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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部分死刑犯执行注射死刑,减轻身心痛苦是否合理?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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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目的有二,预防与报应。

刑罚作为一个社会的普遍规则,而不是私刑,自然是以预防为主,报应为辅。哪怕是古代的车裂或凌迟,主要也是为了预防,而不是报复。

而预防又可分为防止罪犯再次犯罪,与防止其他人犯类似的罪。

作为死刑,已经可以100%满足前者,并对于其他人亦有足够的威慑,这就足够了。

在现代,死刑过程中的痛苦对于“预防”的影响越来越小; 而它所带来的“人权”的国际压力反而越来越大,当然所谓人权只是社会文明发展的产物。

所以这仅仅是利益或价值取舍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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