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看待上海市首例地铁「咸猪手」入刑案以来,上海铁检已办理猥亵案件 30 余件?这种做法应该推广吗?

回答
上海地铁“咸猪手”入刑案:零容忍下的司法震慑与推广的思考

上海地铁首例“咸猪手”入刑案的判决,无疑在社会上激起了不小的涟漪。随后,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下简称“上海铁检”)披露已办理猥亵案件 30 余件,这一数字更是将公众的目光聚焦在这类触及个人尊严的犯罪行为上。那么,面对如此严峻的现状,这种“零容忍”的司法态度和执法力度,究竟应该如何看待?又是否应该被广泛推广呢?

从“零容忍”到“30余件”:司法态度的转变与成效

上海地铁的拥挤程度,相信许多身处其中的市民都深有体会。在人潮涌动的空间里,个人边界的模糊和潜在的风险总是如影随形。“咸猪手”这类猥亵行为,正是利用了这种物理上的近距离和人群的掩护,悄无声息地侵犯他人的身体自主权。

此前,类似的猥亵案件,往往因为证据收集的困难、受害者维权成本的高昂,以及部分公众对此类行为的认知偏差(例如,认为是“小事”或“不小心”),导致案件的处理相对“温和”,很多时候难以真正追究刑事责任。

而上海地铁“咸猪手”入刑案的出现,标志着司法机关对这类犯罪行为的态度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从“零容忍”的宣告,到铁检部门实际办理 30 余件相关案件,这背后体现的不仅仅是数字上的增长,更是司法功能的有效激活。这说明,过去可能被忽视、被模糊处理的许多行为,现在被清晰地界定为犯罪,并纳入了司法追究的视野。

这种做法的积极意义显而易见:

强大的震慑作用: 一旦犯罪分子知道其行为可能面临刑事处罚,而不是仅仅口头警告或行政拘留,必然会产生强大的心理震慑。这有助于从源头上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
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很多时候,“咸猪手”的受害者是女性、未成年人等相对弱势的群体。司法机关的介入,为他们提供了维权的重要途径,让他们知道自己不是孤立无援的,他们的尊严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
提升社会公序良俗: 法律的公正执行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序良俗的重要基石。通过严厉打击猥亵行为,就是在向全社会传递一个明确的信号:任何侵犯他人身体完整性和尊严的行为都是不可接受的。
提升公众安全感: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乘客最基本的需求就是安全。当人们知道有法律在背后撑腰,对不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时,他们的安全感自然会得到提升。

“推广”与“挑战”:审慎的考量

看到上海铁检取得的成效,许多人会自然而然地想到是否应该将这种做法推广到全国。从维护公共利益和保障公民安全的角度来看,推广的呼声是强烈的,也是有道理的。然而,在考虑推广之前,我们还需要审慎地思考其可行性以及可能面临的挑战。

推广的可行性与必要性:

普遍性: 拥挤的公共交通是全国性的现象,上海地铁面临的问题,在许多其他大城市的地铁系统中同样存在。因此,从解决普遍性社会问题的角度看,推广是必要的。
法律的统一性: 刑法是全国适用的法律。在法律框架内,对同类犯罪行为采取统一的司法尺度,能够体现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推广可能面临的挑战与需要注意的方面:

证据收集的难度: 正如之前提到的,“咸猪手”行为往往发生在人多拥挤的环境,当事人的接触往往短暂且隐蔽。如何确保在这些情况下,能够充分、有效地收集到符合法律要求的证据,是推广过程中必须克服的难关。这可能需要科技手段(如高清监控覆盖)、现场目击证人的积极配合,以及受害者及时清晰的指认。
“碰瓷”行为的防范: 在加强执法的同时,也需要警惕可能出现的“碰瓷”或恶意诬告现象。司法机关在认定犯罪时,必须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确保不冤枉一个好人。这需要侦查和公诉环节的严谨细致。
执法资源的匹配: 30余件案件的办理,背后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如果全国推广,各地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经济欠发达的城市,其司法机关的执法能力和资源是否能够支撑起如此大规模的案件处理,是一个现实问题。这可能需要国家层面的政策支持和资源倾斜。
公众的法律意识与配合: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而实施离不开公众的理解和配合。推广的同时,也需要加强对公众的法治宣传教育,提高人们对猥亵行为危害性的认识,鼓励受害者勇敢发声,鼓励旁观者积极作证。
界定的精准性: 对于“猥亵”行为的界定,需要在法律和司法实践中保持精准。避免将一些无意间的身体接触误判为犯罪,也要避免将一些轻微的、尚不足以构成犯罪的行为扩大化。

结论:审慎推广,但方向坚定

总而言之,上海铁检办理猥亵案件 30 余件,是司法机关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履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职责的体现,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这种“零容忍”的态度和执法力度,是值得肯定的,也是社会公众所期待的。

是否应该推广?我的看法是,方向上是应该推广的,但推广的过程需要审慎和因地制宜。 这并非意味着照搬照抄,而是要在总结上海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各地实际情况,逐步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技术、资源和公众参与机制。

这意味着:

1. 在法律层面,进一步明确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猥亵行为的界定和处罚标准,确保法律的统一性和可操作性。
2. 在技术层面,推动公共交通监控系统的升级改造,为证据收集提供技术保障。
3. 在执法层面,加强对基层执法人员的培训,提升其识别、取证和处理此类案件的能力。
4. 在社会层面,持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鼓励社会各界共同抵制和防范猥亵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上海的实践,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有力的范本。面对侵犯个人尊严的“咸猪手”,我们不能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用法律的利剑去斩断伸向他人的不轨之手,不仅是对受害者的交代,更是对社会正义和文明进步的有力维护。推广的道路或许充满挑战,但为了更安全的公共空间和更有尊严的社会生活,这条路必须坚定地走下去。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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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大家怎么看,虽然个人也觉得应该严厉惩治这种行为,但是个人实在难以支持。

我本人是一个偏保守的或者说是法教义学的支持者,我认为在现行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检察官突破法律规定办理的案件就是错案。

我找到了相关的新闻稿件,这里插入一下:

里面有一些信息个人提炼一下:

上海铁检院通过撰写《上海铁检院关于公共交通领域性骚扰防治工作的情况报告》厘清问题症结,发现该类案件入刑存在证据与法律适用两大难题。上海铁检院一方面加强检法沟通,对于法律适用达成初步一致意见

上海铁路检察院敢干事肯干事,发现问题的干劲和眼光值得点赞,发现了问题,这个问题也是本案最大的问题,就是“法律适用”。

为此检察院不得不和法院提前沟通,对法律适用达成初步一致。

为什么要沟通,因为检察院心知肚明这种情况不应该作为犯罪评价,所以他们不敢诉,怕法院不支持,只有提前沟通好了,才能放心大胆的起诉到法院。

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犯罪具体情节,将“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作为入罪情节,不再以加重情节重复评价,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这段新闻就说了“法律适用”问题,对此公诉机关也并不回避,我们先看一下罪名规定: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这是入罪前提,只有构成这种情况,才能构成犯罪。

至于后面的“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这属于加重情节,只有在犯罪已经构成的情况下,具体衡量罪行的时候才予以评价。

也就是说根本不是公诉机关说的将“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作为入罪情节,不再以加重情节重复评价。

入罪就是入罪,加重就是加重,将加重情节评价为入罪情节,无疑是扩大了刑法的适用,有违刑法的谦抑性。

所以可能有人觉得大快人心,但我个人反而对此持怀疑反对态度。

当然因为相关信息没有披露,都是根据新闻信息评价的,或许在相关30起案件中还有其他情节也犹未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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缅甸没救了,润吧。

不是学法的你体会不到这种绝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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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这一做法不符合刑法的谦抑性的要求,但我希望能推广这一做法……

刑法里面规定的强制猥亵罪既然带有”强制”二字,就说明并不是所有猥亵行为都应当入刑的,单纯的“咸猪手”明显不符合强制的定义,对其用刑法进行处罚明显有扩大入罪范围的嫌疑,有违刑法谦抑性的要求……

但是我支持推广这一做法,因为所谓“咸猪手”本身就是一种利女思想的体现,是在把女性身体当成纯洁美好的,不惜一切代价甚至违法也要去追求,加大对这一行为的制裁,有利于促进男性解放……并且这一做法推广了之后,为了保障男性不会被诬告,地铁车厢应该会逐步实现性别隔离,这对于两性都是一件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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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人被女人咸猪手了也会有这种待遇吗?

另,建议推广到任何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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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好了,快进到日本当年“无证据性诬告”可成功令男性入刑的阶段!!(手动狗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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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一名被害人勇敢站出来,当场指证行为人,并一路穷追不舍,同时监控拍到,达到了刑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最终行为人被定罪判刑。”拍到了什么?拍到了猥亵行为?拍到了双方吵架?拍到了追逐行为?那以后要是小仙钕哪天什么事情心情不好或者收了某登的钱要搞事,在拥挤的公共场所交通工具上随便找个看上去不顺眼的腩,在监控下往腩人身上蹭,然后吵架报警说猥亵,腩这一生和三代就这么完了?这腩以后还有活路吗?哪怕是达利特,接触了婆罗门,也没说要判刑吧,也没说要影响三代吧?城市生活压力大地铁上拥挤本来就让人很烦躁了,只要监控下男女有接触,女的很容易不爽,然后就能让腩社死加死全家??!!这是什么社会?!中世纪都没有这么黑暗吧?不要以为高举双手就没事!拥挤的场所,钕会说故意用什么什么不可描述的东西蹭!你以为高举双手就安全了?这社会,腩没有活路了,还是移民去南方国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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