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甲持刀走向乙欲抢劫,乙发觉后扔下包里的现金就跑,甲拾得现金。是抢劫罪什么形态?

回答
这是一个典型的抢劫既遂的案例。

咱们来仔细掰扯一下,为什么是抢劫既遂,而不是其他什么阶段。

首先,咱们得明确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抢劫罪,简单说,就是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其中几个关键词很重要:“暴力、胁迫、其他方法”、“强行夺取”、“他人财物”。

在这起事件里:

甲持刀走向乙欲抢劫: 这直接表明了甲的主观犯意,他就是想抢劫。同时,“持刀走向”这个行为,已经具备了暴力威胁的性质。刀本身就是一种危险的工具,在抢劫的语境下,它的出现就形成了对乙人身安全的威胁。即便甲还没来得及挥舞刀,或者用刀指着乙,但这种“持刀走向”的行为,在法律上已经足以构成对乙施加了心理上的强制。这属于抢劫罪的“暴力、胁迫”要素。

乙发觉后扔下包里的现金就跑: 乙的这个反应至关重要。他之所以扔下财物逃跑,是因为他感知到了甲的威胁,并且出于对人身安全的恐惧。他放弃财物,是为了避免遭受更严重的侵害。这就说明,甲的持刀行为已经起到了压制乙反抗、迫使乙交付财物的作用,即使不是直接的言语恐吓或者肢体接触,这种威胁的氛围已经足以让乙屈服。

甲拾得现金: 抢劫罪要求的是“夺取他人财物”。这里的“夺取”并不一定是指甲亲手从乙手中抢过来。当乙因为甲的威胁而主动丢弃财物,并且甲因此获得了财物,这在法律上就等同于甲通过其暴力、胁迫手段,实际控制了财物。甲拾得现金,就意味着他已经实现了对财物的占有,并且这种占有是建立在他实施的抢劫行为之上的。

为什么不是抢劫未遂?

抢劫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了抢劫行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将抢劫行为完成。

在这个案例里,甲已经完成了“夺取他人财物”的关键环节。乙的丢弃行为,恰恰是因为甲的威胁起到了作用,使得财物最终落到了甲的实际控制之下。如果乙没有发觉,或者乙没有财物可扔,那可能构成抢劫未遂。但现在,财物已经被甲拿到手了。

为什么也不是抢劫预备?

抢劫预备,是指为了实行抢劫罪而制造条件、准备工具的行为。比如,甲在家里琢磨着怎么抢劫,买了把刀,然后出门。但还没遇到乙,或者还没开始实施威胁,这可能属于预备。但甲已经走到乙面前,持刀威胁,这已经远远超出了预备阶段,进入了实施阶段。

所以,结论是抢劫既遂。

甲的整个行为链条,从持刀出现,到乙因为恐惧而放弃财物,再到甲拾得财物,构成了抢劫罪的完整过程。甲的主观恶意(抢劫)和客观行为(持刀威胁、夺取财物)都完全实现了。

简单来说,甲就是冲着抢劫来的,也成功地让乙因为害怕而丢了钱,并且他自己也把钱给拿到了。整个过程,从头到尾,就是一次完成的抢劫。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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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抢劫罪是否成立有四个步骤,按顺序来看。

1.行为人采用暴力或暴力威胁

2.被害人基于暴力或暴力威胁不得不主动或者被动的处分财产

3.被害人失去财产

4.行为人获得财产

当然了,造成轻伤以上后果也可以认定抢劫既遂,这里就不讨论了。

题干中,甲持刀走向乙,这可以被认定为暴力威胁。

乙基于暴力威胁而处分财产(扔掉包里现金)。

甲拾得现金。

乙失去现金。

这符合抢劫罪的基本构成要件,而且甲也是具备抢劫故意的。主客观相统一,甲构成抢劫罪的既遂。

讨论到了这里,再多说几个情况吧。

甲想强奸乙,持刀走向乙,乙以为甲要抢劫,扔下现金跑了。甲强奸不成,于是捡起钱走了。

甲主观上想强奸,但客观上实施了抢劫行为。但强奸故意不能包容评价抢劫故意。所以不构成抢劫罪。只构成强奸未遂,捡现金的行为只能被认定为侵占罪(不考虑数额)。两个行为(强奸行为,取财行为),两个法益(性自主权,财产所有权),数罪并罚。

甲想抢劫乙,持刀走向乙,乙撒腿就跑,结果不小心钱包掉在地上,乙不知继续跑,甲拾得钱包。

甲主观上想抢劫,但客观上他的取财不是基于被害人的不得不交付财物,而是被害人的遗失物。甲构成抢劫未遂和侵占既遂。还是数罪并罚。(两个行为,抢劫行为与捡钱行为,一个法益,财产权。但需要分别评价,因为只定一个罪的话会遗漏评价)

甲想强奸乙,持刀走向乙,乙以为甲要抢劫,撒腿就跑,结果不小心钱包掉在地上,乙不知继续跑,甲拾得钱包。

同一。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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