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看待农业部认为尚无明确的肉用犬品种,不具备出台屠宰检疫规程条件?

回答
关于农业部认为“尚无明确的肉用犬品种,不具备出台屠宰检疫规程条件”这一说法,我们可以从多个角度来理解和分析。这不仅仅是一个技术层面的判断,也牵扯到法规、伦理、社会观念以及产业发展等多个维度。

首先,从“明确的肉用犬品种”这一表述来看,农业部强调的是“明确性”和“犬种”。

“明确性”: 这是一个关键点。在动物的养殖和屠宰过程中,品种的明确性对于制定相应的检疫和监管标准至关重要。例如,我们有明确的猪种、牛种、羊种、鸡种,这些品种在生长周期、生理特点、疾病易感性、肉质成分等方面都有相对固定的认知。这些信息是制定屠宰前健康检查、屠宰过程中卫生要求、以及屠宰后肉品检验等环节的基础。如果一个“品种”并没有经过科学的选育和界定,其群体内部的健康状况、抗病能力、乃至肉品品质都可能存在巨大的不确定性。
“犬种”: 这里的“犬种”是指经过长期人工选育,具备特定外貌特征、行为模式、生理特质,并被国际或国内认可的犬只分类。例如,我们熟知的萨摩耶、哈士奇、金毛犬等,它们都有明确的血统标准和培育目标。然而,在“肉用犬”这个概念下,是否存在这样明确的、被广泛认可的“品种”?目前来看,并非如此。很多人在讨论“肉用犬”时,更多的是指那些被用于获取肉食的家犬,它们可能来源复杂,血统混杂,并非经过定向选育的特定品种。

为什么“品种明确性”如此重要?

疾病防控: 不同的犬种可能对某些疾病的易感性不同。了解品种的遗传特点,有助于预测和防范潜在的畜疫病风险。例如,某些犬种可能更容易感染某些病毒或细菌,检疫时就需要有针对性的检查。
生长性能和肉品品质: 明确的品种有助于科学评估其生长周期、饲料转化率、以及肉质(如脂肪含量、肌纤维类型、风味等)的稳定性。这对于建立规模化、标准化的养殖和生产体系是必需的。
法律法规的适用性: 法律法规的制定,尤其是涉及生产、检疫、流通等环节的规章,通常需要基于可识别、可分类、可管理的对象。如果连“肉用犬”这个概念本身都没有一个清晰的物种或品种界定,那么基于此制定的检疫规程将难以落地,也可能出现监管空白或执法困难。

其次,这反映了“肉用犬”产业的现状和监管的“循序渐进”原则。

产业的非规范性: 当前,关于“肉用犬”的讨论,很大程度上发生在一些非主流的消费区域或特定人群中。这些“肉用犬”的来源多样,可能是流浪犬、被遗弃的宠物犬,或者是专门为肉食目的而饲养的混种犬。它们的养殖环境、饲养方式、健康状况都缺乏统一的标准和有效的监管。这种非规范性使得对其进行统一的屠宰检疫异常困难。
监管的审慎态度: 农业部作为国家负责农牧业管理的部门,其职责是保障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和动物福利。在没有充分的科学依据、明确的品种标准、完善的养殖和屠宰体系之前,贸然出台屠宰检疫规程,可能会带来更大的风险,包括:
食品安全风险: 如果肉用犬可能携带人畜共患病,或者使用了违禁药物,而又没有明确的检疫标准,消费者将面临极大的健康威胁。
监管难度和成本: 如果没有明确的品种和标准,监管部门如何有效地识别、检查和追溯?这将耗费巨大的社会资源,且效果难以保证。
伦理和社会争议: “食用狗肉”本身就是一个在全球范围内存在巨大争议的话题。在许多国家和地区,这被视为一种不人道的行为,并受到了动物保护组织的强烈反对。即使在允许狗肉消费的地区,对于犬只的来源、饲养和屠宰方式也存在不同的看法。在这种社会背景下,监管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时,必然会更加审慎。

进一步分析,这句话也可能暗示了农业部在制定相关政策时的考量方向。

对“犬”的定位: 在许多国家和地区,犬的法律和文化定位是伴侣动物,而非家畜。这意味着,在对待犬只的繁殖、饲养、屠宰和肉品流通等方面,会与对待传统家畜有根本性的区别。农业部的表述,可能是在强调这种“定位”上的差异,即犬不属于现有的“家畜”范畴,因此不能直接套用家畜的检疫规程。
需要科学研究和论证: 要出台屠宰检疫规程,首先需要有扎实的科学研究作为支撑。这包括对不同犬只来源、品种(如果存在所谓“肉用犬品种”的话)的疾病流行病学、寄生虫感染率、药物残留、肉品成分、以及人畜共患病风险等进行全面的评估。在这些研究结果没有出来之前,任何规程的制定都可能显得仓促和不负责任。
可能需要立法或修法: 如果未来要规范“肉用犬”的养殖和屠宰,可能不仅仅是出台一个检疫规程的问题,而需要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调整,明确犬的法律地位,以及对狗肉贸易进行合法化或禁止的界定。

总结来说,农业部“尚无明确的肉用犬品种,不具备出台屠宰检疫规程条件”的说法,是在表明:

1. 科学基础不足: 缺乏对“肉用犬”这一概念背后品种的科学界定和研究。
2. 产业现状不成熟: 缺乏规模化、标准化、可控的养殖和屠宰体系。
3. 监管的审慎原则: 在保障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的前提下,对缺乏科学依据和完善体系的领域,采取审慎的态度,不轻易出台可能带来风险的规章。
4. 法律和伦理层面的考量: 对犬的社会定位以及由此带来的法律和伦理问题,可能也是其决策的重要因素。

这番话,与其说是一个简单的“不行”,不如说是在陈述一个复杂的现状,并为未来的政策制定指明了方向:需要更多的科学研究、产业规范和全社会的讨论,才能在这一敏感领域做出负责任的决定。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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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定点屠宰的其他动物的屠宰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参照本条例制定。目前,国家对犬类屠宰许可没有统一规定,犬类屠宰许可应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执行。

“目前,我国尚不具备出台犬类屠宰检验检疫规程的条件”,“鉴于食用狗肉问题复杂,不宜从国家层面出台统一的法律法规,建议地方可根据自身的实际需要,以地方法规或者规章的形式明确狗肉食用的相关问题。”

其实,说到底,为啥还不具备?因为没有产生需求,所以说,还是吃得太少,等到吃得足够多了,形成产业规模了,为了规范产业发展,自然会出台相关政策支持肉狗养殖、检疫、屠宰与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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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死狗要尸检不”?

农业农村部:“咱不给狗做尸检”

群众:“让吃狗肉不?”

农业农村部:“我可没说不让吃狗肉,你们自己吃自己的,只要符合当地相关法规就可以,本地不让吃,你可以去外地吃,雨我无瓜。”

群众:“那你这个回复有什么意义?”

农业农村部:“那太有意义了!以后谁打着我的《卫生检疫规范》上路劫车,谁就是大坏蛋,你们叫警察叔叔抓他”


最后,我的观点就是:违反防疫非法运输,坚决打击。

非法上路截车,强买强卖,解而不救,诈骗诈捐,坚决打击。

偷狗毒狗,侵害他人财产、坚决打击。

无检疫证明犬只,一律作无害化处理,坚决不能让病犬,无证犬流入社会造成二次流浪或者成为别有用心之人的工具。

这样才能做到食客放心,群众舒心,政府省心。

至于“狗”们开不开心,我不关心。


某些不审题的人先把文件读明白了再说话好么?

moa.gov.cn/govpublic/xm (二维码自动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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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的意思很简单:

它管不了,也不想管,权力下放给地方。

你那里拿来吃的人多,你就自己想办法搞定怎么杀;你那里拿来当爹的多,你就别研究怎么杀,不许合法制造狗肉,自然就不能合法食用狗肉。

所以玉林狗肉节可以,深圳不许吃当然也可以。

整体上来说,现在在中国聊什么“法无禁止即可为”就是纯粹的书呆子,中国社会作为一个启蒙失败的社会,考虑的应该是“法律允许才可为”。

在吃狗肉这个问题上,如何进行法律推理呢?

第一,“我国尚无明确的肉用犬品种……以管理宠物犬为主”。

农业农村部这句话的意思,就是中国国内立法只对宠物犬做出了法律规定,对所谓“肉用犬”没有法律规定。

从中可以推导出,因为中国法律没有规定肉用犬的法律地位,所以肉用犬不是中国法律认可的合法食物来源,所以狗肉也就不是法律允许的合法食物。

谁张罗吃狗肉,谁就是钻法律空子。

第二,“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和绝大多数国家均没有犬类屠宰检疫的相关规定或要求”。

外国没有,中国就不能有,中国有而外国没有,那就不行。

外国人不吃狗肉,所以没有,所以中国人也不能有,中国人也不应该吃。

其实我当然知道其实就是因为法学教育拉胯,考到法学院的做题家不会立法,抄不到洋师父的标准答案就不会玩,但从法学意义上讲,农业农村部的这个态度就是让渡司法主权,承认国际法和外国法的正式法律渊源。

总得来说,农业农村部的态度也是不许吃狗肉,但是,除了地方特色产业这种小把戏,朝鲜族也确实是不好惹,所以就是这种表态。

农业农村部原则上不许中国人吃狗肉,但是如果身份特殊,确实想吃,给你开个口子自己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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