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定点屠宰的其他动物的屠宰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参照本条例制定。目前,国家对犬类屠宰许可没有统一规定,犬类屠宰许可应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执行。
“目前,我国尚不具备出台犬类屠宰检验检疫规程的条件”,“鉴于食用狗肉问题复杂,不宜从国家层面出台统一的法律法规,建议地方可根据自身的实际需要,以地方法规或者规章的形式明确狗肉食用的相关问题。”
其实,说到底,为啥还不具备?因为没有产生需求,所以说,还是吃得太少,等到吃得足够多了,形成产业规模了,为了规范产业发展,自然会出台相关政策支持肉狗养殖、检疫、屠宰与销售。
人大代表:“死狗要尸检不”?
农业农村部:“咱不给狗做尸检”
群众:“让吃狗肉不?”
农业农村部:“我可没说不让吃狗肉,你们自己吃自己的,只要符合当地相关法规就可以,本地不让吃,你可以去外地吃,雨我无瓜。”
群众:“那你这个回复有什么意义?”
农业农村部:“那太有意义了!以后谁打着我的《卫生检疫规范》上路劫车,谁就是大坏蛋,你们叫警察叔叔抓他”
最后,我的观点就是:违反防疫非法运输,坚决打击。
非法上路截车,强买强卖,解而不救,诈骗诈捐,坚决打击。
偷狗毒狗,侵害他人财产、坚决打击。
无检疫证明犬只,一律作无害化处理,坚决不能让病犬,无证犬流入社会造成二次流浪或者成为别有用心之人的工具。
这样才能做到食客放心,群众舒心,政府省心。
至于“狗”们开不开心,我不关心。
某些不审题的人先把文件读明白了再说话好么?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xmsyj/202107/t20210712_6371589.htm (二维码自动识别)
农业农村部的意思很简单:
它管不了,也不想管,权力下放给地方。
你那里拿来吃的人多,你就自己想办法搞定怎么杀;你那里拿来当爹的多,你就别研究怎么杀,不许合法制造狗肉,自然就不能合法食用狗肉。
所以玉林狗肉节可以,深圳不许吃当然也可以。
整体上来说,现在在中国聊什么“法无禁止即可为”就是纯粹的书呆子,中国社会作为一个启蒙失败的社会,考虑的应该是“法律允许才可为”。
在吃狗肉这个问题上,如何进行法律推理呢?
第一,“我国尚无明确的肉用犬品种……以管理宠物犬为主”。
农业农村部这句话的意思,就是中国国内立法只对宠物犬做出了法律规定,对所谓“肉用犬”没有法律规定。
从中可以推导出,因为中国法律没有规定肉用犬的法律地位,所以肉用犬不是中国法律认可的合法食物来源,所以狗肉也就不是法律允许的合法食物。
谁张罗吃狗肉,谁就是钻法律空子。
第二,“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和绝大多数国家均没有犬类屠宰检疫的相关规定或要求”。
外国没有,中国就不能有,中国有而外国没有,那就不行。
外国人不吃狗肉,所以没有,所以中国人也不能有,中国人也不应该吃。
其实我当然知道其实就是因为法学教育拉胯,考到法学院的做题家不会立法,抄不到洋师父的标准答案就不会玩,但从法学意义上讲,农业农村部的这个态度就是让渡司法主权,承认国际法和外国法的正式法律渊源。
总得来说,农业农村部的态度也是不许吃狗肉,但是,除了地方特色产业这种小把戏,朝鲜族也确实是不好惹,所以就是这种表态。
农业农村部原则上不许中国人吃狗肉,但是如果身份特殊,确实想吃,给你开个口子自己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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