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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国外的案件判决结果,让人感到不可思议?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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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Sturges v. Bridgman

19世纪70年代,英国。一天一名叫Sturges的医生将他的邻居Bridgman,一名甜点师,告上了法庭,理由是甜点师在厨房的工作产生的噪音和震动干扰了建在隔壁的自己的诊室里的活动。

事情是这样的。甜点师祖祖辈辈一直在这个地方经营生意,没有干扰到任何人,而医生是后来搬来的。医生的房子后面有个花园,花园边上就是甜点师的厨房,而医生在知道那是个厨房的情况下,将自己的诊室建在了厨房隔壁,而且为了省钱直接贴在了厨房隔壁,而不是另起一座墙。因此,甜点师厨房中工作的机器发出一系列声响和震动通过墙壁传过来,令医生不能正常工作,因此医生将甜点师告上法庭,希望法庭终止甜点师的工作,而甜点师则认为医生完全是自取麻烦(came to the nuisance),希望法院驳回。最终法院的判决是,禁止甜点师继续在那个厨房工作,因为:

  • 医生搬到甜点师隔壁,并不代表他认可甜点师制造噪音的行为。医生令噪音终止的权利,也并不因甜点师“自古以来一直如此”而湮灭。
  • 该区是个居住区而非贸易区,制造噪音是不被允许的,自然也不在医生的合理预期范围内。

这个case,将property right与locality联系起来,权利和地域是相关联的,也就是“因地制宜”的法则。另外,对一个行为的长久默许,并不代表这个行为就合法。


2. Del Webb v. Supr Industires

1972年,Del Webb Development Co.将Supr Industries Inc.告上了法庭。

事情要从16年前说起。

1956年,Supr公司的前身在亚利桑那州凤凰城附近的荒原上开了块儿地,用作养牛场。这块地在一条叫Olive Ave的公路南边。

1959年,Del Webb准备在亚利桑那州凤凰城附近建一座新城,太阳城,选址选在Olive Ave的北边相当远的一块地方。

到1967年,Supr的养牛场已经有很大规模,有将近3万头牛,这些牛每天会产生将近一百万磅湿乎乎的牛粪,尽管Supr的管理相当完备,但由于是露天养牛场的缘故,还是无法阻止这些牛粪散发的气味和招来的苍蝇。Del Webb的房产项目也因为居民不断增多而不断扩大,而当房子建到了Olive Ave边上,他才发现出问题了,因为自南向北的大风将马路南边养牛场的臭味和苍蝇都吹了过来,于是他在靠近Olive Ave北面建的房子卖不出去了!当然,已经在太阳城买房子的人们也发现了夏天不宜出门活动,多有抱怨。

Del Webb觉得这实在是不能忍,于是将Supr告上了法庭,认为Supr污染公共环境(这里注意是房产公司Del Webb告的,而不是太阳城的居民)。当然,我估计Del Webb的初衷是因为房子卖不出去了……而Supr则以“自找麻烦”为由要求驳回。因为Supr在建设养牛场的时候北面并没有居民区的规划,这块地也的的确确是农业用地,用于养牛完全没问题,而居民区的规划是在养牛场之后,所以Supr没有过失,完全合法。而且Del Webb完全可以将居民区向别的方向建,而不是向南伸展,而最终闻到臭味。

法庭的判罚很有意思。

法庭判了Supr也就是养牛场立即搬走。但并不是因为养牛场欠房产公司什么,也不代表养牛场违法使用自己的土地。而是因为法庭以及法律要保护人民的利益,养牛场的存在使太阳城的居民遭受损失,所以法庭要保护这些居民的利益。但是同时,因为房产公司自己选择将房子建在农业用地边上,因此要自己承担这个选择带来的后果,所以虽然判了养牛场立即搬走,但因为养牛场是合法经营的企业,于是法庭要求房产公司负担养牛场一切搬迁费用。

感谢

@温喆恒

的纠正。最近忙,改晚了。对之前看过答案并赞过的一百多人表示抱歉,希望你们能看到这个改动……

PS:这真的是我原来用的教材的问题……


user avatar   wang-rui-en 网友的相关建议: 
      

美国有句话叫做“不可避免的,只有死亡和税”,正值美国人民一年一度准备申报个税的季节,分享两个关于税收的案子:

Old Colony Trust Co. v. Commissioner, 279 U.S. 716 (1929): “纳税税”。

这里用叠字不是在卖萌,实在是找不出更合适的称呼来形容这种税:根据本案判决,如果A代替B缴纳X美金收入税,则从法律上来说,B获得了X美金的个人所得,因此需要对这一部分个人收入交税。

此案中,一家公司宣布,为了减轻大家每年申报个税的负担,公司统一为员工代缴收入税。

这一规定实行数年后,国内收入署(也成国税局或IRS)找上门来,声称公司雇员这几年偷税漏税。美国个人收入税(income tax)中,个人财富的增长,除去法律特别规定的几种例外情形之外,都属于可被征税的“收入”,而不限于狭义上的工资收入。

IRS给出的理由是公司代替雇员缴税,相当于雇员的支出减少了,也就相当于雇员的个人财富增加了,在税法中也就相当于获得了额外的收入。

法院认同了IRS的主张,并且在判决书中用设问的方式做出解释

"Did the payment by the employer of the income taxes assessable against the employee constitute additional taxable income to such employee?" The answer must be "Yes."

”雇主为雇员支付的收入税是否构成应被征税的收入呢?答案必须是肯定的“

收入税...是...应被征税的...收入...

好吧。

Cesarini v. United States, 296 F.Supp. 3 (N.D. Ohio 1969):捡到钱要交(税)给国家。

Cesarini一家在1957年花15美金买了一台二手旧钢琴。1964年的一天,他们打开钢琴盖的时候发现里面竟然有一沓有整有零的钞票,足足有4467美金。

Cesarini一家是遵纪守法的美国人,发现这笔钱以后马上向国内收入署报告,自己有4467美金的个人所得。

后来,有懂法律的朋友说:不对啊,你们不是1957年买的钢琴吗?这笔钱应当是1957年的个人所得才对,你给IRS说把这笔收入撤销掉吧。

”那我岂不是在1957年漏税了?“

”那又怎么样,都七年了,追溯时效已经过了,他们也没办法再起诉告你。”

Cesarini一家觉得很有道理,写信给IRS说我们今年个人所得报多了,要撤回,结果遭到无情的拒绝。他们于是将IRS告到法院,理由正如上面所说,这笔钱应当是1957年获得的。

法院听了原告的理由以后,从物权法的角度做出分析,认为找到钢琴里的钱币属于“treasure trove”,类似于国内法律上的“无主物获得”,必须要有一个“发现”的过程。原告在1957年并没有“发现”这些钱币,因此虽然具有钢琴的产权,却并没有获得对这些钱币的所有权,因此拒绝了原告讲这些钱算作1957年收入的主张。

我们的教授在讲这个案子的时候,摇着头说:“其实原告把这笔钱报给IRS的时候,这场官司就已经输了”,

她环顾台下,咬着牙说道:

“你们之中有谁,或者听说过有谁,从IRS手里把交了的税要回来的?!”(这里指申报了却又要回来的,不是说一般意义上的"退税”)



(图中文字:要是建国先辈们还活着,IRS一定会找上他们的)

--

对于IRS这只铁公鸡,还有一件轶闻趣事:

04年,脱口秀主持人奥普拉在节目中为200多名家境不太理想的观众每人送出一辆小车,

结果很多人选择把车卖掉:他们没有足够的现金来交个人所得税。

在一篇新闻报道中,作者给收到小车的观众提供了建议,顺便讽刺了一把一毛不拔的IRS:

“你可以交税把车开走,你可以卖了车交税,当然你也可以选择不要车。”

forbes.com/sites/kelly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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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评论区朋友的解释,在这里补充说明一下:其实我也认为在适用法律上法院的论证并非不讲道理。这题问的是“感到不可思议”,而我也的确觉得...挺不可思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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