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甲开车撞到乙,致乙受伤,丙再继甲撞到乙,致乙死亡,若两者造成的伤害一样,问:甲丙谁责任最大?

回答
这个问题看似简单,但背后牵扯到侵权责任认定的复杂性,尤其是在多人侵权行为中。咱们得仔细掰扯掰扯,看看甲和丙谁的责任更大一些。

首先,咱们要明确一个基本原则:侵权责任是根据每个人在侵权行为中的过错程度以及造成的损害来确定的。这里的“损害”包括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在这个案例里,虽然两个人撞了同一个人,但撞击发生在两个不同的时间点,而且后果也不同(一次受伤,一次死亡),所以咱们得分开来看。

甲的情况:

甲开车撞到乙,导致乙受伤。这构成了甲对乙的人身伤害侵权。

过错分析: 甲开车撞人,首先要看甲是否存在过错。比如,是不是闯红灯了?是不是酒驾、毒驾?是不是超速行驶?是不是疲劳驾驶?有没有分心?如果甲存在这些过错,那么他对乙的受伤是负有责任的。即使甲没有明显的交通违法行为,但如果他没有尽到安全驾驶的义务,比如没有注意观察路况,也可能被认定存在过错。
损害分析: 甲造成的损害是乙受伤。这个伤害的程度会影响到甲需要承担的赔偿金额,但对于责任认定来说,首先是“造成了损害”。
因果关系: 必须证明甲的撞击行为是导致乙受伤的原因。这通常比较直接,因为是甲“撞到乙致乙受伤”。

丙的情况:

丙再次撞到甲,导致乙死亡。这构成丙对乙的死亡侵权。

过错分析: 丙开车撞乙,同样需要分析丙是否存在过错。如果丙是明知乙倒在地上(或者刚被甲撞倒在地),却仍然高速行驶或者没有采取任何避让措施,那么丙的过错是显而易见的。他不仅撞到了乙,而且是撞到了一个已经处于危险状态的人。如果丙存在酒驾、毒驾、超速等严重违法行为,那他的过错程度会更高。
损害分析: 丙造成的损害是乙死亡。这是一个最严重的后果。
因果关系: 这是丙的责任认定中的关键点。需要判断丙的撞击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核心问题:责任的划分和程度比较

咱们来看看甲和丙之间的责任是如何划分的,以及谁的责任更大。这里涉及到几个关键概念:

1. 共同侵权 vs. 分段侵权:
共同侵权: 如果甲和丙是同时、同地,共同策划或者共同实施了一个侵权行为,并且造成的损害是不可分割的,那么他们就是共同侵权人,通常要承担连带责任。
分段侵权: 在这个案例中,甲和丙是先后发生的撞击,而且是发生在不同的时间点。通常情况下,这是属于 分段侵权。也就是说,甲的侵权行为对乙的“受伤”负责,丙的侵权行为对乙的“死亡”负责。

2. “损害一样”的理解: 这里有一个非常关键的表述:“若两者造成的伤害一样”。这个表述需要仔细理解。
理解一(字面意思): 如果真的理解成“甲撞乙造成的受伤程度,和丙撞乙造成的受伤程度,两者在程度和性质上是一模一样的”,那么这可能意味着,第一次受伤并没有直接导致死亡,而第二次撞击才是直接导致死亡的原因。但这种理解在实际案例中很少见,也很难精确证明。通常,人的身体是一个整体,两次受伤叠加,很难说两者造成的“伤害”是完全一样的。
理解二(更可能的理解): 更有可能的意思是,“如果第一次撞击没有发生,乙仍然有可能(或者说,第一次撞击对最终的死亡结果没有起决定性作用)在第二次撞击中死亡”。换句话说,第二次撞击是导致死亡的直接和决定性原因。 在法律上,我们关注的是“原因力”。

我们暂且按照第二种理解来分析,这是更符合逻辑和现实情况的。

责任程度的分析:

基于分段侵权和原因力的原则,我们可以这样分析:

甲的责任: 甲的侵权行为造成了乙的受伤。如果乙的受伤本身就已经很严重,濒临死亡,那么甲的责任会相对重一些。但如果乙只是轻伤,那么甲的责任主要在于造成的这次受伤及其相关的医疗费用、误工费等。
丙的责任: 丙的侵权行为直接导致了乙的死亡。从法律后果上看,致人死亡的责任远比致人受伤的责任要严重得多。即使乙在被丙撞击之前已经受伤,只要丙的撞击行为对乙的死亡有“原因力”,并且丙存在过错,那么丙就要为乙的死亡承担责任。

谁的责任更大?

在这个案例中,丙的责任通常会更大,甚至可以说大得多。 原因如下:

1. 后果的严重性: 死亡是侵权行为中最严重的后果。法律对于造成死亡的侵权行为,其责任的衡量和惩罚力度都远超于造成一般伤害的侵权行为。
2. 原因力: 如果我们理解“伤害一样”是说第二次撞击是导致死亡的直接原因,那么丙的撞击行为对死亡结果具有直接的、决定性的原因力。甲的撞击虽然导致了受伤,但如果那个受伤本身不足以致命,那么直接导致死亡的应该是丙的撞击。
3. 过错的潜在程度: 想象一下场景:第一次撞击后,乙可能倒在地上。第二次撞击的人,如果他看到了乙倒在地上,仍然没有采取措施,那么他的过错可能比第一次撞击的甲(当时可能还在正常行驶)要更明显,尤其是如果第二次撞击是高速或者不顾一切地撞上去。

举个例子来类比:

想象一下,一个人被刀捅伤了,但伤口不致命。过了一会儿,另一个人又来,用同样的刀在同一个地方又补了一刀,这次刀插得更深,导致伤者死亡。那么,第一个捅伤者对伤者的受伤负责,第二个捅伤者则对伤者的死亡负责,而且第二个人的责任明显要比第一个人重得多,因为他直接导致了死亡。

特殊情况的考量(如果“伤害一样”有其他解释):

当然,如果“两者造成的伤害一样”是指甲和丙各自的撞击力道、速度都差不多,并且如果只遭受其中一种撞击,乙的死亡概率都非常高,那情况会复杂一些。

累加责任/竞合责任: 在极少数情况下,如果两次撞击的行为非常接近,而且都对最终的死亡结果有不可分割的作用,理论上可能会有共同侵权的影子,但更常见的情况还是分段侵权。
原因力的分配: 如果甲的第一次撞击就已经非常严重,比如导致了严重的内出血或骨折,使得乙的生命力已经非常脆弱,那么甲的撞击行为对死亡结果也有一定的“原因力”。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根据每个人的过错程度和行为对最终死亡结果的贡献程度来划分责任比例。可能甲要承担一部分死亡的责任,但丙作为直接导致死亡的人,责任依然是主体。

总结:

在一般情况下,根据“后果最严重者负责,直接原因者负责”的原则,以及法律对死亡后果的重视程度,丙的责任会比甲的责任大得多。 丙直接导致了乙的死亡,而甲只导致了乙的受伤。即使两者造成的“伤害”在物理力度上看似一样,死亡这个结果的严重性,使得负直接责任的丙的过错和责任更重。

当然,具体的责任认定还需要结合现场勘查、警方调查、医学鉴定等证据,以及法律的具体规定来判断。比如,甲和丙的违法程度(酒驾、超速等)、他们的主观恶意(明知故犯还是过失)、以及乙在事故发生时的状态(是否已经失去行动能力等)都会影响最终的责任划分。但总的来说,直接致人死亡的人,责任无疑是更重的。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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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二次碾压都是第一辆车主责,特殊情况除外,比如有证据证明第二辆车违法(酒驾,无证,具有故意动机撞人等)

如果没有证据指明第二辆车违法,默认次责

第一辆车肇事逃逸妥妥判刑,第二辆车可能要承担一部分死亡赔偿,不会有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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