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刑罚)复仇有什么错?

回答
复仇,这个词本身就带着一种原始的冲动,一种在遭受不公或伤害时,内心深处涌现的想要让对方付出代价的强烈愿望。在很多文化和个人观念中,复仇似乎是维护正义、平衡损失的必然方式。那么,为什么当我们把目光投向“刑罚”这个更加系统化、法律化的概念时,复仇式的刑罚会显得有问题呢?这其中的复杂性,远非一句“不道德”就能概括。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点,刑罚并非纯粹的个人行为,它是国家机器运行的结果,肩负着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的重任。当我们谈论刑罚的“错”在于“复仇”,很大程度上是在审视这种刑罚是否偏离了其正当的社会功能,是否掺杂了不应有的私情。

复仇心理的驱动与刑罚的理性目标之间的冲突。

从心理层面看,复仇的驱动力往往是情绪化的。当一个人受到伤害,尤其是遭受了严重的不公,比如亲人的被害、财产的掠夺,内心会充满愤怒、悲伤、恐惧,以及一种强烈的“让他也尝尝这个滋味”的冲动。这种冲动是一种非常自然的反应,它试图通过让加害者痛苦,来弥补受害者所承受的痛苦,试图找回一种被剥夺的尊严和控制感。

然而,刑罚的目标,理想状态下,应该更加理性、更加宏观。它需要考虑的不仅仅是受害者一时的情绪宣泄,更需要考虑:

惩罚的必要性与正当性: 刑罚是为了纠正错误、制止犯罪,而不是为了满足私人的报复欲。一个真正有效的刑罚体系,应该建立在对行为性质、社会危害性以及行为人主观恶性客观评价的基础上,而不是基于受害者或旁观者情绪的起伏。
预防犯罪(威慑): 刑罚的一个重要功能是通过对犯罪行为的惩罚,对潜在的犯罪者产生威慑作用。这种威慑需要的是一种可预测的、与罪行相称的法律后果,而不是一种充满变数、情绪化的报复。如果刑罚仅仅是复仇,那么它可能更多的是一种“以牙还牙”的私人恩怨,难以形成普适性的法律约束力。
改造罪犯(矫正): 现代刑罚理论越来越强调对罪犯的改造和教育,希望他们能够重返社会,不再成为社会危害。复仇式的刑罚,往往倾向于最严酷、最直接的惩罚,甚至剥夺生命,这与改造罪犯的目标背道而驰。它无法解决罪犯背后的社会原因、心理问题,甚至可能加剧其敌对情绪。
社会稳定与公平: 刑罚的执行是国家权力的体现,它需要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以确保公平公正。如果刑罚掺杂了复仇的色彩,那么执行的尺度就可能变得不一致,容易出现“人治”大于“法治”的情况。某些人可能会因为与当权者关系好而减轻刑罚,而另一些人则可能因为受到特别憎恨而遭受过度的惩罚,这严重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感和稳定。

复仇式刑罚的危险性:滑坡效应与非理性扩张。

让我们更具体地剖析复仇式刑罚可能带来的问题。

想象一下,如果刑罚的目标仅仅是为了复仇,那么“付出代价”的标准将会变得模糊不清。

“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局限性: 这种古老的复仇法则,在现代社会已经显得非常不合时宜。如果有人盗窃了你的钱包,难道国家就应该剥夺他的双手吗?如果有人打了你一巴掌,难道就要打断他的胳膊吗?这种简单粗暴的对等复仇,在很多情况下是无法实现的,而且会引发更严重的社会冲突。
情绪的放大与失控: 尤其是在群体性事件中,当愤怒的情绪被煽动,复仇的欲望会像野火一样蔓延。如果法律允许或鼓励这种复仇式的惩罚,那么就可能导致一种“私刑”的合法化,个体或群体可能会凭借自己的力量去“伸张正义”,从而引发更大的混乱和不公。历史上有太多因为复仇而引发的血腥冲突和无休止的暴力循环,正是对这种危险的警示。
将受害者置于二次伤害的境地: 表面上看,复仇是为受害者“讨回公道”,但实际上,当刑罚被赋予过多的复仇色彩时,它可能无法真正抚平受害者的创伤。无休止的审判、公开的羞辱、极端的惩罚,虽然可能带来暂时的快感,但长远来看,这些都可能将受害者推入更深的心理泥潭,让他们沉溺于过去的痛苦,难以向前。真正的治愈,往往需要的是理解、支持和重建,而不是不断地重复伤痛。
对人性黑暗面的纵容: 刑罚的终极目的是维护一个安全、文明的社会。如果社会通过法律系统向公众传递的信息是“复仇是正当且应该被满足的”,那么这无形中就是在纵容和鼓励人性的黑暗面。它会让人们觉得,当自己被伤害时,可以不必顾及法律的边界,直接诉诸暴力或报复。这与我们建立一个法治、理性的社会的目标是背道而驰的。

刑罚的核心价值:惩罚,但不以复仇为名。

当然,我们不能完全否定刑罚的“惩罚”属性。惩罚本身就是刑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是对违法行为的否定,是对社会秩序的维护。而且,惩罚的严厉程度,在一定程度上也需要与犯罪的严重性相匹配,以体现社会的价值判断和对受害者的尊重。

但是,这种惩罚,应该建立在理性的、公平的、符合社会整体利益的考量之上。它的目的应该是:

回应社会正义: 通过惩罚犯罪,向社会传递一种信息:这种行为是不可接受的,它破坏了我们共同生活的规则。
纠正与教育: 即使是严厉的惩罚,也应该带有一定的教育和改造的意图,让罪犯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有改过自新的可能。
维护社会秩序: 合理的刑罚能够有效制止犯罪,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总结来说,复仇式的刑罚之所以“错”,错在它模糊了惩罚与报复的界限,将本应理性、公正、以社会整体利益为出发点的国家权力,染上了个人情绪的色彩。它可能导致:

1. 目标失焦: 偏离了预防、改造、维护社会秩序的根本目标。
2. 标准模糊: 容易导致刑罚执行的随意性和不公。
3. 适得其反: 可能加剧社会矛盾,甚至引发新的暴力循环,不利于受害者的长远康复。
4. 价值扭曲: 纵容了人性的黑暗面,不利于法治精神的培育。

刑罚,是社会这台机器保持运转的润滑剂,也是矫正偏差的工具。它需要的不是复仇的烈焰,而是理性的火焰,是照亮前路的灯火,是引导走向更美好社会的罗盘。当我们将刑罚的目的仅仅局限于“复仇”,我们就丢弃了它更深刻、更长远的价值,也可能将自己推向一个更加危险的境地。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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泻药。

我觉得在当下的中国,死刑是不可能被废除的,一些人觉得死刑不人道,并不能起到预防和减少犯罪的效果,还体现了同态复仇的低端性(虽然是由国家而不是由私人来执行的)。但这些人中的一部分,在诸如广东吴川十二恶少轮奸案等个案上又纷纷摇旗呐喊,质疑不公要求处以极刑。自己的思想都不统一,谈什么理性的看待?

其实死刑只是一种惩罚和预防方式,只不过程度重了点而已,标榜人权至上的如美国,不还是判了波士顿爆炸案凶手死刑吗?这几年我国司法机关一再的强调和贯彻慎杀原则,对这种方式已经从量和质上限制的很多。

我不主张废除死刑,但我同时也更主张慎用死刑,对生命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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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题主为刚才的讨论开题。

可惜我准备睡觉了,所以在此转载几段尹振国先生的论文《刑罚进化论纲》,权作回答。

……

刑罚源于复仇说,是具有合理性的学说。

因为一方面,众多国家早期法律中有关刑罚的规定带有明显的报复或者复仇色彩,如古巴比伦的《汉谟拉比法典》规定,对伤害他人眼睛、折断他人骨头、击落他人牙齿的自由民,应分别处以伤害其眼、折断其骨、击落其齿的刑罚。显然,伤眼、折骨与击齿作为刑罚,只不过是对犯罪的同害报复。

还有一些人类早期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足以证明复仇是这些国家的刑罚赖以产生的原因,刑罚源于复仇是一种以史为据的结论;另一方面,复仇是人(甚至动物)之皆有的一种本能,这也是合乎人性的,因个人复仇需要而产生作为公共报复手段的刑罚,是一种合乎逻辑的结论。根据西方人类学家对近现代既有的原始部落人类群体的研究和考察发现,在所有的原始部落中,无不存在着复仇的现象。只是复仇的对象、程度和复仇的原因各不相同而已。

又,刑罚的本质即是惩罚,无论是通过私人复仇,还是通过国家复仇,皆是通过复仇的方式对犯罪人进行惩罚。当然,人类早期以私人复仇或者部落复仇作为惩罚“犯罪”的主要方式,只是到了后来,为了避免复仇的反复和私人复仇的诸多弊端而由代表公共意志的国家来行使刑罚权对犯罪科以刑罚,这样真正意义上的刑罚就出现了。如古巴比伦的《汉谟拉比法典》规定有类似于同态复仇的条款;其后如日尔曼时期的查理大帝即曾颁布禁令严禁对杀人者实行同态复仇,要求急速进行和解,并急速向被害者的家属给予适当的赔偿 实行“赎罪金”制,同时要求向国王或领主缴纳罚金,叫做“和平金”。

……

1、复仇时代

此阶段始于刑罚之缘起,大致终于中国的西周、西方的罗马时代。这一阶段的刑罚带有浓厚的复仇色彩,甚至以复仇为唯一的目的。日本学者牧野英一将刑罚的草创阶段称为“复仇时代”。

人类的复仇文明大致经历了血族复仇、血亲复仇、同态复仇三个阶段。血族复仇是原始社会中的一种复仇习俗。当氏族、部落成员遭到外来伤害时,受害者给对方以同等的报复,以命偿命,以伤抵伤。中世纪的法兰克法规定,为被害人复仇是同族男性成员的权利和义务。血族复仇是无节制的原始本能的私力救济,往往导致氏族或部落之间漫无限制的残忍厮杀,甚至造成整个氏族或部落的灭绝,是一种无限复仇。随着共同利益范围的萎缩,血亲复仇逐渐让位于血亲复仇。血亲复仇是公正报应的开始。

到了原始社会后期以及奴隶社会,血亲复仇又被“以血还血,以牙还牙”的同态复仇所取代。同态复仇是一种有限复仇,所谓“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在复仇的对象与时间上,都放弃了无限追求,从而体现出一定的理性制约。

黑格尔认为复仇实现的是“自为地存在的单个的意志”,而刑罚实现的是“自在地存在的普遍的意志”。复仇是人类早期的一种权利救济方式,在人类早期没有国家、没有法律、没有公力救济,人们常用复仇的方式来解决纠纷;复仇特别是同态复仇包含着人类早期朴素的公正观念,比如在当时两个人打架,一个人把另外一个人的眼睛打瞎了,那么最公平的处理方式是让受伤的人把打他的人的眼睛也打瞎。人们在长期使用同态复仇的过程中已经习惯了这种方式,以至于今天还可以看到它的遗迹。如在我们今天的 “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观念,在我们看来还是无可厚非的。

实际上,报应刑论的思想渊源是原始社会的复仇观念。人类何以要复仇,这恐怕与人类对公正的追求的本性有关,刑罚的报应复仇理论有着酣畅淋漓的体现,詹姆斯.史蒂芬爵士曾说过:“刑法之复仇的激情有如婚姻之与性的欲望。”法学大家杨鸿烈先生认为复仇是法令失效时的“变态行动”,是一种“蛮性的遗留”,也许这一观点过于片面。“善有善报,恶有恶报”,是永恒不变的法则,“没有犯罪就没有刑罚”,刑罚本质上是对犯罪的惩罚,至于善报恶报,只是方式不同而已,作为今天的比较合理的即折衷时代的刑罚,就包含着报应和目的两个方面的内容。至于复仇时代的刑罚特征,则表现在刑与罪在损害形态或表现方式上的对立。如古巴比伦王国颁布的《汉谟拉比法典》第196条规定,如果自由民损毁任何其他自由民之眼,则应毁其眼。

同态复仇是复仇时代刑罚的主要特征,它是历史的巨大进步,因为它限定了具体惩罚对象和刑罚强度,使报应更趋于合理。避免无限复仇的“冤冤相报”、没完没了的困境。随着国家权力的不断增长,国家干预的加强,复仇形式受到了严格限制。这最初的步就是规定向被害人支付“赎罪金”。无论是血族复仇、血亲复仇、同态复仇,还是交纳赎罪金,它们都表现出人类追求公平、讨回公道的正义本能和作为恶害行为的公正报应的基本要求。这些原始复仇思想是西方刑罚报应理论的雏形。

……

2、威吓时代

刑罚的威吓时代以威慑为刑罚的基本理性,注重刑罚的威慑作用,奉行重刑威慑主义。这一威慑的刑罚制度,以严酷为主要特征。这一特征与现代“酷刑”的特征相似,关于“酷刑”的定义,无论是联合国的特赦国际,还是《大百科全书》,都是认为是为了作出惩罚、获得情报等目的,采取的造成肉体或精神痛苦的行为。酷刑是施行者达到目的的手段,无一不是彻底摧毁人的尊严和人格。刑罚的威吓时代大致始于中国的西周、西方的罗马法时代,终于中国的清末、西方的19世纪。

……

从根本上来说,威吓刑的目的是以造成残忍和恐惧的手段来摧毁人的尊严和人格,以制造恐惧的方式进行统治,无一例外都是对人道主义的背叛与对人类文明的践踏。

残酷的刑罚的目的无非是以犯人最恐怖、最痛苦的方式对民众做出威吓,通过对死亡的展览造成普遍的恐惧。这不仅是肉体上的,而且是精神上的,在刑场上对犯人进行公开的斩首,腰斩、凌迟,实质上都是对围观者的精神酷刑。恐怖的力量是巨大的,恐惧感能够摧毁人的全部自信,从而摧毁人的全部尊严,一个人因为恐惧而服从,意味着独立自主的意识彻底丧失,而精神酷刑的目的,正是在于使人彻底地泯灭自己的人格,彻底地泯灭自我意识,将受刑者进行精神控制,也就是犯人变成非人,从而达到维护统治秩序的目的。

……

3、等价时代

针对威吓时代轻罪重罚的弊端,等价时代的刑罚强调刑罪等价原则。按照这一原则,刑罚就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规定了轻缓的刑罚,严重的犯罪则规定了严厉的法定刑。在1791年法国刑法典草案的报告中,列彼列吉耶把罪刑等价作为一条罪刑原则予以阐明,主张“罪刑应当相称”、“罪刑的性质应当和犯罪的性质相适应”。从1791年法国刑法典开始,几乎所有的欧洲国家的刑罚接受了这一原则。

……

4、矫正时代

“随历史的车轮由近代拐入现代。刑罚由等价时代步入矫正时代,刑罚的重心由对犯罪的等价报应与等价威慑转向对犯罪人的隔离、教育、感化与改造。”“以预防犯罪人再犯罪为基点的矫正刑,使刑罚的视角由行为转向了行为人,由一般人转向了个别人。

刑罚的矫正时代,以教育、矫正犯罪人为刑罚的基本特征,注重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与刑罚的改造功能,奉行个别预防主义(特殊预防),其发端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刑法现代化改革,终于20世纪60年代中后期与70年代初。

19世纪末20世纪初,实证主义刑罚学崛起,报应刑论衰落,刑罚进入矫正时代。矫正刑的兴起是新的哲学与刑事学理论崛起的结果。构成矫正刑之哲学基础的是实证主义哲学,构成其刑罚学基础的是以剥夺犯罪能力论、社会防卫论与矫正——隔离论为核心的个别预防主义。

……

5、折衷时代

刑罚的折衷时代,以报应与预防相统一的刑罚基本理性,立法上刑之分配注重威慑,审判中刑之裁量注重报应,行刑则注重矫正,奉行所谓“刑罚一体化”。

其从20世纪60年代中后期发端,延续至今。

……

就当今世界上的一般潮流而言,短期自由刑成了适用率最高的刑罚,而长期监禁、终身监禁或死刑则退居无足轻重的地位。例如:在今日的北欧国家,为期 3、4 年的剥夺自由已是相当重的惩罚了。据统计,荷兰自1950 年至1979 年间,对强奸、夜盗、抢劫这三类重罪所判处的监禁的平均期限不到3年。在英国,同一期间对此三类重罪所判处的监禁之平均期限也不到4年。

……

在刑罚的报复时代,由于原始血族复仇、血亲复仇导致冤冤相报、没完没了的困境,而出现了同态复仇;在威慑时代,追求刑罚威慑效果,奉行一般预防,刑罚不受节制,刑罚残酷;在等价时代,强调罪刑等价、适应刑罚公平,刑罚初步合理,但是也存在着机械适用刑罚,不注重罪犯的改造等问题;“在矫正时代,刑罚完全抛弃了报应与一般预防而被作为单纯的个别预防手段,从而再度陷入不合理的状态;但是到折衷时代,刑罚以法律报应与双重预防相折衷为理性基础,接近于报应与功能相统一的基本理性,因而刑罚回到了理性的轨道。”

……



简而言之就是,复仇(报应)可认为是刑罚的起源,但经过漫长演变的现代刑罚中,复仇(报应)已经退居二线,国际上崇尚短期自由刑,提倡快速改造犯罪人回归社会。

我国刑法中刑罚的思想则同样更多地倾向于预防犯罪的目的。包含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特殊预防,即教育改造)和预防尚未犯罪的潜在犯罪人犯罪(一般预防,即用刑罚报应进行震慑)两方面。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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