁的现象(public nuisance)。受惊者可向地区法院提交诉状,要求法院传唤犬主人出庭应诉。
347.06 (续347.04)法官在听取各方证词后,如果认为构成妨害公共安宁,应当判令杀死或者用其他方法妥善处理涉事犬只。
347.14 任何人都可以捕捉无证或无人看管的犬只,没有佩戴注册项圈的犬只,视为无证。(该条还允许警方和其他管理人员视情况捕捉或杀死无证犬只)
大明律授权各个城市制定适合各自情况的城市法令约束狗主人的行为。在绝大多数中大型城市,狗链都是必须的,无绳遛狗可能面临高昂罚款;只有在特定区域,比如所谓的off-leash area,狗主人才可以让犬只自由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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