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甲用毒汤圆杀乙,喂食速度过快,乙被噎死,甲定什么罪?

回答
这个问题很有意思,咱们得好好掰扯掰扯。

甲用毒汤圆想弄死乙,这念头一出来,就已经犯了重罪的根儿了。他这是赤裸裸的故意杀人,这罪名跑不了。

关键就在于,这汤圆喂得太快了,结果把乙给“噎死”了。这就好比你本来想用刀捅死他,结果刀没捅准,反而把他吓得心脏病发作死了。这中间隔了层“噎死”这个意外,那判罪的时候就得细细琢磨琢磨了。

咱们得分情况说:

第一种情况:甲主观上就是想弄死乙,而“喂食过快导致噎死”只是他实现这个目的过程中的一种方式,并且甲明知或应当预见到这种喂食方式有可能导致乙死亡(包括被噎死)。

罪名:故意杀人罪。
为啥这么说?因为甲的最终目的是要让乙死。他用了毒汤圆,这个行为本身就是为了取人性命。虽然最后直接死因是“噎死”,但这“噎死”是他在实施杀人过程中出现的意外情况,或者说,是他用来实施杀人的工具(毒汤圆)在特定方式下(喂食过快)造成的后果。

你想啊,他喂汤圆是为了啥?就是为了把毒素喂进乙肚子里。即使乙没中毒,仅仅是因为噎着了,但甲的动机是杀人,并且他采取了足以致人死亡的手段(喂毒汤圆)。这个“噎死”只是加速了他的死亡,或者说是他选择的杀人方式产生的直接后果。

法律上有一个原则叫“事实认定”,有时候直接的死亡原因不一定是定罪的唯一标准,更重要的是看行为人主观上有没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有没有实施了足以致人死亡的行为。在这个例子里,甲明知道汤圆里有毒,并且有致人于死的意图,他采取了“喂食”这个动作,无论乙是中毒而死还是被噎死,都无法改变甲想杀人的主观故意。

而且,“喂食速度过快”本身就可以被视为一种极不负责任、甚至是漠视生命的举动。在明知对方可能被噎的情况下还快速喂食,这本身就带有了一种“死就死吧”的放任态度,也可能被认定为一种间接故意杀人。

第二种情况:甲主观上确实想弄死乙,但“喂食速度过快导致噎死”是甲完全没有预见到,也无法预见到的意外。

罪名:投毒罪(或者说,投放危险物质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者直接定故意杀人未遂,根据具体情节考虑。
这种情况就有点复杂了。如果甲喂得太快,快到他自己都没想到会把人噎死,而且他平时喂东西也不是这样,这次是特殊情况。

投毒罪/投放危险物质罪: 甲毕竟把有毒的汤圆喂给了乙,这个行为本身就是非常危险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或特定人员的生命健康。即使乙不是中毒死的,这个投毒的行为也已经构成了犯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 甲因为喂食速度过快导致乙死亡,这个结果是可以预见的(喂东西吃不小心可能噎到),但甲可能并没有预见到这个程度的危险,或者说他对乙的死亡结果持放任态度,但不是积极追求。
故意杀人未遂: 另一种说法是,虽然乙死了,但死亡原因不是甲主观上追求的(中毒),而是意外(噎死)。那么他的行为可以被认定为故意杀人未遂,因为他采取了杀人的手段(喂毒汤圆),但由于他认为的“致死原因”(毒药)没有发生作用,而是另一个原因(噎死)导致了死亡。不过,在法律实践中,如果行为人采取了足以致人死亡的手段,并且其行为直接导致了死亡结果的发生,即使死亡原因并非其主观意图的直接原因,也往往会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这里需要区分是“意外死亡”还是“他杀”。

怎么区分呢? 关键看甲的“喂食过快”这个行为是出于“不小心”还是“故意”。

如果甲在喂食时,明知乙有被噎的风险(比如乙本来就吃东西容易噎),他还故意快速喂食,那就很可能是故意杀人。
如果甲是真的没想过会噎死,只是他自己的操作失误,那可能会往“过失致人死亡”或者“故意杀人未遂”的方向靠拢。

综合来看,大多数情况下,法官会倾向于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为啥?因为甲有明确的杀人动机,并且他使用了“毒汤圆”这个足以致人死亡的工具。虽然“噎死”这个过程有些出乎意料,但它仍然是甲主动实施的“喂食”行为所带来的后果。这种“喂食过快”的行为,很可能被解释为甲在实施杀人过程中,对可能发生的危险结果的一种“放任”甚至“不顾后果”。他想让乙死,他喂了毒汤圆,乙死了,即便死法不是他事先设想的那种中毒方式,但他的行为直接导致了乙的死亡,并且他有杀人的主观故意。

打个比方,就像一个人想用刀捅死对方,结果刀滑了一下,把对方捅到了要害部位,对方因为失血过多死了。虽然捅的部位和预想的不完全一样,但最终的目的是杀人,行为导致了死亡,这就是故意杀人。甲喂毒汤圆喂得快,导致乙被噎死,也类似这种情况。乙因噎食而死,但这个噎食的发生是甲喂毒汤圆的行为直接造成的,并且甲有杀人的主观恶意。

所以,最有可能的定罪是故意杀人罪。 量刑上,如果不是情节特别严重,可能比直接中毒死亡的量刑会稍轻一些,但也不会差太多。毕竟,人死了,而且是明知故犯,主观恶意明显。

当然,具体到哪个罪名和量刑多少,还得看详细的证据,比如:

汤圆里的毒药剂量是多少?是不是足以致死?
乙平时的吞咽能力怎么样?是不是有特殊的疾病?
甲在喂食时有没有明显的“想让乙被噎死”的举动或言语?
周围有没有证人能证明甲喂食的速度和当时的场景?

这些细节都会影响最终的判决。但总的来说,甲的这次行为,无论如何都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而且故意杀人罪的帽子很可能会戴在头上。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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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道题目考察的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判断。

乙的直接死亡原因是噎死。

噎死是甲的行为导致。

甲实施该行为是想让乙死亡。

虽然甲是想让乙毒死,但是噎死也并不排除在其主观故意之外。

因此甲依然是故意杀人罪既遂。

这道题目有点类似甲想把乙先砸晕然后丢湖里淹死,但实际上甲在把乙丢湖里前已经被甲砸死了。乙死于被砸死不影响甲故意杀人罪的认定。

更极端一点的案例,甲想杀乙,把乙从悬崖上丢下去,结果乙掉在半坡上没死,半夜乙醒来,想离开现场,因为头晕,一个没踩稳,又掉下去了,这下真死了。

这种情况,甲依然是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因为甲的行为造成的危险状态未消除,仍然足以导致乙死亡。

所以,甲故意杀人的行为导致产生乙死亡的现实危险,在没有其他因素介入下,至于具体乙死亡于哪种危险,在所不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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