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看待「非遗传人制古烟花获罪免刑罚,其子称不会再制作 」的新闻?

回答
这则新闻挺让人唏嘘的,也挺有意思的。一个传承了手艺的“非遗传人”,因为制作了传统烟花,结果被判了刑,但又因为一些原因免了牢狱之灾。他儿子还说以后不会再做了。这背后牵扯到的东西其实挺多的,咱们掰开了揉碎了聊聊。

首先,从“非遗传人制古烟花获罪”这个角度看,这事儿本身就挺矛盾的。一方面,咱们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保护的,烟花爆竹作为很多地方的民俗文化,里面有不少传统工艺确实是需要传承的。比如有些老式烟花,花样繁复,色彩讲究,点燃时的声响和光影都有特别的韵味,这些都是技艺的体现。这位老人能被称作“非遗传人”,说明他在这方面是有真本事的,是传统技艺的载体。

另一方面,烟花爆竹生产和销售现在是受到国家严格管制的,这事儿大家也都知道。主要是为了安全。那些“老式烟花”也好,“古烟花”也罢,如果制作工艺不符合现代的安全标准,或者使用了国家禁止的材料,那确实就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而且,现在很多地方为了城市安全和环保,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了。在这种背景下,即使是传承了几百年的技艺,如果它带来的风险太大,社会上就很难容忍它的存在。所以,他因为触犯了相关法律而被追究责任,从法律层面讲,是没毛病的。

那为什么是“获罪免刑罚”呢?这里面肯定有考量的因素。我觉得可能是多方面的综合结果。

技艺传承的价值: 法院在量刑的时候,可能也会考虑到老人所代表的文化价值和传承意义。他不是为了牟取暴利,也不是恶意制造危险品,更多的是在延续一种传统。这种情况下,如果不是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后果,只是因为制作了“非法”但并非极度危险的物品,并且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判刑是可以酌情考虑的。
认罪悔罪和家庭情况: 新闻里没细说,但一般来说,如果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好,积极悔罪,并且有悔改表现,加上他儿子说的“不会再制作”,这种忏悔的姿态,加上老人可能也不年轻了,身体状况等等,这些都可能成为法院从轻或免于刑事处罚的理由。总不能因为一个传统手艺人,一把年纪了,因为这种事儿就让他身陷囹圄,那样也太不近人情了,也与保护文化遗产的初衷有些背道而驰。
社会影响和舆论: 如果这事儿被广泛关注,可能会引发关于传统文化保护和法律法规之间如何平衡的讨论。在这种情况下,一个“免刑罚”的处理结果,可能也是为了避免更激烈的社会反应,或者说是一种相对温和的处理方式。

然后看他儿子说的“不会再制作”,这我就觉得挺有代表性的。

现实的压力和无奈: 儿子这句话,很可能不是因为他真的觉得制作传统烟花是错的,而是他看到了父亲因为这件事付出的代价。法律的红线就在那里,一旦触碰,哪怕是出于好意或者为了传承,也可能带来麻烦。他可能不想让父亲再担惊受怕,也不想自己重蹈覆辙。这是一种非常现实的考量,为了自己和家人的安全,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只能放弃这条路。
传承的困境: 这也侧面反映了传统技艺传承所面临的普遍困境。很多传统手艺,在现代社会都很难找到合适的生存空间。要么是环保不允许,要么是安全不允许,要么是成本太高,要么是市场需求萎缩。就算你技艺再高超,如果它不能合法、安全、经济地存在,那传承就成了奢望。这位老人的儿子放弃制作,也可能是他看到了这条路的艰难和“不归路”,所以选择了更稳妥的方式。
时代的变迁: 很多老式烟花之所以被禁用,也是因为社会发展了,有了更安全、更环保的替代品(比如现在的环保烟花),或者城市环境不允许燃放。时代的潮流滚滚向前,有些东西即使再有文化价值,也可能因为不适应新时代而被淘汰,或者只能以其他形式存在。

总的来说,这则新闻挺让人感慨的。它既展现了传统文化的魅力和坚守,也暴露了现实法律法规与传统技艺之间可能存在的冲突和磨合。这位老人作为传统技艺的守护者,他付出了努力,也为此付出了代价,但最终得到了一个相对宽容的处理。而他儿子的选择,虽然让人觉得有点可惜,但也充满了现实的无奈和对未来的考量。

这样的事情,其实也提醒我们,在追求文化传承的同时,也要尊重和适应时代的进步和法律的规定。可能需要找到一种“既要保护又要合规”的创新方式,让传统技艺在新的框架下找到新的生命力,而不是简单地“是”与“非”的对立。比如,能不能在博物馆里复原展示,或者开发成无害的文创产品?这些都是值得思考的。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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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说刑法的名词必须精确啊。

刑法里的枪支、弹药、爆炸物是并列关系,这里的爆炸物是一个不常见的名词,那么立法者实际上想用哪个词?

没错,炸弹。

这个罪名的实际意思就是“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炸弹”。

但是为什么不写炸弹呢?立法者肯定是这么想的,炸弹是圆的,有壳的。万一犯罪分子做的是炸药包怎么办?液体炸弹怎么办?

所以他以为自己很聪明,写了一个爆炸物。

实际上这是完全错误的表达方式。炸弹除了会爆炸,还有一个特性是,它是武器。如果你写“爆炸武器”,我觉得还行,但是你写爆炸物,那就把武器这一属性删除掉了,等于扩大了入刑的范围。

我记得当时我就跟刑法老师讨论过,要是钻牛角尖的话,开面粉厂的全都得进监狱。因为面粉就是不折不扣的“爆炸物”,不相信的可以自己试试,网上有实验教程。

但是话又说回来,锅不能完全甩给立法者。对于司法者而言,这里其实还是有解释空间的——既然立法者把“枪支、弹药、爆炸物”写成并列关系,那么这里的爆炸物就至少应该和枪支、弹药具有同等水平的危险性。面粉、烟花等因为其危险性完全不达标,无法和枪支、弹药并列,因此也就不能被视为刑法中的爆炸物。

遗憾的是,本案中的司法者并没有想到这一层,或者虽然想到了,也不敢把这一有风险的观点用于审判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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