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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民法中“法无禁止即自由”,以及在物权法“物权法定”? 第1页

  

user avatar   wuruxiang 网友的相关建议: 
      

  在问题描述中,提问者说他想问的是“怎样看待法谚具有公认的现实的效力,而并未被法条所收录?在法谚与法律原则具有一定矛盾时怎样去解释?”

  其实,法谚并不具有“公认的现实效力”。法的效力,就是法的约束力,它既约束它适用范围内的人们的行为,让大家按照法的要求去做;它也约束司法机关,让法官按照法的要求去审判。我国是一个成文法国家,具有公认的现实效力的法律主要是成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法释〔2009〕14号)第一条就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引用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作为裁判依据。”

  让法谚具有“公认的现实效力”是非常可怕的,因为法谚的范围是不确定的、内容也是需要通过进一步的解释才能确定,一般的普通人也无从获知、无法分辨哪一条是“有效的法谚”。如果让法谚具有“公认的现实效力”,也就是让法谚成为事实上的法律,就会形成“法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法律神秘主义,法律只有少数人才能掌握。

  法谚的意义并不在于它具有“现实效力”,而在于它可以通过简洁但不那么精细的方式来表述法律规则、法律原则,便于我们在平时沟通中使用,使法律没有那么枯燥乏味。例如我们可以说:“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而不用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的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正如前面提到的这个例子,法谚的背后都蕴含着一定的法律原则,而法谚背后的法律原则只有通过立法机关按照立法程序制定为法律,才能够具有“公认的现实效力”。而提问者所问的“法无禁止即自由”,也是通过立法机关的确认才具有了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就是“法无禁止即自由”在民法中的体现。

  而物权法定原则,也是通过立法机关的确认才确立为我国物权法中的一个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对于提问者所说的“法谚与法律原则”之间的矛盾问题。如果是两则已经被确立为法律规范的法谚与法律原则之间确实存在矛盾时如何适用的问题,可以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来进行适用。(上面说的这几个法律适用原则,也只是通俗说法,具体规定已经由立法机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章中予以明确)

  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条是否存在提问者所说的“矛盾”问题。我认为并不存在矛盾,因为如果当事人实施了一个试图创设物权的行为,那么就违反了物权法的规定,因而也就不符合民法总则所规定的的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条件。

  给楼主的小建议:学习法律,除了看书,还要多看看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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