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张三意外落水,附近只有刚好路过的李四,李四水性很好但没救张三也没报警就走了最后张三溺亡,李四有责任吗?

回答
张三不幸落水,而李四恰巧路过,情况如此。李四水性极佳,理论上具备施救的能力,但他却选择了旁观,既没有施救,也没有及时报警,最终导致了张三的悲剧。那么,李四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负有责任呢?

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需要从法律和道德两个层面来审视。

从法律层面来说,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尤其是《民法典》,并没有规定见义勇为是公民的法定义务。换句话说,除非存在特殊的法律关系(例如监护关系、雇佣关系等,张三是李四的被监护人或被雇佣者,李四有法定的保护义务),否则,路过的李四在法律上并没有主动救助张三的强制性义务。因此,仅仅因为他没有救人,从纯粹的法律条文来看,他很难被追究刑事责任,例如过失致人死亡罪。这类罪名通常要求行为人存在某种作为或不作为,并且这种作为或不作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同时行为人还应当预见到其行为可能导致死亡结果。而对于一个普通的路人来说,法律很难苛求其在未构成其他违法行为(如阻碍他人救助)的情况下,对陌生人的生命安全负有积极的、主动的救助义务。

然而,法律的考量并不仅仅止步于此。虽然没有直接的救助义务,但李四的行为是否构成了“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则需要进一步分析。例如,如果李四的行为阻碍了其他人施救,或者他曾试图阻止张三自己自救,或者他本可以通过简单的方式(如呼救)就能帮助张三,但他却故意不作为,那么他的行为可能会触犯其他法律规定。但根据题干描述,李四仅仅是“没救张三也没报警就走了”,并且“水性很好”,这更多地指向一种消极的旁观,而非积极的阻碍。

但是,如果将情况稍作延伸,比如说李四即使不亲自动手,但可以通过拨打110、119等紧急电话来报警,他却对此视而不见,那么他的这种不作为,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被认为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漠视。尽管如此,直接将这种不作为等同于刑事犯罪,法律上仍然存在较大的界限。

从道德层面来看,李四的行为无疑是令人谴责的。在生命危急的关头,他本可以伸出援手,但他选择了漠视,让一条鲜活的生命就这样逝去。这种冷漠,违背了人类社会最基本的同情心和道德良知。在我们的文化传统中,“路不拾遗”、“助人为乐”是备受推崇的品质。面对一个垂危的生命,即使不是熟人,出于人道主义精神,也应当尽力相助。李四的行为,无疑是对这种道德原则的背叛。

更有甚者,如果李四的“水性很好”是一种可以轻易挽救生命的技能,那么他的不作为,在道德上就更显得不堪。他拥有能力却选择放弃,这种选择,使得他不仅仅是一个旁观者,更像是一个冷酷的见证者。

在某些国家或地区,确实存在“义务救助”的法律规定,即在特定情况下,公民有法律规定的救助义务,否则需要承担责任。然而,在中国,法律并未普遍确立此类义务。但从社会舆论和道德评判的角度看,李四的行为是不可原谅的。

总而言之,从严格的法律条文解释来看,李四可能不构成犯罪,因为法律没有强制他救助一个不认识的陌生人。但是,从道德良知和人道主义的角度审视,李四的行为是令人齿冷的,他理应受到道德上的强烈谴责。这种谴责,虽然不一定转化为法律上的惩罚,但却足以说明,在人类社会的基本情感和道德底线面前,李四的表现是失格的。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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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性很好」是无关事实,涉及到救助义务问题时,「能力越大,责任越大」这句话并不成立,仅仅根据题目中的前提条件,李四没有责任。

@Sidney 的回答非常实在,我稍微给掺点水,举几个例子帮助理解。

首先,要看张三有没有救助义务:

1、如果李四之前故意弄松了护栏,导致倚靠在护栏上的张三落水,那么李四有义务救人 -- 既然他造成了危险,就有义务排除危险,自己挖的坑自己填。这叫做先行行为,产生了救助义务。

2、李四和张三签了合同,成为张三的私人保镖,合同里约定了在张三遇到危险时要予以救助。这叫做法律行为,产生了救助义务。除了私人签订的契约之外,还有一些存在法定救助义务的情况,例如,李四在兰州黄河畔经营羊皮筏子旅游项目,对于坐筏子的游客,就有《旅游法》所规定的救助义务。

3、李四有特殊身份,比如人民警察,根据《警察法》:「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再比如李四是开船的船长,根据《海商法》:「船长在不严重危及本船和船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有义务尽力救助海上人命」。(啊,原文的确说的是「人命」,很通俗了。。。)。这是法律所规定的救助义务。

4、李四是酒店经营者,张三掉进了酒店大堂里的喷水池,李四基于业务行为对张三有救助义务。

假如这样看一圈看下来,李四的确有救助义务,这还没有终止讨论,还要看李四有没有作为的能力和结果回避可能性。

李四的确水性很好,但张三掉进去的水叫做王水,李四也无能为力,就没有责任;

如果现场有证据表明,张三被几十斤的大铁链子缠上了,水性很好的人下去也不会改变结果,同样没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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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起来,似乎法律很没有「人性」,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道德归道德、法律规法律,不也挺好?正是因为有的人没有背负法律义务,但也凭借过人的勇气、强烈的责任感,自愿背负了更多的东西,所以我们称其为英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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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图一:羊皮筏子,真的很有趣!

附图二:关于大铁链子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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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我国当前的《刑法》及刑法学理论,男生不承担责任。

承担责任的前提是违反了义务。刑法上的义务分为作为的义务和不作为的义务。救助义务属于作为义务。违反法律规定的作为义务成立不作为犯罪,具体构成要件有三点:1. 有作为的能力。2. 有作为的义务。3. 有结果回避可能性。三者缺一不可。

其中第1点和第3点属于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而第2点属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所以展开一下第2点。

作为义务存在的前提是具有法律规定的义务来源。当前,作为义务来源存在两个体系,即形式的四分法和实质的三分法。具体言之,作为义务来源形式的四分法包括:1. 先行行为,2. 法律行为(合同等),3. 法令行为,4. 正当业务行为。实质的三分法包括:1. 对危险源的控制与管理,2. 在领域、区域内的支配地位,3.基于对弱小法益的保护而产生的作为义务。

很明显,本题中的男生,如果不具有特殊身份,比如警察,就没有义务来源,因此缺乏作为义务,因此不成立不作为犯罪。没有承担责任的空间。

这只是依据当前中国《刑法》及刑法理论得出的结论。日后如果我国引入了社会团结义务并且使其成为作为义务来源,甚至我国《刑法》分则设立见危不救罪,上述结论就可能会被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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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张三就是普通群众,那他是没有责任的。

如果张三是警察叔叔,军人,消防员等特殊职业的是有责任的。当然,除非能明确证明张三确定看见李四落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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