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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张扣扣为母报仇?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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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在汉中贴吧里发表的20多年前他妈被杀的法庭判决书,各位看官们看过就知道了。

呵呵呵呵,“由于被告人王正军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福如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但鉴于被告人王正军系在校学生,又未成年,且家许经济困难属实,现确无力全额赔偿,故可酌情予以赔偿。”。这个判决下来,就别怪人家20年后复仇了!

***********************

96)南刑初字第142号




公诉机关南郑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福如,男,生于一九五一年八月八日,汉族,小学文化,陕西省南郑县人,农民。住该县王坪乡三门村二组(系本案原告人汪秀萍之夫)。



委托代理人汪井发,南郑县忍水乡汪家坝村村民(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福如之妻哥)。




被告人王正军,男,一九七九年四月二十三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南郑县人,在校学生,住该县王坪乡三门村二组。因伤害致人死亡于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九日被南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九月六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南郑县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兼监护人王自新,男,住址同上,农民(系被告人王正军之父)。




辩护人吴兴红,南郑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齐向前,南郑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郑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正军犯有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五日向我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本案被害人死者汪秀萍之夫张福如以要求被告人王正军给其赔偿经济损失为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四日不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南郑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正平、杨彦军担任国家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原告人张福如及其委托代理人汪井发,被告人王正军及法定代理人兼监护人王自新,辩护人吴兴红、齐向前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以南检刑诉字(1996)328号起诉书指控: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七日十九时许,被告人王正军的邻居汪秀萍路过王家门前时,因过往与王家有矛盾,汪便朝被告人之兄王富军脸上吐唾沫,遂引起争吵。被告人王正军闻讯赶到现场也同汪争吵,汪秀萍拿一扁铁在王正军的左额部、左脸部各打一下,被告人即从路边捡一木棒朝汪秀萍头部猛击一下,致汪当场倒地于当晚十时许死亡。




经法医鉴定:死者汪秀萍系钝性外力颅脑损伤而死亡。被告人王正军的上述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请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福如与委托代理人汪井发共同诉称:由于被告人王正军的犯罪行为,致使汪秀萍死亡,给被害人家庭造成了极大的损失,要求王正军赔偿汪秀萍死亡的全部丧葬费及赡养、扶养、死亡补偿等经济损失二十五万元。




被告人王正军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当庭作了供认。庭审中,被告人王正军辩称:当时在现场,由于死者汪秀萍拿钢筋扁铁打我,我出于阻止和义愤才还击了汪一棒。因我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也很想重新作人,请求对我从轻处罚;对民事赔偿问题,我虽愿意赔偿,但确无赔偿能力。




被告人王正军的法定代理人兼监护人王自新辩称,本案死者汪秀萍在案发的起因上和打架过程中有严重过错责任。案发后,我们负责办理汪秀萍的安葬事宜已花费用八千余元;鉴于我家经济困难,我再给受害方赔偿一千一百元人民币。




辩护人齐向前、吴兴红共同辩称:被告人王正军在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加之被害人汪秀萍对引发本案有一定责任,在案发后被告人王正军能够坦白认罪,其父已代为偿付死者丧葬费用八千一百三十九元三角,故被告人王正军有一定悔罪表现,建议法庭依照我国《刑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王正军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福如之妻汪秀萍过往与被告人王正军之母杨桂英关系不睦。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七日十九时许,汪秀萍路过被告人王正军家门前时给王的二哥王富军脸上吐唾沫,引起争吵后被告人王正军闻讯赶到现场,也同汪秀萍争吵并撕打。汪秀萍遂拿一节扁铁在被告人王正军的左额部及左脸部各打一下,王正军即捡一木棒朝汪秀萍头部猛击一棒,致汪倒地后于当晚二十二时许汪秀萍死亡。




经法医鉴定:死者汪秀萍系钝性外力所致颅脑损伤而死亡。案发后,被告人王正军之父王自新代为办理汪秀萍丧葬共花费八千一百三十九元三角。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福如也为汪秀萍丧葬事宜垫付现金及实物折款共一千一百余元。



庭审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福如最后要求被告人王正军给其赔偿经济损失二十四万元人民币;被告人王正军及其法定代理人兼监护人王自新均表示:其家庭经济困难,无力赔偿。经查,被告人王正军家庭困难属实,经本院当庭调解,对附带民事赔偿问题未达成协议。




上述事实,经调查审理有知情人郭自忠、李丽萍、张福如、张丽波、但小庆、杨桂英、王富军等多人的证言数卷,有现场勘查记录和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和作案工作佐证,被告人王正军亦供认不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正军无视国法,竟因民事纠纷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正军所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事实存在,罪名成立。



由于被告人王正军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福如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但鉴于被告人王正军系在校学生,又未成年,且家许经济困难属实,现确无力全额赔偿,故可酌情予以赔偿。




鉴于被告人王正军在犯罪时尚未满十八周岁,且能坦白认罪,其父已代为支付死者巨额丧葬费用,加之被害人汪秀萍对引发本案在起因上有一定过错责任,应对被告人王正军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王正军及其辩护人辩请对王正军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符合本案实际及法律规定,可酌情予以采纳。



本院为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一、三款,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正军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二00三年八月二十八日止)。




二、由被告人王正军的监护人王自新一次性偿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福如经济损失九千六百三十九元三角(除王自新已支付汪秀萍丧葬费人民币八千一百三十九元三角外,其余一千五百元限王自新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刘永生


审判员:王汉娉


代审判员:王志钢


书记员:袁小丽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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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仇的是值得尊重的,法律更是必须尊重的。这样的情节,死刑估计是跑不了的,但是并不妨碍民间自发的纪念。

最应该警惕的是拿着复仇的高尚性来否定法律的正义。事实上两者并不矛盾。

换句话说,复仇这种没有边界的事情一旦没有法律来约束,高尚也就无从谈起了。

今天张扣扣能杀王家兄弟,正义了,明天王家侄子是不是也要血洗张家?这样下去也许地球上都剩不下几个人了。

不要看戏不怕台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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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说个类似的发生在身边的真实事件。几年前(大概2013、14年),学校的某处处长开车发生车祸,撞断了放学骑车回家的高3女孩的腿,高考在即导致女孩耽误学业只能再读一年。本是正常交通事故,正常付医药费外加赔偿就好,而且虽然撞断但是没有致残,三者险完全够赔付了。然而风光惯了的处长楞是气不过,托关系,将赔偿压低到了5000块钱。女孩父亲不服,告上法庭,牛气的处长竟然是来个更狠的,判决后赔偿比5000块还少。然后就发生了悲惨的一幕,女孩父亲跟踪处长到家,捅死了处长,过程中处长的儿子被捅伤,事后女孩父亲自首。两个家庭就这样毁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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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从另一个角度谈一点看法。

张扣扣的母亲被害时间是1996年,那时他13岁。

而从他13岁到35岁的这22年间,王家有没有去他家道歉过?有没有逢年过节去送点东西?哪怕上面这些都没做过,出于对一个13岁孩子最基本的人道主义,至少也该提供过一点帮助吧?

看看张扣扣之后的人生:务农的张父因为家贫一直没有再婚,2001年张扣扣应征入伍,两年后复员回家,无正当职业,并曾出外务工,直到2017年的大年三十中午,他在家吃过午饭,提刀去了王家。

我不知道这22年间王家对张扣扣到底有没有法庭审判外的补偿,我只知道这22年间每一个大年三十,张扣扣可能都曾在吃过午饭后提起过刀,但又因种种原因放下了;我只看到张扣扣在最后没放下刀后的作案过程——毫不犹豫,毫不留情,似没有一丝心理负担。

倘若这22年间,王家能有起码一个人站出来,替这个受害者的孩子想一想,和受害者的孩子沟通几句,帮他一把,或者仅仅在过年时来看他一眼,在他母亲坟前烧把纸,也许他们整个家族今天还能团圆在餐桌边吧。

最后我想说,我们对法律不该抱着过高的期待,它很多时候都只能尽最大可能给予人最低限度的公正,根本无法也无力去化解已经造成的伤害所滋生出的人与人之间的仇恨。而化解仇恨是法律之外落在加害者身上的道德责任。倘若有人以为法律的裁决就能够替他们完全抵消掉化解仇恨的道德责任,那么他们必然会无时无刻地承担被仇恨吞噬的风险。在这个意义上看,承担道德责任不仅是利他的,更是利己的。也许在依法治国的背后,也应该有以德律己,或者更加功利点说,以德护己的理念吧。

仇恨这个东西,最怕就是放着不管,因为它会自己一点点长大,一点点滋生出新的仇恨,最后积累到一个无比恐怖的地步。评论区很多知友可能没有理解我的观点:我当然明白道歉不可能化解所有的仇恨,但道歉也许能够不让新的仇恨那么容易滋生出来。我相信张扣扣的杀心不是一下子培养出来的,一个可以在22年里每一年都放下手中刀的人,为何被逼到了最后提起刀的地步?这里面的仇恨绝不仅仅是杀母之仇——否则他早就会行动了,也不会一次次放下刀——而是杀母之仇再加上杀母之仇在王家22年不闻不问的冷漠中所滋生出的新仇。倘若杀母之仇本身不足以让张扣扣下定决心,这一年又一年的新仇积累下来后,终究还是在那天中午突破他的心理底线,造成新的惨剧。

一言以蔽之,道歉也许化解不了旧的仇恨,但不道歉一定会激发出新的仇恨。我们当然也可以继续选择伤害之后老死不相往来,任由仇恨滋生产生更严重的后果,我们更可以选择伤害之后斩草除根,杜绝一切复仇的可能——这些朴素的暴力信仰在人类历史中早已轮回了千百万次,一点不新鲜。但与此同时,我们也不该忘记,我们的文明发展到今天所有的努力其实也可以归为一句话:让人们相信暴力不是唯一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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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发生地汉中市新集镇十二公里外就是梁山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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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役从军是忠

隐忍廿载是毅

为母报仇是孝

以一击三是勇

不伤妇孺是仁

主动自首是诚

仔细想想,21世纪的张扣扣也算是数千年民间传统道义形象的典范了。但张扣扣事件舆论发酵的核心问题恰恰在于这种现代法律与民间道义的时代落差。

在书本里常常有类似这样的句式:

XXXX的颁布标志着我国XXXX体系的确立。

从公文层面确实如此,但在社会现实角度来看往往事与愿违。

举个例子:

《婚姻法》颁布多少年了,说真的,国人的财产观念、家庭观念、两性社会角色还有孝道、情义、忠贞这些理念真的跟得上婚姻自由的宗旨吗?要知道婚姻自由可远不止恋爱自由、结婚自由而已。

春晚节目中关于老婆不如保姆的比较,说到底就是一边自顾自地以法律的方式推动婚姻走向市场化,另一方面整个舆论大势又死死守住传统家庭观念的结果。

一般认为:法律坚守的是道德的底线。

但很多时候,特别是在杀人偿命这一条上,法律似乎已经超然于我国普遍的道德观念之上。导致的结果就是,在此类舆情事件中,尽管不断有法律人士的苦心科普,面对审判结果民众感受到的往往是一阵阵法律与道义相背离的恶心。

无论是身边的现实还是媒体舆论上,那种法官、律师薛定谔的形象总是难以捉摸:

一会是正义之光一会是门下走狗、前一篇回答还满满的颂扬后一篇却又是祖宗双亲齐飞…

这背后就是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时而相适时而背离。

当然每个国家都有这样的问题,但几十年跨越其他国家数百年变迁又急切跟上现代化的我国,可以说尤为显著了。

司法从业人士以及有相应法律素养的人大概都能体会法律、法学在浩瀚的条文背后有那种精致的美感,那种严丝合缝的逻辑本身就散发着思想的魅力。但并不是所有人都能体会,甚至可以说这个社会成员中只有极少数人能够体会,绝大部分人对于法律的观感只来源一个词:

正义。

然而在正义这个问题上,法律与道德又会产生冲突。法律的正义在于逻辑性,而道德层面的正义往往取决于人心。

人心又从何而来?

中东奸杀女童的罪犯被当众扫射处决,悬尸示众

挪威杀死77人的布雷维克好吃好喝甚至反诉政府

当遵纪守法、忍气吞声的你为了一日三餐的大饼奔波忙碌、累死累活看不到半点改善的希望时,又如何能忍受另一个犯下滔天罪恶的人吃住不愁混一辈子?

当你在环境优美的北欧享受着田园牧歌与现代科技的滋润,这个月享受着西班牙的阳光美食、下个月飞到亚洲享受高等人生活的时候,终身困在一人狭小空间里哪怕娱乐方式再多又何尝不是地狱。

但上面两个例子又一定是其国民心中的正义吗?

恐怕中东的民众恨不得亲手砸死强奸犯然后枭首焚尸,而布雷维克也有太多人想把他揪出来一枪正法。无论如何,在伊斯兰教法与现代法律体系内,上面两个例子中的人心与法律最后还是达成和解了。

所以,人心的正义在于围观人群的观感,因为某些时候对于罪犯来说,比起漫长的刑期反而是,一死了之反而是种解脱。

张母之死,杀人者区区数年徒刑、寥寥千余赔偿,在对比的观感下,人心的正义荡然无存。因此隐忍二十年的张扣扣没有选择和解,网民们一边倒的民意也没有选择和解,人心的正义与法律的正义的矛盾最后以张扣扣的义举/恶行爆发出来。

知乎的律师们可以设身处地一下,如果自己的当事人是杀死张母亲的凶手,在职业道德的驱使下是不是也会尽全力为其减轻惩罚呢?

尽管舆论压力强大,相信不难做出选择。毕竟,除了捕风捉影的阴谋论外,当年的判决书在条文上是没有太多问题的。

但只要道德与法律间的关系依旧混乱,下一个复仇的故事不会太久。


法律的进步不是理想主义指引下的内部逻辑完美自恰,不是只有往进不能后退的单行道,更不是向西方那套完美看齐,化用一个“经典”句子:

法律啊,请等等你的人民吧!

他们依旧陷在丛林法则、弱肉强食的泥泞里,步履艰辛、蹒跚而行……


user avatar   darkmaya 网友的相关建议: 
      

1、对新闻告诉我的事实持谨慎态度,不予置评。但是基层真的很乱。如果真是村霸制造冤案导致报复,恐怕最多就是无期;但如果不是,那就死定了。

2、对网上爆出的判决书中那句

由于被告人王正军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福如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但鉴于被告人王正军系在校学生,又未成年,且家许经济困难属实,现确无力全额赔偿,故可酌情予以赔偿。

这个是有法律依据的。具体源于当时的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第六十二条 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已经依照刑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得到退赔而仍不能弥补损失的被害人,也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是被害人不能提供证据证实被告人确有财产可供赔偿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案发当时是1996年,当时刚修订1979年刑诉法,但是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96年的刑诉法只是从原来的2个法条变成4个法条,内容很少,审判当时关于96刑诉法的解释也没出台(98年才有新的解释)。实践中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很多要参考民事法律。

虽然说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总是被批评,但是这种东西确实能很好地体现立法当时的思路,以及立法那帮搞理论的大爷有多不了解基层的实际情况和需要。我们搞实务的一向很鄙视做理论研究的人,就是因为做理论研究的人提出的东西很不切实际。

这一法条的设置理念还是张军那帮人的思路:因为将来执行不了,所以干脆别判。

包括刑附民不支持两金(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不支持财产被非法占有、处置的损失(财产被骗盗抢),以及有些省提出的判死刑的被告人无赔偿能力、不支持对他们的民事赔偿,多少都受这个思路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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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法院对张扣扣“自首情节”的认定结果吧。

从新闻报道上,张扣扣主动投案,而且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所以符合自首的规定,属于可以减刑或者从轻的环节。

不过2人死亡,1人重伤,这种故意杀人的情节,的确不轻,估计死刑是必然的。

所以综合下,也许会是死缓?


————血亲复仇——古老的困境————

复仇这种行为,可以说是早期文化非常认可的行为,比如最早《礼记·曲礼》就记载了:“父之仇弗与共戴天,兄弟之仇不反兵,交游之仇不同国。”这对于维护家国体系很有必要。

不过血亲复仇也有个问题,就是冤冤相报何时了。比如案件中的死者也并非一个人啊,那么如果这样复仇下去,那还了得。所以需要法律来维护秩序。

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仇,其乱谁救?

所以到了后来,随着时代的发展,基本上对于复仇的看法也不断地受到了质疑,毕竟复仇多少会动摇法律的基石。

面对这种个人正义和法律正义的纠结,一直是很多执法者的困境。


在唐朝的时候发生过一个案件,也是对血亲复仇的一个经典案例。

案件是这样子的:

有一个叫快递员徐元庆的人杀了中纪委书记赵师韫,然后自首。按理说这两人身份悬殊,不应该发生这种事情,而背后的原因,是因为赵师韫任下邳公安局局长的时候,徐元庆的父亲因为犯罪被处决了。所以徐元庆要报仇。

而当时的社会舆论也是认可徐元庆属于为父报仇,其情可原,但是又纠结于法律的正义。


最后陈子昂(就是那个前不见古人后不见来者的登幽州台人)写了篇《复仇议》给出了几个字:

既诛且旌。

意思是,杀徐元庆以明正典刑,而表彰他的道德行为。

武则天十分认可这种做法,于是“编之于令,永为国典”


不过,柳宗元不认可陈子昂的做法, 觉得他在和稀泥,要确定徐元庆的父亲究竟是不是冤杀来确定徐元庆本人复仇的合理性,如果是冤杀,复仇合理;如果不是冤杀,复仇不应该


所以这个案子,估计还是柳宗元的道道,就是看当年处理张母被杀案是否合理了。


user avatar   wuchangyexue 网友的相关建议: 
      

国家不能保护公民的时候,公民也就没路可走了啊。

另外这又是个官僚系统的黑色幽默,当年因为种种原因把事情压下去了,结果等到了迟来的大新闻,本以为解决了小问题,结果给更大的问题埋下了隐患,最后定时炸弹炸了。

这新闻在打击村霸和提倡传统文化的今天爆出来真是应景。

其一,基层吏治果然是党国的心腹大患;其二,圣朝以何治天下?法还是孝?


user avatar   zhibeiyou 网友的相关建议: 
      

这就是现阶段绝不能在中国废除死刑的原因了。中国人认死理,“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是这个民族还没诞生的时候,那个给这个民族定名的皇帝和老百姓的约定,那个时候天下大乱,所有的法律全都不作数了,可是这三条,老百姓和皇帝都觉得还是得作数。从那以后,无论盛世乱世,所有的皇帝和人民都承认这三条,两千多年来一直都有效。杀人者死,是比现代人说的法律本身还要早、还要长久的存在。

什么是正义?有些人肯定要说得天花乱坠,各种专业术语,各种复杂词汇,各种英文拉丁文……可惜,在中国,最大的正义就是杀人偿命,做不到这个,你的正义就是在自说自话。再说,你以为老百姓都傻么?以中国从古至今的法律环境,对于有势力的人家来说,只要不是死刑立即执行,他们总归有办法把人捞出去,有办法让坏人脱离制裁。

所以杀人偿命是人民心里最后的正义底线,如果上层建筑在中国连这一点都做不到,那这样的上层建筑在中国人民的眼里就狗屁都不是。到那个时候,人民就要自己动手了,虽然这样残暴,这样不文明,这样没有法律观念……对!你说得都对,可这就是中国。汉武帝的诏书说:“齐襄公复九世之仇,春秋大之!”这样野蛮么?是很野蛮。可这样好么?我看还是好的。当有一天黑白颠倒,法律成了律师们的文字游戏、成了有钱人的避难所、成了权贵们的玩物的时候,匹夫一怒,便是世间最后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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