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通行用刀叉吃饭,用筷子的不是现代文明,建议禁止使用筷子。
为了更好接轨国际社会和现代文明,请有关部门立法禁止筷子的使用,并废除餐饮行业所有需要用筷子食用的食物。
理由如下:
1,只有中日韩等少数国家在使用筷子,筷子在现代文明里面的使用率很低。
2,筷子使用难度较高,不利于外国友人来华生活和品鉴中国美食。
3,目前市场上的筷子大多为木制品,大量制作使用筷子会破坏植被。
4,分餐制是现代文明的体现和要求,使用筷子不利于分餐制的推广。
我们直接把中文禁了吧,因为国际通行的语言是英语。
火鸡也是我国传统家禽了,这个国怕不是美利坚。
你说尊重民族习惯,那请尊重部分地区的汉族人、朝鲜族人吃狗肉的习俗。
农业农村部这帮人吃不吃狗肉我不清楚,
火鸡自古以来没少造看来是石锤了,
这都造出传统了。
天下无人不通共 下一句是什么来着?
提供一个举报范本,电网蜀黍写的
请大家记住,直接针对领导个人永远比针对部门、法则有效的多!
国家监察委:
本人举报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司长张延秋在制定颁布《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之行为。
在该同志领导下,该司在解释相关问题时声称:“随着人类文明进步和公众对动物保护的关注及偏爱,狗已从传统家畜“特化”为伴侣动物,国际上普遍不作为畜禽,我国不宜列入畜禽管理。”
以上表达严重不妥,理由如下:
1:全球有70亿人口,明确不吃狗肉的只有大约10亿人,以法律形式禁止吃狗肉的只有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而美国、法国、瑞士等西方国家都有传统食用狗肉地区。
2:推动禁止吃狗肉的国内团体大都是有国外NGO背景的组织,一贯以推行西方所谓政治正确企图诋毁我国文化传统,是传统的反党反华势力。
3:禁吃狗肉的推动者同时也是大麻毒品合法化、同姓婚姻合法化的推手。
鉴于此,希望贵司根据法定职能启动对张延秋的监察程序,给人民群众一个合理解释和交代。
——XXXX,X年X月/X日
行政机关下文时有种现象,凡要推行的称接轨“国际惯例”,凡要忽视的说符合“中国特色”。至于政策设计的真实原因,往往说不清楚。
至于狗的地位近年如何上升的,倒是符合老话:打狗还要看主人。过去大部分的狗主人都是瓜田李下的农人,现在新崛起的狗主人是市民,而且有相当一部分衣食无忧甚至养尊处优。不知道农业部起草相关文件人员家庭有多少是养狗的,保证比吃狗的多得多。
很多人指出从家畜目录删掉狗还不如严格管理城市养犬状况。何况各种工作犬就像牛马一样在人的指挥下进行劳作的,怎么就不是家畜了呢?宠物狗不算家畜算伴侣,是要上户口本归派出所户籍警管吗?
最后看到欧洲人在疫情中政府规定遛狗可以出门,难道下一波什么新传染病疫情来的时候,行政机关也规定中国人也用狗来当出门证吗?
Errr。。。
说句现实点的话,都出到征求意见稿了,该研究的基本也经过讨论了。在全面脱贫攻坚收关之年出台《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我敢肯定农业农村部内一定有一份报告是讨论养殖户是如何不受影响的。
从深圳人大地方立法,到《检察日报》吹风,到宣传口,到农村农业部完成目录初稿,都2020年了你说这么多个副部正厅都是河殇派渗透的未免就有点幼稚了。一个简便的假设是,这就是深圳市和农业农村部共同上级认可的。
首先,未将狗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就是禁食狗肉吗?
《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本身不是白名单,所谓的白名单是针对深圳市的《深圳经济特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的
第三条 可以食用的动物包括:
(一)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所列的猪、牛、羊、驴、兔、鸡、鸭、鹅、鸽、鹌鹑以及该目录所列其他以提供食用为目的饲养的家禽家畜;
(二)依照法律、法规未禁止食用的水生动物。
只有在深圳的《禁野条例》限制什么东西能吃的情况下,《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对于深圳才是白名单。
反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并没有规定只能吃《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中的动物。全国人大这个《决定》从位阶上就等同法律。我们还可以探求立法者的原意,全国人大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在对草案的说明中,并没有限制只能食用《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
我们需要理解《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到底是个什么东西,涉及《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是《畜牧法》中第十一条的: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 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
第十一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畜禽遗传资源的调查工作,发布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状况报告,公布经国务院批准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
注意现行有《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但这个文件对应的是《畜牧法》第十二条而非第十一条,是出于保护多样性的考虑。《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本质,简单来说就是规定哪些物种适用《畜牧法》,不把狗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直接后果就是狗的养殖生产屠宰不适用《畜牧法》。
《畜牧法》本身不定义什么动物是可以食用的。所有进口肉类都不受《畜牧法》调整,最简单的例子,如果我国未来批准进口袋鼠肉,需要往《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加袋鼠吗?当然不需要,因为进口袋鼠肉不涉及CITES公约,所以只需要符合《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规章即可。《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禁食野生动物,但对非野生动物不适用《畜牧法》也不代表就被禁食了,
所以那么狗不适用《畜牧法》有什么影响?说实在的对于深圳之外的地区基本不会有大影响。犬类养殖是非常特化的养殖,在全国绝大多数颁行了犬类管理条例的地区,犬类养殖许可的颁发都不是农业行政部门主责,而是由公安部门或者城管部门主导,涉及狗肉销售环节还需要市场监督部门批准,真正涉及农业农村行政部门的只有兽医检疫一项。所以犬类不适用《畜牧法》最主要的是行政管理权责划分的问题,过去犬类养殖本来就不是农业部门主责,在颁布《资源目录》就更明确不是农业部门的责任了(除防疫外)。
犬类养殖业许可主要涉及三个:养殖场防疫许可、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前两者的直接法律来源是《动物防疫法》和《行政许可法》。而对于屠宰检疫,食药监以国务院食安办的名义发布过《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犬类屠宰许可和监管问题的复函》(《食安办[2015]25号》)明确国家层面不会出台统一的屠宰规程,而应由省级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性政府规章制定。
比如《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标准化规范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畜禽包括人工饲养的猪、牛、马、驴、羊、鹿、食用犬、兔、鸡、鸭、鹅……
而其他未出台省级屠宰规程的地区,一般认为狗肉销售可以援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食药监食监二(2016)72号)
(二)肉类产品市场准入要求
1.销售畜禽产品,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要求,依法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农业部门尚未出台检疫规程,无法出具检疫证明的除外。
在无地方性屠宰规程的地区狗肉无法取得屠宰检疫合格证。但根据上述《通知》,实践中市场监管行政部门不会直接认为狗肉是未经检疫的。当然有一种看法是食药监的这个文件是和《动物防疫法》抵触的。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这种看法尚未得到普遍的认可。
总结一下,《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结合深圳的《禁野条例》,完成了深圳的禁食狗肉。但《资源目录》本身不涉及在全国范围禁食狗肉。真正和肉狗养殖户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不是《畜牧法》而是《动物防疫法》和食药监。只要《动物防疫法》和食药监的现行做法没有变化,对狗肉养殖户没有大的影响。
我不认为食用狗肉是不道德,我认为政府在狗肉食用问题上需要审慎考虑各项诉求和传统,我也支持向有关部门充分反映民情民意。而农业农村部向全社会征求意见,特别是在在这个时间点,应当作出更多细致的背景说明。
《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虽然并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影响狗肉,但是的确结合深圳的立法限制了深圳的狗肉市场。不过在农业农村部已经做了相关澄清之后,继续无视事实搞入关狂欢是负责的吗?你看现在就仍有一位匿名用户在修改问题,认为农业农村部发文就是禁食狗肉。万一真的有养殖户恐慌性处置资产而遭受损失呢?
有一个概念叫粉红洗地(pinkwashing),指通过LGBT营业来粉饰自己的形象。比如以色列,我搞种族隔离,我在加沙炸死小孩,但我在特拉维夫搞骄傲游行所以我是文明人,虚伪但是非常管用。同理为什么人民日报跑出来放什么不一样的烟火。相当一部分的欧美民众已经被被媒体高度规训得如同巴甫洛夫的狗一般,某几个议题会引起条件反射,食用狗肉就是一个。
4月8日关于外部局势的会之后,相关工作还在推动其实也挺明显了。当然我也知道大棋论挺蠢的,但是你要说其他限制都合理,就食用狗肉的限制不合理,还是太难自洽了,如果既不想精神分裂又不想一盘大棋,那就只能太快了催人跑踩到底了。
必须要让这些吃社会主义饭夹带私货的两面人付出代价。
建议大家不仅要给这个什么农业部写信。一定要去找巡视组举报,罪行就是两面人。
一抓一个准。
@寒冰射手曹草草 说,我们要保卫我们的世俗生活。深以为然。
我们不发声,就会被动保鞋教徒代表,就会被“人类共识”代表,我们所热爱的世俗生活会被这些教义一点一点剥夺。
_________分割线__以下为原答案:
今天不“发表意见”,明天坐牢的就是你
火鸡真的是我国的传统吗?
(我见识少,欢迎科普)
更新一下:已经提意见了,欢迎大家提出自己宝贵的意见
再更新一下
其他答案有很多别的反映渠道,比如 @鹿灼然 的回答,推荐大家都试试
事情的起因,是2月25号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深圳经济经济特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乍一看这是关于野生动物的条例,跟狗没有一点关系,然而意见稿中夹杂了一条私货。
此外,人类长期以来有喂养猫狗等动物作为宠物的习惯,宠物与人类建立起比其他动物更为亲近的关系,禁止食用宠物动物是人类文明的共识,宠物也应当列入禁止食用的范围。同时由于供科研实验的动物有其特殊的饲养目的和饲养方法,也不适宜食用,应当排队在可食用范围之外。
我本以为这是深圳的地方立法,没想到4月8号的时候,中国农业农村部发布农业农村部关于《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确立了制订《目录》的四大原则:
一是坚持科学,列入《目录》的畜禽必须经过长期人工饲养驯化,有稳定的人工选择经济性状;二是突出安全,优先保障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生态安全;三是尊重民族习惯,考虑多民族生产生活需要和传统文化等因素;四是与国际接轨,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和国际惯例等。
《目录》列入18种传统畜禽和13种特种畜禽,分别如下:
(一)传统畜禽18种。猪、普通牛、瘤牛、水牛、牦牛、大额牛、绵羊、山羊、马、驴、骆驼、兔、鸡、鸭、鹅、火鸡、鸽、鹌鹑等。 (二)特种畜禽13种。梅花鹿、马鹿、驯鹿、羊驼、珍珠鸡、雉鸡、鹧鸪、绿头鸭、鸵鸟、水貂、银狐、蓝狐、貉等。
狗作为我们常见的动物,并未列入传统畜禽,反倒是火鸡这种美洲但国内少见的动物被列入管理。对此,农业农村部给出的解释是:
(五)关于狗。随着人类文明进步和公众对动物保护的关注及偏爱,狗已从传统家畜“特化”为伴侣动物,国际上普遍不作为畜禽,我国不宜列入畜禽管理。
《目录》的制订事实上给合法食用动物建立了白名单,也就是说,如果《目录》通过,以后销售、食用狗肉都是非法的。对此我有极大的意见,在知乎相关问题下发表了个人见解,同时也向农业农村部和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表达了个人看法。
停更好久,正好趁周末整理一下自己在这几个平台上的言论,再次表达自己的看法。
首先声明,我喜欢狗和猫,有时在路上看到猫狗还会去挑逗一下。我家里曾经养过几只猫、也养过狗。小时候在农村的时候家里高峰时养了八条狗,其中有一条狗从我6岁一起跟我到初中,时隔三年回家,老狗大老远的听到我的声音还认得出,让我非常感动。我是喜欢动物的人,所以我自己是不吃狗肉的,甚至看到全狗都会觉得恶心。但是我从来不会禁止别人吃狗,因为这是别人的权利,我无权干涉。我认为狗应该列入《目录》管理,是因为狗完全符合《目录》制订的四个原则,同时对征求意见稿的解释无法接受。
1.坚持科学。狗作为人类最早驯化的动物,贵为六畜之一,到现今还发展出各种宠物狗、特种服务犬,已经证明其具有“稳定的人工选择经济性状”。 2. 突出安全。我国吃狗历史可以上溯两千年,现今在国内也有很多吃狗的地方,并无重大安全风险事件发生。实际上,吃狗造成的危机远小于养狗的风险。 3. 尊重民族习惯。狗肉是我国朝鲜族的民族美食,傣族也有狗肉汤锅的做法,其他民族包括汉族也广泛存在吃狗肉,如广西玉林每年的狗肉节、雷州狗肉煲等。 4. 与国际接轨。目前全球200多个国家和地区,只有少数国家/地区明确立法禁止吃狗,包括奥地利、波兰、加拿大、瑞士、德国、美国纽约洲、中国香港、中国台湾等。其中,加拿大为肉用目的屠宰狗类必须经过政府批准、私宰犬类有罪;瑞士不得贩卖但是允许自己杀狗吃;美国只有纽约洲禁止以肉用目的屠宰犬类、其他各洲无明文立法禁止。可见,禁止吃狗在国际上只是少数,大多是不鼓励不反对。
征求意见稿出于主观因素,将狗判断为“伴侣动物”,这是我无法接受的。法律法规的定义必须明确,何为“伴侣动物”,我国法律没有定义。因此,这一解释难以服众。而且,这相当于以大众的偏好为依据立法禁止小众的喜好,这是不公正的,也是不公平的。
征求意见稿还以“国际上普遍不作为畜禽”为依据不将狗列入《目录》管理,在上一节的内容说,已经说明国际上只有少数国家/地区明确立法禁止吃狗,大多数国家还是无明文规定的。韩国、丹麦等地都有吃狗肉的习惯,美国堪萨斯Kansas小镇甚至每年举办狗肉节,已经举办了20多年。因此,即使与国际接轨,也应该将狗列入管理。
退一万步讲,即使国际上大多数明文禁止吃狗,在立法时也应该考虑我国国情,在我国广泛存在吃狗现象、有少数民族有吃狗习俗的情况下,应该制订适合我国国情的、更全面的法律法规,而不是一刀切全面禁止。
再次声明,我不吃狗,我喜欢狗。但是我认为农业农村部的《目录》实际上相当于判定吃狗不合法,而这,我认为侵害了我的权利。作为公民,在征求意见稿公示期间,我有必要行使公民权利和义务,表达自己的看法。
狗是人类最早驯化的动物之一,人类驯化动物,当然是因为对人类有用,比如能协助打猎、能当座骑、能用来吃。我国食用狗肉的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新石器时代,汉字“献”就与狗有关,东汉许慎在《説文解字》中说道:獻,宗廟犬名羹獻。犬肥者以獻之。从犬,鬳聲。意思是宗庙祭祀时用的犬叫作“羹獻”,挑选膘肥体壮者祭献。商纣时期还只有贵族能吃上狗肉,到春秋战国就有很多普通人可以吃上狗肉,同时也出现专业的“狗屠”,如战国时期的聂政、高渐离,以及秦末的樊哙都是“狗屠”出身,这都说明我国很早就已经有食用狗肉的习俗。
《文子·上仁》云:“先王之法,犬豕不期年不得食。”《礼记·内则》上载有“犬宜粱”、“狗去肾”、“狗赤股而躁、臊”等内容。这些关于吃狗肉的经验之谈,也说明在古代狗肉已是人们普遍享用的肉食品,而且形成了完备的烹制之法。
到唐宋时期,文人雅士逐渐摒弃吃狗,到宋徽宗时甚至了立法禁止了狗肉贩卖和食用,但是由于法律法规没有民间基础,所以出现了“挂羊头卖狗肉”的现象,后来也就不了了之了。
长期以来,狗就是六畜之一,是祭祀时必须品。后来渐渐以猪、羊、鸡等代替,才很少在供桌上见到狗肉。但是狗肉已经与我国人民生活息息相关。
我国还有很多与狗相关的俗语,除前文的“挂羊头卖狗肉”外,还有“仗义每多屠狗辈,负心总是读书人”、“狡兔死,走狗烹”、“冬至鱼生,夏至狗肉”等等。《水浒传》中鲁智深在杏花酒店里看到狗肉,就着狗肉连吃十几碗酒还不肯罢休,可见在当时吃狗肉是很平常的事情。1958年,金日成到广州访问期间,周恩来总理还特意安排了广州的狗肉招待。
到如今,我国很多地方还保留着食用狗肉的习俗习惯。如江苏的沛县狗肉、江苏扬州(相传郑板桥嗜吃,风气延续至今)、贵州花江狗肉(布依族传统菜)、广东雷州狗肉煲/白切狗肉、广东客家五香狗肉煲、广西灵川狗肉等等。据称,狗肉不仅好吃,而且补气,能缓解冬天手脚冰冷的症状。《本草纲目》中也有狗的相关记载。
我国很多地方以狗肉产业作为经济来源之一:如广西玉林狗肉节,每年举办,已经成为当地一大特色,也吸引了很多游客;此外,江苏省徐州市沛县特产狗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351号》正式批准对“沛县狗肉”实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沛县狗肉也成为当地的一大经济来源。这说明,食用狗肉并非少数人的癖好,而是具有群体基础的,同时还能产生经济效益。
我是一个不吃狗的人,大多数人都不吃狗,很多人还养狗,喜欢狗。但是这可以作为立法禁止吃狗的原因吗?不能,这不公平,也不公正。
法律法规应倾听民众的声音,但要超越民众的偏见。 不能因为部分人的偏见,而立法禁止另一部分人的行为(在其行为没有损害其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如果这样的话,为了是尊重某些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和生活习惯,是否应该禁止食用猪肉、牛肉?我认为不是,国家保护宗教信仰自由,同时也保护没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我们有不吃狗的权利,也应该有吃狗的权利。
我在知乎上相关问题的回答,是我首次的长文回答,现在已经有了上万赞,而且评论中大多是支持和肯定的态度。这说明至少在知乎,大家在立法禁止吃狗上基本态度还是一致的——即反对以主观看法立法禁止吃狗。当然也有一些反对我的反对的声音,在此,我将常见的一些观点罗列在此,并作回复。
如果定义“人类的好朋友”?人类的好朋友只有狗吗?历史上我们禁过吃牛,因为黄牛是耕种的工具,后面生产力解放了也就解禁了。我们也因为皇帝属狗而禁过狗肉(范致虚提议),造成“挂羊头卖狗肉”这样的笑话;明朝的时候甚至因为皇帝姓朱而禁过猪肉,不过只维持了三个月就不得不取消。《万历野获编》的作者沈德符对此事评论道:“然则范致虚之说,又行于本朝矣。今古怪事堪作对者,何所不有。”这再再说明,以个人喜好作为立法依据,可笑,也不可行。
正确的做法,应该是相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将狗分为宠物狗、服务犬和其他犬类,明确哪些狗不能以肉食为目的销售和屠宰,确立标准后推行。而不是一刀切,直接禁止所有狗肉食用,这是懒政,也是不作为。
首先,在天眼查上以“肉狗”作为关键词,可以搜出44000家左右企业,养的是肉狗,不是偷来的。
其次,宠物狗价格昂贵,个头还小,一只出不了几斤肉,卖狗肉的人也不会拿来当狗肉卖,那会亏死的。大多数宠物狗还是会被倒卖作为宠物狗,当然肯定存在被屠宰的。
再次,偷狗现象严重,不应该立法禁止偷盗和加强执法,以杜绝盗窃行为吗?因为有盗窃行为,不惩罚偷盗的人,而是直接禁止狗肉,那是不是应该立法禁止所有人晚上出门?
说实话,如果农业农村部给出的解释是这个,我可能就不会这么义愤填膺了。但是,这个质疑其实还是不合理的。
上文说过,我国已经有至少两千年吃狗历史了,而且现在也有很多地方有吃狗习惯。历史已经证明,吃狗不会造传染病流行,或者说,吃狗跟吃猪相比,公共安全危险差不多甚至更小。感兴趣的可以查查人畜共患疾病,比如结核病就是牛、人、猪共患传染病,那我们是不是应该禁止吃猪肉?
此外,如果因为这个原因禁止吃狗,那么是不是应该同步禁止养狗?养狗的话天天跟人共处,是否会更容易造成安全隐患。而且养狗不只是可能造成传染病,还可能咬人导致社会安全问题,咬到人还可能造成狂犬病。每年因养狗发生的社会问题那么多,但是因为吃狗而发生的社会问题却一个都没有(除了爱狗人士找吃狗人的麻烦)。
首先,道德不道德,这么主观的东西,能作为立法依据吗?出轨不道德吧,出台法律禁止出轨了吗?有人可能说我们有重婚罪,那是因为重婚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依据是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而不是道德。
其次,人民群众喜欢的,你算老几?朝鲜族、布依族保留吃狗的习俗,这是少数民族的民族自由,影响到谁了吗?怎么就给人家贴标签了。广西玉林办狗肉节、雷州狗肉煲生意很多,说明吃狗有一定的群众基础,凭什么就不道德了。
没有检疫标准是政府制度建设满后于社会行为,而不是这种社会行为本身存在错误。没有检疫标准就要求政府需要出台检疫标准,而事实上狗肉屠宰规范的出台受到了很大的阻碍,无疾而终,但农业部曾经发布过《犬产地检疫规程》、《猫产地检疫规程》和《兔产地检疫规程》。可以在此基础上出台更全面的检疫标准。
此外,此次农业农村部列入《目录》的18种传统畜禽和13种特种畜禽中,也有一些是没有安全检疫标准的,为什么那些畜禽可以列入《目录》管理呢?
我再次声明,不吃狗,但是我捍卫别人吃狗的权利。说句不好听的,今天可以因为大多数人不能接受吃狗而全面禁止吃狗,明天是不是可以因为大多数人不能接受死亡重金属而全面禁止死亡重金属,后天是不是可以因为大多数人不能接受同性恋而重新把同性恋定为流氓罪?
法律需要普世性,社会需要多样化。我还是那句话,法律法规应倾听民众的声音,但要超越民众的偏见。
最后,我想再说的是,法律法规的出台,必须符合国情,事实上除了狗之后,我觉得牛蛙也应该列入《目录》进行管理。
昼哭夜哭,哭不死董卓,我已经去买了,你呢?
所谓国际通例并不存在,法国奥地利至今都有肉狗业。美国作为养狗大国44个州狗肉也是合法食材,也有类似玉林的狗肉节的活动。
作为传统肉食的一种,国家最多在文化和政策上不鼓励该产业发展。现在在缺乏广泛民意的基础上,搞这种立法跃进意义何在?
征求意见的邮箱:
zysxzc@agri.gov.cn
我不吃狗肉。
我相信中国绝大部分人都不吃狗肉。
狗是高智商动物。
狗是人类的宠物。
经常有狗贩子偷宠物狗然后卖给狗肉贩子。很残忍。
中华文明要征服世界。不意味着世界要全盘接受中华文明,也不意味着中国要全盘西化。
互相学习好的东西。禁止不好的东西。
吃狗肉的确不文明,如果有人有异议,你去狗肉贩子那里转一圈再说,我是去看过。非常恐怖。
所以我支持禁止吃狗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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