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奥地利学派的判断放到一边,如果单论自发秩序的话,我觉得其实美国《反垄断法》恰恰是一种自发秩序。
首先要明确的是,美国的反垄断法,并不是针对自然垄断的。换言之,一个企业由于自身的价值而产生的垄断,并不在美国反垄断法的制约之内。
第二点需要明确的是,美国的反垄断法的立法原意,与其说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不如说是为了保护资本力量参与竞争的权益。
美国最高法院1993年判决中说到:
"The purpose of the [Sherman] Act is not to protect businesses from the working of the market; it is to protect the public from the failure of the market. The law directs itself not against conduct which is competitive, even severely so, but against conduct which unfairly tends to destroy competition itself."
换言之,反垄断法所要起到的作用,就是当市场失灵,威胁到了其他资本力量自发参与竞争的权益时,打击迫使市场失灵的力量和做法。自然垄断,反而不是其针对的问题。
美国在19世纪末经济高速发展,出现了大量兼并案,以及强大的控股公司、商业联合体、托拉斯。这种垄断形式,并不是某些无视经济现实的经济学者所言的“竞争使得优胜劣汰,产生垄断企业”这种形式,而是一种资本运作形式(比如19世纪末标准石油公司建立垄断的手法)。这是一种利用资本量,而非服务或产品水平来建立垄断的方式。把这种垄断理解为一种行业性的自然垄断就太天真了。
这种资本运作形式带来了资本的高度集中。其结果,是除了少数资本家之外,其余资本家和消费者都要为之付出代价。尤其是,现代民主政治是依托于资本主义而存在的一种社会制度。经济的大规模垄断,会使得经济寡头化。经济的寡头化会进而引发政治的寡头化、去民主化。当时的国会议员约翰·谢尔曼(即美国第一份反托拉斯法的发起者)说得极为直白"If we will not endure a king as a political power we should not endure a king over the production, transportation, and sale of any of the necessaries of life."
美国国会在通过1890年反垄断法时,几乎是全票通过。在当时,真正反对垄断的最强有力的力量,恐怕就是尚未或无法达成垄断的资本势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