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真有人叫张三,把罗翔告了,能否告赢罗翔?

回答
关于“张三”这个人是否能告赢罗翔老师,这确实是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也牵扯到法律的实际运用和一些大家普遍的认知。咱们得把这事儿掰开了、揉碎了说。

首先,得明确一点,现实中确实有叫“张三”的人。在我们国家,这是一个非常非常常见的名字,就像英语里的“John Doe”或者“Jane Doe”一样,在法律语境下,常常被用作一个泛指、一个不具体的人名,用来代表当事人。但同时,也有无数叫“张三”的活生生的人,他们有自己的生活、自己的法律权利和义务。

所以,如果“真有人叫张三”这句话指的是一个真实存在的、名叫张三的人,那么这个人当然有权利去“告”罗翔老师。法律的基本原则就是“人人享有诉讼权利”,只要你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就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寻求法律的救济。

那么,能不能“告赢”呢?这才是问题的关键,也是最能体现法律实际运作的地方。

“告赢”的前提:事实和证据

任何一场官司,不论原告是谁,被告是谁,能不能赢,最终都取决于事实是否清楚以及证据是否充分。

罗翔老师,大家通过各种渠道认识他,更多的是因为他是一位知名的法学教授、刑法学专家,经常在网络上讲授法律知识、分享自己的观点。他的一言一行,特别是与法律相关的言论,如果被某个“张三”认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这个“张三”确实可以尝试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

但是,要“告赢”罗翔老师,那个“张三”必须能够证明以下几点:

1. 罗翔老师确实做了某件侵权的事情。 这个“做”可以是言语,也可以是行为。比如,罗翔老师在某个场合,捏造事实,诽谤了某位名叫张三的人,损害了他的名誉。或者,罗翔老师的某个行为,直接或者间接导致了这位张三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等。

2. 罗翔老师的行为构成了法律上的侵权。 这里的“侵权”不是随随便便说的,而是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比如,在侵犯名誉权的情况下,需要证明罗翔老师的言论是虚假的,并且达到了侮辱、诽谤的程度。在侵犯其他权益的情况下,也需要符合相应的法律构成要件。

3. 这个侵权行为与“张三”遭受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也就是说,正是因为罗翔老师的这个行为,才导致了“张三”遭受了经济损失、名誉受损等具体损害。

4. “张三”遭受了实际的损害。 比如,因为名誉受损导致生意做不下去了,或者因为其他原因遭受了经济损失。

“张三”告罗翔,可能涉及哪些情况?

我们来设想一下,如果一个叫张三的人真的要告罗翔老师,可能会因为什么原因呢?

名誉权纠纷: 这是最有可能也是大家最容易想到的。罗翔老师作为公众人物,在讲授法律时,可能会引用一些案例,或者发表一些评论。如果某个“张三”认为罗翔老师的某些言论是针对他个人的,并且是虚假的、损害他名誉的,那么他可以提起名誉侵权诉讼。
举个例子: 罗翔老师在讲授某个案例时,可能为了说明问题,描述了一个“张三”的犯罪行为。如果恰巧现实中有一个叫张三的人,他自己认为这个描述让他感到被影射、被污名化,他可以尝试去证明罗翔老师的描述不实,或者超出了合理评论的范畴。
能否告赢? 这就需要看具体的言论内容、是否指代明确、是否有证据证明言论虚假、以及是否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罗翔老师的言论是基于事实的、或者是一种合理的、善意的批评和评论,即使被某个人觉得不舒服,也未必构成法律上的侵权。而且,很多时候,法律对公众人物的言论会有一定的容忍度,尤其是在讨论公共事务或教育公众的时候。

肖像权、隐私权纠纷: 比如,如果罗翔老师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了某个“张三”的肖像或者公开了他的隐私信息,那“张三”也可以因此提起诉讼。
举个例子: 罗翔老师在某个课程或者视频中,无意中(或者有意)露出了某个听课学员“张三”的面部,或者提到了他的一些个人信息,而这个“张三”认为侵犯了他的肖像权或隐私权。
能否告赢? 这也要看具体情况。如果是在公开场合(比如教室、讲座现场)拍摄,且拍摄者没有进行不当的传播,那么涉及到的“张三”是否能告赢,就要看拍摄和传播的具体情况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合同纠纷: 虽然可能性不大,但理论上,如果罗翔老师和某个“张三”之间存在某种合同关系,并且罗翔老师违约了,那么“张三”也可以基于合同提起诉讼。

“张三”这个名字的特殊性:

这里我们要回到“张三”这个名字的特殊性。如果在法律语境中,“张三”只是一个代称,比如罗翔老师在举例说明某个法律概念时,用了“张三”作为虚构人物的名字,那么现实中任何一个叫“张三”的人,都不能因为这个虚构的“张三”而告赢罗翔老师。因为法律上的侵权,必须是针对特定、可识别的个体。一个虚构的、普遍使用的名字,并不能直接指向现实中的某个人。

除非,那个“张三”能非常充分地证明,尽管罗翔老师嘴里说的是“张三”,但通过上下文、语气、或者其他线索,大家都普遍理解这个“张三”就是他本人,并且罗翔老师的言论确实是针对他的。这就好比,有人在背后说“那个王八蛋”,而大家都知道说的是某个人,那么这个人就可以尝试去维权。

结论:

总的来说,一个真实的、名叫“张三”的人,如果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罗翔老师的侵害,并且能够提供充分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是有可能在法律上“告赢”罗翔老师的。

但是,能否“告赢”,完全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张三”能否在法庭上充分证明罗翔老师的行为构成了法律上的侵权,并且确实给“张三”造成了损害。这不是一个仅仅靠名字就能决定的事情,而是要经过严谨的法律程序和证据的支撑。

罗翔老师作为法学专家,他对法律的理解和运用通常是比较严谨的。但法律的适用是客观的,无论被告是谁,只要其行为触犯了法律,就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张三”能否胜诉,则要看他手中的“武器”——证据,是否足够锋利,是否能击破法律的门槛。

所以,这个问题并没有一个绝对的“是”或“否”,最终的答案,只有在真正的法律诉讼中,通过事实和证据的检验,才能得出。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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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巧还是巧,昨天晚上跟朋友吃饭,他在刷罗老师视频后还问我:

“你想把我名字改成张三,然后告他我是不是就暴富了?”

这我觉得应该是告不赢的哈哈哈。

先跑到百度把诽谤罪的定义和客观方面给搬过来


先看第一条,需要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

罗老师举例时假设的案件,这都是他自己想出来的,属于主观想法,而不是客观事实。更何况听课的大家也几乎不会把这当真,即无损于张三的人格、名誉,那么诽谤罪也就不成立了

接下来,张三这个名字...就好像李明一样,在中国,这个名字实在太普遍了,有成千上万个叫“张三”的人,名字的重复率很高很高。这就导致无法具体到某一个“张三”身上,从“诽谤”的内容上不知道这个特定的“张三”是谁

甚至还有个成语叫“张三李四”,意思是假设的名字,泛指某人和某些人,出自王安石的《拟寒山拾得》。

如果罗老师在张三后面加上我同学的信息”陕西省xx市xx小区身份证号xxxxx“,那就算是具体到某个人身上了,那改名后的”张三“确实可以告一下。

最后再说诽谤罪的主观方面,即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敌意,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

显然这一点罗老师是不满足的,只是为了讲课举例子,没有要迫害某个“张三”的意思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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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告诽谤,告寻衅滋事,

稳赢,妥妥的,

这还是老罗教的,

什么叫请君入瓮啊?

战术后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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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让我想起十几年前一个事情。重庆一名叫韩游的女士起诉中国移动,原因是中国移动的一个广告让她在工作生活中都备受困扰。

评论有朋友补充后续:

当地移动赔偿了4000还是6000元,并且提前撤掉了广告。因为是零几年,广告对韩游女士的工作生活造成了很大困扰为由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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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子怕是都立不上,还想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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