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看待在双方同意的前提下,香港父女乱伦,被判有罪?

回答
关于您提到的“双方同意的香港父女乱伦被判有罪”这一话题,这背后涉及到复杂的法律、伦理和社会观念。要详细地看待这件事,我们可以从几个层面来分析:

1. 香港的法律背景: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香港的法律是如何规定乱伦行为的。在香港,乱伦是违法的,即使是双方同意,也可能触犯法律。这主要依据的是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条例》(Cap. 212)中的相关条文,特别是关于“近亲性交”(Consensual Incest)的规定。

近亲性交罪(Consensual Incest): 虽然法律条文可能用词较为专业,但其核心是禁止特定亲属关系之间的性行为。这里的“特定亲属关系”通常包括直系血亲(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以及部分旁系血亲(如兄弟姐妹)。
“同意”的角色: 关键在于,即使当事人声称是“双方同意”,香港法律(和许多其他国家/地区的法律一样)往往不将“同意”作为法定辩护理由来免除近亲性交的罪责。这是因为法律认为,这种行为不仅可能违反社会公序良俗,更重要的是,它可能涉及权力不对等(尤其是在父女关系中,父亲往往处于监护和支配地位)、潜在的心理伤害,以及对家庭结构的破坏。即使在成年人之间,法律也可能推定在这种近亲关系下的“同意”可能受到胁迫、情感操纵或其他形式的不当影响,从而认为其“自由同意”的有效性存疑。

2. 法律判决的考量:

当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判决的考量会非常多维度:

保护家庭结构的完整性: 法律将家庭视为社会的基本单位,维护家庭成员之间的健康关系,防止其因亲密关系混淆而受到破坏,也是法律的目的之一。
防止剥削与权力滥用: 在父女关系中,父亲通常拥有长辈的权威和经济上的支持,这种权力不对等使得“同意”的真实性变得模糊。法律会警惕这种潜在的剥削和滥用行为,即使表面上是双方同意。
保护社会公序良俗: 乱伦行为在绝大多数文化和社会中都被视为禁忌。法律的制定也反映了社会普遍的道德和伦理观念。
证据的采信: 法院会仔细审查案件的证据,包括是否有强迫、欺骗或威胁的迹象。即便当事人陈述是自愿,但如果证据显示存在其他不法因素,法院也会依法判决。

3. 伦理与道德的视角:

从伦理和道德的角度来看,这个问题也更加复杂:

“同意”的界限: 即使在法律之外,许多人也会质疑,在父女这种天然的、基于养育和保护的亲密关系中,是否真的能存在完全“平等”和“自由”的性关系同意?这种关系中的情感依赖、依赖感、以及对家庭结构的忠诚期待,都可能影响判断。
潜在的心理影响: 许多研究和心理学观点认为,即使双方成年且自愿,乱伦行为也可能对当事人的心理健康造成长期的负面影响,包括身份认同混乱、情感障碍、人际关系困难等。
社会禁忌与文化根源: 乱伦的禁忌深深植根于人类社会的历史和文化之中,其原因可能与避免近亲繁殖(增加遗传疾病风险)、维护社会结构稳定、以及防止家庭内部的混乱和权力斗争有关。

4. “判有罪”的意义:

当法院最终判决“有罪”时,这通常意味着:

法律程序的判定: 法院根据现有的法律条文和证据,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了犯罪。
社会价值的体现: 判决也传递了一个信号:即使在双方同意的表面下,某些亲密关系中的行为仍然被社会视为不被接受,甚至需要法律的干预来维护基本的社会秩序和价值观。

总结来说, 在香港,即便父女双方声称是“同意”的情况下进行乱伦,一旦被查证并提起公诉,法院判决有罪是基于现行的法律条文。这些法律条文的制定,不仅是为了惩罚具体的犯罪行为,更深层地是为了维护家庭结构的稳定、防止潜在的权力滥用和剥削,并反映社会普遍的伦理和道德观念。法律在处理这类敏感且复杂的案件时,会综合考量这些多方面的因素,而非仅仅以当事人的“同意”与否来作为唯一的定罪标准。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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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可依,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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禽兽不如的傻逼才会说乱伦属于“你情我愿又没有伤害他人利益”,所以没有问题。

乱伦是人类社会最大的禁忌(taboo)。杀人后进监狱,狱友未必鄙视你;乱伦后进监狱,狱友必定厌恶你。

对乱伦的禁忌,使得人类进入“外婚制”(也就是要从外界找人性交、生小孩)。这是人类迈向文明的必要条件,久而久之,这种禁忌沉淀为一种集体心理。

这种集体心理强大到什么程度?强大到几乎所有的家庭给子女搞道德教育的时候都不提这一条,绝大部分正常人类默认自己、自己的后代、别人不会触犯这个禁忌。

当人类社会进入乱世的时候,如五胡十六国、五代十国、元末明初。。。。。。杀过来杀过去、屠城、易子而食。。。但基本不会乱伦。

杀害子女的皇帝都比乱伦的皇帝多,乱伦确实是人类最大的禁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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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读了半桶水的人老是觉得自由自在才是文明,禁锢是不文明。

有兴趣的人可以找一找文化心理学或者人类学的书看一看。压抑乃至禁忌在很多时候才是文明的开端。文明不是源于“你情我愿且不影响他人就可以做”,文明恰恰是源于一系列压抑乃至禁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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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一下,该禁忌的功能之一是避免出现基因缺陷,但避免基因缺陷并非该禁忌的全部功能。

在外面寻找一个性伴侣,是一项艰难的事情。你追个女友要花很多心思,你结婚还要买房。你的无血缘关系的配偶还可能嫌弃你不强的方面(如家务不行或赚钱不行或床上功夫不好),你原生家庭之外的人往往对你的缺点更敏锐且更加不容忍。

这种求偶的艰难,将会带来极大的成长,是一个人乃至一个氏族(宗族)必经的精神蜕变之一。

假设乱伦生的孩子没有基因缺陷,再假设某国乱伦成风且可以结婚,我大中华依然视乱伦为极大的禁忌。不长的时间,某国人口的精气神会全面落后于我国,衰落得不成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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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提到同性恋,挺同性恋与挺乱伦不是一回事,挺乱伦的危害是致命的。

举例如下:

一、某国全体国民几乎都认为性取向与道德无关。该国一户人家有父母兄弟姐妹多人,都是直男直女(毕竟全家都是直男直女的概率更大),但是他们都支持同性恋的权益。

这户人家的直男父亲并不会图谋与自己的直男儿子做爱,这户的直男哥哥也不会觊觎自己的直男弟弟。

这个国家大部分人还是异性恋,都与异性交往、结婚、生娃。


二、虚构一个国家,全体国民几乎都觉得乱伦不是道德问题。该国有一户人家有父母兄弟姐妹多人,都是直男直女,都觉得乱伦不是道德问题。

这户人家的成员(尤其是性欲旺盛的男性青少年)只要对外追逐异性稍有胆怯或挫折,就会对自己家里人下手,而家里的异性配合的概率不低。

总结:一个全体国民都挺同的国家,不会乱套;一个全体国民都挺乱伦的国家,会乱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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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说很多人都可以接受自己的太太有过别的同居男友,只要太太婚后不跟前男友来往。

那些挺乱伦的人,我要问问,假设你太太的前同居男友是她亲爹,你允许她回娘家看望前男友么?允许或者不允许,都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假设你太太的前同居男友是她亲爹,你喊你岳父“爸爸”就是等于喊你老婆的前男友“爸爸”,而且你还要照顾你老婆的前男友(如果他生重病)。

本答案的开头用了“傻逼”一词来贬低某些人,这个词没用错。


推荐本问题下“铲屎喵”的答案,他的答案告诉了你乱伦的坏处不仅仅是产下不良后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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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声明一下,本人对自己的逻辑比较自信,肯定会有漏洞,但是极少有致命的漏洞。比如说有人写了个答案攻击我的观点,他说乱伦不该判刑,但是本答主的答案没有一句话谈该不该判刑。他的攻击指向的是他幻想出的东西,而不是我的观点。

还有人写个答案攻击我的观点,说杀人比乱伦在法律上更严重(前者是会被公安局抓走的),说我认为乱伦是比杀人更严重的禁忌是错的。我说乱伦比杀人更严重明明是从人类社会心理积淀入手的。举个例子,水浒人物杀人多而且还杀无辜,但是听水浒评书的大众往往觉得水浒人物是英雄。你见过有人觉得乱伦小说主角是英雄的么?再举个例子,曾国藩的湘军屠城,他还是“文正公”而且受到很多当代人的肯定。他要是敢乱伦就什么都不是,粉丝会基本掉光。


我不是什么国家级辩手,但不代表随便什么人都有资格说我的逻辑一无是处。

我建议大家看答案看仔细了,不要随便就自以为是反驳。阅读能力太差、视力太差,就不要乱发言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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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


看了一些答案首先我觉得有必要给知乎上不怎么懂法的人普及一个最基本的知识:非罪化和合法化是两个概念。不是说一个行为只要不承担刑事责任或者受治安管理处罚就等于是合法了,也有可能是这种行为所侵害的法益不值得用刑法去保护。


打个比方,前年刑法修正案九出来之前,强奸14岁以上男子如果不同时构成其他犯罪是不承担刑事责任的,但这不代表强奸成年男子就合法了,仍然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刑法修正案九出来以后可能构成猥亵他人罪,但仍然不构成强奸罪,说明人大还是认为不值得用强奸罪的刑事责任去保护成年男子的性自主权。再举个例子,一方婚内出轨肯定是违法的,但除非同时触犯刑法或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其他规定,并不会因为婚内出轨本身而承担刑事责任或被拘留。


相比香港刑法和台湾地区的相关规定,中国大陆刑法并没有乱伦罪和通奸罪,可以认为是中国大陆认为这两种行为不值得用刑法去保护,而原因我认为很可能是为了保护更大的法益。


具体的说,我们必须注意到一种情况:强奸罪实际上大概率发生在熟人之间,包括家庭成员之间。假如乱伦罪和通奸罪可以入罪,那么强奸罪受害人将面临这样一种情况:假如她无法证明自己是非自愿发生关系,那么她很可能因为害怕受到刑事处罚而不敢报案。强奸罪的认定是很严格的:除了双方发生性关系,还要控方去证明受害人出于非自愿,如果证明不了(如因害怕家人权威而假装自愿),那么受害人将会面临坐牢的后果。


这种事在阿联酋这样的伊斯兰国家已经发生过很多次了,而在中国旧社会这种事也并不少见(我们现在觉得重口的基本都是以前的人玩剩下的),因此很可能考虑到这一点在制定刑法时并没有像港台地区那样规定为犯罪行为。另一方面香港和台湾并没有经历过中国大陆那样自下而上全部推倒重来以苏俄为师的阶段,而是以单纯由社会精英组成的殖民地政府和国民政府以旧例为原则进行立法,很多自古以来的规定就这么保留下来了。不过这也不等于说建国后对这样的行为没有处罚过,98刑法之前有个口袋罪叫流氓罪,啥都能往里装,尽管这种做法已经违背了立法的初衷。


回到这个案子里,我认为香港的法律是有问题的,不能让双方都承担刑事责任,否则将来16岁以上女儿被强奸,受害人还得考虑万一证据不足自己坐牢。建议比照中国大陆法律,或仅规定父亲与亲生女儿发生关系这一种情况且仅父亲承担刑事责任。


不过香港有一点不一样,他们是判例法,法官自由裁量权很大且有陪审团,可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上述这种情况的发生。但相应地律师的操作空间也很大(对我等法律人来说不一定是坏事)。


其实你们看过他们的刑事罪行条例就会发现香港法律很多地方还是有点奇葩的……比如到现在为止“对英女王之犯罪”仍然没有从条例里删除,有些不得不改的地方在保留原文的情况下新加上了一段,区别是英女王变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军队。我想这可能是两位老人互相尊重的结果,不管怎么说还是要按照基本法,按照选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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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为什么女儿也要被判罪呢?

乱论罪这个罪名本身就带有【性污名化】的意思,所以,香港法院判决的法理依据和目的是什么呢?

我也不去揣度香港方面的心思了,就单从本案来看。。。我怎么感觉这个描述这么奇怪?

1、女儿主动安慰父亲,然后两人发生了性关系。

2、父亲把和女儿的初夜拍下来还储存起来。

3、儿子怀疑并发现了储存卡才暴露此事。

4、女儿为父亲辩护,声明是自愿并。。。心满意足???



所以说,为什么女儿也会被判有罪呢?这是不是因为她心满意足,也就成了过错方???

乱伦这事本来就是个道德问题,法律上应该考虑的是:强奸、性侵犯、近亲性侵、诱奸的界定问题,而不是道德定罪。


乱伦罪就是个和稀泥的罪名,意思就是双方都有错。

你看这个问题下面, @林廷倩 也说了:在权力结构中发展出来的所谓「自愿」,往往不是真自愿。

正常考虑不是应该:界定过错主动方,按照近亲性侵的原则来处理。女儿声称自愿也可能是包庇父亲,那么就以妨碍司法来定罪。


真希望生活在一个开明的时代。


建议到下面这个问题看一下关于性污名化相关内容:

性污名化现象是如何产生的? - 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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